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关系研究
——基于对高铁“霸座”事件的分析

2021-01-15 04:58周志慧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霸座行政法

郭 丰,周志慧

(1.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一、高铁“霸座”事件

2018年8月21日在济南发往北京的G334次高铁列车上,发生了孙某霸占一女乘客座位的事件:该女乘客上车时发现属于她的靠窗座位被孙某坐着,经交涉孙某拒不让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列车长和乘警先后对孙某进行规劝,孙某仍然置若罔闻,后乘务人员只得将女乘客安排到商务车厢。8月23日济南铁路局发布消息,认为孙某“霸座”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仅一天后,济南铁路局就转变了态度,表示孙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已被有关部门罚款200元,并处在一定期限内限乘火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2018年9月3日公布的《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中,“高铁霸座男”孙某作为被公布的247人之一,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同年9月17日,一名霸座大妈又大闹上海发至成都的D353次列车:年过半百的无票大妈理直气壮霸占他人座位,坚决不让座之余对前来劝说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破口大骂。相隔2天,一名霸座女又出现在永州至深圳北的G6078次高铁上,女乘客周某某强行抢占他人靠窗座位,不仅拒绝沟通,对乘务人员查看身份证件核对信息的要求也不配合。后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周某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这些高铁“霸座”现象层出不穷,且引起民众广泛议论在于“霸座”者道德行为恶劣,却难以用法律来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即实质问题是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社会公共道德与行政法律的联系和演化

1.道德与法的关系。从法理层面而言,道德与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优秀的道德会滋润良法的诞生,相反法律也会推进道德的改善。道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私道德和公共道德。前者是指涉及个人领域的生活、作风或品德,后者是与其相对的,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尊重和维护的态度。当然二者的界限并不绝对,有学者认为,个人德性、私人行为、个人信仰等非公共因素以某种形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时也可能影响公共道德[1]。以前文所探讨的“霸座”现象为例,如个人在家中等私领域的空间有霸座行为,因其空间的隐蔽与私行为未与公共事务发生相关联系,民众自是不能“管闲事”。高铁与个人的私空间不同,高铁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因其社会公共交通的特殊性,有必要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一种需要乘客自发遵守的公共道德,以此来保障其工作的有序进行及良好的社会秩序。“霸座男”、“霸座大妈”、“霸座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非是私道德行为,而是与公共领域产生关联性的行为,应属于公共道德领域,应当被一定的规则规制。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由公民让渡出自己一部分的权利来维系社会的有序运行而组成的。国家为保障其意志得到广泛地传播和遵守,会依照其意志及被统治阶级的客观承受程度来制定法律,并一定程度上依靠暴力机关来执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中,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及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前文的高铁“霸座”现象进一步分析,“霸座男”等个体的行为,从民法层面来看,属于违反与铁路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签订的铁路运输合同且涉及侵犯他人物权的情形。从刑法层面来看,其行为影响公共交通的秩序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范围。从行政法层面来看,其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违法,属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围。

2.公共道德与行政法的关系。张弘指出在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行政法中,公共道德的底层是行政法,行政法的顶层是公共道德[2]。吴汉东教授总结二者关系为:“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交汇之处在于公共性及秩序、利益,行政法偏向维护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逐步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所注入的信赖基础而建立起来的道德秩序。一部分的社会公共道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升至行政法层面,并通过强制性手段来维护这部分的公共道德。但并非行政法都是以社会公德为主建立起来的部门法,例如行政法中包含的程序法。行政法与公共道德之间存在交汇之处,主要是因为公共性或社会性导致了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如何解决,仅靠私权本身是不够的。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益,但凡两个权益之间产生纷争时,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就可以发挥规制作用。要解决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和谐运作问题,关键在于促进行政法公共道德化与公共道德行政化。即前者是将道德义务延伸到遵守行政法律的范畴,把法律义务以道德形式实施;后者其借鉴富勒的“愿望性道德”与“义务性道德”的分类,提倡将“义务性道德”中有关秩序的部分上升至法律高度。

高铁“霸座”现象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激烈反应,一方面是基于“霸座人”态度及行为的恶劣,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目前缺少有力的约束机制对此进行惩治。道德与法律亘古至今都在被议论,以中国为例,古时中国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道德的滋养主要依靠礼教和律法来传播,属于自上而下的一种方式。在该种方式下,民众是基于强制性的传播而拥有是非观,而今时中国的道德主要依赖传统道德的传承与主流价值观的培育,但由于受到经济的发展、多元文化的影响及阶层的局限,使得道德传播的凝聚力有所分散。在行政法方面,古时中国多是诸法合体,未有明显区分部门法,而今时中国,从上个世纪开始逐步制定与完善行政法,受到西方有关学说影响,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在寻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坚持做到严以用权,因而在能够依靠道德发挥作用的情形下,鉴于公权力的权威性与公民权利行使的自由性,行政机关会选择谨慎介入。济南市铁路局将“霸座男”的行为归类为道德性质后铁路公安机关又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对“霸座男”进行行政处罚[3]。前后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引发热议,但问题实质在于,公共场所的道德行为是否该被行政法所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对“霸座男”做出的处罚200元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质是一类特殊的行政处罚法,且其符合张弘所认为的“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行政法”。“霸座”行为符合该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霸座”行为已经基本脱离了简单的私道德的范畴,进入至公共道德的领域之中,并违背了“义务性的道德”,即人类对有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其不仅该受到道德层面的批判,也应受到有关的行政处罚。笔者并非主张将所有在公共场所发生的道德行为都纳入至行政法的管辖范畴之中,如此一来不仅会加大执法成本,也会使得人心惶惶,而是提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

张静芳认为,公民道德的变化与城市空间的公共性拓展有一定联系。城市与公民是一种天然的共生关系,公民道德主要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形成、发展和发挥影响[4]。随之而来的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被逐渐改变,当今社会道德演化的核心要素成为了城市公共空间的拓展,市场与资本的注入使得人们原本所依据的身份特性开始弱化,逐步转向普遍化的权利意识及公共空间所凝结的分殊化公私道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使以血缘与亲情为纽带来延续道德传递,伴随着地域的扩张、人口的迁移、资本的流动,熟人社会逐步变成陌生人社会,在由陌生人构成的城市空间里,人际交往与社会整合方式发生了改变,现代社会道德开始基于此而有所变化。为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公共道德,应当找到社会学奠基人图尔干所称的“社会认同”,即构建与公民道德水准相适应的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在笔者看来,如今所探讨的公共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城乡空间建构的影响。诚如张静芳所言,公民道德受到城市公共空间的影响,传统的乡土社会将道德系绑在以血缘和熟人为纽带的基础之上,而如今的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了公民活动的自由,但也将人局限在固有活动范围内(自身工作的空间),民众情感交流的减少致使价值共识的匮乏,进而缺乏对道德认知的敏感。高铁“霸座”现象,不论“霸座人”的性别、年龄、学识等,导致霸座现象的出现一定根源是来自于民众情感沟通的减少,城市空间与陌生人之间的隔阂离散了民众之间的交流,随即而来的是各自以自身的价值观或道德观处事而带来的社会冲突。“霸座男”、“霸座大妈”、“霸座女”皆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处事,漠视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的潜在道德规则从而引发公共交通的秩序混乱。网友通过曝光并“人肉搜索”霸座者个人信息的方式也侵害了霸座人的隐私权,被一些学者认为该事件蜕变成“网络私刑”[5]。换言之,欲处理好城市公共空间与公民道德关系,一方面需要依靠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大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宣传提升公民道德;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改变城市建构的理念,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城乡建设,缩小公共空间所带来的隔阂,从而推动民众情感的交流,公民道德的良好建立。

三、域外对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立法情况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将影响社会公共的不道德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会有一定减损,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面前,个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也是为自身更好地行权。另一方面,伴随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升,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会慢慢消减,法律义务也会逐步演化为道德义务,民众会自发地养成道德行为,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1)新加坡。新加坡对于道德行为的规制可谓是严厉,但正是基于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不道德行为加以限制,才会逐步改掉不良风气,建立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文明国家。例如,随地吐痰行为会被处以1 000新元(约合5 000元人民币)罚款,如若再犯则处罚翻番,罚款2 000新元。该法律刚颁布时,执行非常严格并且不讲情面,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电视曝光、强制做义工甚至是判处7天监禁。对乱扔垃圾的处罚也相当严厉:乱丢垃圾行为首次可以罚款1 000新元; 第二次乱丢垃圾的处罚翻番,罚款可以高达2 000新元;而超过三次的可以罚款最高5 000新元。

(2)美国。美国没有针对公民的治安处罚,乱扔杂物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判处罚款、社区服务或者是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清扫垃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入狱服刑。美国每个州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首次乱丢垃圾行为会被处以罚款100美元和8小时的垃圾清扫工作,行为人会被记录在案。行为人乱扔垃圾超过三次的,会被判处750美元以上罚款和24小时的垃圾清扫工作。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也应采纳部分国外的优秀做法,将部分关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道德行为通过行政法来进行相关规制。我国面临着地域广、人口众多、民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的国情,因而在纳入立法范围的不道德行为的确定上,应当格外注重民众对此的社会认同程度。诚如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所言,社会需要法律维系,“法律稳定的首要条件是契合共同体的实际感情与需要,且不论这种感情与需要是否正确”。故不是恣意将所有不道德的行为纳入立法范畴,限制公民行使权利。目前,我国广东省的措施率先出台有关条例来规制“霸座”行为。2018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此外,《条例》第41条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该《条例》的实施,在广东省范围内大幅减少了类似“霸座”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铁路运输秩序。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法治建设也走在全国的前列,其用行政法律规制逾越底线的违法公共道德的行为值得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层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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