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视角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2020-11-30 04:20季钰龙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犯罪

季钰龙 王 琳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7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推广,至今已走过15个春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即将出台。当然,青少年的社区矫正也在其中。

2008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呈现逐年递减趋势,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仍然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比例。加之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复杂程度逐渐加大,青少年在社会上难以抵制各种诱惑,青少年犯罪类型层出不穷,也在不断“更新”。青少年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犯罪青少年如此多,他们的矫正和教育必须引起重视。有学者提出,对青少年犯适用传统刑罚不仅不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且会导致他们被剥夺正常的受教育机会,并在成年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用一句话来说,“他们这辈子算完了”。此外,在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我们也应该容忍缺乏自控的青少年。因此,对青少年犯不应采用一般性的刑罚,或者尽管在此过程中适用一种一般刑罚,但应严格限制适用刑罚的程度,执行方法应基于不妨碍青少年犯正常学习的原则。①建立一个完善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既扩大了青少年犯适用刑罚的范围,又有效预防了青少年犯的再次犯罪。

近几年,天津外来人口呈爆炸式增长,外省户籍的青少年犯罪增多,需要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和犯罪预防予以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社区矫正最早开始于西方国家,十九世纪,社区矫正最初以缓刑的形式存在。西方国家经过对社区矫正长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能体现刑事政策宽缓化的刑罚执行制度,西方国家的青少年司法就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进步的关键动力。十九世纪末,德国学者基于社会防卫论,提出倡导,把预防犯罪与保护社会作为目的,改变刑事政策。二十世纪中期,法国学者推出新防卫论,表示“人道化”应是刑法的发展趋势,以恢复罪犯的责任感和自信心为目的。②以下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青少年矫正的研究现状进行概括介绍。

1.美国

美国在1825年开始有避难所,③20年之后,建立第一个州立少年训练学校,后来逐渐得到发展普及。④到十九世纪后半叶美国建立了少年法庭,对问题少年也有了多种不同程度的矫治措施。⑤

2.英国

英国的少年矫正措施有:令状、看管中心、少年教养院、博斯特感化院、少年监狱。与青少年有关的令状制度有很多种,其中比较主要的有罚 金(Fine)、补 偿 令(Reparation Order)、移 交令(Referral Order)、出席教育中心令(Attendance Canter Order)、活动计划令(Action Plan Order)、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社区感化令(Community Rehab Order)和监督令(Supervision Order)。⑥看管中心适用于10-21岁的犯罪青少年,他们不会被剥夺自由,他们要用空闲时间去学习和参加劳动。⑦少年教养所接受的是10岁以上的青少年,不单是犯罪青少年,还有无法管教、需要监管的青少年,已交安置人、被监督的且难以管教的青少年也包括在内。⑧博斯特感化院接受15-21岁应受刑罚处罚的青少年,在这里他们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训练。少年监狱是用人道主义方法看管犯罪青少年,给他们一个在特殊环境下接受再教育的机会,转变他们,让他们能遵纪守法,不再走上犯罪道路。1997年为了对轻微犯罪的青少年适用刑罚替代措施,多方合作,以少年犯管教所为基础,在社区内为青少年犯提供膳宿处。⑨

3.德国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犯首先适用教育处分,也叫管教措施。教育处分包括指示、教育帮助和教养。指示是指调整和规范青少年犯生活的各项要求。教育帮助是由青少年福利局的社会工作者执行监督任务的非居住性措施。教养是让青少年在某个适合的家庭或教养院,接受州青少年福利局的管教和监督。⑩当教育处分无效时,法官会考虑适用惩戒措施。⑪惩戒措施不具备刑罚的法律效力,分为警告、提出强制性义务、少年禁闭三种。警告是批评青少年,让其认清行为的违法性。规定强制性义务包括强制青少年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公益支付金钱等。⑫少年禁闭则分为业余时间禁闭、短期禁闭和长期禁闭。当上述措施都不足以对青少年犯实现教育目的或必须科处刑罚时,法官才可判处少年刑罚。⑬少年刑罚仅指少年监狱执行自由刑。

4.日本

日本的青少年矫正措施有保护处分和少年刑务所。保护观察就是让少年置身社会之中,受到相关监督与指导,使其不再犯罪,在生活中反省自身行为;⑭儿童自立支援设施与养护设施是在对少年进行收容的基础上,实行教养或抚育;少年院由法务省管辖,是保护处分中最为严厉的措施。

少年院实行分类处调制度和阶段处遇制度。分类处遇制度是针对每个少年的资质、性格、环境、精神状况等问题进行科学的调查,将不同类别的少年分置于不同的设施之中,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教育,解决共性的问题。阶段处遇制度是将处遇设为高低不同的若干阶段,根据少年的表现,可经由低至高的晋升,以给少年缓和自由限制的优待,使少年自觉促成身心矫治的完成。⑮

少年院处遇的主要内容是对收容少年实施矫正教育,按照处遇时期的不同,教育内容也有所不同。少年院的处遇分为新入时教育过程、中间期教育过程和出院准备教育过程。其中新入时教育过程主要是健康诊断、人院教育和分类调查;中间期则主要进行生活指导、职业辅导、课程教育,进行保健、体育及其他特别活动;出院准备时期则进行前程指导和院外活动。⑯

少年院有长期收容和短期收容。长期收容不超过两年,以不适合短期收容的少年为对象;短期收容则又分为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短期收容和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特修短期收容两种,主要以改过向善的可能性大,通过短期持续、集中的指导和训练即可矫正、回归社会的少年为对象。⑰

5.芬兰

芬兰对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采取“开放式”的管教方式。1975年芬兰开始实行开放式监狱服刑方式,开放式监狱只有口头规定的活动界限,而没有真正的“围墙”,但只要在这里违反纪律,就意味着失去信任,要被重新押回封闭牢房,并加重刑罚。⑱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较于国外,我国社区矫正发展较晚,笔者在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中输入“青少年社区矫正”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论文218篇,学位论文152篇,报纸2篇,最早的一篇文献是在2004年,文献最多的一年是2016年,有27篇。笔者在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中输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论文463篇,学位论文414篇,报纸17篇,最早的一篇文献是在2003年,文献最多的一年是2014年,有63篇。其中有部分文献内容重复,多数为阐述理论观点,结合实际情况解决问题的不多。

笔者又在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中输入“社区矫正”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论文6335篇,学位论文2281篇,报纸754篇。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文献所占比例如此小,说明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这个问题的关注度不够。论文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2003年刘乐在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里发表的《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介绍了美国各种青少年的矫正措施;2012年,同样是在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刘强的《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利用英国的青少年社区刑罚的实践经验,为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指明了方向。其他比较受关注的论文有《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初探》《德国社区矫正概览》《试论我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从英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借鉴的视角》《社会互动理论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研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述评》等。

笔者在互联网图书馆中搜索关于社区矫正的书籍,发现最早的一本比较权威的著作是2004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郭建安、郑泽霞主编的《社区矫正通论》。2006年,法律出版社又出版了两本司法警官高等职业院校教材,分别是连春亮、张峰主编的《社区矫正概论》和赵新东主编的《社区矫正管理实务》,说明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已经开始作为教学内容,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础。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于2008年2月出版了《社区矫正研究》这一巨著,就社区矫正做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4年以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中国社区矫正的未来。2011年,吴宗宪的《社区矫正比较研究》和《社区矫正导论》出版。2012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朱久伟主编的《上海市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对青少年社区服刑做了详细的研究,这是笔者搜索到的唯一一本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为主题的著作。刘强教授对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社区矫正都有过研究和介绍,代表作有《社区矫正评论》《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解读(英国)社区刑罚》《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美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概要》《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

三、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青少年犯罪情况能真实而敏感地反映出该社会的文明水平和政治、经济及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学校、家庭以及个体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转型期产生并积累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滨海新区青少年犯罪处于高比例状态。社会不良思潮、不良风气因素对核心价值体系的威胁与削弱;社会、家庭功能的转移、变迁;各地区复杂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成为滨海新区主要人群。在这种复杂背景环境下,青少年涉及各类刑事犯罪、暴力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且有着日益低龄化、多样化、团伙化、暴力化等特征与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滨海新区原有的安静祥和。

鉴于此,深入研究青少年的犯罪情况,分析其犯罪成因,并在以往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建议和犯罪预防对策,对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提高教育转化率、帮助青少年重新走向并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滨海新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两大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J].中国法学,2006(4):18-37.

②周长剑.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8(1).

③1825年,美国纽约建立了第一个避难所,主要是照管那些难以管教、被遗弃、无家可归及有不良行为的少年,但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仍被关押在成年人监狱中。

④1876年,全国共有50多个训练学校和避难所。截至1890年,美国很多州建立了专门为女孩开设的训练学校。

⑤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支付罚金、赔偿损失,训练营地的短期安置等。

⑥王运兴,严军兴.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73-74;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7-190.

⑦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940-941.

⑧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941.

⑨张潘仁.英国的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62-64.

⑩张玉琴.德国青少年刑法的特点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1):45-46.

⑪孙云晓,张美英.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69.

⑫孙云晓,张美英.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72.

⑬孙云晓,张美英.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德国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73.

⑭[日]宫泽洁一.少年违法犯罪与违法犯罪少年的处遇.[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北京:法律出版社,成文堂出版社,1997:195-196.

⑮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72-173.

⑯资料来源于1999年日本犯罪白书.

⑰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74-175.

⑱管宁.欧洲怎么对付少年犯,打还是拉[J].半月谈,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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