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制度及其继承的研究

2020-11-26 16:18
新商务周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继承人财产法律

1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理论基础

1.1 网络虚拟财产独有的特征是其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及其和用户的交易都依附于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空间服务功能。这种特征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物”的属性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完全的债权性质的财产权或者具有部分债权的属性。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并入现有法律体系内的最大障碍。所以现在很多学者主张新设“虚拟财产权”,对网络空间的电子邮箱、网络虚拟财产等进行法律保护。但笔者认为:现有的财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可以包容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的,同时只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空间载体和网络虚拟财产财产相互分离,才能正确地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分析的两个前提。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的出现,比如网络账号,网络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甚至微博上的粉丝量,一些软件上的使用痕迹等。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也早已突破传统观点的范畴了,同时相对于探讨创制一整套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来说,对《物权法》稍作变动,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的成本较低、可行性高,因此,可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根据物权保护原则对其进行规范。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是个新兴事物,其财产的归属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如房产、存款、股权等继承具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早期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较为混乱,一般没有明确定义,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比较难确定。比方说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人与网络运营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网络公司说网民对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只有使用权而非拥有权。就需要确定网民在申请网络账号时的用户协议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这个问题不明晰,就难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以及后续的继承法律关系。

现如今“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观点已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而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财产归属权问题一直是处于变化之中的,紧紧围绕社会的发展而动态可变。

2 国内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分析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的人因死亡而把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活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现如今,互联网领域的高速发展态势,社会上所存在的网络虚拟财富也越来越多,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机制却不甚完善。在此前提下,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问题亟待解决,为此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将其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是极有必要的。

2.2 国外关于虚拟财产的制度

德国通过《德国传媒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德国在处理的网络虚拟事宜时,是将虚拟财产等同于传统财产一般,将其放在同等的位置上进行处理,在网络用户死后按照一般继承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在确认其金钱价值后,在网络用户死后10年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的继承权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认为这些虚拟财产的存在,是具有十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因而,他们会选择通过书写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虚拟财产分配给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韩国政府则在跟随时代步伐的同时,逐步研究并制定出了一套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条款,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等同于传统货币的价值。韩国的电子竞技的发展位居全球首位,正是由于韩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竞技产业的高度发达,迫使韩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进步。同时,目前韩国正在酝酿出台博客、迷你小窝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的指导方针。英国尤其支持韩国的虚拟财产条款。对于英国公民而言,他们普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十分重视。早在网络大力发展之初,在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的议会中就颁布法律,规定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的一部分的财产继承问题,其继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照片、视频等。此条款虽然主要是面对用户的网络虚拟资料等内容,未充分考虑网络运营商的合法利益,但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极大的引起了全社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广泛讨论和重视,从而推动了美国其他各州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继承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2.3 国内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现状

相对国外发展迅速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式,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式还有待完善,还有许多的不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的迅猛性,导致法律的制定跟不上实际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不能满足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市场财产的热度、财产的数量、财产的等级、用户的成本等。对其价值进行认定、分割也存在着很高难度。网络用户通过设置密码的虚拟账户存储的信件、照片、日志等未公开信息属于涉隐财产,是否可以继承,在学术界尚存在争议。

2.4 第三方机制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这是在借鉴和汲取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处理办法及措施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新型尝试和探索。第三方机制,是指可以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服务网站,通过引入权威性公证机构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自由进行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民法总则》中对于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项具有高度前瞻性的立法成果。我国《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而《继承法》第3条第七款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极大的展现出立法的灵活性,而网络虚拟财产是符合规定的。

3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3.1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地位

虽然《继承法》及其意见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为办理继承公证提供指导性帮助,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尤其是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这是在法律层面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

3.2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主体范围

正因如此,大多数网络用户为保障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以及更有个性地进行网络交流等活动,纷纷采用虚拟身份进行交流,如“昵称”,“网名”,“艺名”等。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虚拟财产难以确定继承主体身份。因此规定网络用户进行网络活动的账号实行实名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网络运营商应到严格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尤其是网络安全问题频出的情况之下。如果运营商未严格保管用户的信息资料,若未经用户同意许可擅自泄露用户信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赔偿责任。或者说网络个人信息有相关部门统一保管,各网络运行商只有验证权和借用权。

3.3 网络虚拟财产与隐私权冲突调整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和用户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有人继承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虚拟财产,使这些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能够更好的发挥,而不至于没落。此外,继承人往往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因此也是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权的最佳选择。而且,为了防止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网络运营商必须要和继承人签订公正有效的保护协议,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遭受侵犯,网络开发运营商可以与继承人签订双方保密协议,对要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保密协商,如有违反,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互联网领域的高速前进,网络虚拟财产和每一个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重要,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既具有物权特性也具有债权的表征,但总的来说可以将虚拟财产看作一种新型的“无形财产”,具有可继承性。但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却迟缓许多,无法满足社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合理顺利继承的法律需求。首先,政府应当合理调研,提高立法效率,完善《继承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障。个人应当增加网络虚拟财产敏感性,从主观上强化财产意识。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受到政府和用户共同的监督和制约,行业内公司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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