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2020-12-19 11:31周义芬
萍乡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合宪性法律法规法规

周义芬

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周义芬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合宪性审查作为维护宪法权威的一种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活动的依据也必须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但是,当前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还存在着依据不明、价值不清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不完善等问题。为健全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有必要针对相应问题,提出妥善合理的解决方式,以更好地推动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在我国的开展。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宪法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如何加快建立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成为一个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将合宪性审查这一项工作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至此,合宪性审查的相关完善工作正式在我国展开。在以往的法律术语中,我们更多谈到的是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根源于西方国家,为了与我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相吻合,我们以合宪性审查这一称谓来代替之。

就我国的合宪性审查而言,若要对其下一个定义,可以这样界定: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的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的行为和制度[1]。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已有一定的条款对其进行规范,《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等均对合宪性审查有所规定。其中,《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对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审查对象以及受理主体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中也可以窥知,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在具体的审查对象上是有所限制的,法律、规章、党内法规等均不在审查对象之列。笔者认为,法律与规章被排除在审查主体之外,尚有因可循:法律因为涉及到制定主体与审查主体有所重合的问题,所以被排除在外。而规章因为规制的是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其多与宪法无涉,也因此被排除在外。所以说从整个法律体系的纵向意义上而言,属于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进行合宪审查,均有其一定的依据,于此意义上探讨并无多大意义。但如果从横向意义上来展开,与我国法律法规系统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党内法规系统。党内法规是指由党的特定组织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特定行为的一系列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宪法作为母法,作为一种权威的代表,就算是党组织也不得违背之,那么这就涉及一个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不应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原因在于合宪性审查功能侧重于下位法与上位法秩序的统一,不宜将“高度敏感性”的政治问题纳入到审查的范围[2]。但笔者认为,这一看法过于片面化。一方面宪法作为母法的权威地位不仅仅体现在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中,于横向意义上,将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才能更好地阐述其身为母法的地位优越性;另一方面,如果将涉及敏感性政治问题的党内法规排除在合宪性审查之外,将使党内法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利于对其进行制约。因此,党内法规有必要进行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审查,但是,如何对其进行审查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该项制度的解决不仅仅对于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确立宪法自身的权威地位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话中强调过党在制定、执行、尊崇宪法方面所具有的领导作用与带头作用,而执政党在宪法的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其他领域所无法替代的。党在宪法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准则,对它进行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审查也有一定的依据。

(一)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政策性依据

一项政策的实行有赖于具体规定的实施,而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也应从具体规定入手,推进国家在相关政策方面的实行。同理,也只有依靠相关方面的政策,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才有立足的根本,具体而言,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政策性依据。其一,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4]。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们可以知道,依规治党也是依法治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做到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首先要使党内法规符合宪法的相关精神、相关规定,使得党法与宪法朝着同一个方向共同前进,唯此才能在二者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地治国治党。其二,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是依宪执政的内在需要。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依宪执政,具体而言是指:执政党在执政的过程中要依照宪法的规定、精神、原则等来制定政策,领导国家。简而言之,执政党要依据宪法来治国理政,则作为执政党活动准则依据的党内法规自然也要以宪法为准。如果在理论层面上,党内法规已经与宪法相违背,则自然依宪执政也就无从谈及了。因此,依照规定来治党,依照宪法来执政的提出,让党内法规在是否符合宪法方面的审查有了国家制度层面上的依据,拔高了该项制度的在理论上的高度。其三,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规范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因此,党的领导与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性规范存在一定的关系,党内法规作为党内行为活动的准则,只有与宪法性的规范相符合,才能使得党的领导的相关举措在更大的层面得以实施。

(二)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规范依据

1. 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性依据

宪法要求党内法规必须与其内容相符有一定的依据,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宪法在序言中强调政党要在宪法的准则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活动的依据,理所当然的也必须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宪法》第五条中指出,对于政党违反宪法的一切行为均会予以追究,政党在遵守宪法方面并没有任何的特权。据此,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政党又必须要遵循自身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则党内法规可以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更详细化的规定,但是不得与之相违背,否则两者之间会出现无法遵从的矛盾。从上述的分析中可得而知,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已经对党内法规要进行合宪性审查有了潜在性的要求,因此,在具有了宪法性依据的基础上,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的审查也就有了最根本性的理由。

2. 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党内规范依据

从党内法规的性质出发,党内法规可以被看作一种特殊的“法”。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而言,其是由特定的主体协商制定的,符合法属性中的民主性;于党内法规的约束对象而言,其约束的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以及党员的行为,具有法属性中的规范性及普遍性;于党内法规的适用条件而言,其在所约束的对象范围内党内法规必须得到遵循,合乎法属性中的强制性。因此,党内法规具备法的一般属性,只是在具体的制定主体及约束对象上与法律规范不一致,因此,其应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则党内的规范实质上也应被视为以一种特殊存在的法律规范。而在具体的党内规范中,一方面,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该规定的第七条指出,由中央办公厅对党内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等不一致进行审查。本条直接指明了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背道而驰,是从自身内部的角度所提供的依据。而且该条还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进行了规定,该项职责隶属于中央办公厅。但是不足之处的是,在该条的规定中中央办公厅所审查的只是报送备案的规定和文件,其更多的是一种事前监督。然而合宪性审查更大的范围上是从事后监督的意义上而言的,所以该条规定略有不足。但这也为今后从事后监督的角度规制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强调了党章在所有党内的法规中所具有的根本性地位。可见,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相当于宪法于法律而言的母法地位,而党章对必须符合宪法具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其他的党内法规也必须与宪法的有关规定相符合。因此,这也从一定意义上为党内法规必须符合宪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另外自2012年以来,中央办公厅还会与有关部门集中清理党的内部规范,清理的重要标准主要是看相关规定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等规定不相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条款中对于集中清理有详细规定,这也是从党自身对党内法规是否与宪法相符合的规制与调整。

(三)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依据

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石。但在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没有从过去的革命党完全转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本来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依然要按照政治思维来解决,导致了不少原本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被贴上了政治的标签,成为法律的禁区[6]。随后才在不断的经验和教训中改正了这一观点。党从倡导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开始,一步步到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全面的依法治国,都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而在今天,站在改革开放四十几年的历史洪流中往前回溯,我们会发现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引领、推动下,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而其中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党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7]。实践证明,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正确而必要的。

二、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价值

一项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要想得到拥护与真正的贯彻实施,则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于合宪性审查制度而言,基于宪法所具有的母法地位,一般的法律法规必须与之相符合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要对党内法规进行该项审查,则必须探究其中存在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审查党内法规是否合宪的价值有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架构起党规和国法沟通的桥梁。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历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逻辑起点的中国特色的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的问题,其背后的法理建构是‘软法’的价值理念。同时,二者的衔接是对法治实践的回应。党规与国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在治国理政中深度契合,更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实现。”[8]而提及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不得不提到一直以来备受争论的党规到底是不是“法”这一问题。而这一问题可以从党内法规与宪法的关系中窥知一二。宪法是母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与之相适应,党内法规也必须遵从母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党内法规亦是法之一种。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从宪法与党内法规关系的角度可以构建起党内法规与国法之间的一定纽带关系。而党内法规要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必然的要求,通过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亦可使国法与党规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第二,从根本上做到党内法规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以更好的完善党内法规。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专门化的制度来保障党内法规完全的合宪,虽然有了一定的条款对之进行规整,但是,由于宪法作为国之根基不能被违反的重要性,由于执政党所拥有的领导地位从而必须保证其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由于党内法规是执政党活动的依据而又必须保证其符合宪法的重要性,以及由于以往的党内法规清理中发现存在着与宪法不一致的事实,不能排除在今后还会出现此种情形的可能性[9]。因此,应该设立专门的审查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从根源上解决党内法规的可能违宪问题。此外,在全面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强调在该过程中的各个层面上要贯彻落实好党的领导,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同时基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加快完备的需要[10],通过审查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各方面体系的完善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加快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国的进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等。通过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一方面,使得党内法规能够在宪法的结构体系下得到更好的监督,不会让党的制度游离在法律制度之外,从而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若能妥善的建立起相应的审查制度,可以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程中写下一个新的篇章。同时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还可以从根本法上保证党的执政依据朝着“良法”的方向转变和发展[11],进而为现代化的民主政治走向“善治”提供相应的法治前提。于此意义上而言,通过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可以极大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更好地诠释依宪执政的理念。

第四,拓宽了宪法实施的方式。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我国的母法,宪法的实施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等方方面面,然而其在实际的实施中往往被束之高阁,只有在执政党的引导与动员下才会进行。而通过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可以为宪法的实施注入新的活力,通过制度的规范运行,使宪法的最高权威体现于党内立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及时改变、撤销、纠正与宪法不一致的党内法规,保证宪法秩序下党内政治生态的良性运转,从而提升宪法在政党维度的实施水平,拓宽宪法在实践中的实施方式。

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

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机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内法规与普通的法律法规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党内法规所规制的主体相较于普通的法律法规而言要比较小;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委,而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全国或者地方性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同的制定主体所依附的不同管理体制也使得党内法规与普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再次,党内法规因为规制的对象涉及国家的执政党等层面,所以违反党内法规的后果也不同于公民违反普通法律法规的后果,而且因为涉及管理层面的问题,违反党内法规的处罚相较于违反普通法律法规的处罚应该要更加的严苛。鉴于上述党内法规和普通法律法规在各方面的差异,两者在合宪审查的制度建构上应该有所不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内法规的该项审查制度的建构应该植根于普通法律法规在合宪审查上的制度设计。通过对常态性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审查党内法规的道路。但是,当前无论是在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机构、主体还是有关的具体内容方面,我国都是没有相关性制度规定的,因此,有必要就此展开相对应的制度建构。

(一)完善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1. 明确中央办公厅事前审查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指出由中央办公厅对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这一项规定是对党内法规在报送备案阶段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意味着执政党的立规行为受到合宪性价值的制约。然而这一项对党内法规的事前审查制度虽然规定了由中央办公厅来进行审查,但是在具体的审查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在本条款中审查的标准是审查报送备案的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却并未澄清“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具体情形。这一抽象的表述使得中央办公厅在具体审查的过程中缺乏判断的标准。笔者认为在事前审查的阶段,应该将党内法规同宪法的不一致标准进行具体化的规定。比如说可以设置一个标准,规定党内法规的相关条文不得违反人民主权原则,不得违反基本人权原则,不得违反权力制约监督原则,不得违反法治原则等体现宪法精神的原则,通过这样系统地阐述,明确在事前的合宪性审查中党内法规应该秉持的标准,以使中央办公厅能够更好地进行审查。

2. 设立联席会议解决事后的不一致

备案规定中仅指明了党内法规的事前审查机构为中央办公厅,却并未规定已颁布执行的党内法规若有违宪法时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合宪审查。实际上,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担负的合宪性审查的职责中更重要的是在事后的审查这一个阶段,所以说,这是当前在审查党内法规是否合宪上的一大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可以由法院来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然而就连常规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来进行的,党内法规等涉及党政问题的条款更加不可由法院来进行具体的操作了。也有学者认为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进行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笔者认为该种做法同样不够妥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专门委员会,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制度之下的。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党组织等机构。众所周知,在我国,党和人大是分属两条线的,不同的管理体制下规章制度也应该有不同的要求。所以若将审查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工作也赋予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会使得党内法规在事后的监督上不够专业性,从而无法做到“对症下药”。

笔者认为针对已经生效执行的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应该由中央办公厅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的联席会议来进行审查。一方面中央办公厅在对报送备案的内部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上已经足够了解有关法规的具体情况,“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情”可以使得事情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操作中如果党中央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适用内部法规的过程中发现了其同宪法不相一致,那么应该首先报送中央办公厅,由中央办公厅进行具体核实,若发现相关的党内法规的确与宪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则组织起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有关不相符合部分进行探讨的联席会议,通过会议的研究,来具体解决是应该对宪法部分的不合理规定进行修改还是对党内法规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通过这样的制度,中央办公厅既承揽了报送备案阶段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又能够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已经生效的党内法规在合宪的问题上进行审查,从而能够全方位地解决党内法规与宪法不相一致的问题,便于更好地监督宪法的实施,也能够更好地完善党内法规。

(二)明确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提出主体

一般的法律法规对于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有明确的要求,《立法法》的相关条款中就对此有具体的规定。通过分析有关法条可以发现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中有一部分是制定该项法律法规的人,而另一部分则是对法律法规负有监督职责的人。类比而言,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制定主体,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虽然有规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但是其中所规定的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一些主要负责人。因此,监督条例所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党内法规并未被包括在其中,但是,对党内人员在监督主体上的多样化的做法于党内法规在合宪审查主体上也应该做到多样化可以有所借鉴。因为对一项法规而言,有越多的人进行监督则该项法规在制定上便会更加健全,而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越多,监督得更全面,必然也会使得其更趋于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党内法规在合宪审查的提出主体方面可以尽量多样化。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诸如党的中央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等若发现党内法规同宪法相违背的可以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另一方面党内人员的监督主体,诸如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也可以赋予其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提出审查的主体资格。通过对党内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在审查主体上的多样化发展,可以让党内法规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展开活动。

(三)对党内法规应该全面公开

在理论上来说,党内法规的公开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部分的党内法规以保密性为由没有进行公开。然而,基于上文所述,若在具体的制度中做到了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上的多样化,若一般的党员等能够全面的接触到党内法规,则自然可以了解到党内法规的相关内容,从而探究其是否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若是连相关的党内法规都无法接触到,自然也就无从讨论合宪性审查的问题了。在具体的实践中,考虑到某些政党事务确实是秘密的,需要保密,那么内容则不宜作为党的规定,它可能更适合规定在党内的规范性文件中[12]。党的规章制度如果已经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面,涉及的都是一些比较重要而且需要在全党范围内进行规定的事项,而这部分的内容全面的公开既符合党务公开的要求,也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对党内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四)将涉及国家治理层面内容的党内法规上升为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涉及问题的多方面,党内法规中有一些可以直接交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一方面是一些非党务性质的内容,其通过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规制更为妥当。比如说党员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涉及刑法、行政法规以及司法等层面的,可以将其从党内法规中移出来,归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再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而相应的合宪性审查问题也就转为了常态化的审查,也相应地有更成熟的制度对其进行具体的操作。另一方面很多党内法规所规制的内容已经涉及国家治理层面,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更恰当。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善于通过法律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的意志。”党的内部规章是党规范化的主张,其不仅是所有党员意志的集合,也代表了人民根本的利益。“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将被实践检验证明成熟适宜的某些党内法规转化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法,能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3]

[1] 苗连营.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雏形及其展开[J]. 法学评论, 2018(6): 1~14.

[2] 霍亚苹.人大制度下的合宪性审查路径探析[J]. 山西师大学报, 2019, 46(3):51~57.

[3] 李忠. 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初探[J]. 西北大学学报, 2019, 49(1): 112~121.

[4] 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M]//《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

[5] 李忠. 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初探[J]. 西北大学学报, 2019, 49(1): 112~121.

[6] 秦前红. 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J]. 比较法研究, 2018(2): 66~77.

[7] 黄淑珍. 试论党内法规作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适格性[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9(6): 24~27.

[8] 李坤朋. 党规与国法相衔接问题研究[D]. 郑州大学, 2018.

[9] 刘一纯. 论党内法规合宪性的制度保障[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17(3): 4~11.

[10] 李飞. 努力把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EB/OL].(2018-05-31)[2020-06-15]. 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8-05/31/c_1122897557.htm.

[11] 段懿桓. 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研究[D]. 郑州: 郑州大学, 2019.

[12] 曹秋龙. 依法治国背景下党内法规合法性的保障[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6): 49~53.

[13] 宋玉波, 魏艳. 保障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合宪性应遵循的原则[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20(1): 9~16.

On the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Laws within the CPC

ZHOU Yi-fen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350000, China)

As a system for safeguard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PC (the Party), as the basis for the activities of the Party, must als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Party regulations still has problems such as obscure foundation, unclear value, and imperfec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system of the Party regul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propos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solutions to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of the Party regulations in China.

the Party regulations; constitutionality review; Constitution

2020-04-12

周义芬(1996—),女,福建寿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1;D262.6

A

2095-9249(2020)04-0018-05

〔责任编校:王中兰〕

猜你喜欢
合宪性法律法规法规
论法院合宪性预审机制的建构*
——激活《立法法》第99 条第1 款研究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浅谈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可行性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合宪性审查”研究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