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的效应

2020-11-17 06:42黄锐伟
兵团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黄锐伟

[摘要]司法公开有其正效应,但同时也会带来负效应。司法公开的正效应体现为强化司法认同、抑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负效应是伴随着舆情下的压力型司法、造成法律思维的隐退并且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基于此,在司法改革中,采取“相对合理主义”的态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公开为主,被动公开为辅;协同公开为主,单独公开为辅的态度,以此作为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准则,增强司法公开的正效应,消解司法公开的负效应。

[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认同;司法公信力;压力型司法;相对合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5—0090—07

[作者简介]黄锐伟,男,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引言

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內容。狭义的司法公开指的是“法院审判”的公开。广义的司法公开指的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时所有与司法有关的环节以及信息的公开。我国在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将“司法公开”一词明文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司法公开在当前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该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公开制度对强化司法认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素质建设固有其正效应,然而由于实际条件和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使得司法机关在推行司法公开的同时也面临相关的难题。“压力型司法”“法律思维隐退”等现象的出现都表明司法公开负效应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司法公开过程中正效应与负效应如何表现,需要存在着怎样的价值取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值得我们对其进行讨论。

二、司法公开的正效应

(一)强化司法认同

司法认同是普通民众基于对司法体系制度的认可而产生心理上的归属感。司法运作的过程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少有交集,具有疏离感。在普通民众印象之中,司法部门的概念是模糊且封闭的,其对司法运作的认同感大多来自于影视作品当中对审判的刻画以及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影视作品当中更多的是对中国传统古代冤假错案的演绎,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又大多集中在大案要案以及冤假错案之上,导致了普通民众甚至将现代司法的概念与古代县衙封闭专断的审判等同起来。这在影响普通民众对司法体系制度认可的同时,也使得通过司法审判来彰显正义的方式在普通民众的心中没有得到真正的归属感。我国司法体系建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了伟大成就,但一些冤假错案却使得司法形象受到了折损,人民司法的定位并没有得到明显的信任与认同,反而使得司法部门滑向公众信任的危机漩涡。普通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亟需通过司法公开来得到修复。

司法体系的性质,是一种多回合的赛局。[1]164现代司法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是一个回合。检察官提交起诉书,法官落下法槌宣布开庭,控辩双方相互质证等回合,若都能通过司法公开呈现在大众面前,在拉近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的同时,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也就愈多,融化长期横亘在二者间的疏离感。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通过微博直播“薄熙来案”为例,1济南中院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了当事人出庭,证人作证,法庭质证等庭审环节,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也强化了民众对济南中院的司法认同,2通过对司法过程的公开,保障公众能够拥有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并且参与到对案件的讨论和监督中,公众也更容易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产生信任。信任就像润滑剂一样,帮助集体和组织的运转更加有效。[2]31司法机关取得公众的信任的同时,其司法权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亦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二)抑制司法腐败

不受监督的权利是通向腐败的捷径,在所有的权力制度设计中,都会加入监督者或者制衡者的角色,以防止权力被滥用继而滋生腐败。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誓不罢休。[3]167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机关需要自觉接受相关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要在公开透明的制度下进行。

司法部门是由个体所组成的,每一个个体都会有“自利”心理,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的“自利心”很容易占据上风,司法封闭更是给“自利心”的日益膨胀提供了客观条件。司法部门所裁判的每一起案件皆具有终局性,其涉及的可能是一条宝贵的生命,也可能是一宗巨额财产赔偿,更有可能是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其结果影响所带来的利益巨大。案件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在追逐自我利益的情况下,司法封闭是再好不过的“权力寻租”空间。当事人为了得到更符合自己预期的司法结果自然乐意为司法过程中的权力拥有者输送金钱等利益,而权力拥有者在“自利心”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为了利益而出售手中的权力也是顺理成章,因为在司法封闭的环境下一切无人知晓。同时,我国同级法院的内部或者是上下级法院之间,都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关系,利益极易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将这种关系演变为一种“共同体”,使得腐败在每一个司法机关、每一个司法环节扩散,并在司法完全封闭的环境下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司法系统出现腐败现象,并非是司法人员不懂法,而是因为缺乏相关制度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权力的运行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渠道。司法公开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的廉洁与透明,转变传统的司法封闭理念,自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杜绝司法暗箱操作行为。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4]培育公众信任和树立司法正面形象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显得至关重要。

公众对司法信任的培育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公信力一旦得到透支,对其信任的恢复要比树立正面形象所花的时间要更长,而且恢复的程度也常更低。特别是在当下所处的信息时代,尤其是以社交网络、自媒体平台、民营媒体等新兴话语权力量的大量出现,与司法有关的负面舆论在经过新媒体平台的渲染以及发酵,会引发一系列的司法信任危机。在相关的司法案件中,部分人成为司法负面消息推动者,把发布司法负面消息作为一种对社会不满的宣泄。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快速性和延展性使得起其茁壮成长,而这恰恰是传统司法机关所欠缺甚至是与之相对立的。各种关于司法的负面舆论在相互猜忌、关系紧张的关系中短时间内更容易形成空前的舆论场并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而一个完全封闭的司法很难改变其自身长期以来形成的特征并对此作出回应。

塔西佗在《历史》中写道: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同样引起人们的憎恨。[5]7心理研究表明:人际交往信息传播中的负面信息會比正面信息得到优先的注意和加工。司法公开产生的正面影响不仅表现在司法正面信息能被公众所优先获知和确信,还表现在避免因司法负面信息的扩散导致的对司法正面信息再认同标准的降低,不利于司法正面形象的树立。司法公开使得司法系统将呈现一个透明的状态,司法机关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公众能够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督并且获取必要的司法信息。当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需求得到满足,对司法过程的疑惑和猜忌也会日渐减少,怀疑的态度和不信任感会持续降低。对司法机关评价的正面信息日积月累,司法的负面情绪也会逐步消减,司法机关的良好声誉和正面形象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也逐步树立起来。

三、司法公开的负效应

(一)舆情下的压力型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法条规定了我国司法机关拥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职能。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逐渐完善,干涉司法的行为大大减少,司法机关更多的是面临来自外界的压力,带来压力型司法。压力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对公众意愿的迁就或屈从,使得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之间良性互动的格局被扭曲和打破,司法机关在政治挟裹、道德浸染及传媒误导等多重维度影响下,不得不作出妥协的判决,形成畸形的司法样态。[6]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7]20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将审判公开与公众舆论进行一个同等的论述,让人很容易将司法公开与公众舆论进行一个捆绑,即司法需要尽可能公开乃至完全公开,使得公众舆论能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问题在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司法公开并无法完全避免公众舆论的负面作用。首先,公众舆论对某一热点案件的强烈关注,当地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出于稳定的政治因素和舆论的压力,将不得不将公众舆论作为裁判案件的考量条件之一,法官尤其是高级法官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政治之外的真空中。[8]其次,在中国法治深受五千多年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的情况下,司法热点案件中的道德问题很容易上升为焦点问题,造成道德与法律的对峙,例如在“张扣扣案”1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为母复仇”等血腥同态复仇式的话语在民间弥漫,公共舆论的情绪相对于案件事实真相本身更具有感染力,一宗普通的案件在道德因素浸染下转向了对当地司法机关的质疑。再而,热点案件中媒体煽情式报道极易对公众舆论造成误导,特别是当下的“标题式”自媒体,极短的标题和简短的内容即可构成一则信息在短时间内进行传播,力求“博眼球”和“营销性”,以吸引转发量和评论量。在张扣扣案中,“为母复仇”“是条汉子”等创意文字丰满了张扣扣的形象塑造,甚至有些人披着法律的外衣将同态复仇的行为与“草莽英雄”“天理国法人情”“司法不公”等词汇相捆绑。1无论是出于真正想为张扣扣发声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发声也罢,但这些行为都不可避免将公众的舆论引向极端,对司法造成压力。

(二)法律思维的隐退

在法律因素与其他因素的较量中,法律的地位被矮化,规范作用在减弱,这种行为被称之为“法律思维的规范隐退”[9]。司法公开,不仅意味着司法体系内部消息的对外展示,同时也代表着外部信息不断涌入司法体系之中。司法体系外的不同个体面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自我的处理形成外部信息,再源源不断地反馈到司法体系的内部。司法人员在司法公开过程面临着不断涌入的信息,信息中夹杂着法律外的因素例如政治利益、道德观念、社会影响等也将成为不得不考虑的一部分,使得自身无法单纯考虑法律规范因素,甚至是让位于法律因素,司法公开更是加剧了“思维隐退”的现象。一个表演家在舞台上的表演,从出场到退台,完全是处于观众的观赏之下,司法公开将司法机关推向表演的舞台,让司法的整个过程完全暴露在聚光灯之下。普通民众依照自己的标准对舞台上正在上演的某一案件进行评价,案件事实如同起诉证据呈现于司法人员的办公桌上那样事无巨细地呈现在普通民众之前,包括司法人员的行为。这样一来,司法人员不可能不在乎台下观众的评价,其行动的出发点将会迎合台下观众的喜好偏向,而不是基于法律逻辑或法律条文。

同时,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也将显得战战兢兢,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被过度化解读,所有问题在公众无法理解的情况下都可能在不经意间被无限扩大。此时,司法公开导致司法活动的结果将更多地考虑它是否符合舆论想看到的和舆论愿意看到的,再要求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不免是强人所难,无从谈起。案件一旦卷入舆论,审判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审法官往往成为舆论压力终极承受者。[10]如各种当事人乃至法官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庭审之前被不恰当公开,媒体对案件事实的失实报道,民众先入为主的偏见形成对审判人员的言语攻击,政治家出于平息民愤而施加的个人意见,都会对庭审法官的法律思维造成压力。法官裁判不再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退而求其次考虑其他因素,法律外的因素便占了上风。司法公开的目的之一是借助公开来促进审判公正,起到制约和监督司法权的作用,但司法公开若是完全公开则反而是对司法权行使的破坏,从而导致了与法治目标完全相反的结果。

(三)損害法律稳定性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的职权和程序,都需要法律事先规定下来,这才能使得司法的运行得以稳定发展,各方的利益受到保护。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法律的稳定性也在不断受到冲击,现实中与社会变化发展或是社会道德观念不相符合的案件,法律稳定性往往要得到让步,著名“刘涌案”“李昌奎案”便涉及法律的稳定性与公众道德意愿的冲突。在“李昌奎案”中,李昌奎因感情纠纷强奸了王家飞并杀害了她,还有三岁弟弟王家红,其后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后从而引发舆论哗然。在各方的压力之下,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改判死刑。本案例中,在尊重法律程序稳定性与社会公众道德之间这一棘手的抉择中,法院更多的是站在后者,或者是说更看重社会效果,这并不能说是一种司法为民的表现,只能算是一种道德司法。道德司法虽然消解了公众道德意愿之间的张力,但却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权威性。[6]一个封闭的司法,若是完全按照事前拟定的法律程序,很难会上演“李昌奎式”的剧情。司法部门不应以牺牲“法律或者程序上的封闭性”来换取社会效果,这实际上也是对法治的一种损害,法治的要求之一便是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国家法律与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11]260一个封闭性的司法过程,司法机关不会去考虑变幻无常的舆论,而是秉承着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行工作,这才是法律稳定性的彰显。

三、司法公开负效应的消解

“法律必须是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罗斯科·庞德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且无可辩驳的真理:法律必须既稳定又灵活。人们必须根据法律应予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各种变化,不断地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正。[12]4司法公开所带来的负效应,并非是对司法公开的否定。相反,负效应的出现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面临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龙宗智先生提倡的“相对合理主义”在今天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我们无论是制度的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13]18我们一方面不能迁就现实,故步自封不采取改革,另一方面不能不顾现实而过分超前,造成制度的虚置和空转。如果不注意实际条件和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去追求完美化,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可能因为完全破坏了既成的有序状态而使情况更糟糕。立足现实,渐进改革的方案才是司法进步的适当方式。放在司法权力运行改革中,我们亦可以采取“相对合理主义”,遵循以下准则或者指引,消解司法公开的负效应。

(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司法公开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司法公开主要六个方面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司法机关要转变传统的观念,使司法公开成为一种常态。“开小不开大”“开表不开里”“选择性公开”等将司法公开走过场的心理,使得公开流于形式,这只会加剧普通民众的不信任。司法公开并非走过场,司法公开需要实质性的公开,在济南中院审理“薄熙来案”中,济南中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实时公开案件详情,实质公开结合审核公开。1其粉丝人数从一开始的6.8万人增长到54.2万人,经过四天的微博直播,济南中院的粉丝数增长近8倍,2足以见民众对济南中院“微博直播庭审”方式的肯定以及认可。济南中院也在新媒体时代不断通过自媒体平台推行实质性的司法公开,成立专业的直播团队,坚持发布原创案例,包括对两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高、制售数量最大、量刑最重的“地沟油”案进行直播宣判,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与支持。常态化的司法公开,实质性的司法公开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值得肯定。

司法公开同样存在需要不公开的场景。以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全国各地法院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的一项工作,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目的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利益是否应该出现在公开的判决书上,公众对其判决书上的隐私信息是否享有知情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既然公开进行,即意味着即使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裁判结果与裁判文书皆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文书若是记载当事人的隐私如身份证号码,年龄信息,案情隐私细节等,则需要在公开时隐去。若记载的是商业秘密,则在裁判文书中无需出现,体现在裁判文书上所记载的应该是相关证据的名称和认定的结论。应该认识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不仅仅是司法上“形式上的公开”,要尽可能地做到“实质上的公开”,可以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探索将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乃至将审判委员会意见写入判决书。同时,将司法公开纳入到法院评定指标中,在当下“指标化”的时代,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二)积极公开为主,被动公开为辅

传统中司法机关的被动性理论一直受到推崇,法官的主动性容易影响到法官的中立性,打破控辩之间的平衡,司法能动主义一直受到批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这种不偏不倚是否需要贯穿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正义女神给自己主动绑上了蒙眼布,象征了公平正义,但勿忘记其另外一只手主动给人展示了手中天平的行为同样也象征着公平正义,在司法被动的基础上,司法机关也要通过一些积极的,有影响力的方式推动司法公开。

司法机关不妨积极公开多一些,被动公开少一些,以一种主动的姿态与外界交流,能减少对立,也能增加信任。人们常常将传媒与司法置于相对立的局面,在当下传媒不断发挥自己监督作用的同时,因其商业性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传媒擅喜刻画当事人的具体身份等细节来博得普通民众眼球以增加阅读量,法官则依靠自己的职业思维,遵循司法格式化的要求审理案件。传媒在法庭之外更容易迎合读者,法官则因为司法的属性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远离读者,自然而然引发了在舆论上司法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对立。实际上,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可以在司法改革中为两者找到统一,司法与传媒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两者之间可以通过积极共建司法公开的平台共同向法治的目标迈进。司法机关要认识到传媒监督对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树立法院正面的形象,积极主动通过传媒的力量公开司法信息,也能提高自身公信力;新闻传媒通过司法公开的信息尽可能客观报道新闻事件,不凭臆造的信息为内容,亦能增加民众对自身报道水平的信任。司法机关与传媒之间建立合作信任的机制,两者之间关系趋于缓和并转变为协同合作,在合理引导民意的同时,共同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力量。

近几年,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允许媒体记者进行现场直播报道,邀请相关社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这些公开的姿态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社会热点案件中诸如“昆山正当防卫案”中,昆山检察院在微博上积极做好诠法释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转载微博进一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司法机关做好公开工作的同时,也让普通民众能了解正当防卫的界限,推动了法律知识的传播。济南中院在“薄熙来案”审判后,也面临粉丝下降的问题,经过济南中院的探索,其逐步转型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媒体”,不再是简单的“网友问官方答”,而是主动自发与网友互动,赢得粉丝。1我们要以一种理性的态度看待司法的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一方面,尊重司法被动性的传统,抑制外来因素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特别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要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发挥适当的积极主动性,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积极邀请相关人士进行旁听,与新闻媒体共同报道,利用案情发布会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通报案件情况。

(三)协同公开为主,单独公开为辅

司法公开并非只是司法机关的单独行动,也包含着相关机关协同发挥监督职责,共同推进“阳光”下的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的破产,不仅意味着社会寻求公平正义在制度救济上的受阻下沉,同样意味着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并没有存在良性的监督互动,法律赋予相关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司法能否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对国家政策、制度和执政党能力的评价。[14]公众在对司法机关失去认同感的同时也包含着对相关机关不作为的负面评价。协同公开的过程不单单是司法机关公信力得到提升,伴随着还有公众对相关机关以及国家制度认同的强化,看似是在提高司法认同,更深层次的目标是提高公众对整个国家监督制度的信任。相关机关要认识到司法公信力与公众对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等相关机关的信任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不应辜负民众对自身监督职责的期待,要积极发挥自身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

协同公开将使得整个社会逐渐向法律命运共同体转变,司法机关之外的外部力量在发挥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的同时,也在促进司法公开。对外及时公开自身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信息同样有益于公眾对某一司法案件以及其过程的了解。多者之间可以形成良性互动,达到一种协同公开的局面,构建法律命运共同体。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的职权的独立行使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传媒监督。在司法部门逐步推进公开工作的同时,相关机关乃至个体通过监督司法部门,不仅能达到信息协同公开的局面,也能共同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15]23好的东西都不是独来的,它伴了所有的东西同来。司法公开所带来的正效应无疑是一种强大的生产力,强化司法认同,抑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利于助推社会平稳向前。司法公开带来“压力型司法”“法律思维隐退”等负效应的现实问题是我们必须积极面对且妥善解决的难题。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在社会情势变化中不断予以完善。面对司法公开带来的负效应,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制度建构与发展创新,对司法公开的负效应进行检视与消解,切不可因噎废食,忽视司法公开带来的正效应。

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位司法机关在当下司法公开应该采取的姿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在司法公开上采取“相对合理主义”,使得国家法治蓝图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做到平衡法治的现实与法治的理想的同时,有利于切实做到推进司法公开。持之以恒地实施审判公开,其效果是在内部导致司法质素的改善,在外部逐步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16]不断强化司法公开的正效应,消解司法公开的负效应,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切实且透明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熊秉元.法的经济解释[M]. 北京:东方出版社,2017:164.

[2]弗朗西斯·福山. 大断裂: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重构[M]. 唐磊, 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31.

[3]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许明龙,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67.

[4]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4):136-143.

[5]普布利乌斯·克奈力乌斯·塔西佗. 历史[M]. 王以铸,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7.

[6]韩宏伟.公众意愿与压力型司法——基于李昌奎案的延伸思考[J]. 理论月刊, 2015(3):85-90.

[7]切萨雷·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20.

[8]王启梁. 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2(3):5-21+179.

[9]陈金钊. 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J]. 中国法学, 2012(1):7-20.

[10]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1):162-176.

[11]E·波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60.

[12]罗科斯·庞德.法律史解释[M]. 邓正来,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4.

[13]龙宗智. 相对合理主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

[14]吴英姿. 司法认同:危机与重建[J]. 社会科学文摘, 2016(3):75-76.

[15]丹宁勋爵. 法律的正当程序[M] . 李克强,等, 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

[16]龙宗智.“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J]. 当代法学,2013(6):5-14.

责任编辑:彭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