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使用问题研究

2021-01-03 07:25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陈雷祥
区域治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合法性电子信息证据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陈雷祥

民事诉讼判决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国民经济和财产权利与其他法律利益的结合。因此,有必要深化民事诉讼各环节的合法性,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阶段应特别注意合理性和合规性。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举证,它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电子证据的出现,可能会更好地揭开事情的真相,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办案速度进行提升。正是因为如此,电子证据在司法查询中的应用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能够体现民事诉讼的绝对法律原则,以此也能更好地让我国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整,电子证据在以后会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所以要对其应用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特点

(1)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电子证据已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占越来越大的比重,以电子信息的形式收集内容,是能够真实反映诉讼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材料和实物。电子证据作为原始证据或间接证据,是近年来司法系统中最为有用的信息,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对电子证据的适当认识,电子证据在司法上的适用性较低,不能发挥电子证据的审判效率。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我们应考虑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并将司法程序付诸实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界定为电子信息的内容,易变、内容表达不完整等,将影响证据的有效性,从而限制了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范围[1]。

(2)电子证据的特点。在发生民事案件后需要使用电子信息作为证据的支持时,应当对其详细内容进行有效审查和核实,确保其信息绝对安全。检察机关应当向民事诉讼发送相关的电子信息证据,分析不同的电子信息扰动项目的特征,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确保民事诉讼的绝对合法。一般来说,电子证据应该具备无形化、多样性、不稳定等诸多特征。

电子证据的无形化是由不同存储方式、不同种类的电子资料(如证明材料)而提取技术手段所决定的。在证据表述阶段,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类型,只有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对各种电子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并将其加工成为法律依据。电子证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们都具有信息和数据多样性,因为这些信息都必须通过二进制数据载体来进行存储,必然要求这些载体能够在虚拟现实中得以生存,所以现在的二进制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音频、视频、文本等,而且它们都需要信息驱动,只有良好的保护才能够存储介质,比如,计算机能够保证确认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现阶段关于电子信息的证据在我国司法适用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同的存储介质之间所确定的各种电子信息特性,会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信息内容更易于和伪造,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

二、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适用问题

(1)取证技术性相对较低。现如今,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全都需要使用特定的技术方法来完成,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信息展示多是采用二进制数字信号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会导致民事诉讼司法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让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正是因为上诉原因的出现,就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使电子证据不会遭到破坏,并且还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隐私。

但是在现实的运用过程当中,由于司法人员缺乏对电子证据收集的相关技术,实际使用的取证方法和工具还没有达到专业水平,这就导致取证难度较大,继而也就失去了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意义[2]。

(2)真实性认定难度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比,民事诉讼更强调审判过程的及时性。由于案件数量多,法律规定的范围相对较广,所以就必须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尽量控制在诉讼时效内,正是因为如此,才能体现司法审判的绝对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依据相关介绍可以看出,由于电子证据易取得,真实性远远不如传统凭证,所以就要求监管人员应严格监督证据的来源,并审查电子存储设备是否具备安全性,防止证据外泄。现如今,受电子存储设备及相关技术的限制,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难度相对较大,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会存在很大干扰,从而对能否正确地审判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关联性界定难度大。电子证据存在的意义实际呈现在诉讼案件的服务中,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收集和获取一些符合要求的电子证据,才可能成为一个案件,因为这些电子证据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能够有效地支持对事实进行查证,相对于一个程序主体的利益而言,程序合法性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反映了发生在民事案件中的实际和有关事件之间的一种关系,采用电子证据的方式,密切关系到了民事诉讼,检察机关通常在审查其与电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时,可以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判决[3]。

三、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相关建议

(1)对取证技术进行加强。由于技术和人员短缺,电子证据利用率低,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电子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有效性难以保障,实际运用过程中甚至有不少法律人员拒绝使用电子证据。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电子证据是否被伪造、篡改、删除的认定比较困难,这也是法官不愿意采用电子证据的原因之一。目前,第一步是升级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加大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官相应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为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从而引导法官自信、大胆、准确地使用电子证据,更好地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2)完善取证立法的措施。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其取证程序的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在取证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安全性、保密性和合法性原则,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是电子证据收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的保障因素。对个人隐私权的起诉可能会导致非法证据的出现,正是因为如此,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有很大的难度。首先要规范电子证据收集流程,确保证据收集方法的高效和协同,另外就是要做好调查现场的记录、备份和保管,并固定电子证据。这就需要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保密,在向法院出示证据之前,应在法律条件下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隐私[4]。

(3)对举证原则进行优化。首先,要在证明和确认过程中出示电子证据所附的原始证据内容,可以是派生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如果存有任何疑问,可以将电子证据与派生证据联系起来,对比原始数据和相应的显示,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如果需要以特定方式提供证据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准许协助后接受法院的审查。另外就是在证据收集主体和手段上相对较为局限,所以需要进行改革,确保控辩双方在相对证据层面上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据性,以免影响司法案件的判决。尤其要特别注意电子证据审查的质量,明确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杜绝发现非法证据的法律情形[5]。

(4)执行合法质证。现如今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当中,需要在公堂之上对一些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进行披露,这样才能对双方在公堂上的论点进行控辨,同时还需要让所披露的电子证据具有绝对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这就需要法庭对所收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严格的把控,要绝对避免出现一些非法证据,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对主体适合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判断,对于所提供的一些不能满足主体资格的证据,要进行有效的审查排除。另外,在对电子证据实质内容的审查上,要绝对保证证据和相关案件具有强烈的关联性,要严格杜绝伪造证据的出现。

四、总结

综合以上所述内容可以看出,电子证据的出现以后可以给民事诉讼带来很大的价值,但是由于当前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率相对较低,并且当前相关专业人员的取证技术水平也普遍偏低,所以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电子证据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正因如此,要对专业人员的取证技术进行提高,还需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进行立法,让其变得更加完善,从而才可以更好地优化证据制作原则以及法律素质的落实,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性,要在今后加深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继而才可以使电子证据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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