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生理论的乡村旅游利益冲突与治理机制

2020-12-30 06:18唐献玲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共生旅游业利益

唐献玲

(1.中国矿业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2.宿迁学院 法政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自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十七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在关注三农发展中,越来越重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2019年国务院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密切相关。文件从人才、土地及金融等多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在旅游产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乡村旅游给人们提供了回归田园、享受自然的机会,让越来越多的在快节奏生活下的人们能够感受到自由快乐、轻松自然的乐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在新形势下不断地调整,我国国内乡村旅游的市场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由于地域限制、资金困乏、资源归属、地方政策等诸多问题,很难由单独的一个组织或个体来完成对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产业的运营,往往会涉及不同的类型的主体[1],例如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村民、旅游者等共生主体构成的利益主体,不同的主体之间往往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彼此相互配合才能够完成对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运营。在我国存在多主体共同开发乡村旅游成功的模式,也有乡村旅游景区开发过程中,利益共同体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这些事情的发生表面上看是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涉及利益主体多、利益分割难度大等原因,但是实际上映射出的是制约乡村旅游业开发和运营的关键问题,如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利益主体确定,如何分配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乡村旅游业发展工程中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冲突内容是什么,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明确的、有效的治理机制来确保乡村旅游业的良性发展[2]。

在共生理论下研究保障利益共同体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问题,杜绝由于利益诉求得不到响应而导致矛盾日益加深,最终演变成不可逆转的恶果。在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建立一个良好的治理机制,从而保障各个利益主体的基本利益诉求出发,针对在利益冲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响应并解决[3],从而有效促进共生模式下乡村旅游业发展,实现乡村经济振兴,助力国内市场经济良好的内循环。

一、基于共生理论的乡村旅游发展共生体

共生理论是由美国生物学家马古利斯等人提出。认为生命主动地形成和改造它们的环境,生命有机体与新的生物群体融合的共生,是地球上所发生的进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来源。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共生”的思想精髓自古有之,老子在《道德经》中记载“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荀子·礼论篇》记载“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礼记·中庸》中记载“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等。通过生物共生现象,人们认识到共生是人类之间、自然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和谐、统一的命运关系,通过寻求合作共生互利共赢。

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在共生理论的基础上,催生出了旅游发展的共生体,并且按照共生体中不同共生主体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共生模式,例如寄生、非对称性或对称性互惠共生,也有间歇式共生、一体化共生等等。无论何种共生模式,只有公平公正地达到共生体中各个共生主体期望的利益,才能够有效地促进乡村旅游业的良性发展,这样的共生模式才是适合的。

对于共生模式下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国内外有很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早在1984年,国外学者 Peter Stringer发表文献《To-Ward a Symbiosis Of Social Psychology and Tourism Studies》,将原本在生物学中的共生理论进行演化升级,引入到旅游领域中[4]。而后,不少学者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境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旅游共生模式。在我国,真正将共生理论研究应用于旅游业是从21世纪初开始,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后来居上的乡村旅游业如火如荼地发展,共生理论应用研究范围不断变大,专家学者对其研究深度也越来越深刻。我国学者邹统钎就将共生理论与乡村旅游发展进行融合,并且提出了“经营者共生”的乡村旅游战略[5]。同时,其他的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基于共生理论对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产业链共生,微观、中观、宏观共生[6],一体化互惠共生等[7],为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已有硕博士论文理论研究与实证结合,注重用共生理论解读乡村特色旅游的打造。如上海师范大学吴雯雯的硕士论文《旅游特色小镇的共生机理研究——以乌镇为例》(2020),贵州师范大学舒琴的硕士论文《乡村旅游共生发展模式调查研究——以红枫湖大冲村为例》(2019),西安外国语大学周莹的硕士论文《乡村旅游社区共生发展机制与路径研究——以陕西省袁家村为例》(2018)等,注重选取乡村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具体案例做实证研究,探讨乡村旅游共生的作用机理,探究共生发展现状,为乡村旅游共生发展提出优化对策。其中,周莹从乡村旅游利益诉求共同点,既得者的角度入手,建立了地方政府、旅游企业、村民、旅游者四个共生主体构成的乡村旅游发展共生模式[8],对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可借鉴性的意见。从学者的研究中,吸收有益的共生理论应用于乡村旅游业发展,根据当前乡村旅游业开发和运营过程中最为主要的利益既得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入手进行分析,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治理机制,从而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

二、乡村旅游共生主体之间的冲突

乡村旅游共生主体利益既得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旅游企业与当地村民、地方政府与当地村民、当地村民之间的冲突为主,而且不同的共生主体之间所表现出的冲突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1.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

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是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是产业发展的领导者和优惠政策支持者,一个是专业技术和管理理念的提供者,但是由于双方在根本目标上存在差异化而导致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诉求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建立最佳的匹配政策、公共服务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条件,从而解决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民生等诸多问题.而旅游企业最根本的利益往往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其在成本投入、资源消耗等方面期望能够尽可能地减少[9]。从这个角度上讲,政府期望资源利用最大化来提高地方经济水平和社会服务,而旅游企业则期望降低资源投入以节约成本,目标差异化则会引入更多的利益冲突,比如在乡村旅游景区周边公共服务建设、配套经济链投入、经济带动和资源利用方面双方会有很大的争执。

2.旅游企业与当地村民

旅游企业与当地村民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利益分配方面,直接呈现在就业岗位、薪资、既得利益分配不均衡等方面。旅游企业对当地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后期的旅游景区运营过程中,会为当地村民提供很多就业机会,这对于地方政府或当地村民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但是由于当地村民文化水平或就业素质低以及旅游企业刻意压榨劳动力等问题,村民在就业岗位上往往充当保安、保洁员等角色,薪资也非常低,而旅游景区的重要角色则往往是由旅游企业招聘外部的职工来担任。此外,很多旅游企业会根据旅游的淡旺季,随意地招聘或解雇地方村民,村民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产生冲突[10]。同时,很多地方村民也会随着乡村旅游景区的发展,来兜售自己的农副产品或者开设餐饮、民宿等,但是由于与旅游企业之间没有形成合作协议,很多当地村民的需求往往会被弱化甚至忽视,对于当地村民来说,既得的利益出现了失衡的现象,旅游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也会增加。

3.地方政府与当地村民

地方政府工作本质是为当地村民服务,但是在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官员急功近利,在乡村旅游开发中为了自己的工作业绩和政治生涯,以忽略甚至牺牲当地村民的根本利益,来吸引旅游企业的大规模投资,而当地村民无法在乡村旅游业发展热潮中,获得应得的利益[11],从而引发地方政府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冲突。在乡村旅游产业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损害当地村民在耕地使用权、自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利益。在耕地使用权方面,部分政府官员会存在欺骗、欺诈或私吞补偿款等行为,从而让当地村民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后期的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也得不到利益保障,自然会对政府部门产生不满情绪;同时,有的政府官员在与旅游企业进行合作时,往往会忽略当地村民的财产安全,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招商引资顺利进行下去,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损害村民的财产安全,例如破坏村民的果蔬、树木、农作物以及其他经济作物等等,这样的事件都会增加地方政府与当地村民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4.当地村民之间

当地村民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由于攀比而产生的忌妒心理或者由于同类竞争而产生的恶意市场竞争行为。随着乡村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有一部分村民能够在乡村旅游发展的热潮中发家致富,但是更多的村民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导致对能够在旅游景区就业或者开了农家乐等旅游体验项目的村民产生了嫉妒心理,从而为当地村民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埋下隐患。另外,尽管有部分村民开设了农家乐、钓鱼、农田采摘体验、民宿等项目,但是这样的乡村旅游项目在旅游市场上属于低端开发,与旅游企业基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可同日而语,而村民之间的旅游项目彼此之间又存在很大的雷同现象,市场竞争力差、抗压能力弱,所以彼此之间容易出现恶意竞争、诽谤诋毁的现象[12],这些都不利于乡村旅游业新形象的建立,更不利于乡村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共生理论下乡村旅游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构建

基于共生理论来发展乡村旅游业,本质上要加强乡村旅游业共生模式下各个共生主体之间的沟通,加强主要共生主体的参与,并且能够做到根据不同共生主体的责任和权利来进行利益划分,最终也要为达成的共同发展目标提供多方位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协调好各个共生主体之间的核心利益划分,处理好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和当地村民的权益,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在共生理论下乡村旅游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了高效及时的沟通机制、优势互补的参与机制、责权对等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合理完善的保障机制[13],如图1所示,为共生理论下乡村旅游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结构图。

图1 共生理论下乡村旅游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结构图

通过乡村旅游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为乡村旅游业共生模式下的共生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提供有效的表达沟通途径,从而实现各个共生主体之间能形成一个良好的认同感知,能够为各个利益主体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利益获取方式,让更多的核心利益主体参与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中来。实施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各个共生主体的责权进行利益分配,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障体系,为帮助乡村旅游业共生主体的利益冲突解决、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1.沟通机制

良好的沟通机制是能够为乡村旅游业发展共生体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开放的、公平的沟通与监督平台,从而为乡村旅游业共生体提供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为彼此的利益诉求、冲突解决等建立一个高效解决问题的平台,最终能够增强乡村旅游业的正向前行。

第一,构建信息分享机制。信息分享机制的构建,是将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信息通过宣传渠道分享给所有相关的共生主体,实现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信息共享。信息分享的发起者一般是由乡村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将分享的内容通过清晰简单的描述,通过各种信息共享平台分享给共生体,甚至是大众。在分享的信息内容上,要尽可能地丰富和多样。分享制度也要在频率、内容等多方面规范化,例如通过广播、展板等传统的信息共享方式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或其他官方正式的平台等[14],从而让每一个共生主体能够了解到乡村旅游景区发展的基本信息、发展规划、成本建设投入、利益回报等等,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为利益冲突埋下隐患。

第二,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信息分享机制一般是单向信息传递,而良好的沟通机制是需要信息表达者与受众之间能够进行互动沟通。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继而使每个共生主体能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表达渠道,使其对不平等或者存在疑问的利益分配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得到解决,将潜在的冲突威胁在萌芽中解决。在乡村旅游景区经营期间,各个共生主体可以通过各种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例如乡村旅游景区居民大会、股东大会等正式的表达平台以及意见箱、留言板等传统的表达渠道,将自己合理的诉求表达出去[15],也可开设微信、QQ交流群等,从而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避免出现堵门、越级上访等产生不良影响的冲突事件发生。

第三,构建沟通监督机制。良好的沟通是双向的,是需要监督制度的保障。如果只有单向发布信息,准确度审查不严,最终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所以构建沟通监督机制是必须的。通过政策审视、规范执行检查、线上督查等各种监督机制来发现沟通中的各种问题,最终能提高沟通效率,提升沟通效果。沟通监督机制的建立,要实现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和多样化的监督渠道,并且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监督机制发现的、公众主动监督等诸多问题,借助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分析和整合,并按照问题跟踪管理办法,把监督的问题进行标记,例如问题是否解决,问题解决是否满意,解决办法是否高效等。最后要对于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要通过正式官方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等。通过良好的沟通监督机制,使各个共生主体能够对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产生正向感知,继而能够主动地参与到乡村旅游业的开发经营中来,最终提升自身对乡村旅游业开发和经营的主人翁意识与成就感。

2.协调机制

乡村旅游业共生体利益冲突下的协调机制,是提高各个共生主体的在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从而让当地村民从被动接受的传统开发模式以及旅游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而一次性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模式,真正实现当地村民在乡村旅游景区开发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感,提升旅游企业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参与感和荣辱感,最终优化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利益分配。

第一,建立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培养当地村民在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的参与意识,通过提升当地村民在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权责占比,来优化其在共生体中的利益分配比例,降低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而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当地村民参与乡村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还能够实现自身经济水平的提升,成为脱贫致富的关键途径。不仅如此,对于当地村民参与意识的培养还需要从乡村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入手,毕竟乡村旅游资源是当地村民祖祖辈辈生活环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16],只有真正从主人翁的角度来提高当地村民的主体意识,才能够真正使其参与其中。不仅作为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促进者,更是作为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乡村旅游服务提供的监督者,从而真正保证乡村旅游业能够健康良性地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旅游企业对乡村旅游业发展长期参与的培养,不少旅游企业都是以利润为主要目标,对于乡村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以及乡村旅游业的长期发展在战略发展中位置并不太高。旅游企业作为共生体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共生主体,更应该激发并培养其主人翁意识,使其能够真正站在促进乡村旅游业长远发展、促进当地经济产业完善和GDP增长的角度,对乡村旅游景区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产业积极投资,从而真正实现乡村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增加当地村民的就业机会。在很多乡村旅游利益冲突中,当地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突出的问题,而且在整个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当地村民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话语权非常低。为了能降低共生理论下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增加就业机会,让更多的村民能够作为乡村旅游景区经营的参与者融入其中,从而提高当地村民对乡村旅游业的满意度和正向感知。对于增加的就业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于有技术含量的岗位工种,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各项岗位培训,让地方村民能够以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水平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二是增加民俗表演或特色乡村产品生产等,充分发挥当地村民的优势,让民俗特色或地方风情作为乡村旅游景区的一个特色,一村一品,不仅能够提高旅游者对乡村旅游景区的满意度,而且还能够实现民俗文化的传承,提高当地村民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生活。

第三,建立多元化参与模式。要积极拓宽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参与渠道,多元化参与模式,不仅要在参与方式上进行多元化,而且还需要在参与对象上进行多元化。参与方式多元化,旅游企业除了让当地村民作为管理者、经营者的角色参与其中,还可以以各种合作的模式进行参与,比如辅助当地村民开发农家乐、农耕体验园、民俗住宿、民族与地方特色手工艺品加工厂等,并以合作的方式来为游客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从而极大地拓宽当地村民的参与渠道,提高经济收益。在参与对象上,要加大共生体的主体范围,要让更多的角色参与进来以拓宽市场增加客流量,例如与超市餐厅宾馆等进行合作,拓宽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与各种俱乐部进行合作,将比赛场地定在乡村旅游景区,以增加市场知名度,增加景区客流量;与各个旅游公司或线上旅游平台进行合作,以多元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赢的更大的旅游市场。

3.分配机制

乡村旅游业共生体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涉及利益冲突最为核心的问题,所以在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方面,要坚持以责权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注重传统基础上,在地方服务型政府主导下,共生主体进行合理科学的利益分配,从而为乡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降低共生体冲突奠定基础。

第一,重视群体的基本利益。作为乡村旅游业中的基本群体,当地村民往往在乡村旅游业利益分配中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为了能够解决利益分配下可能存在的风险,共生体中的旅游企业应该从主人翁的角度出发,本着乡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当地村民经济水平和当地产业发展的目的,应当正视当地村民应得的利益,从而提高当地村民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正向感知。

第二,优化利益分配方式。利益分配要在正视共生体中弱势共生主体的权益,要根据土地经营权、资源利用弥补等多方面优化利益分配方式。对于当地村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如果在其土地上进行乡村旅游业开发,当地村民将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条件,所以从土地经营权的角度来看,要加大对当地村民的分配机制,除了传统的一次性大额补偿之外,还需要考虑加大当地村民的参与度,保障其基本责权的持久性。或者在开发初期,利用合同制的方式将土地经营作为股份参与其中,从而获取更加长久的利益。

第三,考虑实情的补偿。在乡村旅游业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对土地、自然环境、生态等造成的破坏,旅游企业要考虑给予补偿,并且要与地方政府建立乡村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会,积极呼吁当地村民参与到旅游生态资源的保护行动中来。这些不仅能够解决部分村民的就业问题,还能切实推进乡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同时,需要根据当地村民的实际情况,在利益分配时酌情考虑向一些困难户、五保户、烈士家属的比例上调,真正实现乡村旅游企业有社会责任感,保民生促发展,为乡村振兴而做出不懈的努力。

4.保障机制

合理完善的保障机制是促进乡村旅游业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保障沟通机制、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的顺利实施的基础。地方政府作为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主导,积极地为共生体中各个共生主体从法律体系、税收政策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撑,为人才引进和教育培养等提供多维保障机制,为旅游企业、当地村民等共生主体在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保驾护航。

第一,法律与制度保障。地方政府要随着本地旅游产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税收政策优惠等多个方面来保障乡村旅游业共生体中每一个共生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乡村旅游中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乡村旅游业为借口的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要给予严惩;完善《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税收实施优惠或返还等。此外,在一些公共服务产品的价格上,对乡村旅游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例如水、电、天然气等。在法律或制度的体系上,不断地完善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让乡村旅游景区的经营成本更加低廉,为旅游企业、地方村民让出更多的利润空间和吸引的政策。

第二,设施与财政保障。乡村旅游业发展,不仅仅要依靠旅游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更需要外部的基础设施服务的支撑。毕竟乡村旅游景区作为区域的一个部分存在,旅游者对乡村旅游景区的良好市场反馈,会将景区所在区域的整体印象考虑在内,所以,地方政府提供最基本的设施保障是必须的。首先,要考虑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的保障,当前我国私家车数量非常庞大,越来越多的游客喜欢自驾游,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优化本地的交通设施保障,将加油站、服务站、车辆维修、停车场等基本设施建设保障到位。同时,要在公共环境上下功夫,把传统的厕所进行改造实施厕所革命,并且要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为地方村民、旅游者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在财政保障方面,地方政府要扩大小额贷款、旅游企业贷款的门槛,并且为乡村旅游业发展建立专门的基金会,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途径,从而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财政保障。比如,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在2019年7月份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的通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来对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近1000亿人民币的信用贷款额度。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指出:“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乡村旅游企业在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和建设,促进了当地村民在餐饮、民宿、特色手工艺品加工生产、农家乐体验等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人才与教育保障。地方政府要与旅游企业联手,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教育培养机制,能够满足乡村旅游业在用人方面、职工培训教育方面最基本的需求。当前,大城市是青壮年的主要的输出对象,在地方上留下的往往都是老弱妇幼,地方政府要出台相关的吸引政策,加强人才和青壮劳动力的回流,实现“吸引回来”“保留得住”,从而解决乡村旅游发展劳动力素质低下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大本地大学生回乡的计划,将优秀的人才通过政策优惠、创业扶持等多方面的优惠,使其能够返回到家乡创业,作为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一环来促进乡村旅游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教育培养机制,与当地优秀的大学与中职院校进行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养机制,并且搭建沟通平台使旅游企业与地方院校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实践基地,实现旅游人才在校培养、在基地实践的双线进行。此外,地方政府要积极牵头促进旅游企业对当地村民就业的岗位培养,让越来越多的村民能够掌握乡村旅游服务的技术和标准,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的岗位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乡村旅游业与当地村民的紧密性,真正实现共生体的构建,解决利益冲突。

四、总结

乡村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乡村振兴提供了新的道路,越来越多的乡村走上了开发乡村旅游的道路。限制于乡村当地村民的技术水平、资金和能力等诸多问题,基于共生理论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更适合当前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但就现状来看,融合了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和当地村民的共生体之间往往会由于利益而产生冲突,不同的共生主体之间冲突类型还存在差异性。为了能够消除共生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良好可靠的治理机制十分关键。通过构建高效及时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分享、利益诉求表达和信息沟通监督;通过构建优势互补的参与机制来提高不同共生主体的参与意识、增加当地村民的就业机会、拓宽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参与渠道;通过构建责权对等的利益分配机制来满足不同共生主体的权益诉求、合理化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构建合理完善的保障机制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公共设施与财政保障、人才引进和教育培养保障。合力共生从而有效促进乡村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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