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的研究与评析

2020-11-20 09:06常润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农村

摘 要 “三权分置”的政策,是影响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对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是将具有身份属性的农用土地承包权保留在了农民的手中,并且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来进行流转。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并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土地经营权。在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对土地信托流转制度进行探索,其中涉及到浙江绍兴、湖南浏阳、四川成都、河南信阳等。在其中做出了各地情况不同而造成的各具特色,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但是通过这些发展都对我国的土地发展有着正面的意义。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土地信托 农村

作者简介:常润泽,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法、土地经营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24

一、我国土地经营权发展模式与总结

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农民的种植农业用地带不来营收反而有不少的亏损,农业种植方面逐渐丧失主动性,土地大面积的荒废,而一些有技术和有充足资源的人有种植农业或者土地开发的企业或个人却无地可用。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提高农业的增效,各地按照当地所处的情况进行了试点和发展。

浙江绍兴的土地发展缘由主要建立在两个矛盾点上,一是“有地却无力开发”,二是“有力却无地可开发”。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并且进一步的发展当地农民收入以及农业增效,2001年2月浙江绍兴建立了“农民土地信托中心”。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农民个人承包田的使用权”,农民在自愿参与的情况下和“土地信托中心”签订合约,借助“入股土地分红”来经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信托中心”通过当地的报纸以及当地农业信息网络来散播土地使用权转包的信息,通过对供需双方的交接,双方通过协调后如果意见可以达成一致就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的合同。在土地

流转经营一年后,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对土地经营的收益进行分配[1]。

湖南浏阳的土地发展建立了全国首创的县级“流转信托”。这一决策促进了当地土地资源的优化,并且实现了三段式的跳跃:国家级贫困县——小康市——全国百强。而浏阳市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和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的土地信托组织有偿的将其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并且浏阳的土地流转全程给予服务,对农民提供无偿服务,在供需双方需要协商的时候会提供全程服务,针对双方的要求进行协调沟通,签订合约后也会进行后续的跟踪处理,保证供需双方不会出现土地经营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浏阳通过四种方式来进行土地的流转,股田制;转包制;租赁制;拍卖制。这四种方式可以适用于当地的各种情况,来进行科学有效的土地流转,确保当地的有效发展。

四川成都先行再2009年对“土地银行”进行了试点,土地银行的具体运作模式是指:政府出面进行组织,把某一地区的农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地使用权以及“拆院并院”之后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分类整合,“零存整贷”,加快农地流转,推动规模化形成和农业产业化。“土地银行”主要是通过农民,种植户,企业之间的利益互动为主,互相之间签订合同达成利益共识,“土地银行”给予农民租金,种植户和企业签订合约引进技术和资源来进一步发展农业增收。

通过上面对于三个地区的土地发展中可以得出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坚持供需双方自愿原则,有偿原则,当地所建立的信托中心都依附于当地的政府以及经济组织,并且都是科学的进行土地流转,全程提供服务,进行后续的跟踪观察,来进行协调处理供需双方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这些地方所建立的土地信托中心都是局限于供需双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资源的促进发展,并没有像国外一样提供贷款方面的功能,这个原因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两点:

(一)土地信托方面的法律不完善

土地信托的主体原本应该是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但是我国的土地信托主体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两相重叠,都是具有土地承包权的一方,而受托人在我国的土地信托制度中的定为并不明确,受托人在信托中本应该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是处分的人。而在土地信托中應当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土地流转给合适的经营者来进行发展。而在我国的土地信托中,比如绍兴的土地发展模式,是由政府来建立,并且与农民相签订合约进行土地流转,依然是通过传统模式的土地转让,通过市场价值的对比来进行转让,而非是信托层面来进行土地的转让。并且目前的受托人拥有的更多是租赁合同和买卖的合同,并不能构成信托方面的受托人,所以首先在受托人方面的制度是不够完善的。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主体,而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并没有当事人的地位。上面提到我国的土地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相重叠,但是两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那么两相重叠之下,不能在信托关系中明确的确定委托人或是受益人的关系,受益人虽然是信托关系方面的主体但是并非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不能明确分开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时候,信托合同也无法取得应有的效力。

(二)土地信托流转制度的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只能依附于《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制定土地信托方面的相关制度,但是这种程度的制定并不能够准确的规划土地信托法这种新的信托方式和流转制度。上面提到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重叠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单纯的《信托法》并不能够准备代表土地信托这种带有特殊性的信托。所以需要更好地去完善独属于土地信托的相关法律制度。

而在土地信托的形势下,相关的土地流转,财产的登记也不能明确的划分出来是用于土地信托下进行的土地流转,更多的还是通过买卖租赁手段进行的土地买卖合同,这一点导致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不能真正的建立,只是流通于表面形式,实际上依然是按照传统的合同签订来进行土地的流转[2]。

二、域外土地信托的考察和借鉴

(一)美国

美国的相关土地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上个世纪才引进到美国国内,之后才建立起完善的信托制度,信托法律,同时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土地信托。美国的土地信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共土地信托,他的受益人是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签订捐赠合同或是进行土地买卖合同来获取还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对土地原生态化进行维护。另一种是社区土地信托,这种信托模式的初衷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针对社区的发展开展的信托模式,通过获得社区的土地使用权,社区信托建造住房后通过信托来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宿环境,同时在他们出售房屋的时候,社区信托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进而进行循环式的利用。对这两种模式都是建立在社会公益的层面上,和我国建立土地信托的初衷并不相同,但是美国的这种信托发展方式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定,一直发展至今。

(二)日本

日本的土地信托制度在1984年开始实行,也分为两种信托模式,一是租赁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土地委托于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但是定期需要将收益返还部分给委托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受托人只是拥有对于土地的经营权,而没有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于土地的性质发生改变;另一种模式出售式,出售式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将土地进行出售,从收益中抽出部分作为自己的报酬金,剩余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日本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对于土地信托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土地信托法律发展。

通过这两方的对比可以看出日本在土地信托方面有着完善的律法规定,对于信托方面的法律完善对土地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土壤,并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而美国的信托更注重于公共的建设,但是这两方相同点都是有着完善的法律规定,并且美国经过20世纪初期以来一直发展至今更是有着完善的规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最急需的是对土地信托相关的法律建设。

三、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土地信托法律建设

首先对农村土地法制建设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系促进了互信。有关于农地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土地的政策措施,这方面成果需要法律的心态来保障措施,同时,农业土地法律法规实际上促成了农村土地政策体系的出现。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必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域外的信托经验不能一昧的强用,在法律层面上会与我们的法律相冲突。比如在中国是不承认“财产双重所有权”的。但信托财产的一个关键点是受托人拥有财产的实质所有权,受托人只拥有名义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适当调整现有制度,将重点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调整到“以用益权为中心”。同时承认“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此外,有必要进一步划分双方在土地经营权转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梳理以便于管理,同时也能更好地规划信托模式,提供法律保护。

(二)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这一步必须首先要调整新的农业经营理念,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必须改变的内在思路。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科学进行土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农业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业增长,通过法律层面的信托方式引进新技术,新模式。将个人经营转变为更有效的集体经营模式,全面完善生产方式和种植方式,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农業生产现代化水平。

(三)为土地信托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土地信托必须有足够的增长空间。为了创造有利的增长环境,使土地信托体系更好地融入现有社会,需要在几个方面加强:首先,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市场经济不仅是合法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要让农村的土地信贷制度发展良好,势必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现状较低的情况做出改变,扭转人们的印象并对信用观念普及,巩固信托、信用基础。政府信用是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农业政策的稳定性以及连续性是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经济利益的主要元素。其次,为农村非农剩余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就需要进一步的拓大农业人口的就业面,促进劳动力的转移。使得更多的土地流入进土地市场,以此来确保土地的有效流转,让农民放心,从而确保土地信托能够健康正常的发展。最后,为了减少农民对承包地的依赖,有必要在农村建立起更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在外出从事非农劳动的同时能够将空地进行土地流转,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

参考文献:

[1] 绍兴县积极探索土地信托机制[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1(9).

[2] 苗绘,李海申,张慧玲.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4(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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