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2020-11-30 08:31李英杰邹梦蕾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破产法利息债务人

李英杰 邹梦蕾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一、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确认主体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性质等进行相应确认的行为[1]。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但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此外,如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不同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形。

(一)债权申报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在25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债权申报期限及地点、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时间及地点等事项。由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申报期限自破产申请受理起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合法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如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补充申报的时间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再补充分配此前已经分配完毕的财产,补充申报的债权仍有获得清偿的可能。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因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而补充申报的债权,其债权的实现方式为完成重整计划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条件实现权利。

(二)破产债权申报主体

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含自然人与法人。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为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债权数额、财产担保是否存在、是否存在连带债权。

附带计算利息的债权,则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利息。若为连带债权,则可由一位代表债权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或全部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如果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权人可就全部连带债权进行申报。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其申报的债权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也可以就未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分类

根据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有担保,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这两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存在区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此外,对于债权申报时,还应说明担保额度。如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时,超过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四)无需申报的债权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该债权一般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无需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清单,如职工对所公示清单存在异议,便可要求予以更正,如果不予更正,便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将收到的债权申报资料登记造册,对债权予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资料由管理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无异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法院进行确认。

(一)管理人职责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管理人的审核债权、编制债权表的审查权限。在理论上,管理人的审查编制权限分为两种[2]:

第一种: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形式审查,管理人无权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管理人有权对债权证明材料与申报债权的真实性所具备的形式要件,而无权对债权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二种: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形式审查包括核查申报人的身份信息、申报人是否享有本案的债权申报人资格、申报债权的性质与类型。经审查所申报债权符合性审查后,再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出具债权申报回执,核查债权数额及优先权等实质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为: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和编制债权表。无论是否属于均应登记造册。在登记造册之后,再对债权的真实性、申报数额进行核查,然后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虽然没有确认债权的权利,但经过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后,再经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确认,有利于提高破产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更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债权人会议职责

债权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后,仍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核查。经过此次会议核查的债权,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再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其债权才能被最终确认。

(三)人民法院职责

依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债务人对所登记的债权无异议,如果债权存在异议会对整个破产程序的产生影响。然而,在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会对登记的债权产生异议。

故此,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为:先由管理人初步审查,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由法院裁决。法院对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并且债权人及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尚未被列入债权表的债权,其债权人无权参加破产程序,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债务人对此项债权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三、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制度

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制度,是债权确认异议的救济方式。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程序[3]。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债权确认之诉与职工债权确认之诉。前者是债务人、申报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对破产债权表的记载事项有异议时提出的诉讼程序。后者职工债权是无需申报的债权,由破产管理人在调查之后予以公示,如职工对所公布的事项持有异议则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更正,若管理人未应职工债权人的要求予以更正,则无需经过劳动仲裁,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不受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并未排除破产案件的仲裁管辖。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特殊程序,如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以及和解程序等相关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争议的实体诉讼程序。开展破产财产分配时,对正处于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未决债权,管理人应将分配额提存。如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之内仍未受领分配的,则法院应将该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可见,破产债权诉讼程序可与破产程序同时进行,二者并不会相互影响。如果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在主破产程序终结前审理完结的,则债权人便可以依据已生效的判决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行使表决权;否则该债权将被认定为未决债权,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预留分配额进行提存,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分配。如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尚未审结,即使后来取得了胜诉判决,其通过该胜诉判决确认的债权也将无法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未决债权变更为确定债权。如果异议债权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则债权人申报债权获得法律确认,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请按照生效的胜诉判决确认并更正其债权记载,并有权参加债权人大会、实行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的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破产程序受理时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算利息。因此,一旦进入债务人破产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后而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债务人无需承担。此时,担保债权是否继续计算利息,因无具体法律规定,故在此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担保债权的从属性,担保债权应当停止计算利息[4]。其理由为,担保债权是从属债权,其保证责任仅限于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如果主债权停止计算利息,那么担保债权同样停止计算利息。中国民生银行某支行与破产人A、保证人B的金融借款案件中,由于破产人A于2014年2月8日被受理破产申请,此日期之后的债权将不在计算利息,保证人B也无需对此日期后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5]。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债权利息不应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算。其主要理由是,保证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其提供权利救济渠道,防止债权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与破产人A、保证人B、C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破产人A已于2019年2月22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保证人B、C的责任范围应依据担保合同进行确定,利息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停止计算[6]。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停止计算利息的情形是为了提高破产程序推进的效率,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而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程序虽终止,但未获清偿的债权依然存在,债务人破产并不是基础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对破产案件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各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但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时,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可以在清偿范围内向申报债权。

五、结语

破产债权申报是债权确认的前提,债权确认时需要管理人、债权人及法院的相互配合。当对申报债权存在异议时,便可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的数额、性质的确认关系着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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