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2021-01-16 06:03陆航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10期
关键词:银行信贷抵押条款

陆航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民法典》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银行实现信贷业务的创新

将《民法典》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典》当中增加了担保方面的内容,例如扩大了可抵押财产范围、增加了保理合同等典型合同等等,有利于加速推动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进程,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于银行向营利法人、民营实体发放融资

相较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为可以抵押的财产。而在不得抵押的财产中,《物权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而《民法典》将此条款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明确了营利法人(包括民营实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可以进行抵押,也明确了非营利法人性质的学校、医院等机构所有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例如职工宿舍等也可以进行抵押。通过以上两个条款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典》对民营实体融资活动进行“松绑”,有利于银行向民营实体发放相应的融资,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跃度。

(三)有利于促进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颁布前,并没有统一的关于保理业务和保理合同的规范性文件,保理合同、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银保监会等分别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分别对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进行规范和调整。近些年,保理业务逐渐呈现上升趋势,而在《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进行了统一规范,为各类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银行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民法典》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解决措施

(一)《民法典》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

1.增加了操作风险

《民法典》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银行未及时修订贷款合同条款,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将出售抵押物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银行贷款”等类似条款,极易引发银行的操作风险,最终影响银行处置抵押财产的时效性。

2.增加了银行的尽职调查内容

《民法典》当中增加了有关居住权方面的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了居住权享有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登记的方式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进而满足自身对于生活以及居住等方面的需要。需要银行信贷人员注意的是,如果在用于抵押的住宅上设定了居住权,将会直接影响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的时限和效果。

(二)解决《民法典》新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不利影响的应对方法

1.梳理并修订合同

银行应及时梳理现行信贷业务相关合同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逐项比对、修订合同条款。针对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如何规范表述,以保证相关条款既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又不损害银行的利益。

2.应用规定,创新发展

充分结合《民法典》新规定当中的有关内容,积极拓展新的担保模式以及抵质押财产,实现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例如可以大力推广保理业务或其他创新担保模式,为民营实体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三、结语

《民法典》颁布之后,对银行的信贷业务带来了积极以及消极等两个方面的影响,银行应针对具有积极作用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应对具有消极影响条款的措施,进而通过修订相关合同、修改业务流程、创新业务模式等方式和措施,提高银行信贷业务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创新性,有效防范银行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积极促进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而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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