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目的论伦理学:以黑格尔为中介

2021-01-16 01:12苏晨生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目的论黑格尔

苏晨生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熟读《共产党宣言》的人都不会对马克思给道德宣判“死刑”的言论感到陌生:“共产主义要废除永恒真理,它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1](P77)。 但让人不解的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又充满着道德谴责,这“使得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看起来似乎在拒斥道德的同时,又在批判资本主义的过程中深深地诉诸道德。 ”[2](P2)

那么,马克思到底有没有否定道德? 关于这一点,学界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看法认为马克思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non-moralist)或反道德主义者(anti-moralist); 一种看法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道德,有些学者甚至认为马克思有一套自己的伦理学理论。如果前一种观点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解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那么后一种观点就要直接面临马克思自身的反驳。在理论上似乎前一种观点更能得到辩护,至少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究竟是否是道德谴责, 还有解释的空间①,马克思自己也反对道德说教;而后一种观点似乎更难得到辩护,因为马克思明确表明要否定所有的道德。但实际上大多数学者走的是后一条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马克思辩护成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本文同意尼尔森、Steven Lukes 等人通过划分不同的道德形态的方式为马克思辩护,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否定道德②。 通过此类区分,就可以在坚持马克思给道德宣判死刑的同时, 认定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道德。这样一来就可以为建构马克思的伦理学奠定合法性基础。

重构马克思的伦理学,一般而言,就是在伦理学中的各种理论中寻找具有亲缘关系的伦理学类型,正如罗伯特·塔克所言:“在现代道德哲学史里,多种伦理学立场屡见不鲜。那些把马克思视为道德哲学家的人自然地倾向于把他们之中的一个或者其他人的特征赋予马克思。 ”[3]很多学者沿着这条路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建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1) 功利主义的马克思伦理学, 比如 Adam Schaff[4](P132-133), Derek P. H. Allen[5];(2)义务论的马克思伦理学,比如 Rodney G. Peffer[6](P5);(3)道德实在论的马克思伦理学,比如吉尔伯特[7];(4)后果主义的马克思伦理学,比如 Hilliard Aronovitch[8]。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理论,比如尼尔森试图构建“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2](P154-155),而 Douglas Bell 认为可以建构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无产阶级道德[9]。 这些伦理学模型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的伦理学进行重构,值得借鉴,但均从伦理学的角度考察马克思,而不是相反,从马克思的角度考察伦理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范畴错误”。本文基于以往研究的局限,转换研究范式,从马克思而不是伦理学出发重构马克思的伦理学,通过黑格尔这一中介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框架, 即马克思的目的论伦理学,从而为建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提供新的视角。

一、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

近代以降,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古典哲学中的目的论逐渐被科学的因果关系所取代,目的论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正如有学者指出:“17 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者反对神圣目的的概念,强调物质的因果关系,而牺牲了目的论。”[10]但在康德开启的德国古典哲学中,目的论又有复兴之势,经过费希特与谢林的发展, 黑格尔终于将其发展为内外合一、主客统一的目的论体系。

黑格尔关于目的论的阐述主要集中在 《逻辑学》中,在这里,他提供了目的论的一般形式。 但就他的整个哲学来看, 目的论贯穿始终, 正如J. N.Findlay 所言, 黑格尔的 “思维方式是彻底目的论的”[11]。与康德道德目的论不同,黑格尔的目的论可以称之为辩证目的论。 那么,这样一种彻底的目的论观点如何表现在其伦理学中的呢?或者说黑格尔的伦理学如何是目的论的?这是本文在这一节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认为,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首先表现他的元伦理学研究上。 这一判断的根据在于,伦理学的一阶研究关注的是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会思考什么是道德的问题,比如康德的道德哲学关注的仅仅是道德法则, 而没有思考道德本身是什么,而后者正是元伦理学思考的对象。当什么是道德成为一个对象被研究时,这意味着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进行思考,而这在黑格尔那里就是将其放在社会结构当中,通过目的论形式联系起来。 根据目的论的解释, 道德必然属于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或者阶段,而这个目的在黑格尔那里就是自由。 自由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核心, 因而成为其目的论的顶端,整个《法哲学原理》在黑格尔看来就是自由的实现:“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PR,4)③。 那么,自由是如何在法的体系,也就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领域实现的呢?

以自由这个核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必然要解决的问题是: 道德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自由? 这一问题又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问题:(1)道德对自由的实现是否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道德所实现的自由是何种意义上的自由?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 自由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主观精神的自由、客观精神的自由和绝对精神的自由,而伦理学所实现的自由是客观精神的自由。 在这一阶段,自由也经历了三个阶段,Frederick Neuhouser 分别称之为“人格自由”“道德自由”和“社会自由”[12],它们分别对应“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实体”,而且这三个自由经历了从低到高的过程。处于中间阶段的道德自由, 正如科维纲所言, 就在于“调解”抽象法与伦理的矛盾,或者是二者的“中介”[13](P406,P419)。 由于道德处于这三个阶段的中间,那么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在自由的实现过程中,道德必然高于抽象法,但同时低于伦理实体,前一方面显示出道德对抽象法的优越性,亦即道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后一方面显示出道德相对于伦理的局限性, 也就是说道德所实现的自由并不是完善的自由。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正好就是对上面两个问题的解答。

首先,道德的不可替代性建立在抽象法的局限性上。 关于这一点,又可分为两个方面:(1)抽象法的局限是什么?(2)道德能否弥补这种局限?整个法哲学是“按照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PR,33)进行划分的,第一阶段就是抽象法,它是自由意志的外部定在。 “在抽象的法中,意志的内容是给定的:我想要这个,我需要那个,而法的本质就是证明这些主张, 并在个人之间设定界限。 ”[14](P74)也就是意志始终以外部对象作为确证自身的标志,具体而言就是财产权,而就意志自身来说通过财产权所规定的意志就是“人格”。法的重要任务就是对财产的保护, 因而也就是对人格的尊重, 所以黑格尔将法的命令表述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PR,36)。 之所以为抽象法,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意志抽掉了其内部丰富的内容,也就是意志之间的差别, 而形成的一个无差别的同一性,“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等不属于法的对象,它仅以外部的财产作为标志。

这是实现自由的第一个阶段,在黑格尔看来这个阶段的自由的局限性在于意志的对象是外在的,因而始终会受到对象的限制。意志自身无法提供对象,而只能以外部事物作为其对象,这样一来,意志反而受到外物的规定而不是它规定外物。在抽象法的阶段,意志还没有以意志本身为对象,这说明意识是有限的意志,它为外物所限制,因此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这就需要意志往更高的层面提升,即过渡到道德, 因为道德正是意志从外物返回自身,即从外在的客观性返回到内在的主观性,而“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PR,106)。 就此而言,道德对于抽象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意志返回自身实际上就是就是以自身为对象,而道德的特征正在于意志从外在对象回到内部,也就是从外在抽象的客观性回到内在具体的主观性[13](P418-419)。但道德的这一根本特征,实际上同时蕴含着一种矛盾。 一方面相比于抽象法,它的确克服了抽象法阶段自由存在的自相矛盾; 但另一方面,道德的主观性表明“道德自由”也始终是主观的。由于道德所实现的自由只是主观世界中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由于没有客观的标准会导致自身的反面,即伪善,因而道德所实现的自由是不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如果想获得更充分的发展,必须寻找新的能够克服这种局限的舞台。在黑格尔的框架中,这个舞台就是伦理。

伦理的必要性正在于完成了道德所不能完成的任务。 “伦理的意志与道德的意志之间的差别很简单:道德的意志认为,善是它能够自己认识或规定的东西,而伦理的意志则承认,善是它在周围世界中遭遇到的某种现实的东西。”[15](P301)道德面对的是人与自身的关系,而伦理是主体间性的,伦理和道德都指向了善,但善不能仅仅在主观意志的领域成为意愿的单纯目标, 它的实现还需要社会条件,因为道德主体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他人处在密切的关联之中。

可以看到,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自由作为终极目的,经过抽象法阶段的抽象客观性,经过道德阶段的具体主观性,再到伦理阶段的具体客观性,自由实现了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和深化。 “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PR,142),伦理作为抽象法和道德的真理最终将自由的主观与客观方面结合起来,成为现实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理念。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伦理学方法的继承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关系是多方面的,他自己也自称黑格尔的“学生”,那么,在伦理学方面,马克思对黑格尔有没有继承关系? 如果有的话,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本节主要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马克思曾讨论过伦理学问题。尽管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并没有一套伦理学理论, 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未曾讨论过伦理学问题,即便马克思对道德判处“死刑”,但对道德的否定本身也是一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绝非非道德主义者。当然在这个层面上寻找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联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个讨论过道德问题的人可以说都与马克思存在共同点。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一最抽象意义上寻求确定性没有意义呢?显然不是,因为在这个确定性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确定:马克思是如何讨论道德的? 尽管学界关于马克思到底对道德持什么态度争论不休,但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共识④,即马克思并没有像传统伦理学家一样直接讨论善恶等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而是进行元伦理学的研究,比如麦卡锡认为“很显然, 马克思著作的主体部分并非关乎伦理学,而关乎元伦理学”[16](P9),而 R. W. 米勒认为“马克思的元伦理学与他的经济理论差不多”[17](P43),吉尔伯特也指出:“在其他地方,我已经指出马克思是位道德实在论者,而这种元伦理学观点可以很好解释他自己道德判断的客观性。”[7](P401)而上文也指出,黑格尔的伦理学也是元伦理学,二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不过具有相似之处虽然是具有继承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要说明这种继承关系,还需要增加充分的理由。 实际上,马克思的伦理学研究之所以是二阶的,原因在于他们在方法上使用的是辩证法以及社会历史的方法,因为只有将伦理学问题纳入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才能够看清楚什么是道德,而不是拘泥于道德是什么。 而在方法论方面, 马克思曾明确表达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 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就是我的方法的特点。”[18](P324)黑格尔研究伦理学使用的是辩证法,同样,马克思的元伦理学也是辩证的。实际上,马克思的元伦理学与20 世纪初出现的,以摩尔为代表的分析哲学的元伦理学有很大差异, 前者注重从社会发展的整体研究伦理现象,后者则从语言或概念出发,研究什么是善恶的问题。 本文将前者称之为辩证社会学元伦理学,将后者称之为分析哲学元伦理学。 之所以强调辩证性,意在与实证主义的元伦理学研究相区别,正如马尔库塞所言 “实证哲学致力于使理性从属于确定的事实”[19](P75),但“确定的事实”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现实,对于真正现实的把握,尚需辩证法。

那么,这种辩证社会学视域下的元伦理学是如何从黑格尔那里开始的?在这方面,麦卡锡指出,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将伦理学扩展到社会政治领域。在麦卡锡看来,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将伦理学问题扩展到社会政治领域,这种元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马克思关注的并不是善恶对错等道德观念,而是这些道德观念背后的社会历史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所有这些都是埋藏在一切伦理问题下面的基石,正是它们构成了他关于美好社会和美好社会的理论的基础,同时也为内在于人类个体之类存在中固有潜能的实现创造基础。 ”[16](P164)在他看来,伦理学的这种范式转换正是由黑格尔开启的:“正是有了黑格尔的工作,道德哲学的问题才开始重新融回到古典的自然法传统, 并且转变成伦理和社会的问题。 ”[16](P195)这种转变所带来的结果就是,道德不再具有超历史的价值,而变成了社会历史的产物,而黑格尔第一个完成这种转变:“黑格尔是第一个理解到不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道德问题的著述家。 ”[20](P264)显然马克思深谙此理, 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更加彻底, 黑格尔止步于伦理实体中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学研究, 而马克思进一步深入为社会生产与阶级的研究, 即进一步分析政治学底层的社会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在方法论上,马克思的元伦理学充分吸收了黑格尔元伦理学的方法, 那么在内容上,马克思是否也继承了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呢?

三、马克思的目的论

尽管有很多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具有目的论性质, 比如Charles Taylor 认为:“马克思主义有一个明确的价值标准,既有高的也有低的……这一价值标准的基础在于它对人性的目的论主张:一个社会阶段或社会形式比另一个要高是因为它更充分地实现了人的目标。 ”[21](P244)但未能详细阐发,本文则在黑格尔目的论伦理学的视域下尝试初步阐释马克思的目的论伦理学。

实际上, 马克思不仅在方法上继承了黑格尔,而且在伦理学的表现形式上也与黑格尔一脉相承,这就是马克思的目的论。上文主要从方法的角度讨论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它表现为社会学元伦理学的研究。那么,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的基础上,又有哪些新的发展呢? 这是本节重点讨论的问题。

正如Andreas Arndt 所言,“关于自由问题黑格尔式的解决方法是历史性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与马克思的观点一致。 ”[22]黑格尔伦理学的终极目的是自由,但不同于康德以及自由主义者,这种自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对于马克思来说亦是如此,“马克思思想的中心概念是自由的概念,并且是在黑格尔哲学的意义上的自由概念”[20](P278)。 一方面马克思一生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自由,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23](P167)但另一方面,他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24](P571)这是马克思与黑格尔一致的地方。 但这种一致性只是形式上的,而一旦涉及具体的内容,二者的差异立刻显现出来。

在马克思看来, 黑格尔的人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是处在逻辑历史中的人,而不是现实历史中的人,如果自由的主体不是现实中的人,那么人注定会变成精神的工具。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24](P201)。历史在黑格尔那里被逻辑化、抽象化,历史中的人也成了抽象的人。 对于抽象的人及其自由来说,不仅自由本身变成了抽象的自由,而且实现自由的过程也变成了抽象的,因为这一切都只是发生在意识中,只是用逻辑概念抽象地演绎,与现实生活没有任何关系。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深刻揭示出黑格尔的这种 “逻辑的、 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在这里, 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 而是逻辑学。 在这里,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化为乌有,变成抽象的思想。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25](P296)马克思正是在继承了黑格尔批判的形式基础上将其内容合理化。马克思所做的是对人的本质重新发现。抽象人的对立面就是具体的、现实的人。对于现实中的人,处在第一位的无疑是生存:“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 ”[24](P519)

为了生存,人必须首先面对自然,因此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然的自由。 在康德那里,人的自由与自然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人分裂为现象和本体,二者“老死不相往来”,康德的目的论仅仅是内在或主观目的论,自然的客观目的论被排除在人的目的性活动之外⑤。 康德的目的论在自然领域的犹豫不决最终被黑格尔打破,在他那里目的论不再有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之分,而变成一个从自然发展到精神,从主观精神,经过客观精神发展到绝对精神的庞大目的论体系,“在康德复兴亚里士多德的内在目的论之后, 黑格尔肯定了生命必须被理解为自我维持,而自我维持是含蓄的目的论。 ”[26]但这个体系终究只是精神内部的自我发现与自我确证。尽管如此,经过康德的铺垫,黑格尔在形式上已经完成了目的论的重新建构,它比以往外在目的论以及神学目的论更有说服力,因为它拒绝了在自然目的系统之外吁求一个超自然的存在者,“黑格尔把自然描绘成一个有生命的整体, 抨击了那些诉诸类比或神秘直觉来代替理性劳动的人的肤浅思维。 ”[26]

黑格尔的目的论已具备合理的外观,它已经呼唤马克思目的论的出现,因为马克思的目的论正是将自然纳入到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来,实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首先,在对待自然上,马克思既不同于康德机械化了的自然,也不同于黑格尔精神化了的自然,而是将自然与人密切联系起来,甚至将其视为“人的无机的身体”[24](P161),人与自然的结合表现为社会:“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4](P185)社会正是人的有目的的历史活动所创造的,这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正是在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中,人将自然纳入进来, 自然的客观规律不再是与人无关的他者,而是人的目的性活动的条件和对象:“上衣、麻布以及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要素,总是必须通过某种专门的、使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的、 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 ”[27](P84)同时随着人的生产力的提高,人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自然越来越服务于人的目的性活动。 人对自然的改造能力越强,越能体现人的自由⑥。

现实中的人所要面对的第二种关系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自由表现为人对社会的自由。 这种自由表现为对自由的反面——异化状态的克服,因此这种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定义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但这种关系对人来说并不一定是友善的,相反,在现实中人往往不会在这种关系中实现自我,反而被这种关系所规定,这就是人的异化问题,因而克服异化成为实现自由的重要条件。

除了消极自由,马克思还谈及积极自由,这就涉及人与自我的关系。 现实中的人是多样化的,因而其自我实现不仅要克服消极自由,更要实现积极自由,即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样的目标才能够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是第三个阶段。 ”[28](P52)在这个阶段,人才能够获得真正的解放,因为人不再被特定的对象所局限,而是一个能够从事各种职业的自由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 ”[24](P537)

当然, 这三个层面的自由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处在密切的关联之中。 首先,人对自然的自由是人的社会自由和个体自由的条件;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社会自由和个体自由,对自然的自由退居其次。再次,社会自由和个体自由始终处在一种辩证关系之中, 二者互为条件:一方面社会自由为个体自由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个体自由是社会自由的表现, 对于这种关系,马克思的观点十分清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P2)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自由建立在对无产阶级自由的剥夺上,但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将成为社会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正是人的自由的最终实现。

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体系的终极目标就是自由,这也正是马克思终其一生所追求的目标。尽管马克思认为以往的哲学在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马克思对世界的改变首先表现在理论的建构上。正是因为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规律进行了科学的分析,他所提出的实现自由,既不同于康德道德的自由, 也不同于黑格尔精神的自由,而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同时也是必然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正表现出走向自由的必然性。

四、马克思的目的论如何是伦理学的

但是,这种将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结合在一起的目的论如何是伦理学的呢?因为上一节所讨论的目的论似乎与伦理学并没有必然联系,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十分明显, 但从第三节可以看到,马克思将黑格尔的目的论扩大为一个更为庞大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伦理学的位置呢?进一步讲,一种合理的目的论形式能否表现为伦理性的? 或者进一步讲,是否必然表现为伦理性的?

实际上,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讨论马克思到底有没有一种伦理学理论,而在于如何理解伦理学本身,因此这是一个二阶问题。 马克思并没有直接讨论伦理学的一阶问题,而是将其还原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一种伦理学研究的范式转换, 伦理学不再局限于抽象的道德、善恶问题, 而是被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背景中考察。 其必要性在于,道德从来不是一个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问题,它只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这正是马克思为什么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不是道德。 这里已经涉及到道德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借用存在主义的经典表达,不是人的本质决定存在,而是相反,人的存在决定本质,存在的多样性决定了本质的多样性。 而这种本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是一种社会性本质。人的社会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关系性的本质,一方面人在生产的过程中创造了社会关系,存在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另一方面,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进行自我生产和完善,关系的丰富性又体现了人的存在的多样性。 可以说,每一种社会关系都体现着人的一种本质,经济关系体现了人的利己本质,政治关系体现了人的共存本质,当然,其中还有道德或者伦理关系, 它体现了人的道德本质,“人的道德存在是人的本质, 但不是先在于人的本质,是在社会发展、群体生活和个人成长中不断获得的本质。 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都是这种本质的不断获得”[29](P206)。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24](P189)。

在这种情况下,用道德考察存在应当让位于用存在评价道德。 也就是说,不应用伦理学的视角观察人类社会,而是相反,应当用人类社会的视角思考伦理学问题。这种视角的转化正如康德在形而上学领域进行的转化一样,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哥白尼式的革命”。在这种革命下,道德不再具有自明的地位,而要通过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理解。 目前在马克思到底有没有一种伦理学理论问题上争论不休,正在于未能实现这样的范式转换,仍旧用伦理学的视角看待马克思,而不是从马克思的视角看待伦理学⑦。正如塔克所言,“参照现代西方道德哲学这样或者那样的传统立场来分析马克思思想的困难, 已经迫使一些人把非传统伦理学立场归于马克思。”[3](P10)

(3)本次合作截至2018年暑假,并以2017~2018年下半学年期末考试甲方的合作科目成绩及第三次月考成绩作为评估标准。若甲方在该科目上有进步(由班级评估),则乙方依款获得30到50块班币的奖励金。

由于马克思将人类历史的发展建构为不断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的目的论过程,因此通过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伦理学问题,具体表现为在这样一个目的论过程中,伦理学是否扮演一定的角色,或者这个目的论过程本身是否表现为伦理性的?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分别指向了黑格尔的目的论体系和马克思的目的论体系。 换言之,黑格尔的目的论本身并不表现为伦理性的,但伦理学一定是目的论的,而马克思的目的论本身表现为伦理性的。 黑格尔的目的论表现为绝对精神自我认识、自我发现的过程,它经历了三个阶段,而其中伦理学处在客观精神的阶段,因此黑格尔的目的论本身并不表现为伦理性的,但伦理学问题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马克思则揭开笼罩在黑格尔目的论体系中绝对精神的“神秘外壳”,将其“合理内核”转化为关于人的存在、 解放与自由这一自我实现的过程,其核心价值是人,而不是超越于人的精神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4](P46)。 相反,对于其他任何事物,在马克思那里都是通过人来理解的⑧。 以人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目的论, 其本质因而是伦理学的。 正如David Lamb 所言:“目的论是关于合目的性的。只要它涉及到人类的目的, 它就会唤起伦理的维度”[10](P173),因此,马克思的目的论本身表现为伦理性的,对马克思目的论体系的建构,因而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伦理学的建构,它必然表现为目的论的伦理学。就此而言,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可以认为马克思在根本上就是一个道德学家,其中蕴含着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结 论

与大多数学者对马克思的伦理学保持浓厚兴趣一样,本文的目的也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阐释马克思的伦理学。但与以往从传统伦理学理论出发试图寻找马克思在其中的位置不同, 本文恰恰相反,从马克思出发试图寻找伦理学在马克思理论中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对伦理学的研究首先表现为元伦理学,而这一点正来自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勾勒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关系, 本文首先考察了黑格尔的目的论伦理学,而马克思一方面在形式上将黑格尔的元伦理学方法坚持地更为彻底,另一方面在内容上“颠倒”了黑格尔伦理学的“神秘外壳”,不仅凸显了与黑格尔强调精神的主体性不同的人的主体性,而且克服了黑格尔的抽象性,将理论建立在现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基础上。由于黑格尔的伦理学只是其目的论的一部分,其并不必然表现为伦理性的;而马克思始终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及其实现,其目的论必然表现为伦理性的,这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根本差异,表现出马克思深厚的人文关怀。

注 释:

①比如Allen W.Wood 在不同的著作中均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谴责, 见Allen W.Wood,Justice and Class Interests.Philosophica 33,1984(1),pp.9-32.

②尼尔森区分了意识形态的道德和非意识形态的道德、Steven Lukes 区分 了 “法权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Recht)和“解放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emancipation),他们均认为前者是马克思所宣判死刑的道德, 而后一种道德是共产主义者所持有的道德,见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 [M]. 李义天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4:118-161;Steven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P.35.

③PR 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简称,数字代表第几节,引文使用中文本,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年。

④当然也有例外,尼尔森认为“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社会学却丝毫不是一种认识论或元伦理学。 这种道德社会学不需要任何关于伦理学的认识论或元伦理学”(见尼尔森.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念[M].李义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07)。

⑤尽管康德也讲自然目的论(合目的性),但“自然的合目的性这一先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概念, 也不是一个自由概念,因为它完全没有加给客体(自然)任何东西,而只是表现了我们在着眼于某种彻底关联着的经验而对自然对象进行反思时所必须采取的唯一方式, 因而表现了判断力的一个主观的原则(准则)。 ”(见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34),也就是说自然在人看来好像是符合某种目的,这正是为什么在康德以后,“目的论只是一种方便的速记,一种拟人化的投射,在修辞上仍然有用。 ”(见Jeffrey Wattles,Teleology past and Present,Zygon,vol.41,no.2(June 2006).pp.445-464.)。

⑥当然,如果单纯强调人对自然的自由,会面临“生产主义”与环境危机的指责,关于这一点,肖恩·塞耶斯进行了回应,可参考,见肖恩·塞耶斯.马克思主义与人性[M].冯颜利译,任平校,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215-217。

⑦有人可能会质疑, 用目的论的视角考察马克思的伦理观念,难道不也是用伦理学的标准看待马克思吗?因为目的论也是伦理学的一种类型。 尽管目的论属于规范伦理学的一种,但与功利主义、后果论、义务论等不同的是,目的论并不特属于伦理学,它可以运用到很多领域,比如神学目的论、自然目的论。 正因为如此,本文在第三节分析完马克思的目的论后在第四节会讨论马克思的目的论是否必然意味着具有伦理性。 而马克思目的论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首先是目的论的,然后具有伦理性,这正是从马克思出发思考伦理学,而不是相反。

⑧比如对于宗教问题, 马克思是这样理解的:“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 ”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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