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路径探析*

2020-11-30 04:20覃静容李进平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谣言传统媒体民众

覃静容 李进平

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从互联网进入中国至今,网络空间的自由与便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在自由的网络环境下,人们畅所欲言,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也愈发便利。便利且自由的网络环境,使得一些消息开始爆炸性的传播,但是,消息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各个介质的加工,会不断失实,逐渐演化成耸人听闻的谣言。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谣言从原来的人际之间点对点传播演变成了点对面地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也更加恶劣。

一、网络谣言的成因

(一)权威信息发布不及时

1947年,美国社会学家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们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也就是说,要想终止某一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就需要权威部门和媒体及时、准确发布正确的信息,让谣言止于真相。但现如今,权威部门和媒体发布信息往往具有迟缓性和模糊性,网民得不到确切的消息,为网络谣言的滋生和散布创造了空间与时间。不透明的事件与极大的时间差,给不怀好意的自媒体与个人炮制谣言创造了绝佳的机会。

(二)媒体把关人的缺位

传播学者怀特认为,“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担任“把关人”这一角色的往往是媒介组织者,媒介组织者将信息过滤和筛选后,将其传播出去,受众看到的一般都是编辑过后的信息”。在传统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拥有权威的话语权,记者、编辑、总编担当“把关人”引导大众舆论的方向,是标准的单向线性传播方式,。但是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提供了表达意见和声音的全球性平台,但人们并未因传播能力的增强而在发布信息时变得谨慎。网络媒体通常把时效性放在首位,而不注重对新闻内容的“把关”[1]。且信息传播不再是单向传播模式,而是多向化,网络个体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但不是人人都能发挥把关人的作用,传统把关人的作用日益减弱,也正是因为网络把关人的缺失,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失去了掣肘。

(三)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下跌

在自媒体时代由政府主导的传统媒体遭受了很大的冲击,传播信息往往被网络媒体抢占先机,而一旦网络媒体传播了虚假的信息,传统媒体又没有及时有效地澄清事实和辟谣,甚至放任舆论发酵,导致谣言影响进一步扩大。公众对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下降,而传统媒体的公信力降低又直接导致受众更加易于不加甄别地接受网络媒体流传出来的各类信息,更加造成了网络谣言的肆虐,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

在5G时代来临之际,网络世界对人们越来越重要,谣言通过网络传播产生了更大的影响,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谣言还是利用公共事件造谣,都对国家、社会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危害。

(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社会混乱

网络谣言能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并产生巨大的影响。关于公共事件的谣言通常带有煽动性,民众无法辨别,容易引起人们的“激愤”、“恐慌”等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例如2014年3月1日,某地火车站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关本次事件的谣言也四处滋生。好在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及时进行辟谣,并提醒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对于造谣和恶意传谣者,一经查实,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权威部门没有及时出来辟谣,就很容易造成社会混乱。

(二)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产生信任危机

近年来民众通过网络参与反腐活动的热情高涨。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反腐的确让一些贪官浮出了水面;另一方面网络反腐也存在网络谣言泛滥,网络暴力等情况。如果网络上频频出现有关政府官员不实的负面消息,会使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民众对政府信任降低,从而产生信任危机,甚至有可能会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对立。

(三)对个人的生活产生影响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多,网络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就有可能给民众带来恐慌,对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2011年11月12日凌晨,一则“某高校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疯传。经警方查证,消息为谣传。但这个谣言已经给当事女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可见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谣言,不仅仅会令当事人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干扰当事人的日常生活。

三、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一)多方合力,共同治理

治理网络谣言不仅仅是个人或者说政府单方面的单打独斗,在网络上,需要网络警察搜查,防范散布网络谣言的犯罪,检索出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维护好网络秩序,保证网络安全。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公开信息保证信息透明化;在互联网技术方面,需要企业加强网络技术的研发,以便能更好的筛选出有害信息。总之,只有多方力量联合起来,从方方面面治理网络谣言,才能共同将网络谣言“剿灭”。

(二)政府及时信息公开

美国社会学家特·  希布塔尼将谣言公式简单而准确地概括成这样一句话“谣言总是起源于一桩重要而扑朔迷离的事件”。说明当网络谣言出现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出来发声,减少信息的模糊性,网络谣言就无所遁形。且政府在平时应该将可公开信息的范围扩大,由被动公开转化为主动公开信息,减少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只有当权威信息能够及时发布,信息公开透明,才能有效抑制网络谣言的滋生。

(三)树立民众辨别谣言的意识和能力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许多网民并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只是对谣言进行了转播,但客观上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致损害扩大[2]。相关部门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加强对于如何辨别网络谣言的宣传,树立起民众防范网络谣言的意识。如在小区开展抵制网络谣言的宣传讲座,提高上网民众的科学素养,将抵制网络谣言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样才能在网络谣言出现时,能够理性辨别网络谣言,不盲目跟风转发,抵制网络谣言。我们要从自身出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只有将提高上网民众的素养作为治理网络谣言的核心,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网络谣言的问题。

(四)完善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部分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如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但现有的罪名在规制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虚假信息界定范围不明确、范围狭小;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一类犯罪在范围上有交叉;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确;法定刑配置不合理等等。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准确合理界定虚假信息的范围,理清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罪名各自规制的范围;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谣言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对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法定刑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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