最高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大数据样本分析报告

2020-11-15 23:51陈赟
民主与法制 2020年30期
关键词:生效救济要件

陈赟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它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为此,笔者将最高法案例作为实务研究样本,对其进行数据化分析,在案例中提炼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律,以期更准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19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实务样本

时间区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5月27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数量:19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具体情况如下:再审14件,占73.68%;二审5件,占26.32%。

二审裁判结果:维持原判4件,占80%;改判1件,占20%。再审裁判结果:维持原判12件,占85.71%;提审或指令审理2件,占14.29%。

通过对全部样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原诉的案由包括房屋确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采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以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为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均是第三人认为原诉对财产的认定及处分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分析全部样本的实质性裁判结果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最终能够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例占比不高,最高法的大部分裁决结果为维持原判。在办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法院对于是否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的审查较为严格,重点审查主体要件和损害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照相关法条,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至5月27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19个案例样本的分析,可以归纳出第三人撤销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 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要件是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和审理的关键要件,19个样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全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如〔2019〕最高法民终362号案例因上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类案例还包括〔2019〕最高法民申431号、〔2019〕最高法民申1004号(具有主体资格因此驳回再审申请)、〔2019〕最高法民申1229号(具备主体资格但超过起诉期限)、〔2019〕最高法民再21号、〔2018〕最高法民申6036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2号、〔2019〕最高法民终342号。

(二)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对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在19个样本案例中,〔2019〕最高法民申827号案例的再审申请人王某旁听了该案一审庭审,明知董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要求,认定王某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时效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是否超过六个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的,也应当作出说明。样本案例中〔2019〕最高法民终249号案例,即是因为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最高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类案例还包括〔2019〕最高法民申1229号、〔2019〕最高法民申1252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2号。

(四)管辖要件: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五)实体要件: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样本案例中的〔2019〕最高法民申104号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民事判决是否错误,是否损害了淄华公司、中奥公司的民事权益。同类案例还包括〔2018〕最高法民申6036号。

(六)损害要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民事权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指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致。样本案例中〔2019〕最高法民申1284号案例的审查重点,即为再审申请人诉请的事实和理由能否证明二审判决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张某对第S131438号房屋不享有抵押权,这一认定并未损害刘某、张某海、赵某娟对第S131438号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刘某、张某海、赵某娟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初65号民事判决错误,但诉争房产中的其他部分的认定与刘某、张某海、赵某娟享有的抵押权无关,刘某、张某海、赵某娟提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要件,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类案例还包括〔2019〕最高法民申431号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066号、〔2019〕最高法民再21号、〔2019〕最高法民申1252号、〔2019〕最高法民申837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2号、〔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2019〕最高法民终342号。

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梳理可见:1.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中,运用最多的评价要件为主体要件、损害要件以及时效要件。2.尽管有的案例的裁判结果是驳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但是究其实质,支持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共计6件,占全部19件案例的32%。3.在样本案例的19件案例中,有3件经审理或审查被认定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分别为〔2019〕最高法民终246号、〔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9〕最高法民申1074号,需要通过其他的诉讼程序救济权益。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构建中,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

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构建中,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通过对样本案例的研读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适用以来,还是很好地通过诉讼撤销或者变更了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发挥了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功效,从案外人的角度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起到了纠错改错的审判监督功能。

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也应当严格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引导案外人通过正确的诉讼程序救济权益,避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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