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笼子

2020-11-18 08:57徐隽
浙江人大 2020年9期
关键词:保障法节约粮食厉行节约

徐隽

“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一些關于制止浪费行为的规定。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农业法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今年制定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但从中也不难看出,这些原则规定和要求比较分散,系统性、针对性、集成性还不够强,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和惩戒机制。法律长牙齿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立法遏制餐饮浪费,需要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积极倡导合理、健康的饮食文化,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长效机制。比如,明确职能部门、餐饮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的责任,制定出易于操作的监督措施,并着眼于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惩罚并重的制度机制。明确餐饮经营者的提醒、劝导责任;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曝光浪费现象。将近年来整治公款吃喝等形成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固化下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应该在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修改中分别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有针对性规定。此外,应该通过立法,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强化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决定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研究提出立法工作方案,高质高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值得期待。

“习惯之初如蛛丝,习惯之成如绳索。”通过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让节约粮食从最初的法律规定,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如此,才能标本兼治、春风化雨,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推动实现节用裕民、节俭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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