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间儿童虐待的界定、困局和救助

2020-12-02 07:52马岩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3期
关键词:监护家庭儿童

摘 要 经济下滑和家庭经济贫困会增加儿童遭受虐待的风险,受到疫情蔓延和居家隔离的影响,家庭矛盾被无限放大,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显著增多。然而儿童虐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非亲子监护的儿童虐待,出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亲子间的儿童虐待鲜有研究。本项研究建立在社会学和法学的学科背景下,梳理出我国界定亲子间儿童虐待以恶意、暴力、严重伤害为核心要素,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不足,发现存在高容忍、低惩处、无跟进的问题,提出针对我国亲子间儿童虐待防控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亲子间 儿童虐待 困局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校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家庭教养对青少年偏差的影响”(项目编号:2018XQN 0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岩,上海政法学院,犯罪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家庭教育、青少年犯罪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36

一、社会背景: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调查报告显示,新冠疫情期间,大多数国家在暴力防控和应对服务方面大面积中断,让儿童直面暴力、剥削和虐待等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保护服务和社会工作者因疫情受到影响,意味着孩子们无处求助。2020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长出现先减后增的态势,但城镇居民整体经济收入减少,尤其是靠经营性收入的居民净收入下降5.1%,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收入下降近3%。且失业人数小幅增加,数据显示,1-4月份中国城镇新增就业354万人,比上年同期少增105万人,就业规模在缩小,4月份的城镇调查失业率比上年同期高出1%。

以往研究证明,经济环境下滑和家庭贫困会增加儿童遭受虐待的风险,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父母失业状态会使儿童虐待发生率提升3倍,被忽视的风险提升7倍,而家庭矛盾和儿童表现差也会大大增加儿童遭受虐待的可能。在面临上半年我国经济下降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封闭的居家环境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发酵池,儿童直面家庭暴力、承受家庭负面情绪的宣泄,同时,儿童保护服务的大量中断,让儿童面临更多的虐待危机。

二、儿童虐待界定:恶意、暴力、严重伤害

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暴力和健康报告》中指出,儿童虐待是对儿童有抚养、看管权利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心理健康、成长发育造成潜移默化影响的伤害行为。由此可知,儿童虐待需要具备三个要素:首先,发生在权力悬殊的主体之间,即抚养、看管权利的人与被监护人之间,这种地位不因其他主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因前者对后者的教育和管教义务而被赋予伤害甚至可能伤害的权力。其次,虐待行为既可以是直接的作为,也可以是间接的不作为,前者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直接对儿童实施了生理(包括性)和心理伤害,即儿童遭受的伤害来自父母或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这种伤害行为发生在儿童与监护者之间,不同于普通人际关系间的伤害行为;后者是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放纵或忽略儿童从事可能危及身心安危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为儿童提供基本的食物、衣物、医疗、住宿或其他生活照顾的行为,典型是忽视行为,体现为监护责任的不履行,是应当作为的不作为,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因疏忽或不适当满足儿童发展需求的卫生、健康、教育等基本条件,让儿童处于危险或者直面危险,虽然可能直接的加害者并非监护者,但是因监护者的懈怠履行责任间接导致了儿童身心的损害。

最后,是一种对儿童的发展造成实质伤害的行为,对儿童成长发育产生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有学者主张虐待为一种持续的状态,负有看护责任的监护人,出于蓄意或极度照管不良,放任儿童遭遇本可避免的伤痛,或未能提供通常被认为儿童体能、智力及心理健全至关重要的营养,这种伤害可能是身体出现的立即损害,也可能是累积出现的健康或身体不适,又或者长期性的恐惧、威胁甚至令人绝望的氛围,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这种影响是持续的、经常的行为。国际儿童虐待常务委员会将儿童虐待分为4种:第一,儿童忽视,拒绝满足儿童提生存和发展必须的条件,导致儿童身体虚弱和营养不良;第二,情感虐待,持续地在精神上折磨儿童,对儿童的情感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第三,身体虐待,直接使用暴力伤害儿童身体,譬如欧打、抖动、撕咬、踢踹、烫、烧、毒害、令其窒息等,导致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第四,性虐待,迫使或欺骗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或以猥亵、器具伤害儿童私处、或让儿童观看色情制品。因以上区分存在交集,参照美国司法部的分类,大致包含身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虐待、情感忽视和失踪、被利用。

综上,我国目前法律对虐待儿童的界定围绕着三个关键词展开,分别是父母恶意、暴力行为和严重伤害。首先,我国文化传统的影响,对于亲生父母管教子女采用的暴力方式容忍度较高,以“为了孩子好”为出发点进行的暴力教育方式,并不认为是虐待儿童。Korbin指出,由于在儿童养育上没有一个普遍的准则,在虐待儿童与疏忽上也就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因此,关于虐待行为的界定取决于不同文化的教养实践,已经获得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共识。乔东平等人研究发现,父母和大众都不认为“亲生父母打小孩”是虐童行为,除非是恶意地经常打小孩,或者是继父母才会是恶毒的人,也就是说,父母打甚至是其他恶性暴力行为,如果出发点不认为是恶的,不会被认为是虐待;其次,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监护者对儿童实施直接的人身伤害行为,是辨识虐待行为的核心要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依据这个逻辑,家庭虐待以发生暴力行为为前提,虐待者通過实施暴力伤害施虐,且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发生频次具有经常性,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升级版才是家庭虐待。

最后,虐待行为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进入司法途径的案件多是造成儿童重伤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关于虐待罪的“情节恶劣”解释也没有可参照的法律依据。对于实施虐待儿童的定罪,以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作为兜底条款,即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多数的虐待案件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定罪。从我国民事和刑事领域对虐待行为的规制,可能导致两种不利的后果,一是虐待程度标准过高。构成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罪均需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法定情节,若法定刑升格,则需要具有“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儿童只有在被打得半死不活、遍体鳞伤的时候才会进入刑事司法视野,若持续性、无显著伤痕的殴打、残害行为是否构成虐待呢?大多数虐待儿童的行为不受虐待的指控,可能遭受虐待的儿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不作为的照料是否可能构成儿童虐待?如前所述,升级化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家庭虐待,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集中在身体暴力的关注上,那么,如果非暴力形式的虐待,譬如忽视或疏忽,是否会进入司法干预的视野?最后,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如何判断虐待儿童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和“被害人重伤、死亡”是同时满足还是择一即可?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严重虐待儿童,与其说是一种法律判断,更多的是依托习俗和惯例进行的社会价值取向。

三、儿童保护困局:高容忍、低惩处、无跟进

我国社会遵循儒家传统文化建构,崇尚尊卑观上的地位差异,对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现象接纳程度较高。中国家庭关系是一种存在差序的格局,年长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控制力。中国“家长”一词正代表了父母的权力,指家庭的统治者、孩子命运的掌管着。孩子需要恪守“孝道”,遵守父母设定的规矩并绝对的服从。在养成熟练的应对各种社会规则的习惯以前,一路上会有各种碰壁,被呵责、被鞭策、被关在黑房间里,被停止给养的威胁,让孩子慢慢感到权力的存在。在此种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孩子遭受的训诫甚至惩罚皆源自父母实现管教职责之所需。在家庭中,父母对犯错误的孩子进行身体惩罚的管教行为是体罚,只有恶意、无缘由、经常性、严重伤害孩子身体和心理的非理性行为才是虐待行为。也就是说,父母出于管教目的而实施的体罚行为具有合理性,采用的管教方式弹性较大,形成了大众对儿童遭受体罚较为宽容的社会氛围。

儿童福利机构对监护履行不当导致的困境儿童的监护情况存在“不管”的态度。从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原则上,受虐待儿童属于困境儿童的一类,《工作意见》对儿童陷入困境的原因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家庭经济困难,即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是自身残疾,因儿童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发展困难的儿童;三是监护缺失或失当,即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对监护缺失或失当的困境儿童,显然更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而因家庭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缺乏关注,对于有能力抚养而不善履行抚养行为的父母和存在虐儿风险的家庭没有纳入监督范围之内。

从儿童保护的运作程序看,缺乏处置虐待儿童事件的工作流程。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关于处置受虐儿童事件的详细说明。《反家暴法》中规定,受虐者的相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报告和接受求助的义务,在因家庭暴力身体遭受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然而,正如前文提及,如果不是发生了家庭暴力,而是父母针对兒童的不作为虐待,怎么发现受虐儿童,社会组织、个人、父母甚至受虐儿童如何报告正在发生的虐待行为?且即便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虐待儿童事件,如何认定为虐待儿童行为,以及进行转介,在接收报告之后,面对受虐儿童如何进行心理辅导,对问题家庭和受虐者的危机评估和干预对策,以及社会调查、紧急安置、资源联结、赋权、追踪辅导、亲职教育、收养或寄养等等工作,都需要在专职部门带领下,由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来完成。

四、受虐儿童救助:文化培育、干预制度、孵化民间组织

(一)倡导非暴力家风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儿童权益

童年阶段的成长是儿童社会化的前提,是合适成人化的摇篮。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宣言》的缔约国,应将实现儿童最大利益作为主要关心的事,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国家和社会应尽可能提供一切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服务措施,以保证儿童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儿童既有地方性,也有共通性,在研究儿童保护时,既要关注儿童生理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共性需求,也要考虑到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性要求。Thomas指出:“不同文化对什么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同一文化内的专业人员与父母也可能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模糊原则,常常难以给出明确的指引。”我国社会大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缺乏对儿童区别于成人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开展公益宣讲、社区宣传、家庭教育方法培训、亲子活动项目等形式向新婚夫妇和新手父母们提供科学的育儿方式,并传递儿童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

(二)建立问题父母和家庭筛查制度,对特殊家庭开展监督

研究证明,父母和母亲虐待子女的比率在40%-60%之间,这一数据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一局面的形成和我国对于可能处于受虐危机中的儿童进行提前干预的措施不足密切相关,既然案件出现在亲子关系之间,那么通过适当的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可以降低出现严重虐待后果的困局,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行监护、看护责任人心理评估筛查和儿童受害人保护登记,以心理学和行政管理为基础主动先发地预防和干预虐童行为。对儿童的监护者进行适当的筛查,譬如,对儿童父母的早年生活经历、精神状况、吸毒历史、智力状况、家庭背景、情绪控制等进行评估,列为高、中、低风险家庭,将存在高风险的父母排除在监护人之外,对于中风险家庭给于科学指导和定期评估,对于低风险家庭给于不定期的评估和跟踪随访,依据儿童的家庭风险等级变化,给于对应的处遇措施。另外,对身体存在残疾、重组家庭、被遗弃或变更监护等情形的儿童也要给予登记和定期走访,加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父母的监控。

(三)完善受虐儿童的处置流程,提供专业的儿童服务

2019年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儿童福利司成为我国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然而其功能的发挥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作为实现儿童权益和增进儿童福祉的主责部门,需要发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和政策落地的骨干作用,同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问题家庭的筛选和修复作用。此外,我国儿童福利司的工作开展需要集公安、检察、法院、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儿童工作于一体,对于不同部门间资源的整合和调控,构建受虐儿童求助热线、110儿童服务热线、未成年受害人人身保护令、危机干预、转介等专业的社工队伍建设,同时做好对受虐儿童的收养等安置工作。

(四)孵化民间机构组织,充分调动致力儿童保护的社会资源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支持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然而,该政策的实施力度不足,可以借助民间组织的力量來推动政策的落地,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方式来提供资金支持,通过竞标的形式鼓励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进来,优化服务内容。我国香港地区的民间组织在防止儿童方面具有较长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也发展出了很多代表性的团体组织,譬如,我国香港防治儿童虐待会,已发展出多元化的服务,覆盖政策倡议、热线咨询、辅导治疗、公众教育、志愿者培育、学术研讨和调查等众多领域,服务手法也更具专业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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