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证据规则理论研究

2020-12-15 10:52李博文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理论研究

摘 要: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关键在最终判决的形成,根本路径在于重构事实认定过程的訴讼关系与权力结构。因此,诉讼主体围绕事实认定主要规范的内部证据规则的行动过程和最终结果就成为评价改革效度的关键指标。其次,对聚讼纷纭的审判中心主义和内部证据规则的概念加以厘清。指出前者应以主体关系和判决形成权大小为概念核,后者应以事实认定的基本结构进行类型学重构,提出待证事实规则、证明方法规则和证据信息规则。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内部证据规则;程序理性;理论研究

审判中心主义是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俏热一时的政法语汇。围绕这一热词的学术解读和制度改革可谓是聚讼纷纭、层出不穷。就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本身而言,其意涵也如同“普罗修斯之脸”般难以准确描绘。就一般逻辑层次而言,其可以在法理学-司法制度学-(刑事)诉讼法学不同抽象程度的学科规限内被作出不同诠释。[1]然而,作为对整体刑事司法生态有普遍影响的一次“话语革命”,理解审判中心主义最为显在、最为要紧的一种学理向度应当是:审判中心主义引发了何种程序结构变迁?以及,如何有效地评估这种程序变迁的理性化程度。就前者而言,具体是要明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是否引发了不同主体间的诉讼关系、不同诉讼程序的实体决定权比重的变迁。就后者而言,主要是评价诉讼构造和权力结构的变迁在裁判结果生成的具体效应。

2017年2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在刑事审判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技术性框架。另一方面,证据问题和事实问题已然成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关键环节。实际上,证据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占据基础性位置。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诉讼中最经常与争议相连接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没有事实认定,法律就犹如“空气的振动”。因为,在法律归责的三段论中,事实是一个基本的前提。[2]理性化程度较高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有效地处理证据问题,实现事实认定,形成良善的判决。因此,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具体面相也是检视刑事诉讼制度理性化、良善化程度的核心指标。因此,要评价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效度,关键在于考察这一制度环境中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实然情况。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曾将证据规则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事实发现有促进作用的,以认识论规律为主导的规则,其称为“内部法则”;另一种是体现某种政策价值的,对事实发现在某种情况下产生阻碍作用的,以价值论为主导的规则,其称为“外部(政策)规则”。就后者而言,其主要与社会政策、价值立场、社会意识等有重大关联,其设立与适用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先在性,并不依赖于诉讼程序的实际状态,与庭审的形态变迁的关联也微乎其微。就前者而言,在庭审中心的语境下,由于庭审是三方主体对事实问题进行发现、认定的中心场域,因此,内部规则必然成为庭上事实发现的主要工具。易言之,内部证据规则的适用情况能够直接反映出庭审的中心化程度。内部证据规则也由此成为评价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效度的重要指标。

就目前而言,证据法学者对内部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然陷入了盲区。其中最为为显著的表征有二:一是对证据法的元理论认识不清,导致内部证据规则的范围模糊不清。二是内部证据规则没有一个体系性的框架,谈及内部规则时关于采用列举的方式,且其子概念多有交叉重合或涵x盖不全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对内部证据规则适用情况的考察也会因这一问题而陷入困境。因此,需要对内部证据规则概念外延进行重新的确立与划分。

由于内部证据规则具有促进事实发现的功能,运用证据认定待证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内部证据规则的运用过程。因此,内部证据规则应当符合事实认定的认识论规律。就认识论规律而言,随着哲学、逻辑学和认知心理学的发展,目前我们对于人类认识事物的过程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把握。同样,对于通过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思维规律也已经进行了较为成熟的归纳。简言之,可以将这一过程概括为如下的认识模式:证据-中间事实1(由证据信息得出的事实,或称证据性事实)+经验法则……-中间事实n(经过一次或数次经验法则推导的重要事实、次中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证据是在诉讼程序中直接收集到的,其必须经过信息筛选、截取形成证据性事实(中间事实1)才能够进一步推导出待证事实。第二,从证据性事实到次终待证事实的过程,可能涉及到多次经验法则的运用。第三,次终待证事实到待证事实的过程,是由纯粹的个案事实迈向要件事实的抽象过程,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核心的概念要素是证据、经验法则和待证事实。因此,内部证据规则的适用,也因以这三大要素作为核心节点。

综合上述分析,在笔者看来,内部证据规则的构建,应以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思维模式为主线加以系统化重构,以证据信息、经验法则和待证事实为界分依据。故此,按照内部证据规则的作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证据信息规则、证明方法规则和待证事实规则。其中,前者以证据准入为规范对象,主要规范立场是:基于真实的目的,何种证据可以纳入调查程序。中者以证明推理为规范对象,主要规范立场是:何种经验法则能够被援引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工具。后者以待证事实为规范对象,主要规范立场是:何种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通常是先以证明对象规则确定待证事实的范围,再通过证据信息规则审查证据准入条件,最后判定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经验法则联系。当然,在程序上,规则的运用可能存在错位与差异,但并不影响对不同类型的规则进行区别考察。

参考文献

[1] 参见罗维鹏:《法院中心、庭审中心与法官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框架》,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 参见周洪波:《刑事证明中的事实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作者简介:李博文(1995年-),男,汉族,四川绵竹人,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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