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合理分配

2020-11-20 09:06邹怀敏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摘 要 在民事诉讼保全费用之中,本应该建立在当事人程序得到合理分配基础上,将当事人程序利益保证作为起始,但目前在我国大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当事人程序利益都无法得到合理分配,这样当事人就容易对相关条款产生质疑,并导致司法部门良好形象受损。基于此,本文在讲明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概念与内涵后,探讨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主要因素,最后提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合理分配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程序 利益合理分配

作者简介:邹怀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35

在我國民事诉讼案件之中,案件程序便可体现出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利益,诉讼最终目标便是合理分配当事人程序利益。正常当事人之所以通过司法部门提出民事诉讼,主要原因便是争取利益或利益受损,而当事人程序利益一般都是由我国宪法与诉讼法律共同确定,一旦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汇总程序利益无法得到合理分配,就相当于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结果不够准确。因此,以下便将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作为重点展开详细研究。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概念与内涵

(一)基本概念

所谓程序利益主要是指由我国相关法律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提出标准规定,再加上民事诉讼法律对标准规定进行系统调整,促使标准规定更加具体、完善,站在标准规定角度上,程序利益代表民事诉讼提出权利与义务。程序利益一般都会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形成,能够贯穿于案件全过程,社会大众若想获取程序利益就需要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不然程序利益便属于一种隐藏状态,当民事诉讼不复存在以后,程序利益就会失去形成条件与价值。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便是程序利益主体,如果在某件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存有代理人,那么程序利益就是当事人与代理人共同获取,因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属于一种当事人的延伸,由此可知,程序利益最终受益人基本都是当事人[1]。

(二)内涵分析

在当事人程序利益之中公正内涵十分关键,既属于当事人内心需求又属于法庭中基础原则。正常在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对于公正有着一定需求,因为公正内涵可以决定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之中是否可以被公正对待,在这其中公平便是指平等。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平等较为重要,因为平等便是和谐社会落实基础,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平等是指,原告人与被告人处于平等状态,法官会给予双方同一种状态与尊重,当原告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之中通过证据证明自己,便可在平等环境中得到程序利益,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公正不仅属于程序利益核心内涵,还属于法院判决的基础前提,也能够针对判决结果与程序利益分配结果进行权衡。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影响主要因素

(一)外在影响因素

可能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外在因素有文化、经济以及政治等,如果外在因素足够民主、自由,就能促使当事人得到更大权益争取程序利益,当事人还可以自由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争取程序利益。就目前我国经济情况来讲,经济市场与民主、自由等理念之间存有一些契合点,一旦社会大众在经济市场之中因纠纷提出诉讼,就会促使当事人程序利益实际需求有所上涨。而且在这种经济环境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来讲提供更多基础条件,这样当事人便可利用这些条件正确争取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与社会也可能为经济水平较差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与帮助,帮助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获取相应利益,由此可知,这些因素都可以导致程序利益合理分配受到影响。

(二)内在影响因素

可能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内外因素有程序、法官以及当事人。其中程序是指在完成民事诉讼案件准备后,保证程序利益合理分配的主要部分,但这种程序在社会主义落实与和谐社会发展等多重推动下持续更新,除了内容以外相关形式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相同,这样程序就需要在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同时将内容与形式与相关标准保持一致。而法官是指除了需要具备相应知识与能力以外,还需要具备公正、效益等基础观念,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责任分配与程序利益分配,都需要站在完全公正基础上,如果法官都无法秉持公正观念,最终分配情况一定不合理。最后当事人则是指如果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自身程序利益都没有相应了解与认知,就不会利用自身优势与权力奋力争取程序利益,在当事人行为举止与心理活动都与民事诉讼案件要求相符,就能在诉讼之中获取足够合理的程序利益分配。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合理分配途径

(一)根据规定合理分配

我国有关部门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分配有着标准规范,为了确保当事人程序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法律确定当事人责任,可以通过两方面进一步了解。

1.秉持谁主张谁举证准则

通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与法官会根据主张当事人提供的举证信息,确定民事诉讼案件实际责任[2]。例如: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某年3月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合作,合作内容为:原告人为被告人提供某种材料,材料质量需要与国家标准相符合,如果后期发现材料存有质量问题,或与国家标准不符就需要立即运回。在一个月时间内原告人为被告人提供材料约有30t,而被告人在将所有材料全部使用后,将质量问题作为理由拒绝交付材料货款,原告人经过多次沟通没有任何结果后,通过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在确定案件始末后对于材料质量产生两种分歧,一方面认为原告人为被告人提供材料确实存有质量问题,那么根据双方口头协议属于原告人违反协议,被告人无需为原告人提供材料货款,另一方面认为虽然被告人表示材料存有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告人,也私自将材料全部用光,这就可以表示原告人为被告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被告人就需要立即交付材料货款。由于原告人为被告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被用完,法院无法针对材料质量展开确定,这时便可通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责任,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争议点为材料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表示,案件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诉讼后具备确凿证据,或是被告人在反驳当事人诉讼时提出确凿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主张诉讼案件后缺乏证据或证据力度不足,那么就需要由当事人承担一切不利责任。但本案原告人在提出诉讼要求后为法院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被告人签收等证明,通过这些完全可以证明材料不存在被告人所说的质量问题,所有材料也确实由被告人所签收,这样在被告人无法提供材料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就需要由被告人承担一切不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货款交付给原告人。

2.秉持责任证明倒置准则

这种理念是基于德国法诞生,主要是指在较为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之中,按照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与法院立法根本,将正常需要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变成由被告人对于诉讼内容承担否认的证明责任,简单来讲就是由原告人提供证明,被告人提供否认证明,但一定要在法院基础上才可以正式落实。这种准则是在20世纪中旬被提出,因当时民事诉讼侵权案件较多,尤其是在技术水准与专业程度较高的領域之中更加频繁,仅通过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保证当事人程序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不利于我国法律核心理念。正常在一个民事诉讼侵权案件之中,法院可以在确定原告人举证真实性以后,再由被告人提供相反证明,最后再确定双方责任与程序利益。

(二)根据约定合理分配

如果在相关法律与司法部门对于案件责任与程序利益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便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责任分配的相关约定作为基础,只要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即可。这种分配模式核心准则为私法自治,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案件之间达成责任分配约定,这样不仅能够彰显出我国法律和司法部门对于当事人权益尊重程度,还能促使当事人程序利益得到合理分配[3]。例如: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实习期一过双方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于次年5月被公司辞退,当月工作薪酬也被全部扣除,原告人立即找公司人事询问辞退原因,人事部门也并没有提供准确原因,一气之下原告人将公司告上法庭。当双方在法院对峙后,被告人为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标注工作期间如果做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举止立即辞退,当月工资不予发放,再加上公司能够为法院提供相关视频,确定原告人在工作期间做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举止,当法院对被告人提供证据进行一系列确定后,最终判决原告人诉讼要求被驳回。这样就无需通过相关法律便可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不仅能够减轻司法部门工作量,还能确保当事人程序利益得到合理分配。

(三)根据政策合理分配

如果通过以上两种途径都无法保证当事人程序利益,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合理分配,便可根据司法部门最新政策针对程序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所谓司法政策指的是我国司法部门为了切实达成某种目的,拟定并落实的相关标准与策略[4]。因为这些政策在拟定时就具备明确目标与自身价值,在实际落实后可能因某些因素与条件出现变动,导致政策原本目标与价值随之出现变化,但由于司法政策具备一定灵活性与稳定性,可以根据各种变化随时调整与优化。站在法学角度而言,如今在民事诉讼案件之中司法政策应用情况十分广泛,主要是因司法政策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落实较为简单,只需要将现行政策与案件内容相互对比便可明确双方责任,当事人程序利益也能因此得到合理分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现代社会主义发展而言,程序利益继续完善是必然趋势,只有当程序利益足够完善,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程度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并在体现我国民事诉讼健全体系同时,树立司法部门良好形象。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很多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会对当事人程序利益分配造成影响,在这种影响下就无法实现合理分配目的,因此,便可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等途径,达成当事人程序利益展开合理分配目的。

参考文献:

[1] 曹云吉.程序/实体: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性质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2):104-115.

[2] 王福华.民事诉讼管辖利益保护论——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J].比较法研究,2018,158(4):24-43.

[3] 许士宦(Shu-Huan Shyuu).2018年民事程序法发展回顾:民事诉讼之程序保障及争点简化协议[J].台大法学论丛,2019(48):1623-1673.

[4] 陈欢欢.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合理分配——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负担为切入点[J].北京社会科学,2020(8):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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