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推进制度型开放

2020-12-28 02:11李大伟
开放导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规则

[摘要] 深化制度型开放是吸引全球高端要素流入、优化要素配置,并为我国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国际循环和国内大循环互相交融、相互促进的必然要求。未来推进制度型开放,应积极推动“边境”规制改革以持续降低商品服务要素跨境自由流动,以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补贴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速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以实现和“边境”规制协同发力,积极构建和其他经济体的全领域规则协调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新时代制度型开放要求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有效提升我国规则体系的正向外溢效应,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和提升我国在全球经贸规则中的话语权奠定基础。

[关键词] 制度型开放  新发展格局  “边境后”规则   正向外溢效应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0)06-0031-08

[作者简介] 李大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形势、国际贸易、“一带一路”等。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要求我国更加有效地在供给侧面向全球集聚高素质人才、先进技术等高端生产要素,并有效提升其在国内的配置效率,从而逐步优化国内大循环;也要求我国面向世界高端需求优化供给结构,从而推动供需向更高层次平衡跃升。这就迫切要求我国深化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有利于集聚全球要素、引领全球经贸规则升级的规则体系。

一、深化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有效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一)有效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求我国深化制度型开放

1. 全球经贸规则博弈日趋激烈,客观要求我国通过制度型开放拓展对外合作空间

当前,以WTO为代表的传统经贸规则所引领的上一轮全球化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消极效应日益显现,新一代信息技术所催生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规则正在形成,全球经贸规则改革势在必行,各方之间的博弈日趋激烈。美国很可能在WTO改革等重大多边治理场合,联合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推动技术转让、补贴政策、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发展中国家地位等成为重要议题,意在制定一套新的多边规则把我国“框住”,和我国在经贸规则上的交锋日趋激烈。从未来看,形成各方能够基本形成普遍共识的新经贸规则体系是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原因在于,各国,特别是大型经济体仅仅立足自身发展制定经贸规则,则可能对其他经济体产生一定的负溢出效应,从而导致其他经济体出台相应的对冲政策体系,很可能大幅度加大全球经贸合作的成本。这就要求我国通过系统、全面的制度型开放,构建涵盖“边境”领域和大多数“边境后”领域的开放型经济规则体系,进一步提升在大多数领域和大多数经济体经贸规则的相容水平,在未来的全球化进程中争取尽可能多的合作伙伴,为我国对外开放合作有效拓展对外合作空间。

2. 疫情导致全球经贸合作壁垒持续提升,客观要求我国通过制度型开放对冲“逆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前,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发达经济体内部不同阶层之间围绕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矛盾逐步激化,逆全球化风潮已有抬头趋势。此次疫情不但显著增加了跨境经贸合作的成本,也加大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分化和对立,“逆全球化”风潮将进一步抬头。 我国是上一轮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之一,是全球绝大多数的制成品的生产基地,也是全球供应链的重要枢纽。因此“逆全球化”在很多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引进高质量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乃至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对冲这一影响,我国必须进一步提升对全球高端要素的吸引力,继续降低高端要素在我国境内优化配置的制度成本,以巩固乃至提升在全球分工网络中的位置。从目前看,我国吸引高端要素,集聚大型跨国公司的关键点已经不仅仅在于关税、外资准入水平等传统对外开放领域的范畴,更多是由于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程度有待提升、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面临诸多隐性壁垒以及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等内部深层次体制机制性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型开放,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破除阻碍高端要素优化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在“逆全球化”风潮中依托本国市场推进全球化深入发展,为世界经济包容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新技术革命推动新领域规则、标准不断出台,要求我国参与甚至引领相关领域全球性制度设计

从历史经验看,每一轮新技术革命都会产生巨大的生产力变革,从而推动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推动相关规则、标准、理念的持续创新,如第二次工业革命就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讨论,最终构建了现行的专利保护体系。当前,5G、人工智能等新领域的前沿关键技术正在多点突破、交叉汇聚、群体跃进,推动以工业互联网装备、人工智能服务、大数据服务等为代表的新产业迅速发展,共享经济、网上购物、定制生产等新商业模式加速涌现,必然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个人权利等因素构建新型的规则和标准。与前几次工业革命不同,我国在此轮工业革命中具备巨大市场空间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高素质人力资本优势,完全有希望在部分前沿领域成为“并跑者”乃至“领跑者”。因此,我国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和其他国家在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上互相学习借鉴乃至激烈博弈,从而逐步融入乃至引领相关领域的全球性规则设计,有效构建有利于我国生产力创新发展的新型规则体系。

(二)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我国深化制度型开放

1. 新发展格局要求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要求深化制度型开放以促进两个循环相互交融

當前,我国正在加速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经济学理论看,国际循环促进国内大循环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原因,国际循环虽然在规模上要小于国内大循环,但在层次上仍然要高于国内大循环。以发达国家市场为代表的国际市场仍然是全球市场发展趋势的引领者,参与国际市场对于各个企业等微观主体提升研发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及品牌营造能力的要求更高,能够有效促进国内循环结构的优化和质量升级。另一方面,从需求侧看,国际循环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在满足国内高端需求的同时,也在积极促进国内需求结构升级,进而推动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推动国内循环层级不断提升。而制度型开放是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循环之间形成正反馈机制的关键所在。实施制度型开放,最终目标是打破国内循环体系和国际循环体系之间所存在各种不合理的、人为设置的藩篱和壁垒,使得境内外的微观主体可以自由在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之间变换组合。只有在相关制度壁垒显著减弱的情况下,国际循环中的优质要素才能够顺利进入国内大循环,国际循环对国内大循环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溢出效应才能够充分实现,最终引导国内大循环向更高层次跃升。

2. 提升国内大循环层级要求推动供给结构优化升级,要求通过制度型开放提升要素优化配置水平

生产环节是国内大循环的最关键环节,因此升级供给结构,使其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更加美好生活的需要,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至关重要。为实现供给结构的持续跃升,既要全面提升劳动力、资本、数据、技术等要素的质量并优化其结构,也要推动相关要素在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下优化配置,实现更高层次的优化组合。制度型开放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虽然我国的劳动力、技术、资本等质量将显著提升,特别是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持续凸显,但我国在尖端人才、核心技术、新型营销管理模式等关键生产要素仍然相对短缺,需要集聚全球优质资源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我国降低关税、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等集聚国际高端要素的政策创新往往由于国内的“边境后”政策不配套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我国对于高端服务业人才引进的开放政策往往由于国内医疗、教育、专业服务等行业自身管理体制缺乏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渠道,导致相关境外人才难以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在行業管理、市场体系、商事制度、金融体系等领域逐步消除制约各类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显性或隐性障碍,有效促进各类高端要素在我国境内集聚,实现供给层次的大幅度跃升。

3. 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速,要求我国对其他经济体相关规则进行合理扬弃

目前,我国即将进入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关键阶段,即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全面提升经济治理能力,尽快建成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可以想象,在未来的15年间,甚至在本世纪中叶之前,我国的经济基础相较过去40年将实现层级上的飞跃,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将远超以往。这意味着现行的金融管理制度、商事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适应生产力迅速发展的需要。其他主要经济体,特别是欧美发达经济体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整体成熟程度仍然要高于我国当前水平,其诸多规则仍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则中也有一部分规则是立足自身利益,甚至某个阶层利益的“权宜之策”,其负面效应很可能大于正面效应;另外一些规则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方向。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全面推动自身规则体系和欧美发达国家的规则体系的对接、碰撞乃至竞争,从而吸收欧美发达国家现行规则体系中的有益因素,改进其不合理或不适用因素,形成符合全球化发展长远方向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诉求的开放型经济规则体系。

二、制度型开放是对

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制度创新

(一)从历史视角看,制度型开放注重解决我国自古以来“重政策设计、轻制度体系设计”的问题,确保我国对外开放大战略的稳定性和系统性

中华文明在人类文明史上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和其他文明特别是西方文明相比,古代中华文明也存在诸多不足。如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华文明相对强调实用主义,而相对缺乏以严密的逻辑体系构建一套科学规律的能力,这也成为“李约瑟之谜”的一种解释。而在经济制度领域,中华文明在具体的政策设计层面同样不亚于,甚至优于西方文明,无论是管仲的“盐铁专卖”政策还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其政策精巧程度也达到当时的世界最高水准。但和科学技术领域相似,中国古代也并未建立起一套从理论到实践均较为完善、逻辑自洽的经济管理制度,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制度体系均未发源于我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同样存在这一特点。40年来,我国围绕获取外汇、吸引先进技术、融入全球价值链等诸多目标,设计了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出口退税政策、“走出去”政策等诸多对外开放领域的政策体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这些领域的政策设计仍然是典型的局部目标导向的,彼此之间相互独立甚至存在冲突,尚未能形成一套有机的整体。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政策体系和国内的产业政策体系、国有企业管理政策体系等也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之间也未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因此,在“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我国有必要构建一套完善的、系统的开放型经济制度体系,以保证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大方向,这就构成了制度型开放的历史内涵。

(二)从现实视角看,相较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突出强调对各个经济领域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从本质上看,制度型开放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一直都是密不可分的。制度型开放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影响商品、服务和要素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同样需要制度设计来实现。因此,将制度型开放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割裂起来的认识显然是不确切的。这两者不仅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定义为对外开放的两个不同方面:制度型开放是从政策实施主体的角度进行论述的,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是从政策实施课题的角度进行论述的。

但制度型开放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从促进某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目的出发去设计体制机制,还是从更为宏观、更为全局的视角设计系统性的体制机制以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40年来,我国对外开放主要按照前者的理念进行的,如针对商品流动的开放多次调整关税、技术壁垒等商品出入境所面临的各种管理措施;针对资本流动的开放多次调整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所面临资金入境的管理措施。目前看,随着我国对外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由简单的扩大贸易、引进外资和“走出去”提升到构建多元化、多维度、全方位的对外合作网络时,传统针对某个具体问题的对外开放模式已经“力不从心”,这就要求我国对外开放从根本理念上进行转变,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和世界现行体制、未来理想化体制相互包容和融合。这就构成了制度型开放的现实内涵。

(三)从国际视角看,制度型开放是我国参与构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要桥梁

在全球化迅速发展之前的数千年间,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各国的经济运行制度基本上不存在对其他国家经济的外溢效应。随着大航海时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商品、服务乃至资本、自然人的跨境流动规模持续上升,各国的经济运行制度开始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以WTO为代表的多边经贸规则体系也随之逐渐形成。但在这一阶段,各国经济制度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更多集中于对商品、服务、资本、自然人跨境流动的直接管理方式,一般称之为“边境”政策。如关税政策直接影响在本国市场内部本国商品和其他国家商品的相对竞争力,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程度直接影响对本国相关产业的保护水平,等等。

但随着各国之间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各种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壁垒的逐渐减轻,影响商品和要素在各国范围内配置的制度正在逐渐由“边境”政策拓展到各国的国内政策范畴。如各国国内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均会直接影响到各国的微观主体,进而通过微观主体的活动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WTO成立以来,其涉及的相关议题一直在不断拓展,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乃至国有企业等议题一直是近年来WTO改革的热点議题之一。因此,构建一个涵盖诸多外溢效应具体政策领域的开放型经济制度体系,是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为世界经济和本国经济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规则环境的前提条件,这就构成了制度型开放的国际内涵。

(四)从国内视角看,制度型开放将全方位实现各个领域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有机融合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一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深化改革有效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释放了需求潜力,为我国对外开放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对外开放既引进了各种先进的生产要素,也引进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种管理制度,有效促进了改革。但整体上看,改革和开放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在进行的过程中,主要还是从实现一系列国内具体改革目标出发,并未将和对外开放制度创新的协同作为改革的重点,也并未充分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外溢影响。而对外开放的重心一直集中于“边境”领域,主要关注的是商品和要素如何跨境自由流动的问题,而并未关注商品和要素入境或出境后的运行机理。

然而,随着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逐渐完善,改革和开放的有机融合已经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边境上对商品、服务和资本的限制已经大幅度减轻的情况下,当前真正影响我国集聚全球高端要素,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约束,更多是在国内体制机制层面。如现行体制对于人才从事各种创新活动仍然存在诸多约束,客观上导致即便在边境上放开自然人限制,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业仍然存在较大障碍;国内部分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特别是国有企业在部分领域仍然相较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商业贷款低利率等事实上的优惠政策,这也导致引进的技术等高端要素未能在市场机制上得以全面优化配置。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偏低也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因此,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标出发,从全球视野而非局部视野将国内各个领域的重大改革任务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有机统一,是未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之一,也构成了制度型开放的本土内涵。

三、推进制度型开放的主要思路

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内主要是通过系统性的“边境”制度体系和“边境后”制度体系的协同发力,消除制约全球高端要素在我国境内进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对外则是提升和诸多经济体,特别是大多数发达经济体经贸规则的相容性,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最终逐步形成有利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解决“边境”制度和“边境后”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为重点,充分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全球大市场中促进各种商品服务要素在我国和世界之间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是中国经济取得巨大贡献的重要原因。当前,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既有“边境”领域的制度因素,也有“边境后”领域的制度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特别是在“边境后”领域,相当一部分的制度设计并未充分考虑要素配置的有效性,而是针对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甚至直接针对某个经济实体实现具体的目标,导致在实现具体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甚至出现“得不偿失”的现象。这就迫切要求在有效参考国际通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推动各个具体领域的“边境”制度和“边境后”制度在理念、体系上与符合全球化发展方向的开放型经济体制更加一致。在这一逻辑下,我国既要贸易体制、外资管理体制等直接影响商品要素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创新,更强调补贴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革等间接影响商品要素流动的规则和直接影响商品要素流动规则的对接和协调,以有效提升在国内国际市场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的能力,从而集聚全球高端要素。

二是有效提升我国开放相关领域规则的全球影响力,提升正外溢效应,减弱负外溢效应。虽然我国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定位没有变,但综合市场规模、产业完备性、创新能力、人才资源等因素,我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无论是“边境”制度,还是“边境后”制度,我国对其他经济体所产生的外溢效应要远大于其他发展中经济体。这意味着,如果我国的相关制度符合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中长期方向,能够有效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商品、服务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就会产生巨大的正外溢效应,实现高水平的互利共赢。但若我国的部分制度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中长期方向并不完全吻合,这些制度即便在短期内实现某些目标是非常有效的,但很可能产生巨大的负外溢效应,甚至导致“得不偿失”。以国家主权特征最为明显的税收政策为例,从吸引全球资本流入这一具体目标看,低税率,特别是超低税率政策显然是最有效的,但若类似美国这样的大型经济体实施超低税率政策(如将所得税率全面降至10%以下),其对世界经济的负面外溢效应将达到最大,最终也必然会引起各种报复,从而对美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指出的是,整体方向上的吻合并不意味着要在每个领域、每个规则上都和发达经济体所遵循的规则理念保持一致,而是指在与其他经济体的合作和博弈过程中,逐步推动相应的规则体系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因此,这既要保持自身规则体系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独特优势;也要保持与其他经济体规则体系的相合性和相容性,尽可能避免出现根本性的理念和原则冲突。正如在所得税政策上,大型经济体不实施超低税率政策,并不意味着大型经济体均要实施同一税制和税率,但全球税收政策需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三是构建要素自由流动前提下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从实践中看,“制度型开放”——“商品服务要素优化配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逻辑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是成立的,但现實决策必须考虑诸多非经济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因素。从宏观战略上看,国家安全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在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必须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但必须看到,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等微观层面,若仅仅基于各个具体的安全目标所制定具体措施,则可能会影响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其中长期最终效果未必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如以粮食安全为例,假如我国简单地以所有粮食的自给率作为维护粮食安全的唯一目标,很可能无法发挥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最终导致资源效率下降,对整个经济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在促进各类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大前提下,系统梳理其对各类安全带来的具体风险,构建对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最小的机制以维护国家安全。

因此,未来一段较长时间内,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主要思路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对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对外构建符合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方向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两大战略目标,正确区分发达国家相关经贸规则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在对接发达国家合理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同时引导新兴市场国家共同构建新型规则,积极推动“边境”规制改革以持续降低商品服务要素跨境自由流动,以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补贴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速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以实现和“边境”规制协同发力,积极构建和其他经济体的全领域规则协调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新时代制度型开放要求的国家安全维护机制,有效提升我国规则体系的正向外溢效应,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有效集聚全球高端要素和提升我国在全球经贸规则中的话语权奠定基础。

四、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政策建议

(一)以人和数据两大重点要素流动的规则为重点,统筹推进边境规则和“边境后”规则的协同,实现高素质人才和高质量数据的集聚

在人才方面,重点在于构建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又有利于吸引全球高素质人才来华创业兴业的自然人流动制度体系,如对外籍高校毕业生由审批制变成积分制,按照外籍毕业生个人能力、毕业高校、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进行评分,达到分数要求的外籍毕业生即可直接就业,进一步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积分落户”的覆盖面,推动主要城市“积分落户”体系的跨地区互认,为外国人在华申请永久居留提供稳定、清晰的心理预期。在数据层面,建议明确提出将数字贸易的内涵拓展到数据流相关的跨境商品流动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并力争提出跨境电商等数字化商品贸易的具体规则方案,主动积极建立数字贸易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则,特别是对滥用国家安全概念行限制企业参与建设基础设施的行为予以严格约束。对于发达经济体关注较多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问题,建议明确应在数据流动和国家安全之前取得有效平衡的原则立场,逐步探讨改进政府监管以有效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新方案。

(二)以优化自身要素配置和塑造体制优势为目标,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政策、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等领域的新型规则设计

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应立足于建设创新强国的客观诉求,逐步对接CPTPP为代表的更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但同时应为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实施强制许可等提供更多空间。在国有企业领域,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所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中合理部分基础上,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竞争政策规则,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国有企业改革任务中。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充分借鉴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代表的透明度、投诉机制等具体规则以提升我国政府采购效率,但在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应坚持立足我国自身国情。在补贴政策领域,应在坚持《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基于逐步由专向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过渡的原则,对全球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大量被归入“可诉性补贴”的具体补贴进行分类梳理并明确其可行性,以逐步完善现行规则体系。

(三)在传统贸易、利用外资等领域继续完善现有规则并提升开放水平,同时加快推进标准国际化

在关税层面,以消费品为先、资本品为次、中间品最后的原则,继续降低制成品关税,最终实现除少数奢侈品之外的所有消费品零关税,最惠国平均关税水平在“十四五”末期降到5%左右,至2035年维持在3.5%左右。在外资能够准入层面,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重点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重点有序扩大医疗、教育、文化、电信等领域开放,实现“十四五”时期外资市场准入水平超过韩国、2035年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的目标。在标准应用层面,探索允许境外个人专家、境外企业代表特别是外资企业代表参与甚至主导制定中国强制性标准的程度,逐步放开国家标准编制约束,让中国标准体现全球经济利益,并加强和港澳乃至欧美发达国家标准的互认工作,以服务业为重点加大对发达经济体相关标准的引进力度。

(四)积极推动与其他主要经济体规则对接和协调

对于美国,既要对于美国政府所发起的贸易、科技、金融等争端应予以坚决回击,并在国际舆论上充分论证这些争端的“逆全球化”本质,也要认识到美国在美韩FTA、TPP乃至USMCA等自贸协定中所参与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虽有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成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发达国家乃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大方向基本一致,因而在协商中应突出原则性共识,具体规则多考虑双方核心诉求,通过互相让步来实现相容。对于其他经济体,建议除与现行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重大法律法规有明显冲突的国有企业、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少数章节之外,应加快设立规则对接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冲突的章节,应寻求灵活的方式实现相容,如必须坚守的核心原则可以列入例外条款、构建兼顾双方原则性诉求的新规则体系,等等。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要推动这些国家减轻各类“边境”壁垒,也要联合这些国家在战略规划、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共同提出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标准。

(五)积极构建制度型开放框架下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型体制机制

以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为重点,建设高水平经济安全体制。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安全审查水平,增强地方外资安全审查能力建设。针对内资企业并购后转为外资企业等新问题,完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规则。将构建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制度与完善出口管制体系相结合,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口物项与技术建立安全认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发布第一批不可靠实体清单并创造经典案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可靠实体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和排除规则,有效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和供应链安全。积极探索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信息安全、基因安全等非经济安全的新机制,以低风险控制原则取代现有的零风险控制原则,为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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