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0-12-28 02:32陈立生
广西民族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新时代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在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基于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和发展了民族區域自治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功能、提出了要着重坚持“两个结合”的新要求、强调了“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好”的新举措,突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使命。

【关键词】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重要论述

【作 者】陈立生,广西社会科学院院长。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5-0025-007

自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来,国内外一些学者一直质疑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时至今日,这场持续二十年、集中十年、高峰五年的论战虽然告一段落,但未偃旗息鼓。”[1]近年来,有一些人在不同场合把广西发展落后,特别是近几年经济增速放缓、排位下降等归因于广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些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的各种错误认识,如不及时加以澄清,将影响到广西民族团结和广西经济发展,甚至还将动摇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基。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通过长期艰辛的探索和实践,找到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与时俱进地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推向前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根据新时代的特点,创新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赋予了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功能、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为在新时代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笔者认为,习近平同志关于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内涵,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功能

道路关乎国家命运,关乎民族前途,关乎人民福祉。[2]20国际共运史表明,每个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选择什么样的治理道路或模式,是由该国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社会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的结果,中国也是这样。2014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3]这一重要论断既坚持了党的历代领导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思想,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在逻辑作出了新的判断和新的诠释。其逻辑关联体现在,前者既是后者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制度保障。这一重要论断,是习近平同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重要论述的内核之一,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的功能。所谓的“重要内容”,就是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尊重历史、符合国情、顺应民心三个方面来理解。[1]尊重历史,就是尊重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符合国情,是指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历史国情,同时还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实国情,既保证了国家的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当家作主;顺应民心,就是顺应历史和现实中,我国国民成份的“多元一体性”这一最大民心。以上这些构成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底蕴。作为“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在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4]168。同时,作为“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的具体体现,还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3],党根据不同历史条件下民族问题所面临的不同形势以及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政策主张都以此为根本依据,由此而展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党一贯主张:“这个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问题上,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3]70余年来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表明,我国所选择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不仅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三位一体”1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

数十年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2]20。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60多年来,经济实力大幅跃升,改革开放阔步向前,人民生活极大改善,生态治理成效显著,民族团结不断巩固。在201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致辞中对此予以高度的、充分的肯定,他指出:“今天的广西是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民族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水平。”[5]“自治区60年的辉煌成就,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广西各族干部群众拼搏奋斗的结果,是全国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展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5]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多年的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一些人仅因近几年广西经济发展排位徘徊不前而怀疑或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甚至否定自治区依法使用壮族干部的言论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换言之,如果说横向比较而言,广西近年来的确不尽人意,应该在思想解放、政策落实、干部作风等方面多找原因,多下功夫。总而言之,无论从全国还是从广西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得以抵御和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定海神针”。正是基于这些历史与现实的逻辑,习近平同志对新世纪以来社会上一些怀疑,甚至是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错误言行,旗帜鲜明予以有力地回击,并义正辞严地宣布:“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2]75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的坚强决心。因此,对于我们党历尽艰辛探索后做出的正确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必须树立起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今后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应不断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功能”,不断拓宽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此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能够行稳致远。

二、明确坚持“两个结合”的新要求

上述分析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和国情的选择,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制度本身就已尽善尽美,实践中也无懈可击、没有问题了。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退而言之,即便过去是正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现在不一定正确,即便现在是正确的,将来也有可能未必正确。正是基于这样的辩证逻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这一重大历史命题。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内在要求。只有在坚持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才能提升我国民族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推动民族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创新发展。

面向未来,在深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向是什么?习近平同志早就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没有国家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結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民族因素,又包含区域因素。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3]这对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新要求。

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国情的一大制度创新,具有中国自身的鲜明特色。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我们党从认识到实践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57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7]。此后,随着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又提出集中统一与区域自治结合、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结合的观点。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9月视察新疆时就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持了重要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8]239。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9]382。从“正确结合”到“有机结合”似乎仅在语义上有细微差别,但仍不难看出其中认识上的深化与提升。“正确”属于人的主观判断,而“有机”则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天然与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事物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样态,从而凸显出其客观必然性。进入新世纪,面对日益深刻变化的世情、国情和党情,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探索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重大问题。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10]党的历代领导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征及其制度创设出发点的概括,其所形成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思想,既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也体现出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从而对有效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同志站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新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两个结合”的重要论断,把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特征的概括上升为政治原则来看待。这不是对我们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特征的简单“相互替代的关系”[1],而是对上述重要思想的创新与发展,是基于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五个并存”阶段性特征[2]21而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从“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来看,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统一”是前提条件,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从中国历史与国情来分析,确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承续历史传统与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也是维护国家集中统一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了中华民族一体性与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统一,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1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追求。因此,习近平同志强调“没有国家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没有“统一”就没有“自治”,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自治机关,“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12],则是从我国各民族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出发,遵循民族平等原则,着眼于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所必需采取的具体举措。可见,二者辩证地统一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伟大实践中,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也符合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从我国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不论是蒙古族主政的元朝,还是满族主政的清朝,都以“统一”作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

再从“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来看,它体现了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辩证统一的要求。换言之,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下,民族区域自治既不是单一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一的区域自治,而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所谓“民族因素”指的是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所谓“区域因素”,指的是民族自治的地方。在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有两大特征:其一,“民族”多居住在西部地区,“区域”多为山区、丘陵地区、库区矿区和石漠化、沙漠化、荒漠化等地区。我国55个少数民族,有50个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其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汉族和少数民族共同开发建设西部。西部地区因其区域地理和生态环境相对恶劣,贫困程度深、贫困发生率较高,因而贫困往往成为西部地区的一大特征,不少的少数民族成员成为扶贫对象。其二,“民族”与周边国家跨国而居,“区域”与周边国家相连。我国陆地边境线有2.2万公里,与15个国家相邻而居,其中有1.9万公里在少数民族地区,占边境线长度的86.36%;全国136个边境县(旗、市、市辖区)中,有民族自治地方107个,占78.68%;在2200万边境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8%,汉族人口为52%;55个少数民族中有31个为跨境民族,總人口约为6600万人。这两大特征表明,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个民族所独占的,而是各民族共有的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不应是某个民族所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区域内各民族共有、共建、共享的自治。同时还须特别强调的是,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其所辖之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都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共同拥有。这是我们理解习近平同志关于“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必须深刻把握的关键所在、核心所在。

所谓民族自治,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载明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这些权利涵盖了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和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任用优先权等六个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在这些领域开展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如一些单行条例。当然,正如上文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孤立的单一民族、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因此,民族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制定相关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时,不仅要考虑自治民族的利益,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的利益也要加以考虑,以平衡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与该地域范围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题中之义。比如,1957年在筹建广西壮族自治区过程中,多数人提出以现辖广西省区域为基础,改建广西壮族自治区,称为“合”的方案;少数人提出把广西一分为二,在东部保留省的建制,在西部建立一个省级的壮族自治区,这叫做“分”的方案。究竟采用“合”的方案,还是“分”的方案,关系到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区域政策的重大问题。周恩来总理为了统一大家的思想,灵活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从中国尤其是广西各民族的人口居住和资源分布等具体实际出发,高瞻远瞩地对“分”与“合”的方案进行了科学分析,反复强调“不论从全国来看,还是从一个省来看,都需要合”,“宜合不宜分”“合则双利,分则两害”。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周恩来总理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人口比例、人口分布、居住地方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民族与汉族“小聚居、多杂居”的特点,比如,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占很大比重,有相当部分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在一起。进而,他明确提出,若实行像苏联那样的单一的民族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在广西若实行“分”的方案,很多杂居在壮族地区的汉族也要搬出来,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最后,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单一的壮族自治区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即使把广西壮族聚居的地方,再加上云南、贵州的壮族地区,划在一起,作为一个壮族自治区,它内部还有一百多万汉族人,而且其中的两个瑶族自治县也有四十多万人,汉族、瑶族合起来有一两百万,所以也不可能是纯粹单一的民族自治区。如果这样划分,壮族自治区很孤立了,不利于发展经济。在交通上,铁路要和广西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把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分开,这是很不利于共同发展的,而合起来就很便利了。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一个民族合作的自治区”[13]。这就是当年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历史选择,也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充分考虑“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因此,坚持“两个结合”是当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必须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统一的前提下,把民族区域自治权落到实处,实现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整体利益与各民族当家作主的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目的。总之,坚持做到“两个结合”是维护国家统一与促进民族团结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题中之义,也是今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要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追求。

三、强调“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好”的新举措

“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好”[2]27,这是习近平对新时代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的又一新的重要思想,为我们指明了有效实施民族区域制度必须选择的基本方略。新举措,新在哪里?笔者认为,新就新在它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党几代领导人关于民族区域的基本思想。关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问题,邓小平曾经有过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他强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首要的是把经济搞上去,让少数民族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他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4]167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与政治是辩证统一的,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由此看来,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动摇到政治基础。再从现实状况来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较低,因而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有更为迫切的要求。即便是进入新时代,这一客观事实依然存在。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的状况之下,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更多地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

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历来是习近平同志最牵挂的大事。在不同的场合,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掉队。”[15]62014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强调指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2]28同时,还针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民族地区存在的经济、社会、生态等问题,提出要通过制定区域性政策加以解决,等等。这表明,习近平同志坚持了党的历代领导人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作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要任务的基本思想,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新时代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坚持共享发展新理念,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大力提升各民族群众福祉,不断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抓好的第一要务。

同时还应该看到,这个新举措也是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提出的。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多样,“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6]。因此,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不仅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且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层面,如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对健康、安全以及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等。由此可知,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到实处,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五位一体”的布局之中,这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层面的地位。以此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自治地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关系等原则内容,为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指明了方向。可见,推动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既是在民族工作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规定落实好的具体要求,更是有效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客观需要。

四、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使命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6]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也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必要条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因此,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这一重要论断,赋予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新的内涵和新使命,是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新贡献。

习近平同志一再反复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是民族政策的依据和根本。可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题中之义、内在要求。当前,在民族工作领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因此,党的十九大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贯彻落实的指导方针,也是新时代必须牢牢把握的民族工作主线。

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根本方向和价值诉求,推动民族区域自治不断创新发展。为此,一是要牢牢把握“两个共同”的时代主题,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上出实招、使实劲,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上下功夫、加力度,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各族群众福祉提质上档,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一个民族地区、一个少数民族群众都“不掉队”。在今年夺取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之后,则需要下大力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时还要适时把民族地区贫困治理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相对贫困治理上来,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到乡村振兴的框架下有序推进,促进民族地区现有贫困人口的可持续脱贫,为民族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一道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二是要以增强“五个认同”为主要建设内容,推动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断迈向新台阶,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三是要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引致的各民族大流动的时代要求,构建各民族互相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四是要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法治基础。五是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载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教育全国各族群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精心呵护民族团结,使“團结是福,分裂是祸”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各民族同胞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让“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铸中国梦”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民心基础。

综上所述,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内涵丰富、立意深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具有原创性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即将实现,我国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顺应这一时代的新要求,实现我们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更加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因此,必须以习近平同志关于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让全国各族人民“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汇聚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磅礴伟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强大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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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SWERVING UPHOLD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On Xi Jinping's Ideological Core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in The New Era

Chen Lisheng

Abstract:The system of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is a basic political system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established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 in the practice of exploring and solving Chinese ethnic issu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xist ethnic theory.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mrade Xi Jinping has innovated and developed the theory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based on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tasks faced by ethnic work. 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new functions given to the system of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new requirements to focus on insisting on the "two combinations", and the new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on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highlight the new mission of "casting a strong sense of  community for the  Chinese nation ".

Keywords:new era; ethnic regional autonomy; important discourse

〔責任编辑:奉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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