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

2020-11-30 04:20高晗博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证据

高晗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7

高度的社会信息化正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大数据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信息留痕,使数据库内的信息正在成千上万倍不断增长,就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活动而言,单纯依靠审查传统案卷的方式、过分强调口供的思维、过度依赖其他机关移送证据的模式,在部分新型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已显得力不从心,不断加强对大数据思维的应用并建设有效的信息化平台,加大数据资源的利用程度,必将更有效地引导侦查、审查案件、指控打击犯罪等,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一、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现状

(一)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依然较少

虽然大数据的概念早已提出,检察机关也建立了对应的信息化平台,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检察机关对于大数据仍然停留在概念层面或是只运用于检察事务管理中,“重概念、轻实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大数据的应用往往停留在数据的罗列和单纯的数据分析上,对于实际刑事办案活动尤其是特殊案件的分析帮助不大,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应用依然没有系统化全面展开。同时在传统刑事办案思维中,通过数据信息辅助乃至指导办案,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及证明效力转化的问题,加上由于硬件设施不够完善造成数据信息获取存在现实困难以及案件数量过多造成的办案压力,均使得办案人不能或者不愿利用数据信息辅助办案,也造成多数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依然倾向于传统办案行为,无法对案件涉及的数据信息进行调取、分析。虽然传统办案行为固然可以在部分快审快结案件中,依托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固定好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快速办理案件。但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新型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越发多样,隐蔽性也越来越强,犯罪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对于犯罪行为本身的直观体现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数据信息往往具有时效性,时间越长调取难度越大,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信息获取,一方面会为后期案件办理过程造成障碍,另一方面也会对一些关键证据的再次获取带来较大困难。

(二)检察机关具有大数据思维的办案人才相对缺乏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随着时代的变化变得愈加精细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更应该树立“精品意识”,将案件办理得更加扎实。在面对新型复杂案件时,办案人员除了要具备法律基础知识外,多数情况还需要面对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又如,在一些新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事实中体现出来的经济往来手段隐蔽,交易过程相当复杂,甚至案件事实只能通过不同的数据信息进行体现;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不同领域进行深入了解,因此也要在早期去搜集并筛选大量的数据信息。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各种各样的情形更需要办案人员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尤其是“捕诉一体”背景下,更需要办案人员根据第一时间数据信息尽快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去固定及获取关键证据。但现实中却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条块过于明显,各司其职,不进行过多交流,这也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不会对办案过程本身进行涉足,无法对办案部门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对可能获取的数据信息也不会过多重视,更不用说对一些先进技术软件的使用,检察机关内可以有效收集、应用及分析有用数据信息的办案人员依然相对匮乏。

(三)对获取到的数据信息利用不及时、不全面

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技术部门,且技术部门也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技术活动与办案活动依然没有良好结合。法律思维讲究公平公正,注重法律分析应用的完整无误及证据链的完整闭合。技术思维则注重于对数据价值最大限度的还原、获取及分析。技术与办案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技术部门在现实办案中往往只停留在单纯数据信息的还原及书证、物证鉴定和音视频保障的层面,对办案活动中获取的信息数据如何分析使用技术部门一般不负责,而办案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加以应用时,有时又会缺少一定的专业知识,使获得的数据信息无法得到全面利用,这无疑浪费了大量数据信息宝贵的价值,也会错过一些可能分析到案件事实的关键数据信息。

(四)缺乏检察机关适用的可接入大数据信息库及信息化平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饱受数据信息获取难及享用程度低这一问题的困扰,缺乏一个足以协调、统筹不同部门间的检察机关适用的信息平台,使得很多外部数据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充分、高效利用。由于无法获取足够的数据信息资源,办案人员只能依赖于侦查机关,往往是为了查证或者获取更多的证据及数据信息资源,不得不向侦查机关说明后,再由侦查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从相关部门之间进行调取,一方面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办案时间,另一方面获取的数据信息资源有时也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同时由于各地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缺乏专用共享数据库,使得大量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案例经验借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办案人员有时需花费大量时间将海量信息从互联网上筛选析出有用信息且实际效果不甚理想,造成获取关键信息的效率及成本进一步加大。

二、大数据在检察机关刑事办案中的应用实效

(一)丰富办案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办案活动自身面对的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应用,有时也是如何将案件逐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转变的过程。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大数据思维引入,扩大证据及案件事实相关数据信息的获取、收集,无疑将双管齐下,做到充分引导侦查,全面突破,实现最大可能还原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效果。可以将信息看作数据的集合,证据则可以是数据信息以法定形式进行固定。在当今这个时代,数据痕迹往往在有意无意间便会留下,每个人的各种数据每时每刻都会主动或者被动录入各类数据库。如果从无数条数据中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进而将其转化固定为证据,通过充分分析利用,可以使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虎添翼,也可以将更多的案件细节及证据固定,获取尽可能多的有效证据,从而实现最大限度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效果。

(二)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多地引入大数据思维,将更好地符合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全面实行,对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引导和指挥侦查的能力,更好地完善刑事案件证据链条也有了更多的考验。充分利用大数据带来的机遇,将更有助于检察机关自身去获取或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获取办案所需的各类案件信息,从而更加主动全面获取固定办案所需的各类证据。另一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对证据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据不予认定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纯粹的言词证据往往也将会变得单薄,加之言词证据本身的可变化性及不稳定性,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也会对刑事犯罪指控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实体证据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往往起到关键作用。数据信息自身具有可还原性、可保留性及可扩展性,利用大数据思维,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适当依靠数据信息进行转化,转化为客观证据将极为重要,将物证上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展现,也会使证据证明效力更强更稳定,同时通过办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去逐步获得的书证及物证,会把犯罪行为更为直观地展现出来,也将更有助于指控犯罪。

(三)有助于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办案交流

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可以将不同部门和地区的办案经验更好地进行汇集并留痕入库。由于发达地区接触新型复杂案件较早,加之大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基础较好,在办理一些新型复杂案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经验。将先进地区的办案过程及内容进行汇总,纳入专用数据库,将对后续办理类似案件的地区及人员具有很好的借鉴及引导作用。同时将审判机关判例和裁判要点以及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及审查要点等数据信息进行有效集合并共享,可以让侦查机关更加明确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使侦查机关有的放矢,更加准确有效地获取审查及庭审所需要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各办案单位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另外,利用信息化平台专用数据检索功能的快捷性和准确性,也能使借鉴者精准查找到自身所需要的信息,避免出现通过普通网络检索造成的数据信息不准确和时效浪费。

三、检察机关大数据在刑事办案中的应用对策分析

(一)加强符合要求的复合型大数据人才培养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数据内容将会无限扩容,数据搜索只会是其中一部分,数据分析能力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办案人员一方面需要从海量数据搜集出有用的数据,另一方面还需要将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合理分析,进而查找出数据本身所能反映的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发挥出数据的最大价值。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进一步提升综合能力,在具备扎实法律功底的同时,也要具备信息时代所对应的数据搜索及解析能力。通过加强多维、多领域办案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加强办案人员对新型犯罪领域的专业知识扩容和对新软件的使用技巧,全面提升其信息化应用能力,定期进行新技术、新软件培训,使更多的办案人员能更加主动和善于应用数据信息带来的便利,更好地加强与办案活动相关的数据收集、分析能力和新技术、新软件的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大数据应用的效果。

(二)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多功能信息化平台及共享数据库

作为大数据的存储基础,数据库尤为重要。通过建立数据库将各种信息归类入库,便可以利用专业的软件以便需要时进行检索和查询。但在现实中,各机构、部门的数据库往往仅归自己或在很小的范围内使用,不同办案部门之间如需调取各家的数据也面临较多的困难,信息共享效率低下。因此,通过网络基础构建专用的办案多功能信息化平台就显得较为迫切。将刑事办案活动所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纳入跨部门信息平台,并将各机构、部门对办案有所帮助的数据库进行联通,打通数据之间的壁垒,才能使各数据库内的信息真正实现有效的共享。同时通过建立跨区域的数据平台,将不同区域间有参考价值的数据纳入共享数据库,使各区域间的先进做法和优秀案例真正“走出去”,从而促进各区域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各类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明确数据信息向证据转换的形式和效力

随着数据信息的广泛使用,如何将其更有效地转换为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从而更好地体现其作为证据所具备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使其更充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信息数据通过何种形式、何种标准去反映案件事实,不仅要在形式上予以明确,也需要办案程序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同时对于信息数据来源及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也应予以明确,从而使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果的数据可以真正被用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尽可能将数据信息以法定的证据形式予以呈现,充分发挥数据信息在刑事办案活动中的价值。

(四)加强办案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由于办案过程中所需要和获取的数据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甚至国家秘密,因此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办案过程中所需要和获取的数据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内容,进行分类评测,严格设定不同数据信息的使用边界,一方面对于涉密数据信息要做到符合保密要求,明确使用范围,建立较高的安全保密防范规格,配置符合保密工作的软硬件设备,避免网络外部攻击对数据库造成破坏,造成不必要的数据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要健全办案数据信息发布及调取制度,办案人员应严格按照自身的办案权限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严禁超范围、超权限调取与案件无关的数据信息,而对于可以共享的数据,则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合适的范围及内容,从而防止对与案件无关人员的数据信息造成侵犯。

猜你喜欢
办案检察机关证据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抢钱的破绽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