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碰瓷”提升公众安全感

2020-11-19 10:58史奉楚
方圆 2020年20期
关键词:碰瓷讹诈污点

史奉楚

以法律名义向“碰瓷者”说不,是对原有“和稀泥”式执法的否定,也是对“牛二”式人物的说不

公安部10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这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即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明确规定对碰瓷行为应根据其具体情节按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犯罪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百姓苦“碰瓷”久亦。现实中,不乏有人故意投机取巧、编造事故、自伤自残后,寻找所谓的责任人讹诈财物。对这些所谓的“碰瓷者”,被讹诈者不敢惹,不愿惹,惹不起。而执法机关基于各种原因,对此类行为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导致所谓的弱势身份成了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通常而言,人们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或者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执法机关介入调查、調解。但是,碰瓷行为则突破了纠纷的正常解决规则。其一,碰瓷者并不是真的与对方发生了纠纷,而是寻找对方的道德污点或者法律“污点”,刻意制造纠纷和事故,不是真正的被害人。其二,碰瓷者在纠纷发生后未必真的希望执法机关介入,而是以报警为“威胁”,要求对方私了。

现实中,被“碰瓷”者往往也不愿报警处理,而是“花钱消灾”。主要在于,其之所以被“碰瓷”是因为存在道德污点或者违法行为。譬如,行为人醉驾或者闯红灯后,被他人刻意“碰瓷”,此时,如果选择报警处理,行为人可能受到更重的处罚,如果选择“私了”,虽然损失了财物,反倒可能逃脱处罚。还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虽然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担心报警处理后遭遇更多麻烦,选择给“碰瓷者”少数财物以息事宁人。

此外,由于这些碰瓷者的违法情节不是很严重,或者碰瓷者属于老幼病残的弱势群体,让执法人员感到棘手,无法处理。正是这一现状,让碰瓷者成了无人敢惹,执法机关毫无办法,被讹诈者赔钱消灾的“牛二式”无赖。一些碰瓷者的行为,完全脱离了正常人的认知底线,在他们眼中,规则已经不存在,道理和廉耻更不存在,只要能够讹诈到钱财,什么下作、无耻的手段都可以用上。这让遭遇“碰瓷”的人感到无助和失望,毫无安全感可言。

以法律名义向“碰瓷者”说不,是对原有“和稀泥”式执法的否定,也是对“牛二”式人物的说不。这需要执法机关敢于坚持底线,严格执法办案,面对所谓的“弱势违法者”时不再畏首畏尾,从而有效制裁“以弱作恶”者,让人们不再对“碰瓷”者敢怒不敢言,进而让社会更有序、人们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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