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危机管理问责制中的归责原则

2021-01-11 16:14杨红军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 2021年17期
关键词:问责制归责原则公共危机

杨红军

摘要:公共危机是指对社会和群众产生威胁的突发事件,例如矿难事件、工厂爆炸等。在发生公共危机时,需要政府官员积极的处理问题而不是逃避责任。因此本文就公共危機管理问责制中的归责原则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公共危机;问责制;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 R-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7--01

当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政府官员进行及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通过问责制对官员是否履行自身职责进行监督激励,而如何客观公正的进行归责就成为当前社会探索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问责制的概念

(一)问责制的性质

当前的官员问责制度是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提出的,这是一种代替公共行政管理的新型控制模式,问责制也是现代政治体制中能够展现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公共安全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保障公民的公共安全,则需要通过问责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问责制的功能

1.激励方式

当发生公共危机时,群众和官员之间的想法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群众的想法当然是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公共危机,将自身的损失和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但是官员则会想到自身的前途以及公共危机给自己带来的影响等,这些情况很有可能导致官员在公共危机中谎报或者是不作为。而问责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将充当一种隐性的激励制度,将公共危机的处理结果与官员的政绩直接挂钩,而这种激励方式在理论上属于负激励制度,即如果无法很好的处理公共危机则等于损害官员自身的利益。

2.回应大众

在公共危机中,公众会有着自己的想法甚至是不满,这些群众的情绪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渠道宣泄出来,缓解舆论压力,而问责制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在问责制中对群众的声音进行回应,可以使民众找到表达自己意见和不满的地方。

二、归责原则的标准

(一)结果导向

在问责制中,公共危机的处理结果是衡量官员责任的重要标准。所以结果不仅是问责制度中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归责原则的标准之一。在归责原则中经常会以结果为导向对官员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考察,问责的关键也从过程问责转向结果问责,这其中包括政府必须对公众表明问责的目的是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问题能够更好的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政府能够及时的纠正自身错误。

(二)激励与限制

在公共危机中,归责原则的标准还在于问责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在问责制度中,官员如果推卸责任的后果明显会比积极承担责任、履行自身职责的后果要严重,因此在归责原则中会根据官员的实际的行动和结果进行归责,这种归责标准将有效的激励官员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积极的处理问题,采取公布公共危机信息以及管理情况等,避免官员对事件的隐瞒不报等。

(三)平衡舆情

如果在公共危机中处理失败或者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对官员进行问责可以有效的缓解来自公众的压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意见将会带有大量的不满和误解等,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受到这些不理智意见的影响,但是也不能无视这种公众民意,因此通过这种官员的问责制度能够平衡这种民众的意见和愤怒。

三、构建归责原则

当前有很多学者认为问责制需要建立在结果导向上,并不认可问责制度中的激励效果,同时在问责制的规责原则中是以官员失去官职作为激励的代价,而对于自己官职的看法则每个人都会不同,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平衡。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问责制度都是建立在结果导向上,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如果在问责制中单纯的将结果作为标准和忽视了官员在公共危机中的主观失误和违法行为,则是不科学的。因此,在问责制中需要将是官员的行为、结果等因素与责任有效的结合起来,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正确性,同时在激励效果中产生更加正确的作用。

在问责制中可以将违法责任与过错责任进行结合,由于在公共危机的管理中,很难判断官员的责任是主观责任还是过失,需要对官员的责任通过法律进行衡量,保证官员履行职责的方式明确化、具体化。这种方式将官员履行职责客观化的表现出来,进而更加便于对官员的行为进行判断,其中可以把对公共危机的处理信息和公布情况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由于官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会更容易进行判断,因此在问责制中应当更多的表现违法问责。

同时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官员在逃避自身职责和承担自身职责之间选择后者,因此,在激励方式上加入官员的免责条例,使官员不能由于没有执行错误的法律规定而归责。官员的免责标准应当是可以证明自己选择的行为没有过失,其中主要包括:第一,法律的要求已经超过了当前危机之中的人力范围。第二,缺少执行法律的客观条件。第三,证明当时的选择是处理问题的最佳方式。在这些情况下应当以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标准,而将不存在过失做为免责的事由。

而在一些公共危机的管理过程中,官员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是无法用法律进行客观判断的,这种情况需要拥有一定程度的判断空间,因此只能选择过失问责。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过失问责的不合理性,需要将过失问责的标准设定在严重过失上,通常这种严重过失一般表现为延误时机、知情不报、擅离职守等。

此外,基于公共危机管理的问责还需要具备政治责任因素。而这种政治责任并不重点考虑官员的违法责任以及过失责任,而是更加重视结果责任。但是在问责制中进行结果问责会有明显的负面效果,因此只有当官员有明显政治责任时才需要进行问责。这种政治问责需要符合三种情况,首先,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属于小概率的突发事件。其次,发生的公共危机给社会和群众带来严重的伤害,级别高、损失大。再次,官员做出的行为或者决定与公共危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对官员进行政治实问责。

四、结论

总而言之,问责制度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将充当对政府官员的激励制度,同时也是对大众舆论做出回应的一种政治功能,因此在问责制中的归责原则需要符合危机结果导向、满足激励和限制、平衡社会舆情的标准,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官员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1]周佳妮.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D].广西师范学院,2016.

[2]杨丛樱.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问责制建设[J].经营管理者,2015,(28):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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