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实施方案》印发

2020-12-20 18:16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39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煤矿

近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能源局、江苏省总工会印发《江苏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1.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0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2.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3.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过长,得不到合理休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督促指导冲击地压煤矿2020年底前实现智能化开采,推动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智能化矿井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推行“一优三减”,鼓励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4.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5.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建立健全留人、用人制度措施,优化煤矿技术津补贴的配置使用,加强煤矿对优秀技术管理人才吸引力,夯实煤矿技术管理基础。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6.强化人员岗位匹配。煤矿企业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培训基地、设备、设施,综合采取理论、实践、VR模拟场景等培训手段,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7.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鼓励煤矿企业通过建立“大师工作室”“创新工作室”等方式,强化传、帮、带,推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技能和技术革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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