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

2021-01-02 19:4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蒋卫丽
区域治理 2021年15期
关键词:民商法内涵原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蒋卫丽

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经多次论证后得出,其充分发挥着促进、监督和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民商活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分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必要的。

一、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述与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要是指贯穿于民商法各项条款中,约束从事民商事行为各种主体诚实守信,保证参与主体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具有道德约束的同时,也具备强制性的法律约束,道德标准为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准则[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债务权法律规和物权法规。前者,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情事更替原则上,其发挥保护合同公平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得商业交易合同内容愈加丰富,且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期内参与方的义务,在合同生效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债权法规的要求与约束下,民事合同正在延伸权利与义务的约束范围。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细化或更改合同内容,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基础性民事权益。后者,该原则主要体现为物权公信公示原则,在处理物权法相关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该原则,即社会公示与商业交易公信。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经济主体增加,个体经营单位数量持续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商业活动和相关企业具有极强地趋利性,通过物权公信公示原则,能提高各交易环节相关信息的透明程度。从根本上降低相关纠纷出现的概率,可有效维护市场运作与发展秩序,为民商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除此之外,在保护参与方合法利益时,民商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律效益的来源,即公示,从而避免钻法律漏洞等情况的发生。由此可见,体现在物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交易安全展开的重要保障,并且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二、研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

(一)城市信用原则缺乏统一概念,内涵不明确

虽然民商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经过多次论证后得出,其意义毋庸置疑。但该原则的内涵并未得到明确,即缺乏统一概念。从当前研究、发展现状来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为以下类型:(1)语义角度下是指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活动主体必须遵循该原则,不得采取任何违背合约和欺诈行为违反该原则。(2)从条款角度分析,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法律条例。虽然相较于其他条款较为笼统和模糊,但仍具有解决民商法矛盾和漏洞的作用,且能够衡量民事活动,为判决公平公正性提供保证。(3)从持有立法者意志角度来看,该原则内涵是维护市场秩序,是贴切立法者的意志。(4)而站在双重功能说的角度来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兼具刚性与调节能力,即调节法律和道德的准绳。由此可见,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多种内涵,虽然各种理论看法都具有其价值,但不可否认,该原则并未形成明确的内涵,而这给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造成影响,甚至带来矛盾[2]。

(二)缺乏下位原则,即保障制度

当前,民商法中并未制定与诚实信用原则配套的下位原则,但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它的缺乏提高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难度,使其变得模糊,且不利益法律实践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内容随之完善,其应用越发广泛。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多项法律制度,但并未落实到各项法律细节上,导致该原则的应用缺乏有力保障,相关法律实践难免沦为空谈。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程度的加深,使得部分经济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欺诈消费者等,一方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种类的不同,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市场等方面发展的稳定性。因此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制度的缺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钻法律漏洞的事情愈发常见。

(三)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较低

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和等价值穿鉴是民商法的基础原则。虽然站在理论的角度,我国民事立法最高准则为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序位中并非如此。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民商法来看,第一序位并非诚实信用原则,反而处于最末位置,这与我国其理论理想地位并不相符,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三、分析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便于该原则的应用,因此为避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不明确带来的法律实践问题,完善该原则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内涵,从而为司法过程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明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时,主要是具象化该原则,能够提高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还可推动法律实践的有序展开。与此同时,增加专用法律术语的使用频率,对其组织的基本内涵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形成较为明确的法律意义概念。除此之外,在法律框架内,应根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出相应的立法文件,进而以完善的法律概念开展司法判断,为相关司法人员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此外,借助法律泛化让社会大众正确、准确认识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通过进一步描述和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对传统法相关问题的处理,确保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充分发挥。例如,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等,以此约束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循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该措施,经济主体能够立足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控制自身行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而司法者能够更为准确的做出司法判决,以促进市场秩序稳定运作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3]。

(二)落实健全的诚实信用体系,完善保障体系

为保证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效果与质量,完善该原则,应落实健全的诚实信用体系,其制定配套的保障体系,从而推动法律实践的顺利开展。第一,为使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能落实到实处,应在民商法中做出具体规定,以实际需求为基础,制定该原则的保障体系,即下位原则,从而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提供依据。第二,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难免出现一定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商家之间的矛盾或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出现违背协议和契约的情况。因此,为实现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以市场为主体构建诚实信用体系。完善现有市场诚实信用体系时,应切实结合当前市场实际发展情况,以提高经济市场诚实信用为目的构建相关体系。与此同时,相关立法机构应出台有关市场诚实信用体系的保障制度,一方面可提高该体系的落实效果,另一方面能促进市场诚实信用体系发展并走向成熟。除此之外,相关执法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大经济市场中的信用执行力,其掌握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作用,细化该原则落实过程中的程序和步骤,从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主体,应借助信息技术将其拉入黑名单,应做好善后和清理工作,加大反面案例的宣传,从而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和作用的发挥提供保证。除此之外,在落实市场诚实信用体系时,还应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氛围。各地相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关法律建设,有组织、有计划的推进市场诚实信用体系,同时也应提高该体系的执法力度,引导立法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最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相关机构应对经济主体进行明确诚实信用定位,提升公开透明程度,以此接受社会公众对市场诚实信用体系构建和落实过程中成果的监督[4]。

(三)提高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序位

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也处于不断建设、完善的过程。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愈发提高的当下,而相较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得到极大完善,不断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发展的需要。但是,即便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最高行为准则这一地位和称号,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序位较低,因此,针对该情况,民商法应赋予其相应的序位,即诚实信用原则最高序位,以避免原则处于最低序位下存在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出台配套法律规定,并以此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最高行为准则这一地位的实现。除了在法律层面提高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还应重点制裁执行阶段的诚信问题,明确该原则地位的同时,更好地解决市场经济运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信用问题和信用混乱行为。具体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关应注重社会责任与公民道德建设,并落实规范的法治宣传工作,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背信等犯罪活动,开展现代社会法治思想道德建设,一方面能提高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另一方面可助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最后,为提高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提高落实效果,应加强相关政府监督约束力度,需加大力度打击和惩罚违法社会生产等行为,并确保相关机制的公开透明性,从而使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得以落实,序位得以顺利提高。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其现存不足进行完善对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具有极强地现实意义。因此,应从原则序位、保障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进而提升该原则及相关体系的完善性,并以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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