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如何准确拟定信用证条款

2020-11-26 00:28潘华键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8期
关键词:货值单据信用证

文/潘华键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需细致、审慎地审核开证条款,识别条款风险,评估风险的类型以及风险等级,并根据申请人的开证本意准确地拟定信用证条款,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开证行在开证时,如何根据申请人的开证本意和条款的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出最适合的信用证条款,以达到准确反映申请人的开证本意、维护申请人利益、提高客户满意度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三个具体的实务案例,探讨开证行处理开证条款问题时的思路。

案例1:保单/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匹配关系

情景还原

信用证分A、B两部分支取。A部分的汇票金额为货值的95%,同时要求提交金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保险单据。

条款分析

信用证分A、B两部分支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货物为铁矿石、有色金属、煤等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信用证中。一般A部分支取90%或以上的货值,B部分为尾款,在大宗商品的最终价格确定后,或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支取。

在上述条款中,A部分汇票金额为货值的95%,没有明确发票金额;而信用证对保单金额的要求为发票金额110%。那么,如果实际交单时A部分的发票金额等于货值的95%,则保单金额等于货值的104.5%,而不是常见的110%货值。而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部分的保单金额为110%货值,其中的10%的投保加成实际上是将申请人的预期利润和开立信用证有关前期费用加入货价内一并进行投保,以便在货物遭受损失时,申请人获得足额赔偿。UCP600第28条Fⅱ款亦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且CIF或CIP价格确定的时候,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从本案信用证对保单金额的要求看,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显然与实务常见做法存在差异。那么,这一条款是否确实是申请人的本意呢?这是需要开证行通过询问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本意有以下两种可能情况:

情况一:保单金额需等于货值的110%。这与上述实务中常见的做法一致。而如按照原表述方式,则会出现投保金额少于申请人预期,从而在货物出险后面临不能获得足够赔付的风险(获得的索赔低于其所遭受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信用证的保单金额改为110%货值。

情况二:保单金额确实是发票金额的110%。这时无需改动条款,但需要提示申请人,倘若信用证对发票金额没有规定,则来单时的发票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将导致保单金额的不确定。

案例2:发票显示固定金额扣减时,货物数量上下浮动幅度与金额溢短装的匹配关系

情景还原

开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如下:

32B:866250美元

39A:10/10

45A:货物:散装水泥

单价:每吨38.5美元

数量:25000吨

货值:962500美元

46A:发票,显示预付款扣减额96250美元

47A:无溢短装条款

条款分析

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货物数量的上下浮规定是否正确表达了申请人的本意。上述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单位为吨,根据UCP600第30(B)款,货物数量适用于5%的溢短装幅度;但从实务看,此类条款的申请人本意大多为要求货物数量上下浮10%。因此,该条款可能未能正确表达申请人的本意。

二是信用证金额溢短装与货物数量上下浮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正确。该开证条款同时存在发票显示固定金额的预付款扣减条款和溢短装条款。在实务中,部分货值在证外通过预付款的形式进行支付经常发生。其表述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即固定货物价值比例在证外支付,以及固定金额在证外支付。在假设单价没有溢短装的前提下,对于第一种情形,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幅度与货物数量的上下浮动幅度需保持一致;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两者并不是简单的等同关系,而是适用以下公式:

根据公式,如果保持数量上下浮5%不变,则该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应为5.556%。因此,上述开证条款的信用证金额溢短装与货物数量上下浮比例是不匹配的。这一方面产生了原信用证条款是否确实是申请人本意的疑惑;另一方面,信用证条款前后不匹配将可能导致后续不必要的纠纷、修改,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及延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本意有以下三种可能情况:

情况一:货物数量的上下浮为10%,信用证金额随货物数量相应浮动。需要在信用证内对货物数量的10%溢短装进行明确规定,以排除UCP600第30(B)款的适用。如在数量25000吨后加上(+/-10%),且根据公式进行计算,信用证金额溢短装约等于11.112%。

情况二:信用证金额要求10%的上下浮动幅度,货物数量随信用证金额相应浮动。此时根据公式进行反向推导,可知货物数量的上下浮为9%,应在货描数量加上(+/-9%)。

情况三:货物数量要求5%的上下浮动幅度,信用证金额相应浮动。此时根据公式进行计算,信用证金额溢短装应改为5.556%。

案例3:运输单据名称与运费表述的匹配关系

情景还原

海运提单(OCEAN B/L),显示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

条款分析

在实务中,小批量杂货一般使用班轮运输,进而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大宗商品一般使用租船运输,进而要求提交租船提单。该条款同时使用了海运提单的单据名称与租船提单特有的运费表述方式。那么,申请人的本意是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还是租船提单呢?这一条款是否确实已经表达出申请人的本意呢?这需要开证行通过询问申请人做进一步了解。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本意有以下两种可能情况:

情况一:要求提交租船提单。UCP600专门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标题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进行了描述:第20条对提单使用了B/L的表述方式,第22条对租船提单使用了CHARTER PARTY B/L的表述方式。为使信用证条款前后之间保持一致性,应将条款中的OCEAN B/L改为CHARTER PARTY B/L。但对于这一改动,有人可能会因UCP600及ISBP745中均有“无论名称如何”的措辞而提出质疑,认为此种改动没有必要。实际上,国际惯例的措辞应理解为在到单环节,无论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为B/L、CHARTER PARTY B/L、TANKER B/L或其他单据名称,只要运输单据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或显示对租船合同的任何援引,就将依据租船提单的标准进行审核;而在开证环节,则应避免运输单据名称与运输单据的显示内容出现不匹配的情况。退一步来说,如果不改动原条款会产生什么影响呢?由于原条款在审单时仍依照租船提单审核,该条款并没有改变申请人的本意,对申请人的利益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属于信用证条款前后不匹配的范畴。

情况二:要求提交海运提单。由于ISBP 745第E1 b段规定,提单不得含有任何租船合同的信息。因此运费表述应改为海运提单应有的“运费预付”或“运费待收”,以使条款前后匹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改动原条款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鉴于ISBP 745第G2 b段关于“运输单据显示……‘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之类措辞,无论名称如何,都表示该运输单据受租船合同约束”的规定,该条款将被视为租船提单,审单时按照租船提单的要求进行审核。而租船提单和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在签署方、显示承运人名称、卸货港等诸多地方均有明显不同。例如,实际来单时提单并未显示承运人的名称,但由于该提单将按照UCP600第22条租船提单进行审核,该不符点将不成立,申请人将需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条款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信用证的货物是小批量杂货且出现此类条款,开证行需要格外注意条款是否符合申请人的本意。

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第iv.段规定,“各有关方如对信用证或修改申请,以及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的开立的细节加以谨慎关注,审单阶段出现的许多问题能够得以避免或解决。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审慎考虑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单据的出具人、单据的数据内容和单据的交单期限”。在实务中,开证人员亦需细致、审慎地审核开证条款,识别条款风险,评估风险的类型以及风险等级,并结合申请人的开证本意,准确地拟定信用证条款,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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