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2-29 11:58李晨汝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22期

李晨汝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向往美好生活。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备受关注。基于此,文章主要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法律制度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22.098

[中图分类号]F842;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22-0-03

0     引 言

社会保障事业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两不愁”指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三保

障”指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的基本途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在新时期,政府部门应紧紧围绕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良性发展,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储存、管理与运营、分配、支付等循环往复、动态运动的全过程进行多手段、多角度、综合性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才能切实保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4个方面。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中,想要防范风险,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就要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壮大监管力量,构建范围广、质量好、效率高的监管体系。

1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保基金从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理念到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取得较大进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面对良好的发展态势,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存在漏洞、相关政策执行不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仍不够完善,监督效力不足,社会监管十分薄弱。

1.1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于2001年5月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我国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规章由地方政府或中央行政部门颁布,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社保基金各个环节的监管没有可依据的专业性规章,导致监管无章可循。在监管形式上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沒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监管约束力不足、效率不足、监督力度薄弱。各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政策和制度层面缺乏统一性,导致财政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及管理漏洞,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1.2   社保基金监管方式不科学,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媒体、社会公众。虽然管理结构看似合理有序,但在实施上仍然存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部分工混乱等问题。例如,行政监管主体分散监管,多头负责,相关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体制,使责权对应不明晰,工作互相推诿。此外,有的管理主体也是监督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存在重大缺陷。这种监督与管理合二为一的监管工作,使社保基金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监管力量薄弱,导致社保基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1.3   社会舆论监督缺位,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

社保基金监管不透明,没有公示公开社保基金的资金流向,且民众没有参与监督检查的途径。即便部分信息公开,但公开信息的深度不够,甚至缺少依据,使公众并不清楚详细的流程。另外,部分民众对相关信息不知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使社会舆论监督严重缺失,无法发挥民众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1.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运营,可投资配置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可以在中国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投资运营。我国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后大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获得银行及国债利息收入,在保值增值方面存在存款利率偏低、活期存款余额过大、定期存款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1.5   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不足

我国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相关人员囿于日常事务的处理,只将精力放在自身工作中,以完成日常的工作任务为重点,在工作过程中忽视了对社保基金安全运作的监督与管理。部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专业性不强,如果工作出现问题,仅口头提醒,没有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有的问题虽然频繁出现,但不能得到有效整改。另外,大部分单位缺乏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各部门往往自行监督,内部监督工作缺乏独立性。

2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对策

2.1   依托健全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实施监管工作

开展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关键,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为规范,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法规。第一,宪法层面。宪法是国家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许多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高法律都体现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地位和作用。现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宪法层面的法律体系。第二,社会保障法层面。社会保障法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操作性。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性质、具体内容等。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层面。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详细具体地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体系的建立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总之,政府部门应明确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国情、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布局,完善现有的法制体系,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确保社保基金能够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安全运行。

2.2   改善监管体系,建立主次分明、多重监管的组织结构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专门的监管组织管理等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发达国家社會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相对集中,大多国家都设有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法国的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加拿大的卫生和福利部、日本的厚生省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由同一个部门负责,这种监督和管理统一的方式必须有效分离。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避免权力过度集中,有效防止挪用社保基金,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在社保基金监管模式上,美国为分散监管模式,由5个独立的机构分别监管社保基金,各机构有明确的分工,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美国的民主政治、发达的金融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都有利于实行这种分散监管模式。我国在监管主体上属于分散管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年均收支规模比较大,但是监管工作却极度不平衡,多部门的分散管理使监管交叉、事务冗杂,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络网,更没有织好安全网,导致各种问题频发。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部门应依据我国国情,构建一个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通过主次分明、多重监管的组织结构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行政部门中,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对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部门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细化监管目标,充分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在社保基金的组织体系中,除了内部的行政体系监管,还要重视外部监管体系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的力量,让群众参与其中,在网络上及时公布社保基金的信息,让民众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和流程,有效避免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及腐败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让社保基金落实到位。

2.3   采用社会多元治理的市场化监管方式

第一,积极推动市场化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所管理的社保基金除了用于国债以及存款外,还应有效运用于资本市场中,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在股票、基建、基金以及海外资本等领域开展投资,拓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加强投资运营监管体系建设,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扶持资产评估机构相关中介组织的成长发展,并使培养的人员和相关组织成为社会监管的承接者,从而实现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有效提高监管效率。第三,重视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充实工作力量,提升队伍的专业能力。第四,设置责任追究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追责,科学设计个人绩效考核方式,促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工作。

2.4   加大监督力度,制定完善的惩处机制

第一,加强社保基金安全执纪监督和问责,对财政、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是否做好“收支两条线”,是否进行专款专用,是否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是否违反社保有关政策法规,是否改变基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有无拖欠截留等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查处。第二,加强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行为的监督,建立信用名单,对于领取社保金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是否有组织地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保金提供便利以及个人骗取社保金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做好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第三,完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报告,向公众公布社保办理、征缴支付、基金结余流向、增值保值等相关情况,促使广大群众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中。第四,建立社保基金查询、反馈平台,建立举报激励机制,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的曝光制度,保障群众获得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的权力,进而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的惠民作用。

3     结 语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关系到党委和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政府职能职责,改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提升监督人员专业性,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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