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惩冒用身份行为

2020-11-28 07:18史奉楚
方圆 2020年21期
关键词:身份证件身份证惩戒

史奉楚

11 月1 日,陕西西安建筑工司先生在为家人办理低保时,意外得知自己名下有12 家公司。查询得知,这些公司都是网络科技公司,均在2019 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共计2400 万。司先生称,2018 年丢过身份证,怀疑个人信息被人盗用。

近年来,冒用身份行为屡屡被曝光。一些“被结婚”“冒名顶替上学”“被法人”等事件既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被盗名、冒名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他人的人生和前途被“替换”。因而,非常有必要用刑法利剑惩戒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盗用、冒用身份行为。

据报道,2020 年6 月份,河北邯郸一未婚女子胡娟在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已经与不认识的两名男子“结婚”两次,严重影响了其名誉、工作和生活。而贵州的王伟因九年前丢失了身份证,发现自己“被入职”了数十家公司,还是其中一家杭州公司的法人代表,一家杭州公司的监事。而“被开房”“被通缉”“被贷款”事件,更是时有发生。可以说,冒用身份行为,已经成为一大公害,不慎丢失身份证件的人有理由担心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

所谓冒用、盗用身份,指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盗用、冒用身份现象凸显出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审核把关不严,其理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堵上漏洞。但更应认识到,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人才是最该受到惩戒的始作俑者。只有严厉惩戒这些故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从事各项活动时不欺不诈,尊重规则。

一般来说,冒用身份与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有所不同。冒用身份行为往往是利用捡拾、盗用的身份证、驾驶证等,在办理有关事项时瞒天过海,办理有关事项的管理部门和被冒名者都是被害人,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冒名。而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中,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乃至互相勾连,即户籍、教育等部门可能明知顶替行为而予以默认甚至“配合”,且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顶替。此外,冒用身份与伪造证件也有本质区别,冒用身份者冒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伪造证件行为则可能伪造并不真实存在的身份。

也就是说,冒用身份与冒名顶替和伪造证件行为有着不同的内涵。如前所述,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行为可能不存在被害人,即行为人伪造的身份在现实中未必存在。而冒用身份行为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又侵犯了真实身份者的合法權益,危害更大。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冒用,则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如“被贷款”“被老板”后可能面临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成为背负“污点”的老赖。“被结婚”“被上学”更会导致自己无法结婚,无法入学,甚至本来美好的未来被“替换”。因而,非常有必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进而严惩冒用身份行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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