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白酒监管过程中的质量管控

2020-12-03 12: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原酒酒精度白酒

□ 张 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 娜 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党 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 白酒概述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即从生产源头把关,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以提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不断推动产业良性发展。白酒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产品范围包括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原酒可分为原酒和成品原酒。①原酒:以粮谷为原料,将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作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工序后得到的尚未按相关标准确定等级的半成品酒,没有规定的包装形态,可作为白酒基酒和调味酒使用。②成品原酒:经过贮存、组合并按相关标准确定了等级和香味风格的产品,没有规定的包装形态,也称为散酒[1]。

2 散装白酒的现状

近年来,受到假酒、勾兑酒困扰的中低端消费者逐渐转变消费理念,从重品牌、重包装转变为重口感、重实惠的感性消费,散装白酒以其物美价廉、酒精度高、品尝购买等优点受到广大群众的喜欢,散酒多装于玻璃瓶、陶坛中,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多数地区群众普遍认为散装白酒就是纯粮食发酵的原酒。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散酒价格也随之升高,也有上百元一斤的高档散白酒,销量在全国很多省份均表现不俗,出现逆势上扬的现象,造就了百老泉、女儿红、万盛泉等知名连锁品牌。散白酒主要于农贸市场、小杂食店、酒楼、餐馆及自由市场的饮食摊店或者酒厂定点的门市销售,饮用者众多。企业发现有商机,以散装形式向消费者大量出售原酒,但是传统生产工艺上的原酒是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成本较高,而市场上销售的中低端散装白酒一般为液态法白酒,经发酵、蒸馏成食用酒精,再经串香、勾兑、调配而成,其相关指标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就可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原酒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经过标准化检验,合格后才能作为成品原酒来销售。散装白酒的质量监管过程中常发现白酒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分不清原酒和成品原酒的概念,新蒸馏出来的半成品酒,仅做了酒精度调整,未经勾调标准化和检验,直接作为散酒销售,部分企业最多标注酒精度、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这些散白酒一般只有酒精度是正确的,其余指标都不明确,有些生产厂家只留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的甚至连最基本的香型、生产日期都未明确。还存在部分企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低质量的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高质量的固态法白酒等问题。生产销售散装白酒的大多数为小微企业或者个体酒作坊,规模较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在生产、贮存诸多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在散装白酒的生产过程中,仅凭经验出发,根本没有标准的概念,无法从源头上把控产品质量安全,即使同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口感也无法统一标准。同时散装白酒没有标识标签,也缺乏正规的货品流通渠道,部分生产厂家甚至可能会采用食用酒精与香精、甜味剂违规勾兑的方式假冒高端酒后味回甘的口感,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2]。

3 监管工作的重点

散装白酒是质量问题的频发区、多发区,几乎每年都能听到饮用劣质散装白酒致人伤残的恶性事件,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隐患不仅是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环节和销售渠道的监管也是质量控制关键点。散装白酒在流通环节往往会出现销售者掺假、掺加酒精、香精等问题,这些都是生产者无法控制的问题。2015 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提高了酒类经营准入的门槛,酒类流通管理的重点更加明确与清晰。在流通领域日常监督和抽检工作中,执法者应能清楚区分散装白酒和原酒的区别,避免混淆原酒、散装白酒概念造成标准误用、依据混淆,需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如实提供产品相关信息,如香型、酒精度、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批量与联系方式[3]。

4 建议

国家对散装酒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监管,将散装白酒列为高风险食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流通领域的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自觉落实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加大散装白酒的抽检频次、对不合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提高散装白酒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成本,引导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健康、放心、安全的酒类产品,减少或降低过量饮酒以及不合格酒类对消费者健康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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