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来天津市中医药科技分类施策的回顾

2021-01-07 06:23李树茂刘嘉禾荣晓婷
天津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十一五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陈 玲,马 杰,李树茂*,吉 彬,魏 杰,刘嘉禾,荣晓婷,田 济

(1.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 天津300120;2.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300070;3.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天津300120;4. 天津中医药大学 天津301617)

本文对“十一五”以来天津市中医药科技相关政策从项目管理、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财政投入、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基础理论创新、中药创新、中医医疗器械创新、国际合作 10个方面分类施策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与总结。

1 项目管理方面

2005年,为引导天津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市科委、市财政局2005年相继发布《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及《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科财[2005]197号),设立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6年,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起到进一步完善作用的《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施行,并于2017年修订完善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为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科研计划及立项朝着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的目标进行了优化;财政支持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同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17]2号)出台,在强调项目验收坚持尊重科学规律、宽容失败原则的同时,提出了“一站式服务”模式,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为前提,运用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廉洁性。

2001年市科委公布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历经2011年、2016年的修订,确立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139号)。目前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围绕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涉及重点基金项目、面上基金项目(包括绿色通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使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014年市科委、市财政局颁布了《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完成修订)。该管理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科委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院所加强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公益性和专业性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进一步加快天津市科研院所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同年发布的《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完成修订)和《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前者是为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主要用于天津市转制科研院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后者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公益性工作,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提高科研水平,投向又细分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与专项公益工作。

2018年,市政府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出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1],强调精简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简化项目验收程序、实现“材料一次报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决策权、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扩大科研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精简监督检查频次等具体措施,使科研人员具有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打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从而推动天津建设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

以上为天津市市级层面对科技创新的项目支持政策,作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天津市卫健委也出台并多次修订《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局级科研项目,与不同年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课题申报指南”结合,不断完善提升中医药创新的科研项目支持体系及力度。

2 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及《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科财[2005]197号)提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其支持范围包括: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聘请专家等。

市科委在2016年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动方案》(津科成[2016]183号)提出,面向天津优势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51”工程,即:以深化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瓶颈为主线,着力提升高校院所创新源头有效供给能力,着力提升企业成果转移转化引领承接能力,着力提升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服务能力,着力提升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能力,着力提升京津冀成果转移转化协同能力,支撑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到 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中心。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调动科研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条例》立足破除制约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将有效的政策制度化,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各方面转化活力,使创新落到实处。新规共七章四十九条,围绕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立章节,分为总则、政府支持和保障、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主体、技术交易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存在问题的解决,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8年,为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要求,形成研发转化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市科委继续推出《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试行)》(津科成[2018]95号),组织编制本市科技成果评价规范,推出成熟度 13级、创新度 4级、先进度7级的三维度评价方法,并予以推行。结合《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完善了成果转化再支持项目的立项、管理等相关事项,形成了科技成果再支持的初步构架。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1]提出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依法依规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报酬和奖励,给予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50%的奖励,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奖励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承担科研项目所列支绩效奖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 科技奖励方面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本办法最早发布于 1984年,历经 2000—2015年多次修改)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津政发[2005]43号)共同构成了我市科技奖励的基本架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个类别,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每年均有多项中医药成果获得该奖励。

4 财政投入方面

市科委从1997年就推出了《天津市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通过增加科技投入、完善资金管理,实施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财务政策,实施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对高科技人才实行奖励政策,从 4个方面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及《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科财[2005]197号)根据申报项目特点,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 5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和《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均提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增加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施中医药事业政府投入项目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中医药事业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投资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发展规划》强调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和学科专科建设。

《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科研院所社会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资金均由市财政设立,其中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科委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院所,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技术开发工作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转制科研院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公益性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院所开展社会公益性工作,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提高科研水平。

随着《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的相继出台,基于新形势下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需要,我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深化,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亦日趋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尤其是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从职责分工角度,市科技局为扶持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扶持经费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资金的清算等;承担单位对扶持经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此外,系列财政政策,进一步明确对扶持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明确绩效目标设置、监控、评价和审核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市科技局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同时强化惩戒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除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外,按照有关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人才培养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均提出加强中医药相关学校、学科建设,实施中医药事业政府投入项目管理,重点支持包括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要求根据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确中医药各类学校和学科专业定位,加强中西医结合、中医针灸、中医内科等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扶持和培育优势学科;培养复合型、多层次中医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以及具有较高诊疗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的中医药专业骨干;注重培养懂专业、掌握知识产权和中医药国际化相关知识的管理人才;探索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津科政[2013]225号)从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着手,目的是培育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引领和带动我市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方案提出到 2020年,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快速成长,使之成为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科技型企业,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以提升若干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津科体[2013]219号)要求对科研院所45岁以下的博士(包括新引进的和本单位外派回国的),在国外留学和工作 3年以上回国 1年以内,市科委通过“绿色通道”支持其申报科技项目,并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人才计划,享受有关人才政策。

6 平台建设方面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及《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科财[2005]197号)用于规范项目执行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从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规范管理角度,推进了创新平台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充分发挥医院、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科研优势,推进医、教、研、产一体化进程,建设若干个重点中医药的医、教、研、产相结合的实验室,加强中医药研究平台建设,力争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落户天津;进一步完善省部共建药物代谢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天津新药安全性评价中心、天津市新药研究中心、天津市中药现代技术工程中心、天津市中医药研究中心、天津市现代中药质量检验中心、中医中药联合实验室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建设;与中央院校合作,建立若干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形成独具特色、全国领先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

《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津科基[2013]062号)、《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津科体[2013]081号、津科体[2016]69号)、《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津科财[2013]182号、津科财[2016]154号)、《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津科体[2013]219号)、《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外[2014]13号),分别从我市科研院所、高校、天津以外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完善及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等具体实施办法来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发展。

7 基础理论创新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均提出尊重中医药发展规律,为推进中医药创新和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快中医药理论与技术的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重点开展中医证候、辨证方法、针灸效应原理、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机理等方面研究;充分挖掘天津近代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全面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资料,积极搜集整理民间中医药资料,总结津沽学派学术特点,挖掘津沽学派内涵。

8 中药创新方面

中药创新,一直是我市中医药科技创新的重点工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中就明确提出“实施中药现代化战略,促进中药产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卫药精品’品牌”。具体分3个方面:一是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中药现代化进程;二是发挥我市中医药在物流、品种、技术、人才、信息、中医临床等方面的优势,建设中药现代化综合平台,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发展“卫药精品”品牌;三是通过建设中医药中外联合实验室等国际化技术平台,加快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9 中医医疗器械创新方面

中医医疗器械创新方面,天津市基于《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以及由市卫健委(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发文贯彻落实上级《“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办社[2017]44号)、《关于加强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科技发[2018]11号)文件精神,从 5个方面推进中医医疗器械的创新研制与开发。

10 国际合作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2]及《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津政发[2007]108号)[3]提出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与贸易。积极推进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国际医疗合作,支持中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开展产品、商标境外认证和注册,培育中医药出口品牌,扩大产品出口。深入研究国际相关法律法规和WTO规则,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中药企业到国外投资设厂,设立营销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进一步拓展中医药国际教育领域与专业,尤其在中药创新领域,政策要求加快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建设中医药中外联合实验室等国际化技术平台,鼓励优势中药品种开展国际化临床试验,争取我市中药品种以药品身份进入国际主流医药市场,提高中医药的国际竞争力。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外[2014]13号)的出台及每年一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审,通过“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聚集起国际优质科技资源,推进了我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及科技园区国际化水平,加速了中外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项目产业化等。《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2017—2020年)》(津科规[2017]5号)、《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7]6号)也进一步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开放型创新体系建设。通过设立“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以科技创新为主题,搭建起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的大平台,来研讨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寻找研究的突破口,推动中医药的创新研究、传播和发展。

11 结 语

中医药科技政策就好比一根链条,把原本关系不太密切的创新主体连接在一起,促使它们相互合作,同时也作为路标为创新发展指明方向。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平台建设、人才聚集、基础研究、研究机构建设及企业创新活动等为中医药科技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实现了知识创新,而这些方面又是互相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的循环过程,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天津中医药科技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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