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发展研究
——基于《民法典》绿色原则

2021-01-03 07:25武汉工程大学祝郑昕成
区域治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绿色生态公共利益时代背景

武汉工程大学 祝郑昕成

一、相关研究背景

据环保机构“全球足迹网络”(Global Footprint Network)在2019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9年7月29日便开启了该年度的透支模式。随着全球对于资源的关注,为了资源尽可能长期被使用,将地球可使用资源进行规划,每一年度都有相对应的资源使用范围。所谓透支模式,则是指该年度资源使用提前完成,该年度剩下的时间则是在透支将来规划使用的资源。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对于资源的开采与使用大量超出单位时间内地球可承受范围,地球长期处于透支状态,故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管理是必然的。《民法典》总则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纳入基本原则,且法典分编有多个法条,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进行规定,这使得民法典的发展与时代发展共进。

民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应用最多、涉及范围最广、参与资源配置最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度变化会对社会发展轨迹有着深远的影响。《民法典》创立的绿色原则,顺应了保护资源、维护环境的现实需要,符合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矛盾的国情[1]。每一个时间段关注的问题都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的时候,我们关注的主要是粮食、土地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们关注的是经济发展的问题;如今,有关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发展如何和谐共生的问题是无法避之不谈的。导致目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有很多,制度的影响可谓十分重大。民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最紧密的法律,民法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出现问题。由于社会工业经济发展初期着眼于经济的增长量,甚至于当时一些制度对于环境有着推动其恶化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在修订相关法律时,都会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新增进去。

绿色原则追求的是长远的、持续的发展,其目的与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追求促进与保护科技、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两者相融的观点在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提倡绿色创新”。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以及对绿色生态愈强的呼喊,使得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两个独立的体系愈走愈近,绿色知识产权理念便应运而生。

二、绿色知识产权理论有关基础

知识产权作为私法领域的财产权,其所在的私法领域确立了其性质且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了前提,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但其作为私权,在实际行使中容易与社会公共利益(绿色生态环境)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权益与公共利益(绿色生态环境)便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其必须兼顾绿色生态的发展,使私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使是知识产权建立的初衷。除了在法律条文中鼓励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外,绿色原则也给予其保护和促进科技、经济等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初期阶段,因其出现的特殊时期,坚持的是经济利益第一位,当时知识产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市场化,在私权利和公共利益这两者中是倾向于个人利益的,其弊病渐渐显现,表现为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的不合理浪费等。进入新时代,基于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对两者的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阶段,要求传统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对于绿色生态文明的要求,走可持续发展路线,因此,绿色知识产权必须适应现阶段发展,要解决科技创新与绿色生态之间不平衡的问题,要建立有利于绿色生态发展的制度,给绿色科技的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完成对传统知识产权的绿色化改造。

知识产权与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平衡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对两者进行平衡[2]。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社会整体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3]。法律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面貌,我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道德的、进步的、和谐的。道德的知识产权法应当是创造知识和知识传播的统一,是权利人的利益增长与人类进步的统一,违背了这两点,就违背了专利法的初衷和道德底线[4]。知识产权不应当与绿色生态相冲突,平衡两者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要求,在立法上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现知识产权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原则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必要性

(一)绿色原则是直接彰显公共利益价值的基本原则

在绿色原则出现之前,环境公益等相关的公共利益被公序良俗这一原则所吸收。虽然绿色原则的内容可以由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涵盖,两者确实存在紧密的联系,绿色原则本就是从公序良俗中细化剥离出的,两者在解决私权利和公共利益冲突时起到的调节平衡作用是相似的,但新时代背景下对于绿色生态环境的高要求使得环境公益等有关公共利益的内容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原则来规制,故绿色原则不能被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现阶段对于绿色生态的高要求使得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天平不断向着公共利益倾斜。绿色原则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对于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绿色生态保护的高要求、高标准。

(二)绿色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影响是直接的

绿色知识产权是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绿色化。绿色专利权针对的主要是新能源方面的“绿色”技术所授权的专利(所谓新能源是指非常规资源,区别于石油、煤矿等难以恢复且对环境污染极大的资源,例如风力、水力、太阳能等)。近十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新能源的产品可谓是井喷式出现,面对如此多的新能源产品,它们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应运而生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有效解决了此问题,这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是一种全新的挑战和提升。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渐渐提高,企业也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申请注册“绿色商标”。在现阶段对于大量企业申请注册的“绿色商标”,除了传统审查其“显著性”之外是否应该提高其他方面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对是否符合绿色、标准应为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部分企业开始所谓的非真正绿色营销,打着所谓绿色的头衔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绿色形象。无论是广告中还是实体上,如何甄别真绿色和非真正绿色,对于有关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材料、新工艺运用在作品创作中,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会增加碳排放,是“绿色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环保成为主题,资源的循环利用渐渐成为主流,比如,武汉的园博园,200余公顷的面积中四分之一的面积曾经是大型生活垃圾填埋场,越来越多的艺术作品利用废弃无害材料制作,无一不在向人们展示着绿色作品的可行性。但是也不乏有对环境不友好的作品,有些建筑材料的源头是工业废弃物或是有毒有害物,虽在感官上带来美好的感受,但实际上对环境有着极大的危害,对此如何进行规制与保护,也是绿色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提出的新要求。

四、绿色知识产权的发展

2019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企业在整个市场导向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强调,要求企业在绿色创新道路上起到重要作用。要增强市场在整个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中平衡资源配置与绿色创新各个环节的作用,推动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优化整个绿色技术创新市场,使绿色技术创新有着更好的温床。并且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保护,进而规范整个市场运行,对于企业和个人,要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给予他们更好的发展,为整个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创造更好、更高效的环境[5]。

绿色知识产权的发展首当其冲的便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加大对于绿色创新、绿色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使其更快、更好地突破目前的绿色技术屏障,由点到面、以大带小、以多带少地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绿色知识产权发展,让绿色不再是个别企业的代名词,而是使其成为中国创新、中国经济的代名词。

全球范围内多数发达国家纷纷推行各种绿色政策、措施,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绿色创新,我国也在推行将“三高”(高能耗、高消耗、高排放)转变为“三低”(低能耗、低消耗、低排放)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但是,随着绿色产业的高速发展,绿色企业愈来愈多,有关“绿色”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愈来愈多,其中不乏利用诉讼抢占、市场恶意竞争的企业。因此,完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迫在眉睫,有效地保护良性竞争企业,惩治利用诉讼恶意破坏市场从而抢占“绿色”市场的企业,进而保护绿色知识产权。

三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发展愈来愈快,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成为重要支撑,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创新,新时代更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转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时期,必须切实有效地完成好新时代对于绿色知识产权提出的要求。绿色原则不仅仅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原则,更是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助燃剂,绿色知识产权制度必将在探索中日益完善,在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推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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