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甜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00)
在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国内弱势群体打造良好出行环境,其中政府部门要为社会各界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因此,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市政道路设计工作更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为其出行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所以,在市政道路设计工作中要多方位全面的考虑无障碍通行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对市政道路的设计加以优化。
在城市建设工作中,要结合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为其提供更好地生活、出行环境。在市政道路设计工作中就要充分考虑如何更好的实现无障碍通行,关注无障碍设计及相关设计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弱势群体出行阻碍,为其构建良好活动空间、提供社会关怀。
市政道路无障碍设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弱、病、残、孕群体,为该群体提供更为便利出行条件是其最终实现目标。为了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的作用,更好的完成无障碍设计工作,就应结合老、弱、病、残、孕群体的自身群体特点,依据各个群体的不同需求进行无障碍设计[1],从而为该群体打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根据最新相关研究及规范要求,无障碍设计原则[2]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安全性;老、弱、病、残、孕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如果无障碍设计不能充分保障安全性,那么就难以实现真正地“无障碍”。其二,无碍性;无碍性主要指无障碍设计要具有畅通性,要在设计中构建完整的畅通出现环境。其三,可用性;在无障碍设计工作中一定要保障无障碍设计具有实用性,不能为了“规定、美观”等因素,忽视老、弱、病、残、孕群体的实际需求;其四,可接入性;如果新设计的无障碍设施不能与大众居住、工作、娱乐环境的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连,成为一个完整的无障碍体系,那么必将难以满足实际使用要求,势必会导致该段无障碍设计形同虚设,无法达成预期设计目标。
要想为老、弱、病、残、孕群体构建更为良好出行环境,就要在市政道路设计工作中结合不同群体的通行要求进行具体设计。例如,针对视觉障碍人群,应在小区、路口、单位、公交车等特殊部位设置提示盲道,其余部位设置行进盲道,并努力完善盲道布设,避免盲道的错误引导及缺失,保证盲道的平整性及畅通性,为视觉障碍人群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依据;对下肢障碍人群及有行李箱、小型带轮车、推车等通行要求的群体,台阶处及坡度较大的道路均不适宜其出行,应在道路设计工作中尽可能保证道路的设计坡度可以更好的满足轮椅、行李箱、自行车、婴儿车等的通行,同时在有台阶处设置无障碍坡道;针对存在语言障碍及读写障碍的群体,应结合实际环境设置明确的指示牌,并以文字与图画相结合的形式呈现,确保存在语言障碍及读写障碍的群体可以看得清楚、明白,从而正确引导出行。
道路交叉口对于老、弱、病、残、孕群体而言,存在一定的通行困难。针对老、弱、病、残、孕群体需求[3],在道路交叉口设计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异形交叉口的设计,保证行驶车辆在交叉口范围内具有良好的视野,对交通流较为复杂道路交叉口做好车辆导流,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信号灯,使其配合地面导线更好的组织交通,减少老、弱、病、残、孕群体通行难度。同时,结合视觉障碍人群的特点,应设置提示盲道提醒视觉障碍人群即将进入道路交叉口,必要时可安装语音系统进行语音播报,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提示盲道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自动格挡,红灯时格挡升起防止盲人闯入交叉口,绿灯时格挡下降,提示残盲人可以正常通过。
要想更好地在市政道路设计中进行无障碍设计,就要在设计工作中对多种资源加以优化整合。在没有设置无障碍设施的道路内增设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并结合国家资源不断扩大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覆盖范围;在新建项目中进行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并与现有无障碍设施完美结合,使其构成连贯的覆盖网络。在未来的工作中,应充分领会无障碍设计的重要性,增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一步实现无障碍设施的全面布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有效性、实用性及实际使用率,更好地进行现代社会民生项目建设。
由于针对弱势群体相关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决定了政府要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推动作用,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市政道路设计工作更应在设计过程中体现出社会关怀。在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应结合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以便更好地实现弱势群体的无障碍出行,为全社会构建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从而为社会各界人士在关爱弱势群体方面做出积极的表率。对于特殊群体而言,要在精神上平等对待,不使其因同情与歧视消磨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