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2021-01-05 14:14
时代人物 2020年29期
关键词:侵害人女童身心

杨 晔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104)

问题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2017年四川达州13岁男孩袁某杀母案,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孩肖某杀害姑妈一家三口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作案手段残忍,又都因为不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非常大。2019年的两会上,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2020年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两会热议。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调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争议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14周岁。关于这一年龄下限是否需要调整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比刑法制定之时要快得多,成熟得更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另一派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缺乏足够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恶行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故应当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

与当代青少年显著成熟的身心发展更为匹配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由于犯罪是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年龄是人的意识和意志能力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志。到了一定的年龄,人可以辨别并控制自己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诞生于1979年,至今过去了40多年,随着社会资讯的日益发达、营养条件的不断改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显著更为成熟。研究成果显示,2014年男生5~19岁和女生5~17岁各个年龄段身高体重平均数都明显高于1943年,身高、体重生长突增年龄均为男生13岁,女生11岁,这个数字在1943年是男生15岁,女生12~13岁。从中可见,新中国建国前后到21世纪初,我国儿童发育成熟呈现提前的趋势。2009年中华儿科学会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我国女孩的青春期发育开始年龄比30年前提前了3.3岁。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下调到8周岁,也是青少年心智较前更为成熟的另一佐证。

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中,该男孩身高1.75米,体重超过140斤,杀害女童前要求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进而杀人。之前男孩所在小区多名女性业主表示曾被该男孩尾随并骚扰。杀人抛尸后,该男孩淡定与女童家长搭讪,询问女童下落,在班级群内发言“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我一个小孩怀疑我”等,试图掩人耳目,自证无辜。可见该男孩身心发育成熟。2015年湖南3名未成年人杀害某小学老师,手段老练,处理了现场痕迹,并将现场宿舍门反锁,延长案件被发现时间,体现了反侦察能力。这些未成年人冷静的客观行为表现,加上主观方面控制情绪、伪装的能力,早已超出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个13岁男孩的行为能力水平。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适当下调1~2岁,符合当代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变化趋势。

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有效实现犯罪预防

目前低龄未成年人敢于作案,从盗窃到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恶行均有发生,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成本过低。很多未成年人也了解法律对他们的特殊保护,仗着这些保护有恃无恐。例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该男孩在班级微信群内提到“我虚岁14岁”,强调其年龄虚岁14岁,即不满14周岁,明确指向刑事责任年龄下限。2015年湖南3男童杀师案,3人分别为11、12、13周岁,行凶前有一人明确表达: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行凶作恶更加肆无忌惮。这一现象导致大幅提高了社会的治理成本,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被这些懂一点法又漠视法律的未成年人所践踏。

笔者认为,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从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可以借鉴醉驾入刑的效果,醉驾入刑后的6年内,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一般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分别下降8.9%、13.7%和17.8%,较大事故这三项数据较之前分别下降15.3%、12.1%和33.3%。因为醉驾入刑,更多的司机选择不再酒后驾车,减少了因醉驾、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至少因之避免了数百人死亡和数千人受伤。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适当降低,必会对部分原来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形成震慑力,他们能预见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将纳入刑法制裁范围,必定会收敛自己的恶行,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得到实现。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案件中,受害人一方通常都是无辜受难,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属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都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如果侵害人因不满14周岁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些侵害人和其监护人不赔礼道歉,无力承担民事赔偿等,造成一种侵害人没有接受任何法律制裁,或仅仅接受了较为轻微的惩罚的现状,常常令受害者一方难以接受,心中怨愤难平,造成新的冲突隐患。同时这一现状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感。实施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权利需要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权利同样需要保护,没有救济途径的被侵害,只能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这些不必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果只靠单纯的教育、劝导,有些不能改邪归正,在未来某个时刻继续作恶,那么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安全隐患。有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一次近万人参与的调查,有86.74%的民众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该降低,也可以从侧面印证了人们因此类案件带来的“不公平感”和内心深处的担忧与恐慌。

当前我国刑法有必要作出修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受惩治的行为就该让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所说的,“我赞同降低刑责年龄,刑法确实不是万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没有威慑力是万万不行的”。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等于要起诉每一个刑事责任年龄期内的未成年人,或者对每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施以严厉的刑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最终的目的是有效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唤起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关注,对失足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必要的惩戒和教育改造。对社会上未成年人群体多关爱和保护,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教育合力,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更多的孩子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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