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哈特思想研究的文献综述

2020-12-12 23:13江艺涵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实证主义奥斯丁哈特

江艺涵

(武汉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2)

作为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批判继承了奥斯丁的主张,认为法学要研究的仅仅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律,而法律则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构成。他改变了英国法学界的传统风气和形象,使其法学分析兼具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辨双重特色。在哈特看来,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因此其法理学研究体现着多学科多方法的重叠和整合。他本人的著述十分丰富,有《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刑法的道德性:两个演讲》等5本专著,还有两部论文集和若干其他论文。他在法哲学领域取得如此卓越之成就,学术思想影响之深远,使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继续追寻他的脚步,其著作的相关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国内学者对哈特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研究文献较少,一直到进入21世纪,相关研究文献才有所增加。早期我国学者的研究多注重于从整体角度分析解读哈特的思想,或是从法学流派方向进行研究,后期则多选择哈特思想中的某一点为切入口,进行具体分析。本文对其中主要文献略作梳理,从三个方面对哈特的学术思想研究进行整理和综述。

法律规则

哈特思想中的法律规则是中国学者关注的重点。哈特通过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相关概念进行剖析,奠定了其法学理论概念的基础。因此有不少学者从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入手来研究其思想。蒋先福和王燕就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来探求哈特的法律观形成的历史性因素和影响。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看,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命令说没能抓住法律的现代性立场,是一种带有必然的守旧立场,具有历史局限性,是导致法律虚无的元凶之一。但相较于其它学派想当然的法哲学关怀而言,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是一种有缺陷的最为现实的关怀,从形式逻辑的层面分析,哈特将命令说分解为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部分,认为其忽略了法律的多样性。此外,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命令说时,坚持了旧分析实证主义的理念,在方法论上也是如出一辙,只在某一面向上完善了分析实证所应有的方法,使旧分析法学成功转向。

甘德怀主要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比较了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的存在方式以及检验法律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上给出的不同回答,在此基础上提出,哈特的规则学说并未能真正地取代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规则与命令所表明的可能是法律存在方式也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联结的不同方面。比较而言,哈特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自治,奥斯丁强调政治权力即社会的统治与服从。尽管哈特的批判对奥斯丁的法律哲学作出了强有力的批判,特别是把法律与更为广阔的社会经验因素结合起来,但是,由于哈特较为狭隘地处理奥斯丁的法律理论,其自身理论也呈现出某些根本性缺陷。他过于强调其法律理论是新的开端,而忽视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也揭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社会生活形式,这些社会生活形式与他通过规则的分类以及承认规则的概念所揭示的社会生活形式具有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则理论具有全新的价值,对后来的分析法学家有重大影响。但韩业斌也指出哈特的理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作为他的法哲学起点的规则本身应当如何理解?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具体应该如何结合?承认规则的效力又从何而来?

哈特将法律界定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后,为了补救初级规则的缺陷,又引入了作为次级规则的承认规则和裁判规则。

李士飞以承认规则理论的产生为起点,主要研究哈特和他的承认规则主要批判者德沃金之间的论战以及哈特之后的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科尔曼对承认规则的发展,阐述了何为承认规则以及承认规则不断修正的结果。

温飞飞分析了承认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关系,认为两大规则的提出原因都是法律空缺与不确定性且存在基础均为官方视角的“内在观点”,这决定了两大规则间必然存在密切联系。承认规则的理论性较强,而裁判规则的实践性更强,更有利于指导法律的适用。承认规则是裁判规则的效力来源依据,能协调法律的空缺结构。而裁判规则受制于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并基于实践需要对承认规则做出重要补充。作为媒介的法官及法院在协调二者关系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齐齐则着重探究了承认规则内在接受时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她更赞同官方接受法律规则是基于道德理由,因为官方是内在接受法律规则,而内在接受法律规则意味着官员是从参与者而不是观察者的角度运用法律规则评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这种判断是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或他人的共同行为标准,这体现着涉他性,一方面在于保护他人利益,一方面在于法体系的存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们探讨的永恒话题,也是法理学中的根本问题。迄今为止,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已经形成了较比较典型且截然相反的两大阵营:第一个阵营是自然法学派,以富勒为代表,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另外一个阵营则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哈特为代表,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我国学者对哈特思想中二者的关系做了分析和研究。

吴真文指出,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主义实证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尽管没有必然联系,但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因此主张相对划界,并承认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哈特提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对划界既有历史遗传的因素,又是对其所处现实的理性选择。

余卫东和鲁琴指出,哈特与富勒在激烈论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走向了妥协与共识。哈特在承认道德与法律有交叉重叠的领域后,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主张,界定了自然法在法律中的基础地位;富勒在承认法律具有自身独立性的同时,提出了“程序性自然法”主张,规定了自然法成为法律所应遵循的程序正义。这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要正确看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与内在张力,既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以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又要反对道德相对主义以保持法律的明晰性,还要反对道德虚无主义以保持法律的合理性。

姚俊廷以哈特为例,分析了法律实证主义看似冷漠的“分离命题”下,对道德的理性坚守,认为他们是用一种更为理性、现实、诚实的进路与方式,平实地表达着对自由、正义、公平、价值的热爱和现实关怀。

叶方兴和刘倩倩则研究了哈特的思想中蕴含的道德法律化的两种理论:道德法律化的生成理论和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理论。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是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之间联系的承认;道德与法律共同追求着人的生存价值,两者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内容则是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的共通之处,两者存在着内容上的共享。价值上的契合和内容上的共享成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在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理论上,哈特坚持“伤害”“公开”及“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原则”。

外在视角与内在视角

哈特在法学上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作了重大改造,这种改造在学界被称为“诠释学转向”,即从法律实证主义的“外在视角”转向了诠释学的“内在视角”。所谓“外在视角”指的是早期的实证主义者追求法的客观性,对法采取的是一种外在观察者的态度。而“内在视角”就是指法的有效性的根据要参考官员和市民对法律的内在态度。陈锐指出,这种转向是从哈特引入承认规则开始的,这是对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追求客观主义倾向的一个重大调整。分离理论的软化也使得哈特成为宽容的法律实证主义代表,而之所以出现这些调整,是因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追求客观性的倾向遭到了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派等法学流派的攻击,一度陷入了困境。这一转向开启了现代法律理论中的诠释学之门。杨帆从“承认规则”展开,阐明了区分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的意义,总结了这一转向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启示。李锦则重点阐明了内在视角包含的两个关键因素即行为模式的趋同与批判反思态度,以及内在视角的重要意义。内在视角能够有效地说明社会规则的存在,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实践的全貌,还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性质。

结论

哈特的法理学研究设计多个领域,国内还有学者从语言学、法哲学、司法裁量权等角度进行研究,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做分析。从本文整理的文献来看,对哈特的研究文献数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数量仍然较少。此外,研究哈特的专著较少,多为论文,对哈特的思想缺乏专门而全面、系统而深入的梳理和评析。而且研究文献多为引入介绍性文章,难有对哈特思想的深入挖掘和互动,缺乏创新,也难以推动哈特思想研究的发展。但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国内很多学者正尝试以哈特思想中的具体学说为切入点,联系当前实际,探求其思想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这一趋势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学学术与实践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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