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的构建

2020-12-02 07:52徐晓静郭凤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城市社区常态化

徐晓静 郭凤丽

摘 要 社区在疫情防控全局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次疫情防控社区已经积累了一些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智慧,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从法律层面探讨和梳理城市社区共同体在重大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法律地位和机制,是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保障的探索和尝试,是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一。

关键词 城市社区 重大疫情防控 常态化

作者简介:徐晓静,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郭凤丽,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34

面对来新冠肺炎的来临,对人们生活、学习、生产形成重大的冲击。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与蔓延,拉近了我党与人们的距离,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抵御重大疫情的冲击下,采取最全面、最彻底的疫情防控举措,并一同克服困难,扼制疫情的扩散,并从中汲取丰富的疫情防控智慧,实现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构,达到城市社区治理工作实效性开展。

“社区”在城市发展中凸显其重要性,其是在我党领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思想,以政府治理为主导,以居民的自治为基础,以多方机构、组织的参与为手段、协调一致的开展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在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中,其内部组织框架涵盖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管理人员、物业人员等,助力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疫情防控也都在这个框架体系中进行,群防群控,通过多方主体的参与,实现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构模式。但从当前的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构现状来看,也存在一定社区治理难点,不利于社区长期发展,使社区在抵御重大疫情工作中存在缺失,因此需要加强社区的进一步管理与制约。而我国法律在社区治理与引领工作中,发挥根本性效能,推进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有效性建设。

一、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内各主要主体的法律定位

社区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重大的疫情防控既要看到“病”,也要看到“人”;既要管理,也要服务;既要控制,又要合法。就必须从社区中的“人”入手,来看待和设置防控机制,一切“以人文本”,才能体现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终极意义。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确立了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凸显人的管理、人的服务、人的控制、人的发展的重要性,而这些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进行制约,以此才能够推进社区相关工作的开展,并且在人的协同治理、合作下,促进社区活动有效性开展。居委会接受街道等政府机构的指导完成部分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构模式。从我国法律层面探析,业主在社区服务工作中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形式,其业主身份的明确可以为本国籍个体,也可为外国公民,而在社区层面中,对于本国国籍以及外国国籍个体都应同等对待,以此凸显我国法律法规治理的重要性。物业服务人,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可见,法律对于城市社区中的主体定位相对是清晰的,可是为什么实践中却截然相反?伴随着重大疫情的来临,“不出门、不聚餐、不走亲戚”等思想理念的提出,使社区环境、社区场地成为人们在疫情期间赖以生存的主要场所,这使社区的工作、服务的关键性得到凸显,但同时在社区服务人们的同时中,社区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体现,这使多地出现社区管理人员与业主矛盾发生事件生成,对社区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以此,需要在疫情之后构建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以法律法规制约、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质量。[1]

二、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内各主要主体的法律权责的缺位

一部运转的机器——城市社区,需要各个工作组织进行协调合作,以此凸显社区工作开展成效,但在重大疫情期间,社区存在的现实问题,使我国法律法规在社区层面的治理中缺位问题凸显。

1.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社会治理组织模式,其在疫情期间肩负着政府的行政职能,但其并非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这使社区人员在社会治理中权位缺失。而社区的权位缺乏明确、详细的应急管理职责规定,造成社区管理缺乏自治性。社区治理手段大多数还是政府主导,使社区活动的开展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没有形成完善的社区管理体制。

2.業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目前还存在争议,不够明确。我国《物权法》明确指出:业主大会的设立依据业主委员会的开展,都要以个体自愿为主,以此进行共同治理与管理社区。但当前在社区工作开展中,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的构建,因具体的工作模式缺乏准确性的定位,使社区的工作正确运作缺乏有效性,导致多数社区管理工作的开展模式,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因此,针对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能够看出其法律法规层面的规范性缺失,影响到社区在市场发展中创新发展进程。

3.物业服务企业在工作开展中,大都是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基础,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主导性,并做好基础工作模式,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加强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设,使社区为居民生活提供良好的治理环境。在疫情防控中,社区的物业管理模式的实施,使其超出了其服务范围,同时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引发冲突。另外,对应物业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和营利需求,物业企业的公共服务需要成本支出,虽然政府给与相应补贴,但不适宜常态化疫情防控。

4.居民(业主)存在的缺失。在城市社区发展进程中,新型城市社区人员多元化,不仅居民之间不认识,多数居民与社区工作者也缺乏交集。这无疑给社区治理带来很大难度。虽然城市社区也有《业主公约》《业主规约》等自治规范,但不具有具体行为指引性和可实施性。疫情期间各种居民矛盾无法化解,存在工作的实施中,忽视业主的正当权益秩序管理模式,使社区管理过于行政化,不能够满足社区人们发展需要。“城市社区无自治还体现在居民无法组织起来做任何事情,只能“社区干、群众看”或“物业干、群众看”,以至于在疫情较为严重的社区,社区人员跑断腿也难免顾此失彼,居民却是怨声载道。返城高潮到来后,居家隔离人员增多、社区流动性增大,仅靠社区人员防疫无异于杯水车薪。”[2]

三、城市社区共同体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法律机制构建

社区治理作为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体系模式,其参与主体在相互之间作用中,需要以法律、契约以及规约来约束、规范参与主体模式,以此形成一个规范化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使各个参与主体在社区平台中以法律法规、契约等为基础,发挥各自的社区治理功效,协调一致,共同建设良好的社区,为人们生活提供良好的社區居住环境。因此,在从法律法规视角出发,城市社区工作的开展,明确参与主体模式,根据社区的参与主体的产业发展模式,为社区人们提供良好的社区服务模式,并共同组建良好的工作实施机制,以法律维护任何一方的主体地位、权益、义务、职责得到承认和保护,这也是构建多元协同社区防疫体系的前提。

(一)发挥我党组织在社区的防疫工作效能

城市社区的治理工作中,发挥我党组织在社区防疫中的功效,以我党为契机,推进各个社区的参与主体融入到社区治理中,并协同人们发展模式,诸如社区委员会成员,开展协同的社区管理工作成效,协同合作,一致治理好社区工作开展模式,加强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的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加强社区工作人员思想以及法律意识的提升。同时,从法律层面探讨和梳理城市社区共同体在重大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法律地位和机制,使其能够正确的解读我国法律法规,并以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为导向,为社区人们开展强有力的社区服务工作成效,进而提升社区治理工作成效,实现促进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体系实效性完善,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工作机制。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主导力量

在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设中,社区众志成城,加强社区人们思想教育,为人们生活提供优质的服务模式,满足人们生活的多元化需要,调整人们情绪,与人们一同攻克疫情,取得疫情的进步,以此为人们发展提供安全的发展场地。因此,为了进一步将社区工作发挥到极致,应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主导性作用,做好基础工作模式,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加强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设,并且推进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在社区治理工作层面中实施,获取人们对社区服务的满意度,发挥业务委员会的工作成效,以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实施为导向,达到团结一致,攻克疫情,进而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成效。

(三)理顺物业与城市社区治理之关系

首先要明确好物业服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义务。其次,在社区治理中,推进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建设,需要形成居委会的社区管理及物业管理相融合的工作局面,强化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发展中的价值性,加强与社区人们、居委会之间的交流,构建社区信息交流平台,推进城市社区信息在平台中流通,构建了的协同合作工作。例如:立足于城市社区居民实践问题,加强与其交流,通过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发挥居委会的协调、沟通作用,帮助业主解决生活困惑,形成合力,共创和谐、文明小区。

(四)促进社区居民积极参与

疫情的爆发,城市社区肩负基础性工作效能,通过连同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一同克服困难,扼制疫情的扩散,并从中汲取丰富的疫情防控智慧。而针对疫情为人们带来沉重的伤害基础上,城市社区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也得到凸显,加强社区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构建,提升城市社区管理成效。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社区工作模式,提升城市社区工作成效,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导向,构建了城市社区重大疫情防控常态化法律机制,能够以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社区管理与制约,规范城市社区工作模式,使城市社区更好为人们服务,增强城市社区抵御风险意识,使城市社区更好应对风险来临,为社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彰显我国法律法规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价值性,进而促进我国城市社区向现代化、规范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业主的义务已作了相关规定,但还需要拓宽业主(居民)的自治事项,将公共卫生防疫、垃圾分类、高空抛物等都纳入到自治范畴;同时要建立自治机制,引导居民协商制定具体的“规约”或“准则”宣传并督促居民遵守。[3]

参考文献:

[1] 殷俊海,高岩,贺达,云梦迪.从“社会治理”到“社区治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社区治理的启示[J].北方经济,2020(6),第68页.

[2] 防疫之策|城市社区疫情防控应加强依法自治[DB/OL].https://www.sohu.com/a/373735381_260616.

[3] 蔡文成,朱荣康.理念·体系·能力:基层社区疫情防治与危机治理[J].江苏海洋大学学报,2020(5),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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