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智慧法院建设下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0-11-20 09:06郑珏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实现路径

摘 要 智慧法院在我国司法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現,标志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为我国案例指导体系的“智能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在我国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阶级共审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探索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阶级共审的现实路径,为我国案件指导制度的深化和转型提供了新的方向,也将成为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本文从我国智慧法院的现状出发,对智慧法院建设下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具体的意义和措施分析,最后进一步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 智慧法院 类案同判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郑珏,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30

在时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采用现代化科技对我国的司法进行完善是必要的。新时期下利用智慧法院进行类案同判的实现,是逐步完善我国司法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8年4月27日提出了对智慧法院建设进行逐步推进的要求,这也让我国的智慧法院系统在现代化科技的加持下,逐步进入了完善的阶段,在初步发展阶段需要对一些细节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达到有效的司法建设目的。[1]

一、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在现代化科技的不断加持下系统呈现稳定的局面,但是在司法进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智慧法院在细节处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出现偏差,智慧法院在实质性使用过程中实用性也没有达到既定的标准。[2]

(一)出现了不同群体的看待偏差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对于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做到尽力的满足,但是在现代化社会不断发展进程中,人民对于信息的公开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司法体制在对智慧法院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对群众的信息起到一定的采纳,从而忽视了群体的要求,对于群众的看待也就出现了一定的误差。

(二)智慧法院在实质性使用时使用率不高

在目前的司法建设过程中,智慧法院强调的是提高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实质性使用过程中,由于智慧法院属于现代化科技下的新型产物,导致智慧法院的实质性使用率没有达到既定的要求,从而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一定的影响,在进行类案同判的过程中智慧法院也就发挥不了相应的作用。[3]

(三)新时期下的智慧法院数据没有做到全面的透明化

在新时期下智慧法院的建设还没有达到一定的完善,表现在对于案件处理的数据没有做到全面的公开透明化,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出现偏差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对于智慧法院系统的操作缺乏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具体处理,导致数据在进行收集以及整理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呈现到当事人以及相关群众的眼前,这也是智慧法院数据无法达到全面透明化以及公开化的影响因素之一。

二、新时期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类案同判实现的意义

新时期下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类案同判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对于社会的公平公正可以起到一定的加强作用。其次,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也可以逐步得到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智慧法院的加持下也得到了阶段性的优化。

(一)加强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性

在新时代下进行智慧法院的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国家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就可以对国家的公平正义到一定的评估作用,智慧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遵守了司法体制上基本的规则和功能,使得司法体制可以在现代化技术的加持下,实现类案同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智慧法院在进行信息录入的过程中依赖大数据系统以及互联网系统,进行全面的信息整理。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信息的整合,就可以加强类案同判的效率,从而实现智慧法院的全面利用,对于相似性案件的审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就可以达到一定的类案同判要求。[4]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法院系统拥有了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但是随着群众需求的增加,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逐步对司法平台进行扩建。

(二)提高了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

在新时期进行智慧法院的建设,拓宽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有助于对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进行提升,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审判流程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录入以及公开展示,在这种情况下智慧法院就可以有效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这些要求,在审判流程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件中智慧法院可以利用先进的系统以及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充分整合,从而达到节省寻找信息的时间作用。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实现类案同判的要求可以通过各个平台进行信息的进一步确认,这和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以及逐步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三)提升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在新时期进行智慧法院建设,优化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进行提升,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会启用专业技能较为强的工作人员,对于老旧员工实施长期培训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升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目的。[5]在进行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实现类案同判需要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化操作,在这种情况下现代化设备就可以发挥足够的效用,从而实现智慧法院在使用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

三、新时期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类案同判的具体措施

在新时期下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类案同判首先需要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设使用新的智慧法院系统,其次,在进行类案同判时全面启用智慧法院系统对于现代化科技的使用是重要的,依据智慧法院的发展进行不断的技术加持也是重要的。

(一)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设实用性智慧法院

在新时期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为了对类案同判进行路径的拓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征求社会群众的广泛意见,从而达到建设实用性智慧法院的目的。我国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对于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达到了一定的重视程度,但是现代化社会需要以群众的要求为一定的发展目标,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达到服务于民的目的。[6]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案件的审判关系到了当事人的各项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智慧法院进行完善就需要对案件的诉讼方式以及案件的活动方式、诉讼习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现代化司法体制服务,在不同区域进行智慧法院的建设,拓宽类案同判的路径,就需要根据区域发展的不同,对智慧法院进行不同性质的建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实现类案同判路径的要求。智慧法院系统也应该开发相应的其他服务增强智慧法院的实用性,从而完善现代化的司

法体制,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因素。

(二)在进行类案同判时全面启用智慧法院系统

在现代化科技的加持下智慧法院系统可以得到不断的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类案同判的过程就可以全面启用智慧法院系统,从而增强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性,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在互联网的成熟发展下,我国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类权威信息的发布,智慧法院系统就可以借助新兴媒体实现智慧法院的信息发布以及平台建设,使得人民群众可以无时无刻都进行着法院工作的参与和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将智慧法院系统与新兴媒体结合在一起,还可以增强社会群众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稳定发展,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为了实现类案同判路径拓宽积极进行信息的发布是重要的,互联网用户可以在各个移动终端接收到智慧法院建设的信息,从而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一定的了解,实现智慧法院的现代化建设。在各类新兴媒体平台中智慧法院可以发挥自身的先锋主导作用,积极进行官方平台的建设,从而让群众获取与司法体制建立联系的渠道,智慧法院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向群众分享自身的建设成果,也可以让群众发表自身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对智慧法院系统进行更为完善的方案制定。[7]地方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发展手段进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化智慧法院建设,从而加强智慧法院的可操作性,达到现代化技术推动智慧法院的发展、智慧法院利用新型媒体平台的双向发展作用。

(三)利用新时代的新科技进行智慧法院的建设

在进行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拓宽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利用新时代的新科技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加持是重要的,从制度方面进行与新时代新科技的相结合发展模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智慧法院的利用率。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包括对制度的拓宽,以及查漏补缺,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涌现出了改革发展的新方向,同时也暴露了传统司法体制的弊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现代化的智慧法院建设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在类案同判中关于案件审判结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相应的公开透明化处理,例如在人民法院中对人事的任免以及法官个人财产是否得以公开进行一定的处理。[8]对于一些案件的审判流程以及裁判文书等方面是否应该进行一定的公开透明化处理都需要在制度方面进行一定的规定和完善,从而帮助法院在人民群众之间建立一定的公信力,利用现代化技术对智慧法院的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化建设,从而拓宽类案同判的路径还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考核与监督机制,从法院内部来说,自身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是重要的,利用新媒体渠道,从外部获取人民群众的考核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

四、结语

在新时期下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类案同判实现有助于增强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智慧法院是我国司法系统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在以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进行不断地完善和优化,利用现代化科技对司法系统进行完善从而达到有效的司法建设目的,只有不断对司法系统以及制度进行完善且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优化类案同判的实现路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符合时代发展的改善。采用逐步完善的智慧法院系统可以让类案同判的效率逐步提升,进而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宁峰.论“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体系建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4): 10-17+2.

[2] 蒋惠岭.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J].人民论坛,20 17(36) : 74-76.

[3] 王天航.浅论互联网法院优势与存在问题[J].法制博览,2018(12) : 80-81.

[4] 同[1].

[5] 同[2].

[6] 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J].法学,2017(3): 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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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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