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上网看看”不等于“常回家看看”
——北京一老人要求子女支付上网费被驳回

2020-11-17 13:42莫古
银潮 2020年1期
关键词:曹某赡养费一审

文>>>莫古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曹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曹某要求女儿支付手机费、上网费、娱乐费等精神消费的费用。

此案提醒人们,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是一种看望老人的行动,不同于老人自身的精神消费。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包含精神消费的内容,老人以精神消费为由要求子女另行支付赡养费用,并非精神赡养的应有之义,此类请求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放

曹某于1957 年9 月出生,其与丈夫张某三(已去世)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二和一女张某。曹某原本与女儿相处融洽,但曹某2018 年的一次诊断结论不仅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也使母女间因医疗费用的问题产生隔阂。在那次治疗过程中,曹某被诊断为宫颈中肾管癌,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

母女间由于医疗费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曹某曾说过不让张某探视自己之类的气话。相关录音资料证实,曹某向张某表示“不用惦记我”,张某向曹某表示“您让我瞧,还是不让我瞧都解决不了我与张某二之间的矛盾”,曹某向张某表示“我要不让你来,你就别来,让我心里痛快点比什么都强”。

后双方因赡养费的问题发生分歧,曹某遂于2018年9 月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张某支付赡养费用。曹某这次起诉的特别之处在于,她不仅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还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消费5000 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曹某已年满61 周岁,且身患重病,故曹某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赡养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曹某拒绝张某探视护理,在张某明确表示愿意自己护理的情况下,曹某单独主张精神赡养费用,明显自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一、自2018 年9 月起,张某每月给付曹某赡养费300元;二、自2018 年9 月起,曹某经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张某负担二分之一份额;三、自2018 年9 月起,张某每月给付曹某护理费300 元;四、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就包括精神赡养费用的请求。

一审宣判后,曹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起诉本案是因为家庭之间的纠纷产生矛盾,张某给付曹某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起始时间应自本案立案当月予以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

关于精神赡养的问题,曹某上诉时特别强调指出,自己主张的必要精神消费,不是一审判决中提到的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探视、慰问等,而自己要求的是精神消费,是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精神娱乐生活,如每月手机费、上网费、娱乐费等,也是让老人积极面对生活做到老有所乐,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针对曹某的上诉请求辩称,关于曹某主张精神消费问题,无论是其所述的精神消费或一审法院所述的精神赡养费,均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不存在精神消费或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曹某所述的上网费、娱乐费等费用,应包含在赡养费当中,并非是独立的主张项目。若是再行主张,属于重复计算赡养费,故其该项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曹某年过六旬,且身患重病,其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曹某提出的精神消费等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曹某目前经济状况及张某的负担能力的情况下,确定各项费用的起算时间及未支持营养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曹某提出要求张某承担看病的住宿费、交通费一半份额的上诉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9 年3 月29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自2018 年9 月至2019 年3 月,张某每月给付曹某护理费300 元,共计2100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0 元,减半收取计35 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 元,由曹某负担70 元,由张某负担70 元。

法官点评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现实中,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方面,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对于精神赡养问题,由于宣传少,各地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些家庭人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也是自己的义务,导致精神赡养责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员的受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较于物质需求,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为强烈,并形成精神赡养诉讼。对于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就认为应以子女对老人多尽一些精神上的抚慰及体力上的扶助为宜。

那么,精神赡养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回答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

本案曹某起诉要求女儿支付上网费,其实是对我国法律关于精神赡养规定的误解。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子女“常回家看看”不等于老人“常上网看看”,前者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赡养,是要求子女经常探望老人,以满足老人享受与子女在一起的天伦之乐,是子女通过自己常回家看老人的行动,满足老人思念子女的精神需求。当然,类似本案老人住院时,子女到医院探望老人也属于精神赡养的范围。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老人使用智能手机了解信息,以及上网看新闻等属于老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些虽然也属于精神生活,但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赡养的内容,且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了儿女支付给老人的赡养费中,而无需以精神赡养的名义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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