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诉讼技巧

2020-11-20 05:47曾德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律师

摘 要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主要职责为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诉讼技巧使法官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判。但律师的行为及诉讼技巧并非“肆意妄为”,而是以事实为基础,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为当事人获取诉讼利益,这不仅对律师的诉讼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效地约束了律师的行为,使其能够在诉讼原则范围内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文章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分析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的使用误区,并以诉讼原则为界限探讨律师正确使用诉讼技巧的方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律师 诉讼技巧 诚实守信

作者简介:曾德军,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23

在抗辩式庭审模式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诉讼技巧帮助当事人获得诉讼利益。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相适应性,民事诉讼法将“诚实守信”作为律师的基本诉讼原则,一旦律师有违背诚实守信的职业行为则会受到法院、律师行业等多方的制裁。为此,民事诉讼中律师要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前提,合理运用诉讼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代理过程中要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运用诉讼技巧的误区

(一)忽視真实义务责任

部分律师有意或无意忽视真实义务责任诱导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以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判提供可能。此种诉讼技巧不仅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还与民事诉讼的目标相违背,忽视自身在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

(二)故意做虚假自认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为真实的诉讼行为[1]。律师故意做虚假自认大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以商标侵权案为例,被告(侵权人)代理律师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声称涉嫌侵权产品购买自第三方,申请第三方参加诉讼,第三方代理律师承认被告在其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为真实。后经法院查实,第三方之所以承认该事实为真实是因为其经营出现困难并面临破产,被告与第三方之间从未发生涉嫌侵权商品的买卖行为,第三方代理律师存在虚假自认行为。当虚假自认导致虚假诉讼后,律师会受到法院的制裁。

(三)诱骗取证

诱骗取证其实是诱导取证技巧超越诚实守信原则边界的行为。律师在发现对方掌握于己有利的证据时,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往来方式在对方疏忽时获得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诉讼技巧,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2]。而诱骗取证则是通过冒充对方律师助理等身份获取证据,属于欺诈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也被视为不合法证据,不受法院的支持,诱骗取证的律师也会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相应的处分。

(四)滥用程序性规定

部分律师为了等待更好的诉讼时机会运用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拖延诉讼期间,如利用公告送达程序、管辖异议程序、质疑出庭人身份等都利用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律师运用不当则会被认定为故意拖延诉讼,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以对证据进行真伪鉴定为例,被告代理律师对原告提交的由其本人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该签名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经法院查实,改签名缺失为被告本人签署,律师有故意拖延诉讼的嫌疑,或将受到人民法院的制裁。

二、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正确运用诉讼技巧的注意事项

(一)重视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既要清楚认识自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又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律师执业相关规定及法律规范运用诉讼技巧,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坚持诚信执业,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己任,不能为达到诉讼目标而不择手段。

(二)明确自身代理职责

律师代理职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合法”二字表明律师的诉讼技巧要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不能泄露当事人的保密信息,或向对方提供于己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及材料;另一方面不能诱导己方当事人做虚假自认、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所提供证据要以事实为基础,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

(三)提高诚实诉讼能力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既要秉承诚信原则,又要积极思考各种诉讼技巧的应用边界,如律师既需要如实陈述包括对方为证明及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又要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如何拿捏如实陈述与保守秘密之间的分寸,体现律师的诚信并帮助己方当事人获得诉讼利益是律师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文字及语言表达技巧

律师的辩护过程,即为文字及语言的表达过程,不管是证据的表达、抗辩观点的表达,还是与对方律师的辩论,都需要建立在律师良好的文字组织与语言表达基础之上。其一,文字组织技巧[4]。律师要做好写代理词、辩护词等基础性工作,保证材料中文字恰当、准确,整体篇幅结构完整且衔接流畅,通过调整、合理使用语句保证材料结构布局的规范,并要突出材料的重点,适当省略多余材料;其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首先要保证“脱稿”,所选择的言辞以及语气要达到抓住庭审现场注意力、传达案件严重性及表现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信心的效果。其次要注重语气轻重的调整、语速的控制,并保证咬字吐字清晰。最后要通过语言的感染达到以情感人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语言感情的选择要符合案件情感的基调,不能带有当事人的主观色彩,而是要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用理性处理语言,使其具有“发而不露”的情感传递作用。

(五)形象技巧

形象是律师必备的诉讼技巧之一,得体大方的形象既能够彰显自身的修养,也能够获得法官及当事人对自身能力的认可[5]。第一,刚柔并济、举止得体。律师要保证在辩论得势时不骄傲自满,在辩论失利时不手忙脚乱,仔细权衡自己的发言,不管何时都需要保持语言有序、言之有据;第二,控制情绪。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面对诸多非正常的阻碍及干扰,此时需要保持镇定,从容面对;第三,在第二、三轮辩论中,要有针对性地驳斥对方上一轮的观点,并随机应变。

(六)谋略技巧及运用方式

1.先声夺势技巧

先声夺势是指掌握庭辩主动权的诉讼技巧,在庭审调查阶段,律师需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认定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及证据,在庭辩过程中,避免谈论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问题,并根据已经了解的事实及所获得的证据主动反驳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以达到先入为主的目的,并将对方置于被动的地位。

2.避实就虚技巧

避实就虚中的“实”是指对方为了扰乱自己的思绪、转移自己注意力而提出的实际的观点与证据,“虚”是指对方力求回避的弱点。在庭辩过程中,对方律师为了占据庭辩的优势,有时会使用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诉讼方式,此种方式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会对自己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为了避免被对方律师掌握主动权,需要避开对方所提出的具有扰乱性及迷惑性的论题、概念、回答,直接抓住对方的弱点及薄弱环节,以保证将对己方有利的问题辩论清除。

3.设问否定技巧

设问否定是“设问”与“否定”两种技巧的综合运用。其中,“设问”技巧是指律师将辩论的意图渗透至一系列的问题当中,但并不直接点明辩论的目的,而是要在对方没有充分准备、未能有效察觉的情况下必须回答系列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由于这一系列问题间存在着极强的逻辑关系,因此对方为了继续辩论,就需要逐个解决这些问题,一旦对方回答出现漏洞,律师就可乘胜追击。“否定”是指基于充足的证据否定对方回答的一个问题,在利用设问的方式继续提问,此时律师技能掌握主动权,又能避免受对方回答的影响。

4.间接否定技巧

间接否定是指当律师陷入被动庭辩状态时所采取的一种掌握庭辩主动权的方式,对方提出一种错误但是对己方不利的观点,此时律师不必直接反对其观点,而是要避免谈论对己方不利的问题,通过言之有据、与对方观点对立的辩论间接性否定对方观点的正确性。

5.以退为进技巧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 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很容易被接受。

6.后发制人技巧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证据组织技巧

证据组织技巧包括清理程序及实体证据、按要求编写证据清单、举证。其中清理程序及实体证据是指准备、分析和补充证据,要避免向法庭提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并对照程序法、实体法反复核查证据是否全面;按要求编写证据清单即了解证据清单编写的格式,用序号标明同一证据所证明的多个事实,以合同证据为例,(1)双方间XX合同。(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举证是指律师要向法庭讲解清楚当前提供的证据在证据清单中的具体位置,这就要求律师充分了解证据清单,并在庭审准备中将证据原件按顺序摆放在桌子上,在庭审时条例清晰的阐释证据的证明内容。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运用诉讼技巧常会走入忽视真实义务责任、诱骗取证、滥用程序性规定的误区,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认清基于诚信原则的诉讼技巧应用界限。为此,律师需要不断积累庭辩经验,重视反思与自我提升,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自身代理职责,规范自身用语行为,提高诚实诉讼能力,正确、合理、合法、合规、灵活地运用文字组织及语言表达技巧、形象技巧、谋略技巧以及证据组织技巧,以实现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胡超.关于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几点感悟[J].法制博览,2019(35):141-143.

[2] 李楚翔.浅析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技巧[J].法制博览,20 19(9):164.

[3] 林靖波.律师的民事诉讼技巧与诚实信用原则刍议[J].法制与经济,2018(11):157-159.

[4] 尹西明,司莉.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与技巧(下)[J].中国律师,2003(9):55-57.

[5] 尹西明,司莉.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与技巧(上)[J].中国律师,2003(8):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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