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企关系与财务风险

2021-01-03 11:18胡纯鑫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25期
关键词:银企共生商业银行

胡纯鑫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 266000)

一、银企共生关系探讨

商业银行与企业需要相互支持、不能孤立存在,具备“共生”特征,这是当代银企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两者选择维系这种十分微妙关系,是企业谋求长期稳定授信支持、商业银行谋求低风险下合理回报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1.银企关系的本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想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一席之地,就必须依靠资金来进一步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竞争实力。绝大多数企业仅靠生产、销售和经营所获得利润的内部留存满足不了扩大规模、提升实力的资金需要,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可以提供资金融通、满足企业用资需求。商业银行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企业,具备企业的实现利润、回馈投资者的本质特征,同样谋求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银行的业务种类繁多,为了支撑个人和对公存款等负债类业务,必须开展具备较高收益的业务,虽然现代商业银行在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方面也有所涉猎,但统筹考虑风控因素,贷款利息收入是利润增量的主要来源。

简言之,商业银行在为企业解决用资难题的同时,企业也为商业银行盈利贡献作出了贡献,企业和商业银行相互提供支持。现代银企关系从实质上来讲,其实是一种“共生”关系。

2.银企共生行为关系分析

“银企共生”模式根据银企双方之间存续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种:一是“银企寄生”,是指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寄生关系,即一方通过“吸血”的方式使用另一方的资产和资源,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即“损人才能利己”;二是“银企偏利共生”,是指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一方能够得到一定的好处、另一方虽得不到好处但也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两者之间一方需要依附于另一方使得自己获得好处;三是“银企非对称互惠共生”,是指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双方均可获益的共生关系,但双方所得到的好处是不对称的,出现一方获益多另一方获益少的情况;四是“银企对称互惠共生”,是指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双方均可获益的共生关系,双方所得到的好处是对称的。

“银企共生”状态通过对银企双方之间业务往来和业务发生的频繁程度来衡量,可以划分为四种。一是“银企点共生”。是指银行也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临时的、一次性的,这类“共生”主要是在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在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安排之下为了特定目的开展工作导致的,具备短期特征的银企共生关系缺乏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即“一锤子买卖”,这种情况下的银企关系是不具备效率的,“银企点共生”是一种不健康的银企关系,没有长期存续,很快即被取代。二是“银企间歇式共生”。是指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有一定的的业务往来,但是发生的不频繁,是一种相对正常的状态,是银企双方受外界客观条件而引发的,并非来自自身内部需求,“银企间歇式共生”下的银企关系同样不具备高效特征,同样不应该长期存续。三是“银企连续性共生”。是指银企双方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一种状态,是银企双方从谋求发展壮大的主观需求角度出发借助外部力量,实现自身的发展,“银企连续性共生”状态下的银企关系基于自身需求出发、是一种高质量、高效率的银企关系。四是“银企一体化共生”。是指银企双方呈现一体化发展台站,表现为融合、耦合,这种状态不仅是商业银行和企业实现各自的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社会资源高效、充分利用之下必然的发展态势,是全面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商业银行和企业能在对内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对外产生促进作用,实现正外部性,是一种相对理想化、较为“完美”的状态。

二、现代市场经济下共生模式研究

当前经济社会,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共生”主要是“银企对称互惠共生”和“银企一体化共生”的有机组合。“银企对称互惠共生”和“银企一体化共生”是一种两者相互提升、相互促进、正向提升、高质高效的共生模式。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实现资源合理分配的前提和保障,正常情况下,政府“有形的手”不进行过多的调节和干预,商业银行和企业都对生产、经营、发展具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商业银行和企业双方基于趋利性、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必须进行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实际上是一种可以给银企双方都获益的趋于一体化发展的共生。

1.“银企对称互惠共生”和“银企一体化共生”组合特征

(1)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相关行政职能逐渐剥离,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现代企业制度。除了个别政策性银行外,一般商业银行必然选择企业化经营模式,把获取利润、控制风险作为经营和发展的目标。银企之间不平等的监管与被监管、强势与弱势局面早已不再,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的平等、自由的双向选择关系。

(2)互惠的合作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和企业经营存续的目的都是为了创造更大价值和利润、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等目标。商业银行必须依靠大量吸收企业和公众存款,进而利用这部分存款对风险小的企业进行放贷赚取利差。商业银行若想实现获利目标,足额的存量资金和科学的决策选择必须兼顾。这从客观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和企业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通过不同的目标实现共同的目的,银企双方表现为互惠的合作关系。

(3)有序的竞争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金融发展格局逐步形成。主要表现为,融资对象和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可以选择从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也可以选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甚至使用民间借贷也可以解决急迫的资金需求问题,融资对象不再只是局限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评级等资质较为优质、口碑尚佳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筹资,对于具备一定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广阔、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可以选择上市发型股票的方式筹资,诸多融资途径可供企业选择,融资途径不再只有银行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融资对象及融资途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渣打、韩亚等外资银行入驻,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加剧;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由于具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众多,商业银行往往可以根据客户资质对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选择,对于资金存量有限的商业银行,往往会选择给优质企业放贷,资质稍差的企业可能就会失去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机会,如此看来,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竞争。

由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存在,不同商业主体之间形成了较为良好的有序竞争。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企业,都需要发挥行业、产业和自身的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

2. “对称互惠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组合对银行风险控制影响

银企间对等的市场地位、信息对称、良好的商业信誉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具有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和企业在市场中具备平等的市场地位,不存在一方必须依附另一方才可以生存和发展的情况,双方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依附依存关系。只是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扩大生产规模,而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将大量的存量资产放贷获取利润,以平等的市场地位为前提,银企双方可以“抱团取暖”,各取所需,相互促进。

虽然商业银行和企业市场地位平等,但所处的市场环节不同,所以双方所能够获取到的信息不同,这便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具体来说,由于商业银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给企业贷款时,仅仅通过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无法获取充足、真实、可靠的信息。在现代银企关系下,基于现代化的信息互通机制,商业银行和企业能够根据需求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实现银企间信息互通。商业银行即便信息真实性存在质疑,结合经济常识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相应推敲和甄别。

商业信誉是当今经济环境下企业赖以生存的竞争力之一。风险控制是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甄选信贷对象时往往会选择与经营时间较长、行业口碑较好、资信状况较佳的企业开展业务,因为在此基础上合作风险相对较低,坏账呆账风险较小。由于内控等要求,商业银行不可能将许多对企业的支持条款落实到书面,也不会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银行的承诺进行背书,企业一定不希望看到商业银行在自身急需融资的时候不给予或给予附加诸多条件的资金支持,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也会将有长期的合作基础、稳定的授信额度和宽松的放贷条件作为重要参考要素。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也无法在市场中立足和发展。

现代银企关系之下,商业银行和企业早已不是简单的业务合作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互利共赢、和谐互惠的一体化共生关系。

三、现代银企关系下风险应对建议

当今社会,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正向作用发挥的越来越明显。企业使用资本金来实现企业运转和投资发展的情况日趋减少,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合作伙伴和货币资源提供者。现代银企关系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问题日益突出。本文认为“偏利间歇式共生”下,由于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企业或者商业银行二者有一方得不到实际的实惠和好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配合另外一方提供资料、开展尽调等,二者之间没有形成“盟友”关系、不具备“共同体”意识,不利于信贷风险的规避和分散;“非对称互惠连续性共生”下,企业或者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的发生和往来均是出于自身内在需要,但由于互惠的不对称性,一方较另一方获得的好处更多,获益多的一方想要保持自己的相对优势、获益少的一方想要提升自己的议价能力,各有各的想法和目标,二者无法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同样不利于信贷风险的规避和分散;“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状态,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渠道。

1.发挥政府作用,摒弃偏利共生模式

(1)倡导银企有序竞争

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之下,商业银行放贷业务量与市场供需关系有密切联系。市场行情较好、市场较为景气,市场供给和需求相对较为旺盛,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加大放贷业务量,此时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路径一般较为畅通、客户回款有一定保证,在良性循环下,企业具备商业银行信贷偿付能力。如果市场行情可以长期保持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就可以保持相对持久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由于市场行情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在市场规律下,供需一般能保持相对稳定和平衡。对于政府而言,如果为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市场活动秩序是重中之重。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维护,倡导市场参与者开展有序竞争,反对无序、不正当竞争,避免压低或哄抬物价等恶意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银企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完善立法稳固银企关系

商业银行放贷后,最关心的是贷款可否按时、足额回收,是否会产生呆账、坏账。造成企业不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主要是两种原因:一种是企业投资失败,项目投产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不具备贷款偿还能力;另一种是企业投资成功,具备贷款偿还能力,但出于其他原因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贷款。针对第一种原因造成的坏账、呆账,企业和商业银行都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企业在项目研究阶段是否存在项目盲目上马、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的情况;商业银行审视在贷款审批环节是否存在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的现象,银企双方互为合作对象,企业和商业银行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贷款无法偿还、贷款无法回收造成的实际损失。针对第二种原因造成的到期贷款没有按时清收,还需要一分为三来看待:一是企业因与商业银行存在矛盾所以以不按时偿还贷款为筹码,要求商业银行向企业妥协,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要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向企业提供存在瑕疵的服务或思虑不周的情况,企业也要考虑当前银行征信作为企业“软实力”对于衡量和评价企业的重要作用;二是企业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短期过桥资金,此时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评估企业是否具进一步发展能力,若短期垫资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现金流可以得到保证,则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贷款进行展期或者发放小额的短期贷款,双方实现共赢;三是企业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对于“老赖”行为,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治,让不具备诚信精神的企业无法在市场中立足。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备,具备很大的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数量相对少、内容相对浅显;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还应逐步趋严。进一步强化金融立法工作,对金融市场稳定、避免缺乏责任约束机制具备积极作用,减少商业银行呆账和坏账、打击金融违法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提倡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

(1)切实做好贷前审核

企业贷款后进行投资扩张,其本意一般都是基于过大公司规模、增强盈利和发展能力角度考虑,但投资后能否按照预期实现企业自身盈利和发展能力的提升,虽然受行业、市场、政策等客观不可控因素影响,但是最主要还是受企业对项目评估、自身硬实力、科学合理决策等主观因素影响;企业也存在主观恶意侵占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的可能,当前社会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考虑,企业主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份额承担有限责任,个别企业钻法律漏洞,通过刷流水等方式从商业银行借入比自己注册资本大得多的贷款,后经过资产转移等方式使企业资不抵债,法院破产清算后在有限额度内承担还款责任,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把握住贷款放款前的前期工作、客观把握企业借款真实目的和实际经营状况至关重要,能够直接影响后期可否按时、足额收回贷款。开展贷款前期审核不能只对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进行测评,还应对企业社会信用、业界内口碑、往期投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诸多方面进行通盘考量。

(2)全链条关注集团型企业规避风险

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越来越向集团型企业客户倾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利弊参半:一方面,集团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存续年限较长、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看,单笔贷款金额较大,预期收益较高;另一方面,集团型企业母子公司股权状况复杂、内部交易交叉,贷前审批工作量相对较高、贷中监管操作难度相对较大。

针对集团型企业,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筹建立母子公司金融档案。母公司可能安排其下属某一子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向诸多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资金通过内部往来融通至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使用,所以将母子公司看做一个整体统筹考虑,建立起针对同一集团型企业母子公司的金融贷款档案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通盘分析母子公司财务状况。母子公司之间财务核算、往来账目等存在诸多联系。部分集团型企业可能存在某一子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经营状况不佳,而另一子公司资产负债水平较低、经营状况良好的状况。这时候,商业银行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为了满足银行贷款硬指标而财务内部调节的可能性——比如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无偿使用背负巨额债务公司借款购置的机器设备等。集团型企业下的母子公司,生产作业是相对分散的,但经营战略是一脉相承的。商业银行考虑对集团型企业发放贷款时,不能单独对母公司或子公司开展审批和调研,应通盘分析。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规范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和内控制度是必须要做的;对商业银行而言,全链条、全环节关注集团型企业经营和发展,对集团型企业适时开展动态评估,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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