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及其关系分析

2020-11-18 11:01祝鹏沛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祝鹏沛

摘要:该文以聂树斌案为例,由此案引出事实理由、法律理由的关键,进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事实、事实理由、法律、法律理由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事实理由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为什么是这样的或那样的道理,法律理由是依据法律判定是否需要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道理,侧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道理的阐释和说理。最后又指出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关系,其中程序法上的法律理由是事实理由的前提,而事实理由又是实体法上法律理由的前提。

关键词:事实理由;法律理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Abstract:This article takes the case of Nie Shubin as an example. From this case, the key to factual reasons and legal reasons are draw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eral interpretation, the concept of fact, factual reason, law, and legal reason is differentiated, an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factual reason means why is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one way or another? The legal reason is the reason for judging whether and what kind of responsibility is required according to the law, focus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reasoning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fact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ctual reasons and legal reasons. The legal reason in procedural law is the premise of factual reason, and the factual reason is the premise of legal reason in substantive law.

Key Words:Factual reasons;Legal reasons;Fact-finding;Application of law

判决书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事实、证据、法律、结论,其中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写作是判决书内容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着能否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也关系着最终形成的判决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与合理性。至于何为事实理由,何为法律理由,二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是本文的重点,下面结合聂树斌再审案进行分析。

一、(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由来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下班骑车离厂。8月10日上午,康某1父亲康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康某1失踪。同日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同事余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被杂草掩埋的康某1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上午,康某1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侦查机关对康某1尸体进行了检验。离案发现场约2公里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有一个公共厕所,附近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聂树斌采取了刑事措施。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 月15日,法院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下: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一审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聶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 自己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二审进行了书面审理,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 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 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同时核准了死刑裁决。1995 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的王某,王某归案后自认系杀害康某1的凶手,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07年5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和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巡回法庭合议庭审查了聂树斌案的原审卷宗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先后5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他们的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等等。再审审查认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 2016)最高法刑再3 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二、事实理由的内涵

“事实理由”包含“事实”和“理由”两部分,想要探究事实理由的含义,需要先明白“事实”与“理由”的含义。事实,指事情的真实情况。 事实对应的英文是fact,指实际发生的事情、事件及通常存在的有形物体或外观,具有确实的绝对的真实性,而非仅为一种推测或见解。事实必须是实情,而非虚构的或谬误的。 理由,是指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那样做的道理。

事实是实情,是事物的真实情况,具有真实性,又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分。对于“客观”一词,有不同的解释,《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为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观点或言论)跟事物本来面目一致、不带个人偏见的。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与主观相对;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的。 《辞海》将“客观”解释为哲学名词,与主观相对;指不带个人偏见,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与主观相对。 关于客观真实,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表达的是“一切皆流,无物常住”的运动变化的哲学思想。在哲学上,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之中,事情的真实情况只有一次,那就是在它发生的时候,因此客观真实无法再现。关于法律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事情发生时所留下的痕迹,可以反映该痕迹所对应的部分实际情况,该痕迹在法律层面被称为证据,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证明相对应的真实情况,因此法律真实是人们基于事情发生时所留下的痕迹而推导出来的事实情况。法律事实,即法律上的事实,是指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证明的事实。 法律真实可以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永远无法达到客观真实。因此,本文所提到的事实理由的中的事实主要是指法律真实。

通过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知道,事实理由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为什么是这样的或那样的道理,可以看出事实理由重在说出道理。因本文事实主要指法律真实,而法律事实是从证据中推出来的真实,因此对事实道理的阐释则主要依赖于对证据的阐释,对事实道理的解析主要依赖于对证据的解析,事实理由也可以理解为是如何从证据中推论出结论。事实理由虽然离不开证据说理,但证据是用于支撑事实的,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事实理由本身。

具体到聂树斌案件中,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的认定表述为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该认定直接将法院根据证据推定的事实进行了表述,但是没有体现事实为什么是这样的分析,没有对事实理由进行充分的说理,没有对基于什么证据推导出这一事实的过程进行说明,一审判决说理部分存在问题,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对事实理由解释不充分。聂树斌再审案件对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作案时间不能确定的分析、对尸检报告的分析,便属于对事实理由的分析范畴。

三、法律理由的内涵

“法律理由”包含“法律”和“理由”两部分,想要探究法律理由的含义,需要先明白“法律”与“理由”的含义。法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如婚姻法、律师法。 理由的含义前面已有表述,是指事情这样或那样的道理。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关于责任的规则,其制定方式和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强制属性,法律又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实体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与程序法相对。 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可以分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和司法程序法(即诉讼法),跟实体法相对。 程序法对应的英文是adjective law,是指据以执行实体法的法律。

通过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律理由可以理解为对是否适用某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某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是否担责、责任划分或承担这种责任或那种责任的道理。比如实体法上的刑法,適用刑法法规是要确定被告人构成了何种罪名、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那么对应的法律理由就是指被告人承担某罪名及某种责任的道理,具体到文书写作中就应当对被告人构成此罪名或彼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充分的阐释,对犯罪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及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等进行充分说理,在确定被告人责任承担时即应当在何种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时,应当酌情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危害后果、悔罪态度、有无自首及立功情节等并进行充分说理。比如程序法上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程序法规上与事实相关联的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尤其在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具体到案件及文书写作中,主要体现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比如对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论述时,要依据程序法规,对该证据获取程序、获取主体、是否被污染等进行充分阐释,该意义上的法律理由就是指对某一证据具有合法性或不具有合法性道理的阐释。

聂树斌案件中对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不符合当时法律及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法规的表述,即属于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上说明上述证据缺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办案程序,属于法律理由方面的解析。

四、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关系

在辨析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关系之前,先来辨析一下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是指事件发生或事物存在的真实性要由证据加以证明。“事实”常与“法律”对照使用。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决。法律是设想的,事实是现实的。法律是关于责任的规则,事实是遵守或违反这种规则。 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出,事实的发生,可以合乎法律规则,即该事实为法律所允许,此种情形下法律一般默示或给予正面评价;事实也可以不合乎法律,即该事实不为法律所允许,此种情形下法律一般给予负面评价。在事实遵守法律规则时,因为法律给予该种事实默示或正面评价,此时不涉及事实理由或法律理由的阐释或说理;在事实违反法律规则时,法律给予负面评价,负面评价涉及到是否担责以及如何担责的问题,就有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存在的空间。前面已经提出事实主要指法律真实,法律真实的认定主要是指对证据的分析,事实理由是解释从证据推出某一事情或事物真实情况的道理,故而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是认定事实的前提,而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又是法律理由的一部分,故而,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关系密不可分,具体体现为:

程序法上的法律理由是事实理由的前提。事件发生或事物存在的真实性要由证据加以证明,证据是推导和认定事实的前提。证据的审查判断分为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其中真实性涉及到证明力问题,关联性和合法性涉及到证据能力,即某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的问题,但关联性主要是从事实关联关系上去审查。合法性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乎程序法法律,在审查时应当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庭审程序的合法性等程序上的法律适用进行说理,从而得出证据合法或不合法的结论。只有具备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推导和认定事实的依据,才能确保据此认定的事实是更加地接近客观真实,才能为事实理由的说理和阐释提供保障。聂树斌案再审判决认定的对关于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部分的理由阐释,即是从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角度进行法律理由阐释,说明办案过程不符合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而得出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该证据出现严重失真现象,必然会导致事实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再审对聂树斌在卷有罪供述真实性的分析、对在卷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分析、对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清与缺乏辨认笔录的分析与判断均属于以法律理由为依托的事实理由的分析判断。

事实理由是实体法上法律理由的前提。事实理由影响事实认定,不进行事实理由说理或不充分说理均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而事实认定影响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某一法律条款确定责任时又必然涉及到对法律理由的阐释。因而事实认定正确是法律适用正确的前提,事实理由是实体法上法律理由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中,多数都是对事实理由的表述上不充分,導致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在认定法律理由上不充分,缺乏对法律理由的解释,裁判缺乏逻辑分析。聂树斌再审案件中,因为在案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真实性严重存疑,客观证据或缺失或程序瑕疵导致真实性存疑,在现有证据基础上的事实理由分析,不能得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进而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实体法。

法律理由对事实理由具有指导作用。程序法律理由,能够指导公安司法机关有序、合规的调取证据,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实体法律理由能够从责任划分、责任大小等方面指导事实理由。比如刑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说理,与之对应的是各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理由的说理,在事实理由部分也要相应的进行犯罪主观事实、客观事实、主体事实、客体事实、是否具有违法阻却的事实等进行分析说理。聂树斌案件的侦查机关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调取的书证按照要求附卷,强制措施的采用、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就不会导致关键事实不清楚,也不会使得在卷证据真实性出现严重失真现象。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70,353,796,1180,1188.

[2]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精装重排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3:31,525.

[3]参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746.

[4]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716.

[5]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021.

[6]裴显生,杜福磊,赵朝琴主编.法律文书写作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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