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努斯敕令》对罗马帝国埃及行省税收制度的影响

2020-11-25 02:40常源远
中国民族博览 2020年10期

【摘要】公元3世纪初,卡拉卡拉皇帝颁布了《安东尼努斯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民。从理论上讲,帝国民众政治身份、法律地位的变化会对埃及行省的税收制度产生不可忽视的冲击。然而,众多考古资料证明,埃及行省的税收制度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土地税与人头税这两项主要税种的征收制度基本没有受到《安东尼努斯敕令》的直接冲击,其他税种也基本保持稳定。这种现象折射出了《安东尼努斯敕令》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罗马公民权的内涵。

【关键词】安东尼努斯敕令;罗马公民权;土地税;人头税

【中图分类号】k411 【文献标识码】A

一、绪论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Caracalla)皇帝颁布的《安东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niniana,下文或简称“敕令”)把罗马公民权赐予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安东尼努斯敕令》深远地改变了罗马帝国埃及行省的希腊人、埃及本地居民的政治身份与法律地位。奥古斯都皇帝开创的税收制度大体可以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分为土地税(tributum soli)与人头税(tributum captis);间接税有关税、解放奴隶税、遗产税、营业税、各种杂税等。[1]纳税人的政治身份与税收制度有着较强的关联度,决定了其是否在某税种的征收范围之内是否享有优惠税率。

从理论上讲,罗马帝国埃及行省所辖民众大规模的政治身份、法律地位变化(获得罗马公民权)会对埃及行省的税收制度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观点恰恰与之相反:由于罗马帝国埃及行省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安东尼努斯敕令》带来的纳税人身份变化并未对埃及行省的税收制度产生较大的冲击。敕令颁布后,埃及行省的税制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因此而出现明显的变化,税收额度并没有因敕令的颁布而明显增加。

国内外目前尚未出现关于《安东尼努斯敕令》对罗马帝国埃及行省税收制度影响的专题研究,不过,一些国内学者们在相关研究中涉及了《安东尼努斯敕令》对罗马帝国整体税收制度的影响。厉以宁在《罗马—拜占庭经济史》一书中简要提及了敕令对遗产税的影响,认为扩大公民权的授予范围增加了帝国遗产税的收入,但并未对占据古代税收绝对主导地位的税种——土地税与人头税(占税收总额的90%以上)可能受到的影响发表观点。[2]刘小青的《“安东尼努斯敕令”新论》作出了敕令并不能使皇帝有效增加物质收益的推测,虽然该推论与本文的观点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由于其文章主题的限制,其分析过程较为简略,缺乏对帝国税制的整体深入梳理与切实的史料支撑。[3]

国外学界在该主题周边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如关于《敕令》的公民权授予范围的讨论;埃及行省的基本税收制度、社会结构、行政管理体制与改革。在埃及出土、经国外学者整理后发表的莎草纸文献中,罗马时期,埃及行省的税收单据、财产申报书等相关史料非常丰富,其原文可以通过数据库进行精确检索。这些一手史料与国外学者的学术成果为本篇论文的研究提供了辅助。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分析安东尼努斯敕令在罗马埃及行省的实际公民权授予范围,同时简要描述埃及的社会经济概况;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术成果与相关史料,通过前后史料对比,逐一分析各税种所受的影响,对本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论证;最后进行总结。

二、公民权授予范围

本文的第一个任务是要研究清楚《安东尼努斯敕令》在埃及行省的实际公民权授予范围。罗马埃及行省的社会结构主要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亚历山大里亚市民与罗马公民,二者地位与待遇相同,亚历山大里亚市民拥有一定的自治权。第二等级是希腊城市(Greek cities)市民,其地位类似于亚历山大里亚市民;第三等级是城市居民(Metropolites):亚历山大里亚以外的埃及行省被划分为40个地区(nome),每个地区拥有一个中心首府城市,中心城市管理周边的乡下区域,其市民属于“城市居民”等级。与乡下的埃及原住民相比,城市居民享有一定的特权,但地位不及罗马公民、亚历山大里亚市民和希腊城市市民,该等级的民众直到2世纪末3世纪初才获得自治权;第四等级是乡村居民,他们大多数是埃及原住民,居住在城市以外的乡村地区,基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与经济特权。不同的阶级对应不同的税种与税收优惠(下文会详细提及)。[4]因此,研究埃及行省的公民权授予范围实质上就是研究哪些阶级在安东尼努斯敕令颁布后获得了罗马公民权,哪些阶级被排除在公民权授予范围以外。

埃及Apollonopolites Heptakomias地区发现的P.Giss. 40号莎草纸文献是研究該问题的重要史料,该文献是一份法律文书,记载了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3条敕令与1封书信选段。第一条敕令即为安东尼努斯敕令的原文。其原文由Paul M. Meyer教授于1910年整理发表。[5]F.M.Heichelheim在1941年的《埃及考古学杂志》(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上发表了P.Giss.40号文献的英文译本。关于公民权的授予范围,敕令中是这样描述的:“我宣布将罗马公民权授予给罗马世界除了被征服者以外的所有民众。”(I grant,therefore,to all free persons throughout the roman world the citizenship of the Romans,no other legal status remaining except that of the dediticians.)[6]由此可见,《安东尼努斯敕令》在埃及行省的公民权授予范围是“除了被征服者(dediticius)以外的所有人”。因此,搞清楚埃及行省“被征服者”的具体身份与定义是解决埃及行省公民权授予范围这一问题的关键。根据盖乌斯(Gaius)与李维等罗马历史学家、法学家的定义,“被征服者”没有任何的政治权利,他们的命运完全任由罗马人摆布。A.H.M.Jones认为,在被罗马征服之初的短暂时间内,行省居民的身份是“被征服者”,当罗马当局依照行省法(Lex Provinciae)授予他们自治权后,由于获得了一定的政治权利,就不再是“被征服者”了。简言之,享有自治权的行省居民不是“被征服者”[7]。3世纪初,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皇帝(Septimius Severus)改革了埃及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各城市建立了城镇议会(boulai),授予地方城市以充分的自治权。但与此同时,广大居住在乡下的埃及原住民(the Egyptians)既没有希腊化,也没有罗马化,他们并不属于任何城市社群,没有参与地方政务的权利,仍然直接向帝国官方承担义务。由此可以做出推论:在《安东尼努斯敕令》颁布时的212年,埃及行省的城市居民获得了自治权,因此已不再是“被征服者”,居住在乡村的大量埃及原住民由于没有获得自治权,所以仍然保留了“被征服者”的身份。《安东尼努斯敕令》的公民权授予范围只扩大到了城市居民一级,不附属于城市社群,未获得自治权的埃及原住民并没有依法取得罗马公民权。

帝国官方为何在“行省罗马化”的大潮流中坚持将埃及原住民排除在城镇议会、地方自治权之外,保持其“被征服者”的法律地位政治身份?为何限制埃及行省的公民权授予范围,拒绝将公民权授予绝大多数埃及原住民?对于该问题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埃及原住民难以管控,罗马化程度有限,因此只能采取壓制性统治政策,不能授予其自治权,仅与埃及行省上层的希腊精英群体合作即可。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塔西陀记载的奥古斯都皇帝的想法,可以用来解释第一种观点:奥古斯都认为,埃及是一个“难以进入、生产粮食、被教派纷争与宗教狂热所扰乱的省份,对法律与官员的权威一无所知”。第二种解释主要从帝国统治者的经济考量方面入手,主要观点为:埃及是罗马皇帝的私人领地,经济地位极为重要,是帝国的两大粮仓(阿非利加与埃及)之一,手工业发达,每年的东方贸易为帝国官方带来巨额海关税收(四分之一税),埃及出产的粮食直接运往罗马城,供应罗马城的居民。埃及行省的社会是否稳定、皇帝对埃及行省的控制是否牢固直接关系到帝国的财政收入多寡与皇帝个人权威的稳固与否。奥古斯都将埃及列为皇帝的私人领地,明令禁止元老阶级进入埃及,派出出身骑士阶级的官僚掌管埃及的行政事务,限制地方城市的自治权利,通过种种手段将埃及行省的政治经济大权与人口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奥古斯都后历代皇帝均沿袭了他的压制性政策。第三种观点是从政治层面,即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为出发点来进行论述的,在某种程度上与第二种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前文提到过,由于埃及行省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罗马皇帝们均延续了奥古斯都加强管制的埃及治理政策,就连在埃及行省建立城镇议会,授予地方城市自治权的塞维鲁皇帝也不例外,如果将乡村地区的大量埃及原住民纳入地方自治体的范围之内,就会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这些不再是“被征服者”的原住民便会向地方自治城市承担一定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利,罗马当局对这些重要农业人口的控制力就会减弱,长远来讲会扩大埃及行省的地方权力,不利于皇帝们对埃及行省的全方位管控。

三、土地税所受的影响

土地税(tributum soli)是埃及行省的主要税种。奥古斯都创立的埃及行省土地税收制度将埃及行省的土地分为公有土地(ge demosia/ager publicus)和私有土地(ge idiotike/ager privatus),其余方面基本沿用了托勒密时期的税制。[8]两种类型的土地负担不同的税率。奥古斯都改革之后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托勒密时期的军人安置土地(catoecic),该类土地在奥古斯都改革后可以随意买卖;二、私人购买的国有土地(罗马公民、希腊城市居民metropolites享有优先购买权,埃及本地乡下人无权持有私有土地);三、托勒密时期的少部分神庙地产,其耕种者为本地佃农。[9]根据Rowlandson与Monson等学者的研究,罗马统治时期的大部分埃及土地属私人所有。与公有土地相比,私有土地享有较为低廉、稳定的税率——1阿尔塔巴(artaba,干量单位,1阿尔塔巴约等于27.13L)税[10],虽然每年的税率根据尼罗河的泛滥程度会有所差别,但基本稳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每阿罗拉(aroura,面积单位,1阿罗拉约等于2756.5m2)的土地需要缴纳的实物税在1~2阿尔塔巴之间,波动较小,约等于全部收成的10%~20%。[11]南埃及出土的一份公元45年的土地调查书记载,当地78%的土地为征收1阿尔塔巴税的私有土地,在这78%的土地中,56%的税率为1阿尔塔巴/阿罗拉,21%的税率为四分之三阿尔塔巴/阿罗拉。[12]私有土地的税收存在着一些土地持有人的政治身份带来的例外,主要有二:第一个特例是亚历山大里亚公民与罗马公民在除亚历山大里亚城市所辖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持有的部分私有地产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城市市民(metropolites)所持有的部分私有地产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优惠程度不及罗马公民。在Thmuis(Mendesios)地区出土的P.Ryl.2 216号文献记载了当地一份二世纪晚期的土地税收普查清单,其中记录到对亚历山大里亚公民(Alexandrians)收取2德拉克马的优惠税率,对城市居民(Metropolites)收取3德拉克马的优惠税率。亚历山大里亚公民权与罗马公民权享有相同的特权,[13]因此可以作出罗马公民同样享有土地税收优惠的推论。第二个特例是亚历山大里亚周边的城市直辖领地完全由其市民持有,免于向罗马当局缴纳土地税。公有土地(ge demosia,/ager publicus)主要分为国有土地、皇家土地(ge basilike)与部分神庙地产(hiera ge),由世俗当局/神庙祭祀租给被称为demosioi georgoi的当地佃农(即埃及本地人)耕种,大多数的神庙土地被当作普通的公有土地进行管理,少数神庙土地的地位等同于私有土地。[14]与私有土地低廉且稳定的税率相比,公有土地的税收负担沉重且多变,其具体税收额视每年的年景而定,类似于西西里的什一田的制度,由每年一次的财产审查(census)核算税额。公有土地的具体税率介于2阿尔塔巴/阿罗拉至5阿尔塔巴/阿罗拉之间,上限与下限差距大,约等于全部土地收成的20%~50%。[15]关于土地税的支付形式,由于通货膨胀严重,塞维鲁王朝后(212年前后)实物支付占绝对主导。[16](g p99 100)总的来说,罗马埃及行省的土地税收制度的基础是土地的所有制类型(公有还是私有),公有土地税率远高于私有土地,同时,私有土地持有者的政治身份会带来一些额外的税收优惠。

以上为笔者对埃及行省土地税收制度的梳理,下面结合史料证据研究《安东尼努斯敕令》对埃及土地税收制度的实质性影响。

Arsinoites地区出土的P.Cair.Isid.11号莎草纸文献是一份税收单据,收录了公元308—309年当地两个村庄(Karanis与Horiodiktia)的税收状况,[17]Roger S.Bagnall将其中的数据初步整理发表。[18]根据笔者的进一步翻译、整理与计算,Karanis的公有土地面积为717.83阿罗拉,公有土地收取的总税额为1448阿尔塔巴的小麦,合2.02阿尔塔巴/阿罗拉(小麦);Karanis的私有土地面积为480.63阿罗拉,私有土地收取的总税额为1189阿尔塔巴大麦(即644阿尔塔巴小麦),合1.34阿尔塔巴/阿罗拉(小麦)。Horiodiktia的公有土地面积为1288.83阿罗拉,公有土地的税收总额为3079阿尔塔巴,合2.39阿尔塔巴/阿罗拉(小麦);Horiodiktia的私有土地面积为1731.69阿罗拉,私有土地的税收总额为2526阿尔塔巴大麦(即1368阿尔塔巴小麦),合0.79阿尔塔巴/阿罗拉(小麦)。这份税收收据记录的公私土地税率差距基本与奥古斯都税制相吻合,直接证明了 “公有土地远高于私有土地” 这一根据土地所有制类型进行差别化征收的税率一直延续到了《安东尼努斯敕令》颁布后几十年的四世纪。

(二)入境税

埃及行省的另一大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是东方贸易的商品入境税(税率为25%,故又称四分之一税)。[30]埃及行省的红海—印度国际贸易非常繁荣,每年从印度次大陆安全返回埃及红海沿岸各港口的商船不少于100艘,可能超过200艘。据斯特拉波记载,每年从埃及红海沿岸的米奥斯-赫耳墨斯港一地驶向印度的商船就多达120艘。每年红海贸易进口商品在亚历山大里亚的售价可能超过10亿塞斯特斯。繁荣的红海贸易为罗马当局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据邓肯·琼斯估计,奥古斯都时代埃及每年从红海贸易中可获得至少7740万塞斯特斯,约占埃及年财政总收入的30%。《安东尼努斯敕令》的颁布完全没有影响到该项税收。[31]

(三)其他

其他诸如1%消费税、关税、释奴税、营业税、商品税、拍卖税、王冠金等税的征收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政治身份没有关系,不受安东尼努斯敕令颁布的直接影响。

六、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安东尼努斯敕令的公民权授予带来的政治身份、法律地位的变化并没有理所当然地明显影响埃及行省的税收制度。敕令颁布后,原有的税收制度基本保持稳定;罗马公民先前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如上文分析中提到的罗马公民免缴人头税、土地税的优惠税率等特权)反而消失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要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安东尼努斯敕令》颁布不久后,帝国就进入了战火纷飞、政局动荡的“三世纪危机”,经济萧条,军费暴涨,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下,未受战火侵袭的埃及行省对帝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性便越发凸显。从理论上、法律上来讲,扩大埃及行省的罗马公民权授予范围会使得纳税人减少,扩展税收优惠、税收特权,进而会影响到埃及行省的税收总额,进一步加剧帝国的财政危机。总之,收足税额是统治者的刚需,扩大公民权的授予范圍便会与之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统治者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罗马公民税收减免特权的消失与学术界的一个通行观点不谋而合,从经济税收领域佐证了该观点:《安东尼努斯敕令》广泛授予罗马公民权的做法使得罗马公民权失去了以往的意义,“罗马公民”的身份不再是特权阶级的象征,不再附有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不再是社会阶层划分的标志。罗马公民失去了投票权、上诉权等政治权利,同时也失去了税收减免这一经济特权。正如罗斯托夫采夫在其著作中所说的:“《安东尼努斯敕令》把罗马公民资格赐给了每一个人,赐给了形形色色的人,反而使罗马公民权失去了重要性。于是“罗马公民”便仅仅只是一个称号了,它成了整个罗马帝国任何一个居民的同义语。”[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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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源远(2000-),男,汉族,河南濮阳人,本科,研究方向:世界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