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尸检报告证据的运用

2020-11-29 14:57韩宇川
法制博览 2020年24期
关键词:作案工具创缘创口

韩宇川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青肿能反映被害人生前被侵害的客观事实

皮肤、粘膜青肿在命案审理上具有独到的作用。青肿只发生在活人身上,有着发生、发展、消退的生理过程,人一旦死去,血液在毛细血管内停止流动,青肿便不再进一步发展,故青肿客观记录着被害人生前一段时间内所受到的伤害情况。青肿在命案审理中可提供二方面的价值:一方面,青肿的颜色因内含血红蛋白的代谢变化而在不同时间阶段呈现不同变化,青肿刚形成时是鲜红色、暗红色、青紫色,数小时至一天后呈现暗紫色,2-3天在胆绿素作用下变为青绿色,5-6天变为黄绿色,7日左右变为黄色,2周左右消退,但不同的人青肿消退的时间不尽相同,身体素质好的人三四天即可消退。虽然根据青肿的颜色不能准确的判断其形成的时间,但一处棕黄色的青肿绝不会是在一天之内形成,尸体表面遗留的多处不同颜色的青肿可反映死者生前一段时期内间断受侵害的事实,而尸体留有红色青肿可反映死者在遇害前数小时内受到的侵害,故青肿的颜色仍然可对伤害产生时间提供重要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青肿发生的部位、形状提示其产生的原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依据,如尸体阴部、大腿、乳房处的青肿提示死者生前受到过性侵,尸体肩甲骨突出部位的青肿提示死者生前曾被按压在地上,尸体手臂上的青肿提示死者生前胳膊被扭拧过等等;斑块状青肿提示系由手指暴力捏掐或硬物点状碰撞形成,条索状青肿提示系由电线、荆条等长条状物打击形成,青肿上的花纹可提示致伤物品的特殊属性如带花纹的皮带等。

笔者讨论过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四岁儿童,尸体的血液里、胃里有大量的酒精,检察院指控死者生前被被告人强行灌入白酒,而被告人辩称死者生前出于好奇,自己喝下的白酒,而非其强行灌酒;暂且不论四岁孩童主动喝下大量高度白酒符不符合常理,仅尸检发现死者脸颊部口腔内两侧粘膜有多个斑块状青肿,且颜色新鲜,支持死亡前数小时内形成,综合考虑青肿的形成位置、形状、颜色、个数,可支持死者生前数小时内被他人用手指掐住脸颊,迫使其嘴张开的事实,在此客观证据下,是灌酒还是主动喝酒不辩自明。由此可见,青肿被誉为法医学证据之王是名副其实的。

二、创伤的形态特征能反映致伤过程的客观事实

致伤过程包括打击着力点、打击的方向、次数和顺序,可反映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手段。软组织的损伤处通常就是打击的着力点,骨骼可发生力的传导,骨折线与着力点可相分离,需结合对应软组织的损伤处进行判断。锐器刺入的方向可通过创道的走向予以明确,可反映锐器的具体刺入方位。钝器打击的方向为表皮剥脱的方向,条形皮下出血重端移向轻端的方向,中空性皮下出血带由宽向窄的方向,创角撕裂的延长方向,骨折线由宽向窄的方向等,打击方向可反映犯罪人和被害人当时的体位关系。同一处软组织损伤存在错位刃迹或不连贯的皮下出血等为多次打击,粉碎性骨折的碎骨片重叠错位为多次打击,线形骨折有两条以上骨折线相互截断为二次以上打击,凹陷骨折边缘弧度的数量直接反映打击次数。

笔者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锤子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因脑机能严重障碍当场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辩称其到被害人家解决邻里矛盾,因双方话不投机,被害人用锤子打其,其夺下锤子后砸了被害人头部一下,被害人就倒地了,其认为打击力量不大,被害人是在装作受伤进行讹诈,就没理会被害人而独自离开,故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尸检发现被害人颅骨损伤只有一处,但呈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且大量碎骨片重叠错位,表明被告人用锤子打击被害人头部是多次而非一次,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非只有伤害的故意,故尸检报告客观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态,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真实性。

三、切割伤与砍伤的鉴别能反映成伤原因的客观事实

切割伤的创口较长,可有弧度,周围无擦伤和挫伤,常见拖刀痕,创角浅而尖锐,多次切割可形成鱼尾纹样的皱褶或皮瓣,创缘可有瓣状切迹,创道较为表浅,常沿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加深或变浅,创底一般不伤及骨质。砍创的创口直,哆开明显,创角多变,以钝角多见,创缘可有皮肤内卷或皮肤挫擦伤表现,创道中间深两头浅,创底骨质损伤明显,常形成骨折或留有砍痕。二者的鉴别常常能断定伤口形成的原因。

笔者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右手有一处刀伤,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该伤是其持刀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用力过猛自己割伤的,而在公安机关的后几次供述和庭审中辩称其手部受伤是被害人先用刀砍其时,其用手阻挡造成的,后其自卫夺刀杀死被害人,故被害人存在过错。法医学报告记载,被告人的伤在虎口处,创口有弧度并非一条直线,一处创角尖锐,另一处创角延长为拖刀划痕,创底从一端由深逐渐到浅,呈割裂伤特征,故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夺刀自卫的辩解,而采信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

四、根据尸检报告可判断作案工具的特征

尸体的创伤检查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基本特征,以确定扣押的工具是否为作案工具,结合该工具的来源判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在没有扣押到作案工具的情况下,验证被告人相关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一)锐器所致创口均由创缘、创角、创壁、创道、创底五要素组成,通过对创口五要素的分析,可判断作案工具的具体特征。刺创中,单刃刺器形成的创角一钝一锐,锐角为刺器刃部形成,钝角为刺器背部形成,由于背部厚薄不一,使钝角角度不同,双刃刺器形成的两创角均呈锐角,创道的深度亦能反映刺器刃部长度特征。砍创中,斧刃形成的创口常哆开,创缘较为整齐,缘边表皮有挫擦痕迹,创角较钝,创底伤及骨质,形成两端有骨折线的舟状骨折,而刀刃砍创的创口较长,创缘平整,无表皮擦伤,创角尖锐,创底的骨质常形成边缘整齐的条状砍痕或凹陷性骨折。切割伤中,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清晰可反映致伤锐器的特征,如刀刃所形成的创缘要比玻璃碎片所形成的创缘规则,刀刃形成的创角锐利,而玻璃碎片形成的创角模糊。

(二)钝器伤可通过创伤的大体形状、打击接触面、微观损伤表现三要素对致伤物进行分析,可判断钝性作案工具的具体特征。作案工具为棍棒时,形成长条形创伤,对应伤处中间部位皮下出血较重,向两侧逐渐减轻,界限不清,出血带宽度小于棍棒直径,若快速用力打击平坦的软组织部位如胸背部等处,可形成两侧平行条状挫伤的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区的宽度一般小于或等于棍棒的横截面,即“棒打中空”现象。作案工具为斧锤时,斧锤头部类方形的小平面形成短直线或二边夹一角、三边夹二角的标志性创口,斧锤头部的类圆形小平面多形成弧形或半圆形的创口。作案工具为砖石时,对应伤处留下砖头粗糙平面所致的点状痕迹,棱边棱角打击形成条形、三角形皮下出血,鹅卵石打击头部形成中心部位皮下出血重,周边渐轻,边界不清。作案工具为金属物体时,由于金属硬度大于人体骨质,金属致伤物打击颅骨形成骨折时,骨质受到强烈的垂直挤压会在骨折的边缘造成局部细小裂纹并伴有下陷,即产生骨质挤压缘,此特征是判断作案工具是金属还是木质的重要标志。

(三)勒死的作案工具为条状物,根据勒沟的宽度、深度、皮肤组织改变、深部组织改变,常能反映条状物的特征,表面有时可见与绳索表面花纹相似的印痕。

综上,尸检报告为命案的审理不仅提供具体的死亡原因,还提供很多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充分挖掘尸检报告记载内容的证明价值,有利于解决一些疑难复杂的事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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