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视域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统一

2020-11-20 09:06王磊吴如巧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民意自媒体司法

王磊 吴如巧

摘 要 随着自媒体技术的普遍应用和推广,舆论传播呈现新的特点,对我国民意和司法的互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个时代下的民意与司法发生碰撞,往往会激起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在这样的情形下,自媒体则既可以成为促进民意与司法认同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社会的“隐患”。司法的回应显得尤为关键,不仅关系着司法的权威,也影响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乃至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文首先从自媒体时代的民意特征,司法与民意发展的四个阶段:“民意绑架司法”“司法与民意的折衷”“民意与司法的理性回归”“民意惯性与司法裁决的分野”来厘清民意与司法互相影响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自媒体时代民意与司法矛盾的原因,最后为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自媒体 司法 民意

作者简介:王磊,西藏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2016级在读博士生;吴如巧,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29

“民意”即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也可以说民意就是民众的愿望,民众的需求,民众的舆论。通过自媒体,个体可以向大众传播一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在人际传播中会发生裂变,由于自由度更高,传播快,范围广,很容易形成更为强势的舆论场,但这样的传播方式也更容易在网络场域中发生信息重组和“突变”,放大某个细节,或者信息核心要素失真,进而在人际传播和自我传播中发生异化。特别是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热点法治事件,自媒体一方面成为监督司法公开公正的利器,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羁绊。对于公众关心程度比较高的司法事件,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能够促进公共事件的法律归宿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传播,但有时也会出现媒体和司法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比如出现过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情况。因此,寻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公约数,在矛盾冲突中寻找统一性是大势所趋。如何让自媒体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规制;如何让每一个个案在自媒体时代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舆论监督、民意、司法审判的交集和边界在哪儿,如何进行良性互动,本文将进行探讨。

一、自媒体时代的民意

自媒体也有着“自我净化”的正向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自媒体民意能促进法治事件在阳光下运行,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功能,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显示出更强盛的生命力,每个人与周围环境的影响更加紧密,自媒体时代的民意开创了新的传播方式,呈现以下特征:

(一)传播方式多样化,声音多元化

自媒体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利進行了延伸,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任何一个个体事件都可能发展成为公共事件。自媒体的发展给公众提供了更多发声的机会,自由度和容忍度都更大,多平台的传播和转载,以及对文本进行加工和二次解读等,都使得网络主体更加多元化,交流速度和话语空间呈几何倍数增长。公众也会跳出个体事件,熟人社会的圈子,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提出自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建议,而这些建议和观点等通过大数据的整合和归纳,最终汇聚为网络舆论,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及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带来影响和监督。

(二)传播打破阶层桎梏,缩小知沟范围

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自媒体更加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选择性,一是参与主体资格和身份的平等,二是参与主体行使话语权的平等。信息的传播和解构呈现出裂变效应,以前因为权力和知沟产生的信息隔阂在不断减弱和消失,信息的平等获知和传播权被无限放大。

(三)易形成集体意识,消解“意见领袖”

自媒体大大改善了这种信息沟通状况,自媒它带来了一种去中心化、去科层化的平行交流,有力地促成“共同意识”的形成与集体行动的生成。[1]比如各种自媒体群,让对组织认同的个体结合成为群体,意见领域不再为威权时代的一枝独秀,而是百花齐放。一个观点的赞同或者反对在自媒体时代下,显得更加迅速,并且容易形成集体无意识,比如那些对某种现象或者某个事物没有明显的偏好,但是由于受到群体的影响,他的立场会在自媒体的环境场域中发生变异,比如也会站在某种观点和立场上,但这种观点也许并不理性。但从另个一角度看,正是因为自媒体的影响,让过去所谓的权威走下神坛,接受各方的质疑和审视,最终形成一个趋近于大家都无限接近且能够认同的观点,这也是自媒体“结社性”所带来的互联网式民主的发展。

二、自媒体时代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的演进

民意与司法关系的互动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总体趋势上看,民意和司法走过了互相影响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一)第一阶段:民意“绑架”司法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时没有自媒体,网络舆论刚刚起步,大都是盲从和非理性的,而司法机关本身也缺乏应对舆论的一整套机制,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面对网络上汹涌的舆情,最终做出了“妥协”。

(二)第二阶段:司法与民意的折衷

第二阶段,2000年以后的近十年,民意同样受到舆论的影响,当时自媒体主要以网络论坛跟帖的形式呈现,司法判决是在遵守法律规范前提下,尽量符合民意的指征,是尊重司法独立性与吸收民意形成的互搭梯子式的“共谋”,但在判决中,民意的价值导向因素仍然在施加影响,司法独立性仍然存有瑕疵。

(三)第三阶段:民意与司法的理性回归

第三阶段(2010-2015年)自媒体开始兴起,舆论的多元声音推进司法的理性回归。

通常情况下,一个有争议的案件,一旦被报道,将引起社会上广泛和热烈的讨论,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夸大事实,以“标题党”吸引眼球,并没有传播一个完整和真实的个案,以及相关社会背景,因此往往不利于引导公众的心理。

(四)第四阶段:民意惯性与司法裁决的分野

在第四阶段(2016年至今),自媒体的民意惯性和司法裁决开始出现分离,也就是说自媒体舆论场再纷繁复杂,司法始终保持应有的独立和理性。这个阶段,民意对司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回应民众关切时,并没有失去司法本身的独立性,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上并未掺杂民意的成分,而是坚持在理性对待证据,信仰法律,这个阶段也标志着司法活动的进步和理性。

三、自媒体时代中民意与司法矛盾成因

网络民意对于“正义”的判断标准多以道德伦理为依据,而这种依据与法律的“正义”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阶层归属需求差异导致认知错位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生理和安全的需求得到满足后,社会需求是人们迫切需要满足的心理需求,同时阶级归属需要,实际上是让个体依附于群体心理,让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归属需要。法国社会学学者迪尔凯姆认为, 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生活经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同质性减弱;反之从事相同职业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同质性增强。在一些热点案件中, 网民往往会选择矛盾双方的社会角色进行站队,如在“于欢案”中,大多数网民都站在于欢一方,认为他确实是正当防卫,并且通过移情心理进行角色扮演,认为自己也可能是受到欺辱的一方,会做出同样的举动。 在雷洋案中,众多网民则明显表现出显著的需求归属层次, 以知识阶层为主的群体将自己归属于雷洋一方, 而司法工作者则自动归属到警察一方,这种以阶层归属为特征的角色替代,难免立场偏颇,观点激进。 如果公权力在处理该类冲突中, 出现稍许的程序瑕疵或者言行失范,就会被互联网立即放大,并由此对司法权力进行归属,将司法权力归属于地方政府威权体系里,从而引发自媒体话语权与司法公权的冲突。

(二)自媒体思维与司法职业思维的天然冲突

法国学者勒庞提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认为处在群体气氛中的个人,因人多势众而可能变得专横、偏执,不负责任。[2]自媒体思维是情感化、标签化和不可控的,这使得发挥“把关人”作用更加困难,自媒体更像是一个危机放大器,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媒体号上随机发言、评论,放大了危机的风险。司法权的运行和行使表现为强制性和程序性的基本特征,甚至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滞后性,同时,加之内在程序性和外在法理性与自媒体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形成对抗。 在新媒体时代,只有当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获得无障碍的案件信息时,失真的信息才会失去应有的土壤。

(三)意见领袖“干预”民意

社会学家丹尼尔·戴扬(D.Dayan)说,“新传媒并不会自动产生传媒新公众,新传媒甚至常常被用作限制公众形成的工具。”某一个人或某一组织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成为所谓“民意”的策划者,引导大众意见并令其不自知。[3]

意见领袖在网络社会中担任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人一般由学者、明星、媒体记者、名人等公共知识分子组成,他们的言论影响力遍及关注他们的粉丝,再通过转发和讨论进一步层层扩大,很容易将一件普通社会事件升温加热到重大社会热点事件,加之朴素的道德情感来评论的,意见领袖是很容易被利益当事方“收买”,或者直接创造网络意见领袖来引导舆论。

(四)碎片化信息影响公众判断力

自媒体传播的信息的公信力考证一直是个难题。自媒体倡导的碎片化的短小信息重视细节的挖掘,而忽略宏观整体真相的挖掘,虽然自媒体对于事件的曝光程度较高,但是仍然可能出现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人出现判断失误。因为自媒体的自净功能具有时滞的弊端,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才能发挥功能。即使在自媒体这种近乎完全竞争的思想市场中,“真相”仍有可能被掩埋。在网络上,网民不关心整体和全部真相,而只是运用自己已经获得的碎片化的部分信息去推测所谓的“事实”,或者死死抓住吸引民众眼球的矛盾点“大做文章”。回应舆情关切,必须采取诚实、透明的态度,任何语焉不详、遮遮掩掩都不利于扭转公众对网络舆情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4]

四、构建民意与司法沟通的舆情机制

自媒体时代,建立民意与司法沟通的互动机制,及时疏解引导舆情尤其重要,也是让司法和民意走向良性有序的基础。

(一)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1.主动公开,疏解民意

原则上我国允许庭审直播;特别是网络直播的兴起,受众对信息同步化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建议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尊重传播规律,通过法庭辩论、证据展示等庭审过程的公开(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除外),减少司法与民意因信息“暗箱”而出现的沟通鸿沟,避免法院在舆论公共空间的失语现象。但目前来说,仍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首先是庭审直播权由谁来决定,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等等,导致很多案件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如果在有限的条件下能够进行直播,必然是疏解民意的一条途径。

2.释法明晰,解疑释惑

首先,特别是对那些重大的、疑难的引发社会民意是舆论与争议的案件,判决书应当强化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分析相关证据以及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引入证据的事实可以充分证明认证的逻辑,防止事实偏离证据。其次,需要澄清法律文本的内容,并将法律事实与规范性要求进行比较,以判断事实的法律性质。

要解疑释惑,不僅是法院应该推进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增强文书的透明度,特别是要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过程进行全面展示,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也应该及时发布信息,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引用也应该完整权威,并且还需有传播意识,让公众能够读懂、看懂,消解判决的神秘感、增加认同感。

3.民意监督,规制行为

自媒体时代,虽然民意和司法判决不会咬合得如此紧密,但可贵得是,民意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司法判决的“黑箱”,促使司法判决朝着信仰法律的方向前进。无论案件大小,对于那些法律上本身存在漏洞、其规范相对模糊、案件本身有自由裁量权的、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案件,可以吸收一定的民意因素,从而使司法更加公正。比如雷洋案”,全网上亿条评论刷爆微博、微信。能引发裂变式传播的事件,必有其能击中公众痛点的地方,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民意的监督能让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更加客观公正,让判决结果始终在最清晰的法理和法条下得到规制。比如说于欢案,最早判的无期,引发汹涌的舆情,也是让“辱母者死”,这种普世价值出现分裂,最终法院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吸纳民意的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在公共事件中,往往也正是这些发轫于切身痛感的在场关注与强势围观,倒逼了公平正义在个案上的归位,促成了很多社会症结的消弭,成为推动法治前行的重要力量。

自媒体以“民意”的形式对我国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在引入司法体制以外的公众参与权,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活动流于机械重复作业,促使法律在使用中更接地气。由于民意的放大镜效果,很多法律问题会在网络舆论中得以放大,其中的法律困境也能完整地展现出来,通过民意进入司法,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正完善。

(二)及时发声,提升舆论引导力

1.提高回应舆论的能力。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倍增,司法权在面对自媒体民意的情况下,不应该总是采取“对抗”的态度,而应该在保持理性和自律的前提下,平衡舆论与审判结果的关系。当然 “公众陪审”舆论意见表达的失范与群体行为的极化,会导致网络舆论裹挟着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对于实属错判的案件,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定纠错程序进行纠偏;对判决没有异议的案件,则应坚持法律适用的标准和法律程序,不应受制于舆论的左右,警惕非程序性、规范性回应民意,陷入民粹的漩涡。无论舆论的质疑是否与司法实践相向而行,还是背道而驰,都不应该违背法治理念和法治逻辑。

2.加强司法与民意的对话

自媒体本身所具有的“关注”与“被关注”的对应功能,正是这种特殊的属性,使得原本分散的网民更容易因特定案件而寻求“共谋”,形成具有相同或相似立场的“意见群”,该群体的规模会在“马太效应”的驱使下,从多极走向单极舆论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必须开诚布公,避免民间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发生分裂。要想二者和谐发展,还应该建立一条纽带,通过这条纽带, 让网络民意以合法合理的程序进入司法。这条纽带即为一定的参考机制,陪审制度就是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融合,但是在网络民意进入司法上也可以建立“网络陪审”制度,在网络民意中选取一定的代表,让网络民意的自然理性与司法的专业程序性充分博弈,最后得出符合民意也符合司法的双赢结果。[5]

五、结语

自媒体时代是一个民意汹涌而来,信息量呈几何倍数增长的时代,司法审判作为严谨性、條文性的司法活动,相对于民意的开放性则显得相对保守,必然会和自媒体的舆情发生一些冲突,但是两者的关系并不可调和,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舆论不能忽视或者抗拒,也不是简单地遵从和妥协,而是寻求司法审判和民意伦理的最大公约数,厘清司法与民意的界限,实现媒体和司法的良性、有序、持续互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潘祥辉.对自媒体革命的媒介社会学解读[J].当代传播,2011(6),第25-27页.

[2] 何静.理性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第68-73页.

[3] 王嘉颖.试探析国内当下网络自媒体传播模式的后现代主义特征[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4] 祝融融.自媒体背景下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形成机制与应对研究——以“雷洋案”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6(33),第191-193页.

[5] [美]波斯纳.正义 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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