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民法治进程与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

2020-11-20 09:06张静红徐春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普法传承

张静红 徐春

摘 要 实现全民法治和保护民族语言对维护中国的稳定和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唯物辩证法解析论证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互为作用、互相影响,全面审视了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重叠出现的问题,试从跨领域的角度,探讨了结合法治和民族语言交叉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少数民族语言是推进全民法治的先决条件,尊重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可推动全民法治的进程。在法治建设中运用少数民族语言,可以实现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传承。

關键词 全民法治 少数民族语言 普法 传承 法治机关

作者简介:张静红,云南民族博物馆;徐春,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77

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全民法治与民族语言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不断地推进法治建设,最终达到全民法治的目的。全民法治意味着全面法治,不仅要求全体公民守法,还要求法治机关为法治建设的主体人民提供知法的途径,提供便利的条件,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使用母语的权利,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础。

中国也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国家统一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决定性因素,而维护民族团结要尊重各民族人民及其文化积累,尤其是蕴藏了人类历史知识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语言资源大国,我国拥有130 余种类别丰富的语言,分属汉藏、阿尔泰、南岛、 南亚、印欧五大语系(语族)。[1]许多少数民族使用两种以上母语,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数量实际上远远高于民族数量。开发和保护这些语言资源有利于保持少数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运用少数民族语言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和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增强全民法治的包容性。

一、全民法治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概念意义以及辩证关系

全民法治即全面依据法律制度管理国家,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理。法律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同时,也需要人民自觉自发地捍卫法律的权威。法治的动力来自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是法治的力量之源。法治的威力来自公民真挚的信仰和实际的拥护,只有全体人民真诚地信奉并忠实地践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人人参与法治建设,才能形成稳定的法治社会;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人都很安全,反之在非法治社会里,没有人是安全的。民众的法律和法治素养低,容易形成法治的阻力;民众的法律和法治素养高,能够成为法治的推力。建设法治国家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全体公民应当知法守法,踊跃自主地参与建设法治社会。

少数民族语言是各个民族在生产生活中交流和联系的重要工具。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最便捷的交际方式。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语言是族群认同的稳定特征。民族语言承载着不同民族的文化成就,构成了辉煌灿烂的中国文化历史,在推动少数民族发展过程中,具有保持民族自信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作用。很多少数民族的历史文明典籍都借助民族语言文字来表达,通过研究解密民语记录的文献资料,可以充分地利用各民族长期积累的智慧,滋养中华民族的文化成果。语言和文字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源泉,属于不可更新资源,一旦消失则短期内无法恢复。由于代际传承人数的减少,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失去了使用的活力,民族语言和文字所支撑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复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民族文化将产生的断层,最终破坏中华文化的完整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因此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多样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准确理解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概念意义的基础上,需秉持正确的态度来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唯物辩证法明确指出事物是因果相承、相互作用的,这一方法论指导我们,理解事物要坚持联系的观点。列宁曾说:“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3]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来研究貌似不相关的事物,才能认清其中的关系,否则就会导致认知上的错误。

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并非独立存在、彼此分离的事物,而在各自的社会实践中体现了相互渗透融合的关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4]肯定了法治是社会价值的核心和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人民权利和力量的源头。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公理正义的具体体现和有效保障。人民创造了历史文明,人民发展了语言文字,人民也能够推进法治的进程。广泛动员全体公民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尤其是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者,不仅体现了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还将法治观念逐渐融入广大人民的思想之中,真正实现法治的全民广泛性。

二、全民法治与民族语言交叉产生的问题

按照辩证法的要求,需从跨领域的视野全面地研究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的关系。通过综合性分析,提出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交叉存在的问题,了解他们之间复杂化的本质,考察其间的规律性和联系,寻找不同的解决方法和途径,降低从单一某方面解决问题的难度,使两者能够顺应自身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形成整体性的积极影响,取得针对全民法治和民族语言现存问题的实质性突破。

全民法治的重点攻坚地区和少数民族言语使用的区域高度重合。中国约有1.13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49%,[5]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总面积约613.33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63.89%,[6]绝大多数位于东北、西北和西南等边境地区。而我国拥有世界上最长的陆地边境线,全长约2.28万公里,领土接壤国家也最多,与俄罗斯、阿富汗、缅甸和越南等14个国家比邻。沿边民族地区的地缘现状槃根错节,由于偏僻遥远,信息闭塞,教育水平落伍,传统观念保守过时,民族文化惯性时常阻碍法治建设。尤其住在山地林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使用当地本民族语言,文盲半文盲率高,导致法盲也多,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偏低,法律司法运行机制不畅、影响有限,法治建设匮乏无力,成为了全民法治的盲点区域。

全民法治的重点目标人群和少数民族言语使用者高度重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水平低下,法治建设难度巨大,导致难以实现全民法治。少数民族群众通常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渠道,或者闲谈聊天交流中知道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知识都是零散不成系统的,他们不了解法律的具体名称和内容,无法运用法律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很多少数民族缺乏法律知识,因为无知而成为法盲,不懂法就很难守法,也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当遇到家庭暴力、鄰里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时,他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寻求法律的保护,容易导致纠纷、打架、盗窃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少数民族语言障碍严重阻碍了推进全民法治的进程。中国疆域辽阔、民族众多,56个民族组成了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少数民族语种多分支多,53个少数民族现在所使用的活态语言多达80余种,涉及6000多万人口;22个民族使用28种文字,涉及约3000多万人口,[7]其中30 多种民族语言属于跨境语言。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是民族同胞生产生活的主要交流手段,发源于深厚的民族文化形态,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包括作为通用语言的普通话也难以取代。由于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落后,当地又多为纯民语的语言环境,少数民族听不懂、说不出普通话,沟通交流十分困难,截至2015年还有约4亿中国人普通话的听、说、读、写有很大的困难,[8]很多少数民族群众很难接受以普通话进行推广的全民法治建设。

法治机关的关键部门和岗位缺乏民语干部人才,很难在民族地区倡导并推进全民法治。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和政府依靠掌握民语的干部来团结少数民族,民语干部是管理和发展民族事务的核心主力,在民族地区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法治机关由于专业性质比较强,关键部门和技术岗位的民语干部人手严重不足,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与少数民族群众沟通不畅,缺乏有效的互动,也导致了群众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冷漠和被动,不了解自身的权益,忽视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观念和理念很难深透人心,反而很多人对法治形成了固有的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以法治人而非依法治国。

法治机关缺乏友好型少数民族语言环境,加剧民族语言濒临消亡。法治机关的服务体系推行普通话,缺乏针对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保护性服务的意识。[9]受到通用语言和非母语语言环境的挤压,很多少数民族出于实用的考虑而被迫放弃了自己的母语,以便腾出时间和精力学习掌握通用语言,在民族地区造成了普遍流行的“母语无用论”观点,导致很多民族语言面濒临消亡,如怒语、仡佬语和基诺语等。[10]2009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东北和西南边境地区为中国濒危语言最集中的区域。[11]濒危语言消失的速度比物种灭绝还快,每两周就有一种语言消失。[12]物种的灭绝很容易引发关注,而代表人类高度智慧的语言则被忽略不计,保护语言多样性的形势不容乐观。

三、结合民族语言推进全民法治的法规依据

全民法治主要依靠宣传和教育来普及法律,使公民能够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具有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意识,不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还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2016年,中央发布了《全国公民法治教育第七个五年计划(2016-2020年)》这一普法规划,在认同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对全体公民普及法治,深切落实法治教育和宣传,充分发挥教育和宣传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全社会完善法律法治文化,建设良好的法治社会。

我国向来注重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与传承,《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3]确保公民使用母语文字的权利,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政府还颁布了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法规,对于一般民族语言采取预防性措施,对于濒危民语采取保护性措施。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制规定还包括《宪法》121条、134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等,均保护各族公民使用母语文字诉诸法律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为少数民族诉讼人提供母语翻译。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域,以当地常用语言进行司法诉讼程序,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常用语言发布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件。

四、全民法治与少数民族语言合力而成的对策与措施

我国的法治现状虽然一直不断进步,但进展极其缓慢。在推动全民法治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方面,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的问题和时势依然严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4]地方在实际贯彻和执行明文法律规定时,法治现状与语言政策法规时常出现不一致、甚至是矛盾冲突的情况,建议结合少数民族语言与全民法治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法,实现两者互促双赢的局面。

全民法治的盲点阵地标定为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区域,可快速平衡地区之间法治水平的差距。我国仍有占少数民族60%以上的人口使用母语语言,仍有占少数民族30%以上的人口使用母语文字,[1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区域主要位于我国的边境沿线。这些地区物产资源丰富,是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的支点,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边境地区又属于国防前沿要冲,担负着保卫边疆和建设边疆的艰巨任务,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局,[16]在政治、经济和对外关系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把这一区域设置为全民法治的优先地区,可以克服地缘、经济和民族习惯等制约因素的影响,提升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促发他们参与和利用法律的积极性,改变当地法律文化欠发达的局面,提升民族地区的法治水平,实现以局部进步推动整体现代化法治的进程。

在法治建设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提升法治的广泛性。普通人不可能天生就了解法律制度,只有通过法治思想教育才会接受法治的理念。法治教育读本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教材,普通话版本的法律普及读物不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法治宣传,应该翻译编印图文并茂的民语版本普法宣传材料,送村入寨进行广泛散发,或者通过乡村广播、主要的互联网平台以及本地有线电视网络等方式,依靠民族语言,深切落实法治教育和宣传,使少数群众能够正确地理解法治观念,加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扩大法治覆盖的范围。

在法治建设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通过多种贴合的形式和渠道提升法治的针对性,这是推广法治最有效的通用法则。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配合各民族节日,举办法治宣传活动,运用民族语言宣讲与少数民族联系紧密的法律政策,重点包括《宪法》《婚姻法》《物权法》《森林法》《土地法》以及扶贫政策等内容。根据少数民族多才多艺的民族特性,鼓励各民族群众使用母语编排表演节目,以歌舞小品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生动有益的普法教育宣传,丰富和活跃基层法治文化生活,使少数民族群众在娱乐演出的同时就获得了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吸纳少数民族语言人才,选拔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族法治队伍,骨干包括具备民族语言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使他们掌握先进的法制理论水平和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结构。根据职责任务和具体情况,定期安排法治干部学习民语,用民族语言为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讲解和咨询,改进一线司法部门民语诉讼服务的工作模式,排除法务程序上的语言障碍,减少案件审理的困难。在提高基层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的同时,解除少数民族诉讼人畏惧法律、厌烦诉讼的心理,改善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消融社会矛盾争端,促成民族地区安定团结,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照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化的特点,少数民族地方的法治机关从制度和功能上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带头起到尊重少数民族语言的示范作用,在推进全民法治建设的同时,保护现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治机关应努力营造友好型民族语言环境,拓展民族语言的实用性和应用范围,增强民族语言的活力,提升民族语言的地位,方便少数民族使用本族母语,激发各族群众学习母语的热情,提高本族人民传承民语的自觉性,促进民族文化的自信心,鼓励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创新性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提高对本民族母语的认同程度,守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化,从而延长民族语言的使用时间,挽救濒危的少数民族语言。

五、结语

全民法治进程与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少数民族语言是全民法治的前提因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法治教育和宣传,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設,体现法治的全民动员性和参与性,提高公民的法律和道德意识,让公民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促进知法用法的氛围,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而达到全民法治的目的。

在法治建设中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法治机关主动创建和运行民语友好型环境,提高民语服务意识,方便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可以有效地保护濒危的少数民族语言,重新焕发传承民语的勃勃生机,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为中华文化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点,真正实现“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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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N].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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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超过80种[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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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庆毕力格.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蒙古文版[J].2012(3).

[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濒危语言分布图.2009年2月.

[12] UNESCO.International Mother Language Day.Feb, 2018.ww w.en.unesco.org.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2018年3月.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8页.

[15] 中国有4亿人不能用普通话进行交流[DB/OL].新华网,2015年9月.

[16] 李占荣,唐勇.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乡村建设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N].光明日报,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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