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律中种姓制度的废存

2020-11-18 03:30何纯伍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12期
关键词:种姓印度教印度

何纯伍

(湖北大学行知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

1 种姓制度概述

种姓制度是以职业和血统为标准,划分出不同等级的一种社会体系。每一个种姓都代表着特定的职业,具体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达利特。婆罗门是神职人员和知识份子,主要从事与祭祀有关的事务。刹帝利又称“王种”,即从事政治、军事者。吠舍是普通的雅利安人,主要从事商业。首陀罗是被征服者,主要为工匠和奴隶。达利特为贱民只能从事最不干净的事务。种姓制度确立的严格的等级阶层除了职业外对财产、婚姻、刑法、诉讼等都进行了规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高等级都进行严格保护[1]。

2 种姓制度的法律保护

2.1 种姓制度的起源

公元前3000 年左右达罗毗荼人创造的哈拉帕文明已经进入青铜器时期,阶级对立已经出现。大约公元前1500 年,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创立了种姓制度。在早期,统治阶层集团由于种族的不同,进行了雅利安人和土著居民的分离。这种原始的分离是为了确保雅利安人的执政地位和他们在各种工作中都拥有的一定人数,而不是刻意为了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

国家的统治者发现通过划分等级的方法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土著居民的统治,就逐渐对不同职业者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等级并把土著人确定为第四等级的首陀罗,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统治。

2.2 种姓制度的法律确认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已经存在的某种事实或者社会观念和行为模式进行确认和规范,使其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促使人们普遍遵守、完成确认权力和义务的分配。

雅利安人作为征服者为了维护既得的利益,利用印度浓厚宗教色彩,印度人大都信奉印度教的国情。通过法律或者印度教的宗教经典来确认种姓制度无疑是维护其利益最好的方式,同时形成了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律规范。

法律和宗教经典实际上是对已经形成的种姓制度的确认和保护。为了确认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的地位,在最古老的婆罗门经典《梨俱吠陀》中诸神将原人做供物祭祀,切割其身体而形成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分别由原人的口、手、腿和脚形成。同时规定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为 “再生人”,可以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而首陀罗是只有一次生命的“非再生人”。种姓间的不平等,必然使政治经济和权利义务存在不平等,但教徒们对宗教教义和经典的深信不疑,为种姓制度提供了保障。

2.3 种姓制度下的法律规定

在以职业和血统为基础的种姓思想指导下构建的法律,在人身、财产、司法乃至生活中也必然反映出浓重的等级色彩。

血统差异在人身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刑法上等级越高特权越大,而对最低等级特别是达利特实施的是严厉而残酷的刑罚。在婚姻上严格规定了内婚制以及绝对禁止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从财产的关系中也明显的反映出等级的差异,对于首陀罗来说即使是劳动所得的财产在法律也不保护,而高等种姓甚至在债法上也给予特别保护。在财产继承中,高等种姓的继承份额远高于低种姓。由于政治上的分裂,国家的司法职能实际上掌握在种姓会议的手中,成为了高种姓维护特权的工具。

3 种姓制度的变革与印度法律现代化

3.1 宗教与社会变迁

印度民众超过80%信奉印度教,因此印度教的教义和经典对印度民众有着及其深厚、广泛的影响。印度对种姓的划分深深融入印度民众的意识形态之中,这也恰恰是印度种姓制度能够根植印度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雅利安入侵印度时正处于原始氏族社会的的大环境之下,通过武力征服了达罗毗荼人获得了他们的土地。在雅利安人的统治之下氏族制开始解体,奴隶制国家形成。约公元前7 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发展成为国教,种姓制度也逐渐确立为印度的基本制度。

公元4 ~7 世纪印度逐渐向封建社会发展,由于法律与宗教深度交融,导致封建法制无法取代奴隶制法理。6 世纪以后,佛教逐渐衰微,印度教应运而生。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虽然是对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延续但其本质已经转向封建。印度教对等级种姓的教义符合封建君主的利益,统治者也需要宗教来对民众进行统治。宗教和国家的相互作用,使得宗教可以跨越千年[2]。

英国侵入印度时,印度的资本主义已经萌芽并有了一定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侵略加快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传来了新的思想。种姓制度的存在妨碍了侵略者的利益的获得也阻碍了印度社会资本主义的发展,废除种姓制的斗争随即开始。

3.2 社会需要与旧法的冲突

3.2.1 种姓之间矛盾突显和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规约

传统的种姓制度阻断了不同种姓对于不同职业的追求,低种姓无法追求更好的发展。同时人口被固定在一定地域,限制了地域间人口的流动。英国的殖民活动,使印度被迫进入了近代化的进程。现代工业的发展破坏了原来简单的社会体系,使职业变得多样化,也促进了种姓的结构流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新的社会关系和种姓之间的变动,使社会的变革成为可能。

3.2.2 日益严重的种姓冲突需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制

种姓本质上是一种教阶制度,“梵我一如”是教徒所追求的最高境界。种姓越高达到“梵我一如”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种姓间等级的划分阻碍了低等级的种姓追求“梵我一如”的境界,故低种姓追求成为高等级种姓时往往容易引起种姓之间的冲突。

3.2.3 贱民的解放运动,促进了法律的近代化进程

有压迫就有反抗,贱民处于社会最底层其生活悲惨。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打破了思想和传统社会的束缚。为争取人的基本权利,开始进行贱民的解放运动,争取法律上的保障。

3.3 法律对种姓制的废除

3.3.1 在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中的体现

16 世纪末,英国开始对印度进行殖民活动。起初英国的殖民者为减少阻力并无意改革印度的法律,但随着社会工业化的深入,上文所说的社会矛盾愈发突出促使英国殖民统治者开始对印度的法律进行改革。

在公法领域,排除了印度传统的属人法在公法领域的适用。1858 年颁布的《改善印度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法律中种姓制度绝对维护进行了变革。

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为了解除种姓制度的不利影响促进人口的流通,发展资本主义经济。1829 年颁布了禁止举行萨蒂的法令,1850 年颁布《排除种姓无能立法》,并宣布种姓权力必须服从政府法律。1872年颁布的《特别婚姻法》,限制了高等种姓的顺婚制度,保护了低等种姓的婚姻自主权。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种姓制的重大革命,对解决种姓之间的冲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意义。

在刑事法立法上,1860 年颁布了印度历史上第一部《印度刑法典》结束了以种姓为基础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上的平等,保障了低种姓的权利,有利于缓种姓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冲突。

3.3.2 在现代法律改革中的体现

现代印度在宪政、人身和财产的保障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改革。1950 年《印度共和国宪法》第17 条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人与人的平等,取消了贱民制的合法性。《宪法》第40 条的规定,对人的基本权利做了规定。第25 条第2 款取消了印度教的国教地位,实现信仰自由。《印度教法典》和《侵犯贱民法》的颁布基本确立了婚姻自由[3]。

4 民众对种姓制的依赖

崇拜三向神、直接宣扬世袭等级制度、坚定相信轮回转并把种姓制度作为核心教义是印度教的特点,虔诚的教徒把宗教的教义作为自己最高的行为规范,在生活中严格遵守。以婚姻家庭为例,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性禁止不同种姓之间通婚。高种姓的女子和低种姓男子相爱会被视为是极大的耻辱,会遭到家族和社会的极大反对甚至是迫害。

虽然印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其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成为资本家的人需要新的社会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种姓制度却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严格地说,种姓制度限制的并不是所有资本家而是低种姓者中拥社会财富的新晋资本家。当这些资本家有了相当力量后,他们渴望平等、地位和权力,所以有废除种姓制的需求。由于有一部分人没有资本的积累,他们对这种需求就不是很强烈甚至是没有这种需求,所以当法律废除了等级种姓制后他们还生活在种姓制之中。

5 结语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宗教,宗教依托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同宗教深度交融。印度教的统治地位,必然深刻影响法律,社会的变革同样会导致种姓制度法律地位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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