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与医疗事故认定关联性研究

2020-11-20 09:06原子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1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关联性因果关系

摘 要 如何科学地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不仅有助于规范医疗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医疗体系不断向前推进的今天,优化医疗事故认定体系,处理好内在的因果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必要性。本文基于医疗事故的基本内涵,分析因果关系及医疗事故认定之间的关联性,对于促进该领域相关研究的深入与完善有着一定的积极借鉴意义。

关键词 医疗事故 因果关系 关联性

作者简介:原子钰,渤海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17

一、医疗事故的内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认定需要遵循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从宏观上来讲,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而造成了患者人身出现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从具体层面来看,医疗事故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开展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事故所造成的客体主要是指患者,其主要的事实是由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医疗过程当中,违法或违规而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进行医疗事故认定的过程当中,因果关系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医疗行为与患者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要基础。再进行具体的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关联性分析以及应用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首先,客观性原则。在进行因果关系与医疗事故认定关联性的应用中,应该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来进行实施。所谓的客观性原则就是因果关系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换句话说,因为医生或者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过程当中,相关的操作违反了有关规定而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违规操作与人身损害之间的这种联系是客观的、必然的,不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结果性原则。在当前的医疗事故认定中,不仅需要关注医疗事故产生的原因,还应该关注由于医生或者医院违规操作而造成损害的这种结果的程度。根据结果程度大小来进行相关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随着法律以及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围绕具体的责任界定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最后,发展性原则。因果关系与医疗事故的认定关联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外在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制度法律规定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2]换句话说,在进行具体案例分析中,除了沿用一般性的原则之外,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效地避免由于盲目的、不统一的医疗事故认定标准而给医院医生或者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客观的、以结果为导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满足新时期医疗事故认定的要求。

二、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首先,注重因果关联的客观性。在进行事故认定过程当中,因果关系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及个人才能够负损害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患者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于一方违规或者违法的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因为医疗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其所实施的是因果关系的推定以及过错推定。也就是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认定中,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3]从这一推定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损害,这一结论和有关的科学原理之间并无矛盾。那么,这一损害的事实就是医疗行为所造成的。

在当前的因果关系的关联分析中,应该从整个专业的角度,不断地考证和验证医疗事故产生之前的相关行为与医疗事故产生之间的必然性。这需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也需要经得起专业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科学认定。

其次,医方是举证的主体。之所以我国最高法将举证责任放到了医院方,主要是由于在整个医疗操作过程当中,医院拥有绝大的主动权,患者在医疗方案的选择以及相关药品的使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在进行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中,一方面需要认清医院在举证中所具有的主体性作用;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地看到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通过这种对比分析来更好地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医疗机构的取证中,从这一点来看,对医疗机构是不利的。医疗机构在整个治疗环节中应该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之间的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在进行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在一定层面上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导致了医疗机构在整个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會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各项责任。由此而引发医疗机构将赔偿转移到广大患者身上。所以,在今后的医疗机构因果关系的具体推丁中,应当慎重的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从而有效地避免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

最后,要依法、依规认定。医疗事故的认定关乎着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关乎着患者的人身保障以及医生和院方的声誉。所以,在进行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无论是在证据的收集环节,还是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推定的认定环节都应该按照程序来进行实施,避免人为干扰以及其他无关因素的干扰。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围绕因果关系与医疗事故认定关联之间的关系,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为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法律、法规、程序、环节等方面进一步的进行系统的优化。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整个医疗事故认定的科学实施。

三、因果关系与医疗事故认定关联性启示

在今后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过程当中。为了有效的避免由于因果关系推定而造成的相关被动局面,应该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問题:

首先,注重证据积累的问题。在进行医疗开展的诸多环节。一方面,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章以及操作流程来进行实施;另一方面,还需要落实好相关医疗环节的检查制度,其中包括证据的积累与查证。通过这种方式来为今后有效的避免由于医疗事故认定而可能对证据提出的相关诉求。在进行证据累积和收集过程当中。需要有效地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合理合规性,避免证据的捏造造假篡改而影响了整个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之间的客观性。在进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规避中,相关人员应该在自身的医疗风险意识方面进行强化。通过提前做好预案预判来有效地应对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

其次,注意规避相关可能存在风险。在进行医疗救助过程当中,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患者的特殊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认定中,科学处理好风险的规避问题,有效地避免潜在的医疗事故风险,在保障患者切身利益的同时,为整个医疗工作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例如,2012年1月17日,刘某华父亲刘某如因身体不适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医院(下称广外医院)治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司法鉴定结果认定广外医院承担20%的责任。在进行医疗事故风险意识的提升中,要在风险培训的意识以及风险意识提升平台的搭建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以此为依据来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实现医疗事故的降低以及医患关系的改善。

再次,注重因果关系的科学认定。在今后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事故认定的关联性分析中,相关部门应该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事情发生的真相,客观逻辑以及内在规律出发,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避免无关因素的干扰。[4]同时,还应该降低医院方的举证责任压力,有效的维持好医患医患关系的发展。科学认定离不开专业的专家队伍,所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需要在相应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相关人员的专业性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考证,促进整个认定队伍建设的稳定性,满足未来医疗事故认定对相关人员的素养要求。

最后,提升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在今后的医疗工作者以及医疗单位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从业人员综合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素养的培养。一方面,从日常的工作中进行常用法律常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地践行法律保护意识。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的推进医患关系的改善以及医生和医院人员的保护。在进行因果关系的科学认定中,应该注重因果关系必然性客观性以及发展性以原则为基础来推动整个因果关系认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5]为了更好地提升医疗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还应该以身边的案例作为重要的课题展开分析和应用研究,以此来提升整个工作的法律氛围,满足未来应对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的挑战。

总之,在今后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认定发展中,需要从证据的收集,从业的严谨,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避免由于认定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诸多影响。

四、结语

在社会民生发展过程当中,围绕医疗事故的认定方面的研究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聚焦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认定的基本内涵,探讨当前因果关系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相关的行业发展启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促进该领域相关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郭芳,田林玮.相关性与因果关联[J].中华医学杂志,20 19,99(10):790-795.

[2] 熊建英.警务大数据应用视角下的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2):41-46.

[3] 孙佑海,孙淑芬.环境健康诉讼因果关系与关联性适用混淆与破解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46-51.

[4] 唐金陵,李立明.关于循证医学、精准医学和大数据研究的几点看法[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8(1):1-7.

[5] 蔡新祝.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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