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

2021-01-28 06:56王学芝
锦绣·下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商标法律

王学芝

摘要:商标在企业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现阶段,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有了普遍性加强。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商标是商战中的利器,而我国的有关商标的现行法律存在着缺陷,所以不少商家在竞争中会基于法律缺陷恶意进行他人先行使用的商标注册,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显著的影响,也损害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坚决打击这样的行为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就现实分析来看,要进行此种行为打击,需要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分析,同时要借鉴相关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实践进行法律方面的完善,这样,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文章就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与讨论,旨在指导实践。

关键词:商标;恶意注册;法律

商标恶意注册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表现的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商标的现有使用者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损害,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从现阶段掌握的资料来看,社会经济活动中之所以出现商标恶意注册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以给不良商家留下了可乘之机。分析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实践中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产生原因,并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解决策略和处理办法,这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恶意注册的原因分析

恶意商标注册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实践中表现的比较普遍。就具体的分析来看,要解决商标恶意注册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商标恶意注册是什么,同时需要明确商标恶意注册的原因是什么。

从概念理解来看,所谓的商标恶意注册具体指的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使用的行为等[1]。就这种行为的具体分析来看,其是对市场经济稳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其他商标使用者的权益侵害,所以在实践中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对商标恶意注册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会发现,在我国之所以会有频繁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发生,主要原因如下:1)权利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不强。从现阶段的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经营生产实践中主要追求的是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所以对商标以及专利价值的积累存在着明显的忽视。而且在生产经营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管理,企业在新时代发展要求适应方面表现的比较弱。2)利益的驱动[2]。就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来看,其可以概述为“搭便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对其进行恶意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便会被注册者所获得,这种成本低廉且隐蔽的方法能够省去品牌培育费,所以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行为。这种利益上的驱动导致不少人不惜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进行商标注册。3)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就具体的分析来看,我国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的是资源注册的原则,这种原则的利用使得有些商标人怠于注册,给了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3]。不仅如此,我国商标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恶意注册商标的人会抓住抢先注册的机会进行抢注,从而实现对他人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这种行为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很难处理。在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虽然实现了“在先使用权”制度的利用,但是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

就商标恶意注册这种行为的具体分析来看,其不仅在我国比较的普遍,其世界其他国家也具有普遍性,所以不同国家对此种行为进行了积极的管制。就具体的分析来看,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为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与指导,以下是对各国商标恶意注册的分析与总结。

(一)日本

日本在商标恶意注册规制方面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就日本的相关法律分析来看,其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即日本将恶意抢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通过使用获得了某种信誉,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恶意注册并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在竞争法中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4]。简单来讲,日本在商标恶意注册方面有比较清楚的规定,此规定对日本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规避提供了法律保护。

(二)欧盟和美国

欧洲国家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规制中也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具体的分析来看,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恶意”界定为“低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的不诚实”交易或行动(业绩)与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无关,总之即“不诚实的意图”,比如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做法是只要权利人证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者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只要已经使权利人实际获得了一定的信誉或者相当的竞争地位,法院即可认定抢注该商标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侵权行为[5]。说到底,该规定还是以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作为基础和依托。从欧洲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其在判断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强调的是商标是否存在已经使用以及是否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这种以事实举证的方法有效的杜绝了商标的恶意注册。

对美国的商标注册进行总结分析会发现其在商标权取得的时候强调的是商标的使用,即商标使用者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证明其正在使用该商标或者是其具备真正的使用商标的意图。换言之,美国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依据对商标的申请注册进行审批[6],这种方式的利用在对抗恶意抢注商标方面有突出的價值。基于实践做分析可知,因为这种方式存在着非常显著的优势,所以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例比较少。

三、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

商标的规范注册和使用对于恢复市场信用,强调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价值,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和打击。从现阶段的实践分析来看,我国在商标规范注册方面采取了措施,比如在2013年的时候进行了商标法的修改,其中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了规定。从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来看,其虽然发挥了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明确具体的不足之处并对其完善措施等做相应的分析,这于实践工作的具体开展意义显著。以下是具体的不足之处和完善措施分析。

第一,我国的新商标法在第七条当中引入了“帝王条款”——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对当事人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在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时候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具体的分析来看,虽然该条款进行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当商标注册和使用主体在违反了该条款之后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使得该条款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处于被架空的状态,所以出现了有规定但是无法执行的情况。基于这样的情况,要明确法律条款在实践中的具体价值,就必须要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主体在实践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法律条款的具体落实才会更加有效。

第二,我国新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商标申请审查的时候,如果商标存在着同时申请的情况,需要对先使用因素进行考虑,也就是说在常规条件下,同时申请的商标会授权给最先使用的当事人[7]。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在问题解决的时候所适用的是同时申请的情况,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其他情况,这条规定也没法进行控制。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候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即以商标的真实利用或则是使用意图进行举证,这样可以是商标的注册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我国新商标法在第五十八条中增加了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行为。就此规定的具体实施来看,其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即如果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的域名或者是将他人的商标在自己产品包装的时候进行使用,亦或者是作为产品名称、商业外观等进行使用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会导致具体的处理存在无法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8]。在实践中,即使将上述行为作为不正当的竞争关系进行处理,依然无法有效的保证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漏洞的规避,需要对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切实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标的恶意注册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对于商标的使用者而言是非常明显的权益损害,所以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需要积极的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文章对商标恶意抢注以及产生的原因做分析,并总结分析了日本、欧洲国家和美国在实践中的应对方法,同时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定不足和完善策略进行讨论,旨在指导实践工作。

参考文献

[1]朱燕华.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1):73-77.

[2]孔祥俊.论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J].比较法研究, 2020(2).

[3]沈自鸣.恶意注册商标问题的成因及法律规制建议[J].法制与社会,2020,000(005):64-65.

[4]万静.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业内:抓住修法良好契机[J].决策探(上),2018.

[5]郜乃达.论恶意抢注老字号的法律规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6]林雅莉.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及法律适用[J].福建质量管理,2019,000(002):196-197.

[7]刘红亮.规制商标恶意申请 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解读[J].市场监督管理,2019,000(021):P.32-33.

[8]黄炎娇.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司法判例研究——基于规制恶意注册商标典型案例[J].法制与经济,2019,455(02):7-11.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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