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特点分析

2020-11-20 02:03戚文闯
高教探索 2020年10期

戚文闯

摘要:民国建立后,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赋予了教授参与大学决策管理的权利,将“教授治校”的理念推向全国。其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西南联大等校也相继确立了“教授治校”体制,引领大学教育的发展。“教授治校”在近代中国的推行是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自身特点,具体表现为确立过程以“自上而下”为主,制度设计上体现分权制衡,组织形式上具有“代议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等特点。

关键词:民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特点

“教授治校”作为一种经典的大学治理模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其萌芽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其后英、德、美等国大学予以继承和发扬,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善,一直持续至今。中国近代大学是伴随着“西学东渐”而产生的,并主要通过移植、借鉴和融合西方大学的发展模式而走向现代化,在发展类型上属于“后发外生”型,无论是在形式上或内容上,均留有西方大学制度的色彩。“教授治校”的理念及其制度化设计在清末民初传入中国,并在民国的一些大学中付诸实践,对于推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转型與现代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就“教授治校”在民国的发展演进历程而言,其“成型于五四运动前后的北京大学,普遍推行于20世纪20年代,经过不断修正一直持续到40年代末”[1]。笔者通过对民国大学“教授治校”的确立过程及其实施情况的考察分析,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一、确立过程:以“自上而下”为主

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确立过程,与西方大学早期通过师生反抗教会、世俗势力而获得自治权,建立过程呈现“自下而上”的特点有所不同。中国大学属于“后发外生”型,在模仿、移植和借鉴西方大学发展模式的同时,自西式大学在中国传统儒家书院的废墟上诞生之日起,就深受政府及其教育政策的影响,呈现出政府对教育变革强控制力的特点,缺乏西方大学自治的传统与条件。民国时期,一些大学确立“教授治校”体制的过程,也主要是在政府及其任命的校长等上层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呈现“自上而下”的特点。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为教育的民主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教授治校”等民主办学的理念也被官方采纳。教育部成立之后,蔡元培就任首届教育总长,着手进行中国新式教育制度的奠基性工作,明确提出教育要超脱政治束缚的主张,“共和时代,教育家得立于人民之地位以定标准,乃得有超轶政治之教育”[2],确立了民国新教育的指导方针。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颁布《大学令》,[3]对大学的办学宗旨、系科设置、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大学除设校长和各科学长外,另须设立评议会和各科教授会。评议会为学校最高的权力和行政管理机构;各科教授会则是各学科教授、副教授参与教学管理的组织,充分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民主治校的一面,是现代所谓“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4]可见,民国时期“教授治校”的推行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启的,并为其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由于袁世凯上台后推行一系列倒行逆施的举措,蔡元培又愤而辞去教育总长一职,致使《大学令》的相关内容并未得到落实,直至1916年底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才真正实施。

北大“教授治校”的确立过程也主要呈现“自上而下”的特点,校长蔡元培是体制改革的主导者与设计者,教授群体则起辅助、推动作用。1917年3月,蔡元培主持成立了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的立法和权力机构,随后又组织成立了各科教授会,并经评议会讨论通过了《评议会规则》和《学科教授会组织法》等规章。五四运动后,鉴于政局动荡不定,为维护学校稳定,蔡元培决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授治校”体制。先后组织设立了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总务处等机构,并对《评议会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修正,于1920年9月9日公布了《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将北大首创的“教授治校”体制予以规范化。而北大“教授治校”的终结,也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倡导校长集权治校以强化教育控制,以及新任校长蒋梦麟响应中央推行“校长治校”的背景下而走向终结的,一直到抗战时期北大、清华和南开联合组建西南联大时,才始告恢复。

国立东南大学(以下简称东大)“教授治校”的建立,主要是在校长郭秉文的主持下进行的,只不过与蔡元培参照德国大学模式不同,郭秉文借鉴的是美国大学模式,注重实用主义和社会服务,在国立大学中首次引入董事会制,目的是解决东大经费短缺的问题。1921年3月16日,东大颁布《国立东南大学大纲》,设立了评议会、教授会和行政委员会等机构,规定“凡校中一切要务,悉由评议会议决,再由行政委员会执行”,教授会负责“议决章程及议事细则”。[5]交通总长叶恭绰向内阁提议创办的交通大学,也大体仿效了东大模式。由叶恭绰(兼任交通大学校长)主持制定的《交通大学大纲》规定,董事会主管筹划经费、监督财政和推举校长事宜;评议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校内各种规章的制订、各科之设立及废止和讨论一切兴废事宜,并审议财务及“董事会、校长或学校主任咨询事项”,[6]起到了对董事会的制衡作用。由于交大规模不大,教员较少,故未设立校级的教授会,但设立有各科教授、助教、讲师组成的各科教授会,具体负责各科事务的管理,各科科长也由本科教授会教授选举产生。

清华“教授治校”的确立,虽主要由留美归国的“少壮派”教授发起,但也是在校长曹云祥的同意与主持下进行的,且曹云祥“本人具有民主素养”,[7]于1926年成立了以曹云祥(任主席)、梅贻琦等七人组成的“清华学校改组委员会”,经过数次开会讨论后,依据“教授治校”的原则,制定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设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两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开启了清华“教授治校”的时代,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位清华师生心中。其后清华教授依托教授会、评议会等机构与校内外反对势力博弈,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强化对大学控制的1929年至1931年较为动荡的时期,清华教授坚守和维护住了“教授治校”的体制。清华师生之所以抵制和反抗,也在于上层的校长及其背后的政治势力没有认同清华“教授治校”的理念与传统,正如陈岱孙所说:“它反映出校内学术民主自由和官方政治控制的矛盾,意味着正在形成中的新体制和校长之间的可能的对立。”[8]直至1931年12月,梅贻琦就任校长后,清华才走出动荡的局面,迎来“教授治校”的辉煌时期。梅贻琦顺应了清华师生的民意诉求,将权力“分寄任于诸教授与各执事,诸教授与各执事尽其责于诸学子。至于因革损益之大端,猝然非常之异变,校长则于教授评议会分别与同人共商讨之”[9],在其主持下,“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得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成为一种典范。

抗日战争时期,西南联大“继承了清华、北大、南开三个学校的传统”,并形成了以“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科学民主,着重实干”为内涵的校风。[10]其中的“教授治校”主要源于清华的传统。西南联大“教授治校”的确立是在上层常务委员会的主导下进行的,常委之一的清华校长梅贻琦扮演着重要角色。清华在师生人数、经费等方面在西南联大均占据优势,且联大三大常委中的蒋梦麟(北大校长)、张伯苓(南开校长)多留居陪都重庆,只有梅贻琦(清华校长)长期留在昆明,故常委会主席一职一直由梅贻琦担任,实际充当西南联大的“校长”角色。在梅贻琦的主持下,联大的管理体制大体也承袭了清华模式,除常务委员会(下设多种专门委员会)外,设立有类似清华评议会的校务会议,作为全校的行政审议机构,由教授会选举若干人,与联大常委、院长、总务长、教务长和训导长等行政负责人组成。[11]教授会则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作为学校重要的咨询机构,不定期召开,听取常委会主席报告工作,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设施等方面,尤其是在学校面临重大问题讨论时发挥着重要影响和作用。

二、制度设计:分权制衡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2]民国时期,“教授治校”在制度设计上便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点。

1912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校长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也设学长主持一科事务。为了制衡校长及学长的权力,大学设立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作为全校最高的权力机构,其职权除审议各学科的设置及废止、讲座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外,另有审议“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而且规定凡关于高等教育的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可以直接建议于教育总长,由此也形成对校长权力的制衡。除校级的评议会外,各科设立教授会,负责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等事宜,同时也享有审议“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3]各科教授会的设立也分割了学长的权力。

1916年底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后,着手对北大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将《大学令》中体现的“教授治校”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予以落实。蔡元培认为旧北大组织系统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校长、学监等少数人手中,教授对校务不得与闻,内部管理极不协调,这种“组织形式形同专制政府”。[14]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蔡元培首先主持了新一届的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的立法和权力机构,让教授代表参与校务的决策管理;其后又建立行政会议,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和执行机构,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依据事务性质来处理各种事务;最后又设立了教务会议和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事务;另设立总务处主管全校的人事、财务等事务工作。由此形成分权制下的一种民主参与和分权管理的模式,“评议会,司立法;行政会议,司行政;教务会议,司学术;总务处,司事务”[15]。时为北大教授的顾孟余指出:“此制度之精神,在以教授治理校务,用民治制度,决定政策,以分工方法,处理各种兴革事宜。”[16]各机构人员均以教授为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使得大學的各项事务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分配。

郭秉文在东南大学推行美国大学的“教授治校”模式,内部结构也以分权管理的形式组织。东大率先在国立大学引入董事会制,但其权力并不大,为“辅助学校之进行”和“保管私人所捐之财产”的机构。[17]具体校务管理则主要由设立的评议会、教授会和行政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议事、教务和行政事宜。从而形成董事会主外(筹集经费),其他三会主内(处理校务)的权力格局。但在后期的运作中,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评议会职权渐被其全面取代,致使教授群体权力表达缺失,加上校内外各种政治势力的参与运作,终致引发了1925年的“易长”风潮。而当各方纠缠于评议会、董事会的存废问题,校内失去权力重心之时,教授会则趁机填补权力真空,并依循“教授治校”的原则理念,在1926年8月制定公布了《修正国立东南大学组织大纲》,[18]重新恢复了评议会,并取消了董事会,教授会的权力也得以空前增强,且明确细分为校级的教授会和科教授会两种,校级教授会的职权除选举校长、议决教务上的一切公共事项外,还有权议决评议会的提议事项,从而形成对评议会的制衡作用。

清华在1926年依据“教授治校”的原则,制定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设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初步确立了“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评议会相当于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为全校最高的立法和审议机构,职权范围涉及教育方针、财政、人事任免及学制等,掌握着学校大部分校政。教授会则主要负责全校的教务管理,但在大纲的“附注”中又明确规定,评议会在议决全校教育方针,各学系和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审定预算、决算等事项之前,“应先征求教授会意见”;并且当评议会议决的事项,“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复议”;对于学校大纲的修订,也“得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之通过提出,於教授会讨论决定之”。[19]通过附注的以上规定,教授会无形中起到了对评议会的制衡作用,有助于防止评议会专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清华正式改为国立大学,但并未遵照国民政府在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的规定,取消评议会、教授会,而是仍旧予以保留。至1931年梅贻琦出任校长后,教授治校体制日渐完善和巩固,迎来“校史中的黄金时代”。[20]清华社会学系教授潘光旦对于清华的“教授治校”体制作过描述:“行政上校长虽总集其成,但最后的决定却在校务会议,那是由校长、四院院长、教务长、秘书长和委员会主任共八个人所组成的一个机构……至于学校立法,则又有一个评议会。评议会是由原来的校务会议加上九个教授所组成的,这九个教授系由教授会议推选,教授会议大致每个月集会一次,他实是学校真正的权力所在。”[21]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分权制衡的特点,校务会议主管学校行政事务,评议会为最高的立法、审议机构,而当学校面临重大事务讨论时,教授会则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并可通过教授占主导的评议会对学校的行政管理、重大事务决策等方面享有支配权,实际起到对学校常规机构评议会、校务会议的制衡作用。

西南联大在常务委员会之下,也设立有多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处理各项教学、行政或应急事务。各委员会由常委会依据具体情况聘请教授兼职担任,职责主要是指导、咨询和审查,但无报酬,所设委员会多属临时性质,待事情办完之后,便会随即撤销。[36]此类以合议制为特征的各种委员会的设立,很好地发挥了教授参与校务管理的主导作用,彰显了联大民主管理的一面。西南联大的校务会议作为全校的行政审议机构,采取代议制形式,由教授会选举若干人与联大常委、院长等行政负责人组成。教授会则取合议制,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以上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联大教授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时在校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核心作用。

国立交通大学在抗战胜利复校后,于1946年2月组织成立了交通大学教授会。为求学校长久安定,又参照清华大学“教授治校”体制模式,“凡该校教务长、各院长、各系主任,均应由全体教授票选担任,采取清华大学方法,以求学校安定,并筑立学校百年大计之基础”。[37]1947年10月,交通大学正式公布了《国立交通大学教授会简章》,明确规定“凡本校专任教授、副教授均为本会会员”,教授会为“本校最高评议机构”。[38]可见,教授会不仅为全校最高审议机构,还掌握着教务行政人员的人事选举权。在组织结构设计上,也充分体现了代议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特点。

四、余论

“教授治校”确立了教授等教师群体在大学决策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开创了中国近代大学民主治校的新风尚,为大学的稳定自主和学术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推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转型与现代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需要看到,相比于西方大学教师群体通过“自下而上”的主动斗争而获得治校权力形成“教授治校”的传统,因底层基础稳固,故能稳定持久。但对于后发型的中国近代大学而言,由于传统社会中政治功能十分强大,脱离政治而谈教育,基本是“缘木求鱼”,教师群体也较少主动去争取治校权力,而主要选择被动接受,并主要在政府认可及其任命的校长的主导下确立“教授治校”体制。这种“自上而下”的形式缺乏稳定性,近代中国政局风云变幻,深处内忧外患的时局中,中央政府对教育控制的强弱时断时续,教授参与治校的权力往往会随着政府控制的强弱而呈现减增的趋势。

此外,在“教授治校”体制下,院、校两级重要事务均须经过教授为主体的组织机构,以代议制、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通过方可施行。在这种民主决策的体制之下,大学也会“像其他权威性的政治组织一样,他们必定有一种把个人对群体决策的偏好加总的方式”[39],因而办事效率要明显比校长、院长少数人专断低很多。与此同时,在政局动荡、党派纷争不断的民国时期,外部政治势力也不断向大学校园渗透介入,校园成了各派势力博弈斗争的一个舞台,并深刻影响着教授的治校行为。教授们会因“政治、思想、年龄、工作、学科的不同,也自然而然形成若干团体”[40],教授群体的分裂组合容易引发“学阀之养成,学潮之起伏,学系交攻”等问题。顾颉刚在回忆北大时就曾指出,蔡元培“定出教授治校的办法,因此教授就有了权。权之所在成了争夺的目标”[41]。这种内部争斗又会造成合议之决议难以定论,致使决策效率大受影响。可见,民国时期“教授治校”在一些大学的推行与实践,虽然在推动教育民主化,维护大学独立和反抗外部势力干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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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