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家庭教育立法

2020-11-16 05:51赵玉红
山东青年 2020年9期
关键词:立法家庭教育责任

赵玉红

摘 要: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在家庭教育立法上处于空白阶段,推进缓慢,并且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少,观念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章在家庭教育立法导向以及立法内容上提出了意見建议。

关键词:家庭教育;责任;立法

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从“四个第一”的高度对家庭教育做了深刻论述,“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对新时代家庭教育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笔者从教的十五年间,也亲历了一些学生往往由行为不正确、思想观念不正确、价值观不正确,慢慢发展到不合群、发展到反主流,再到犯错误,有的甚至最后走向违法犯罪道路。通过调查发现,在这些学生背后,90%的有家庭教育的原因。因此,强调家庭教育,尤其是通过立法,制定《家庭教育法》,强制性地规范家庭教育刻不容缓。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

家庭教育核心是对子女的教育,是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关键,但家庭教育又不仅仅是只对子女的教育,不能仅仅把父母置于教育的最顶端,而是国家与父母、国家与子女、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多维双向互动。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长对子女的责任,更应当是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是国家为社会提供服务,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才能够保持家庭教育的科学、持续的发展,保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与环境,使家庭教育更具有亲和力和家庭型。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 ”可以说,研究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实现我国教育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并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不但是预防青少年越轨行为,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要;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来说,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民族的未来的重大问题,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安·谢·马卡连柯所言:“现今的父母教育子女,就是缔造国家未来的历史,因而也是缔造世界的历史! ”

另一方面,全国妇联开展的“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孩子的支持能力方面,属于传统的知识、 技能范畴问题的, 不少家长都具有支持能力,但在电脑、网络、现代社会交流等新知识技能方面,更多的家长欠缺支持能力,有的甚至不如孩子掌握的多。绝大多数家长都表达出了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与科学性的迫切愿望。天津市儿童发展中心对 5000 名母亲进行的一项“母亲教育需求问卷调查”则显示,99%的母亲需要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43%的母亲对科学的家庭教育有培训要求。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明确国家、社会的义务而解决。

我们认为,家庭教育立法意义有两点:

1、通过立法可以确保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与教育整体发展。 一定意义上说, 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系统的起点、基石。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学校教育系统最受重视,它几乎是一切教育的指挥棒,发展得也最为完善。从立法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律,确立了学校教育的法律地位。 至于社会教育系统, 在改革开放以来也迅速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颁行,使得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正式确立, 呈现出日益兴盛的发展态势。较之于上述二者,我国迄今为止尚未专门针对家庭教育及其管理系统进行立法, 家庭教育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处于极度边缘、薄弱的地位,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重视与确立。由于家庭教育缺少立法, 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选任与管理、家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等,也都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是确保家庭教育重要地位、 促进教育体系整体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2、子女是家庭的未来,子女也是父母心中最大的牵挂,子女稳则家庭稳,家庭稳则社会稳,社会稳则国家稳。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也可以解决中国家庭中子女教育、发展的大问题,为现代家庭除去现在或未来可能出现的“爆炸点”作出贡献,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好提前预防和“灭火”工作。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的家庭教育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给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 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部分青少年厌学逃学、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社会行为越轨等现象严重,成为家庭的负担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较差等,亟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实,很多青少年之所以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 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归结起来,都是“根源在家庭,反映在学校,危害在社会”。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与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 不仅仅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家庭问题的激化与爆发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这也是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立法推进慢。

1999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规定,要“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九五”计划》提出,要“总结家庭教育村规民约,在调查研究和借鉴中外法律资料的基础上, 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规建设,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订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则进一步提出,目前要“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 社会化、法制化轨道”,并将“加强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作为达成这些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当前必须“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大力创办乡村、社区等各类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等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明确提出,为保障教育科学发展,要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推动制定一系列新的教育法律,其中就包括有《家庭教育法》。然而,十余年过去了,我国对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依然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

2、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不够。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 更有家庭教育立法的历史与经验。清末即有 《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1903年), 民国时期又颁布《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 2003年初, 我国台湾地区又正式颁布《家庭教育法》。国外发达的欧美国家中,也有部分国家制定了家庭教育法。国内对家庭教育法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明显不够:一是研究的成果少,研究深度有限。近三年来的研究文章不足百篇,仅局限于家庭教育中的儿童权利与社会问题,其论述多为在传统家庭教育的观念下的家庭教育法的出路,或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标题涉及到“家庭教育法”的文章及学位论文更是少之更少。二是现有的关于家庭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者的理论预设的前提都是传统的家庭教育观点,仅仅把家长当做家庭教育的顶层,子女是教育对象,其目光视野局限于家庭大门之内,没有从国家、社会的整体观来研究家庭教育法,更不能主動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从提高全民族素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层面分析问题。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1、家庭教育立法的立法导向。

家庭教育应当是双向教育,不能仅仅把父母置于教育的最顶端,而是国家与父母、国家与子女、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双向互动,是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是社会对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责任,是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是国家为社会提供服务,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这样才能够保持家庭教育的科学、持续的发展,保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与环境,使家庭教育更具有亲和力和家庭性。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家庭教育的地位, 就是将家庭教育纳入应有的管理系统中,将家庭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明确为政府, 并以教育部门为主管, 文化、公安与财政等职能部门协同, 吸收妇联、关工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参与,明确管理主体,明确法定责任,明确评估标准。形成政府管理,法律支持,社会配合的有效格局。

2、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有:家庭教育立法的现代价值目标、现代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预设、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思路、家庭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的协调、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法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法法律责任以及家庭教育法执法监督。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南一中,安徽 阜南 2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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