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构建:原则、框架与路径

2021-02-09 23:53王亚琼赵英煚王颖宋国君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1年8期
关键词:技术进步

王亚琼 赵英煚 王颖 宋国君

摘要该研究放眼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整体趋势,结合2018年《标准化法》确定的多元标准制定主体、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多元效力格局,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参考美国、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和已经建立的相对于美国、欧盟更好的信息机制基础,构建由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三类排放标准组成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以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需求。具体包括:①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现有的成熟技术制定,作为底线排放标准,不与大气环境质量直接挂钩;②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先进技术制定,比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严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地方通过许可程序选用合适的排放限值,重点服务于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③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最严格,在制定程序和排放限值的呈现形式方面自由度更大,由市场主体制定和执行,大幅增加排放标准供给,作为最主要的拉动固定源技术创新、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动力。

关键词 固定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技术进步;排污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21)08-0054-08DOI:10. 12062/cpre. 20210434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固定源大气污染排放管理的基础政策工具,对其进行科学构建是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已处在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1],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固定源污染控制技术和参考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值制定我国的排放标准,已难以符合我国的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因此,必须从全局性、根本性的角度,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标准化改革工作中,从守住生态环境底线、提升经济效率、坚持创新驱动等各方面进行统筹规划,构建更为科学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1我国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现状和研究综述

对我国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形成过程和现状进行总结,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覆盖重点排放源的国家和地方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都具有强制性;第二,在工业化量变阶段,排放标准推动了技术进步、促进了污染物大量减排,已取得显著成效;第三,环保法律对排放标准的规则性问题规定不够清晰,难以满足工业化质变阶段的管理需求。周扬胜等[2]认为在环境法律中,对排放标准的目的、性质、原则、尺度准则、实施路径等规则性问题的规定不清晰,在指标选择、限值宽严等方面人为理解和把握的情况较多,存在排放标准执行效果不一致、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裴晓菲[3]认为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等制度的关系不明确,环境管理过于依赖“一刀切”的排放标准,难以按照地方的管理需要细化和落实,甚至出现“合规性伤害”问题。排放标准之所以存在这类与环境治理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作者认为重要原因是现行的两级排放标准体系是在1989年发布的《标准化法》框架内形成的。1989年《标准化法》承袭了计划经济形成的基本体制,计划经济下的标准全部具有强制性[4]。

2016年开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排污许可制度被定位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5],对排放标准体系构建、实施路径的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部在排放标准研讨会上,提出要重点研究排污许可等新制度,界定排放标准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科学设置标准体系[6]。邹兰等[7]提出国家排放标准作为最低要求,地方排放标准要考虑环境质量目标,采用更好的技术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宋国君等[8]、赵英煚[9]等认为现行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分级粗糙且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需求,随之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进程,提出“国家排放标准—单一源排放标准”的双层结构框架。已有的研究均完成于2018年《标准化法》出台之前,在标准层级、制定主体、强制效力分类等方面,与该法的协调性论证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以政府为主的标准供给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10],随之,国家启动了标准化改革并对《标准化法》进行修订。2018年《标准化法》既借鉴国外经验,又考虑中国国情,重点解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实现放开搞活、精准管理、多方参与、多元共治[11]。在标准体系上,2018年《标准化法》明确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12]。何雅静等[13]认为,《标准化法》修订后,由强制性标准体系向技术法规和自愿性标准体系的转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与制造业、服务业标准体系在标准化改革推动下的变革趋势不同,对固定源排放标准的研究未跟上标准化改革趋势。

针对排放标准的研究,需要立足于标准化改革的方向和基于排污许可制度的需求,对排放标准体系的层级、定位、属性、作用等基础性内容进行研究。本研究放眼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整体趋势,结合2018年《标准化法》所确定的多元标准制定主体、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多元效力这一基本格局,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参考国外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构建路径,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2排放标准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和美国、欧盟的启示

2. 1排放标准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排放标准作为一项环保领域的公共政策,政策目标要有优先排序和具体化的维度[14]。固定源排放标准的首要目标是安全目标,安全目标源于对公平的追求,通过不断降低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最小”伤害水平[15],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安全边界”[16]。实现安全目标要贯彻“预防原则”,该原则是现代环境法最重要的原则,国家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发挥保护职能,以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有害影响。“预防原则”的边界一是国家对自由权的干涉只有被证明正当时才能进行,二是遵守比例原则,证明这种干涉是必要的、适当的[17]。因此,“预防原则”需要兼顾效率目标,控制污染排放的同时还需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但是,精确量化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標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实现,这是由于政府制定排放标准等政策存在两个主要障碍:一是现实世界中决策者偏好不完全[18],信息的收集和加工存在困难[19],监管者面临高度不完美信息(imperfect information)的影响;二是伴随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来的政治影响(political influ? ence),企业界、环保团体等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20]。

在政策实践中,排放标准体系的构建可以组合应用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在效率目标的约束下,更好地达到或接近安全目标。环境保护规制主要分为命令-控制型规制和经济激励型规制,以及二者的结合型规制[21],选择不同规制进行组合的关键是实践中更有效果和更有效率[22]。针对不同环境规制的使用,环境法学家们进行了持久的辩论:以Latin[23]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是主流,政府主导制定和实施统一标准效果更明确,命令-控制型规制直接、强力地控制污染排放,相对于经济激励型规制政策效果更明确[24];以Kluth等[17]、Kahn等[25]為代表的学者,认为计划经济式的统一标准存在缺陷,需要在命令-控制型规制体系之外,采用更多经济激励机制,并加强自愿型规制的应用,通过“微调”(Fine-tuning)改进措施,以提高经济效率。此外,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技术进步,只有不断技术进步,才能有效控制污染排放,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不同[26]。按照Por? ter理论,从动态发展角度,长远看自愿规制比强制规制更符合企业利益,合理设计环境规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的信息和动力,激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27-28]。Higley等[29]对自愿规制开展实证研究,发现除了能够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还能促进企业对环保先进技术的分享和交换,带动技术进步。按照环境规制的强制效力从强到弱,固定源排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排放标准、推荐性排放标准、自愿性排放标准。强制性排放标准属于典型的命令-控制型规制,由政府主导制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排放速率、排放浓度等提出统一的限制性要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推荐性排放标准的强制力不及强制性排放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根据环境管理目标分情况实施,可以配合激励性措施推动,或者由特定的法律法规引用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0],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和经济激励型规制的结合型,相对于统一实施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更灵活。自愿性排放标准由市场主体制定,属于政府干预小,企业为了获得额外激励而制定和实施的排放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自愿型规制[31]。

总结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构建的原则:一是要贯彻环境法的“预防原则”,以安全目标为首,兼顾经济效率目标;二是要立足于国家制度和环境政策的发展,组合使用三种类型的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标准体系;三是要起到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

2. 2美国、欧盟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启示

美国、欧盟在环境法律中,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的排放标准体系与我国有明显区别。美国、欧盟在排放标准技术法规、指令中,规定了固定源需要执行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等要求,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排放限值(Emission Limits),基于“现有技术”“最佳可行技术”等制定,作为许可事项通过许可证实施[32-33]。美国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排放标准和“最佳可行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系列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包括基于“最佳示范技术”(Best Demonstrated Technology,BDT)制定的新源绩效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NSPS)和基于“最大可达控制技术”(Maximum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MACT)制定的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不与空气质量直接挂钩。BAT系列排放标准与空气质量管理相关,分空气质量达标区和未达标区,对新源和现有源实施有区分的管理,由许可证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查时确定,一般严于国家排放标准限值。未达标区新源许可审查时,要求采用最严格的“最低排放率技术”(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LAER)排放限值,现有源采用“最大可得控制技术”(Reasonably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RACT)排放限值。达标区要防止空气质量显著恶化,新源采用较严格的“最佳可得控制技术”(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BACT)排放限值,现有源采用相对宽松的“最佳可得改进技术”(Best Available Retrofit Technol? ogy,BART)排放限值。欧盟《工业排放(污染综合预防与控制)指令》将BAT排放标准作为固定源污染防控的最主要机制,BAT结论(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Conclusions,BATC)在BAT参考文件(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Refer? ence Documents,BREFs)中公布,对排放限值的规定通常是一个范围值[34],由各成员国在范围值内选用并转化为国内立法实施。美国和欧盟还结合使用自愿型环境规制手段,以提高排放标准体系的效率和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20世纪90年代,欧盟委员会推广自愿型规制,强调在现行法律框架中,由政府与企业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协议,作为补充手段。目前,协商协议在荷兰已发展为主要手段,覆盖了主要的排污行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运用许可证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监管[35]。美国也尝试自愿型规制的应用,提出了卓越领导才能(XL)计划,如英特尔公司为了加快新产品的市场投放速度,企业承诺采用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免于新源审查[36]。图1对比了美国与欧盟的排放标准体系。

对美国、欧盟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第一,在环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排放标准的目的、性质、层次结构,明确排放限值通过许可程序实施的机制,值得我国借鉴。美国的主要的问题是贯彻预防原则的政治阻力大[37],为了降低政治阻力采取“新旧隔断型”监管[38],对新源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成本有效性低[39]。作者对美国专家进行访谈,认为“新旧隔断型”监管形成了复杂的BAT体系,许可证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理解和实施的难度大。欧盟各成员国环境法律制度不同,采用的限值宽严尺度有别,存在国家之间的外部影响问题。第二,美国、欧盟排放标准体系激励技术进步的机制可供借鉴,特别是欧盟鼓励使用自愿型规制,企业的自由度更高,技术激励性最强。但是,美国和欧盟由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的限制,排放标准的技术进步激励作用受到不利的影响。

3构建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与实施路径

3. 1排污许可制为构建排放标准体系建立基础和明确方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职能不断朝着“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的方向调整。排污许可制改革为进一步厘清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启动,将国家管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生产、生活行为区分。首先,只有达到一定有害水平的排污行为才需要国家管理,排放标准是对这个排放水平的法治化表达;其次,必须明确对什么事项设定什么样的许可条件,必须毫无歧义且可操作,满足这个条件必须依靠體系设置科学、内容详尽合理的排放标准体系。也就是说,对固定源设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许可条件就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目标所确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体系服务于排污许可制,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源排放标准体系的构建起方向性和基础性作用。

建立更完备、更精准的排放标准体系,面临高度不完美信息的制约,能够获取和使用什么样的信息,获取信息的成本和难度怎么样,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够建立什么样的排放标准体系。当前,我国已建成和运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40]。与美国、欧盟相比(表1),我国在信息化手段方面具有后发优势:第一,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各类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需要的信息能够在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获取,数据具有一致性、准确性、真实性,信息获取成本低。第二,我国的排污许可证系统可以收集动态信息,并通过统一的数据库存取,能够开发使用机器学习等新算法,使固定源精准排放管理成为可能,也有利于国家对各类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第三,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信任、共享真实信息是自愿性排放标准能实施的关键条件,我国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更好地满足了这个条件。

3. 2构建中国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

2014年《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直接规定[44],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与国际通行的环境法原则一致。同时,根据《标准化法》修订的精神,强制性排放标准必须由国家制定,能有效避免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防止出现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做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现行的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属于《标准化法》暂时保留的例外管理,由于缺少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监督,其强制性依据不充分。同时,标准化改革要求放开市场主体,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程序和内容无特殊限制,有利于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快速灵活地满足需求[45]。因此,本研究突破现有的两级排放标准体系结构,对三类排放标准组合,进行如下设计:

第一,基于现有的成熟技术制定国家排放标准,定位为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作为底线排放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新阶段,以强制性排放标准为依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关乎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会广泛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将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定位为全国统一实施的底线要求,基于已适用的、具有一定先进性的现有成熟技术制定,能够保障全国范围内的同类固定源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既能符合基本的安全目标需要,又不会大幅影响经济效率。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符合“国家任务最优化”[46]准则。

第二,基于先进技术制定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重点服务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美国、欧盟的经验显示,通过排污许可证这一载体,能够保障有区分的、自由度更高的排放标准有效实施。我国已经建立了可行技术系列规范并嵌入到排污许可制度中实施,具有了一定的排放标准功能,但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其定义,也没有像美国和欧盟一样通过许可程序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要求“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对固定源管理的高效性、精准性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属于暂时保留的例外管理,为了服务于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新的更精准、更具可操作性的排放标准承担该项管理需求。参考美国、欧盟的经验,我国可建立基于先进技术的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也即基于最佳可行技术的排放标准,并明确其在排污许可制度中实施的机制。与美国的BAT排放标准作用机制类似,将基于先进技术的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的定位固定下来,并建立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国家推荐性排放标准限值与固定源所在区域空气质量相关联的规则,对不同空气质量区域和不同类别的固定源采取有差异的精细化管理。同时,我国要吸取美国的教训,并结合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优势,由国家制定先进技术筛选机制、成本有效性评估机制、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等一系列配套规范,统一监督管理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既能保证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有更多灵活性,又可降低授予地方过多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政治影响,降低不同地区因产业竞争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减少不完全信息带来的效率下降,对空气质量改善贡献和激励技术进步的作用将更加显著。

第三,增设自愿性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作为最主要的拉动固定源技术创新、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动力。《标准化法》将企业和社会团体作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主体,提出国家支持自主创新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国家在政策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支持、绩效分级管理等多种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市场主体推出更严格的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既符合《标准化法》的规定,又能提高经济效率,激励技术创新。张平等[47]对我国30个省份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污染治理投资型的环境规制总体上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激励效应。但是,相对于荷兰广泛使用自愿协商协议并在许可证中实施的机制,我国缺少自愿性排放标准的制度性建设。在固定源排放标准体系中,可增设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由市场主体制定和自愿采用,并通过规范的行政程序在排污许可证中实施,作为命令-控制型政策的“微调”补充。同时,我国相对于美国和欧盟,信息公开和共享的基础更好,具备了设置和实施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的技术基础。

三类排放标准组成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式结构,共同作用促进技术进步(图2)。

首先,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自由度最高,技术进步激励性最强。少数团体组织或企业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后,处于金字塔顶端,可以制定团体排放标准或企业排放标准,排放限值最严格,但制定程序和排放限值形式自由度更大。例如,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与浓度限值有所区别的绩效限值,在减排和降碳方面相统一,更有利于环保技术进步。总体上,市场主体为了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和占据有利发展地位,具有充足的动力制定更加领先的排放标准,是拉动技术进步的最大动力。其次,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实施统一规则但有差异的管理,既可以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许可事项实施,也可以配合采用税收优惠、分级管理等措施,有利于激励企业持续技术进步。最后,当一定数量的企业技术升级后,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的限值底线也将加严,拉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3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实施路径

按照我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48],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管理中,运行机制如图3:

国家在制度层面统筹设计和监督管理,根据每一类排放标准的作用和定位,系统地制定各类排放标准制修订导则,规范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保障排放标准制修订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排放标准制修订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由国家统一管理,授予地方政府排污许可证主管部门、企业等不同主体不同的使用权限,既能保证数据应用的有效性,也能保证数据使用的安全性,还能限制地方的自由裁量权。排放标准均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放限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要求、监测和记录要求等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进入排污许可证中成为许可事项,使更精准、更复杂的排放标准体系得以有效实施。

4结论和建议

4. 1结论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自愿性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构成:①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现有的成熟技术制定,作为底线排放标准,不与大气环境质量直接挂钩;②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基于先进技术制定,重点服务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在排污许可制度框架内,将基于先进技术的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的定位固定,建立技术规范体系,建立排放标准限值与固定源所在区域空气质量相关联的规则,对不同空气质量区域和不同类别的固定源采取有差异的精细化管理;③增设自愿性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作为固定源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最主要的政策手段。三类排放标准组成的体系中,团体排放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自由度最高,技术进步激励性最强,是拉动技术进步的最大动力;推荐性国家排放标准相对灵活,有利于激励企业持续技术进步;大量企业技术升级后,强制性国家排放标准底线限值加严,拉动企业整体技术进步。

4. 2政策建议

为使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优化工作更加高效、顺畅,必须深入思考法律与技术的互动关系,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效力级别、体系协调性等更为本质的问题。第一,对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以及包含达标判定在内的标准实施和监督规定进行整合与优化,防止预防原则被架空或滥用。第二,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科技的变动性之间找到平衡,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管理不确定性。第三,在现有的环保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或增设专门的排放标准法律,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为排放标准与技术发展的关系提供框架性指引;包含从立项、评审到数据收集、分析在内的标准制定程序,以保证标准制定的透明性;包含与行政法、程序法、刑法相配套的执行和监督措施,以保证标准的实施力度;以法律附件的形式使排放限值等技术性条款与法律条文正文具备同等效力。第四,明确对自愿性排放标准的支持政策,大量增加排放标准的市场主体供给,作为推动固定源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的主要动力。

参考文献

[1]史丹.深刻认识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N].人民日报,2019-09-05.

[2]周扬胜,张国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研究[J].中國环境管理,2015,7(4):43-49.

[3]裴晓菲.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环境保护,2016,44(14):16-19.

[4]王平,侯俊军.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标准化体制转型研究:从政府治理到民间治理[J].标准科学,2017(5):6-16,27.

[5]李干杰.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提升环境监管效能[N].经济日报,2020-01-11.

[6]《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标准编制组.《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北京:生态环境部,2017.

[7]邹兰,江梅,周扬胜,等.对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思路的分析与思考[J].环境保护,2016,44(12):43-47.

[8]宋国君,等.环境政策分析(第二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0:237-248.

[9]赵英煚.固定源排放标准管理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7:111-154.

[10]刘三江,刘辉.中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思路及路径[J].中国软科学,2015(7):1-1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座谈会在北京召开[J].中国标准导报,2015(8):5.

[12]学习宣贯新标准化法[J].中国金属通报,2017(11):45-51.

[13]何雅静,马兵,房金岑,等.标准属性定位及层级设计创新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7(4):56-60.

[14]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制定(第5版)[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13.

[15]Goodstein E B. In defense of health?based standards[J]. Ecologi? cal economics,1994,10(3):189-195.

[16]Percival R V,SCHROEDER H C,MILLER A S,et al. Environ? mental regulation law,science,and policy[M]. 7th ed. New York: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2013.

[17]KLUTH W,SMEDDINCK U. Umweltrecht ein lehrbuch[M]. Wi? esbaden:Springer,2013:41-43.

[18]North,D C. 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the task of economic his? tory1978[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78,16(3):963-978.

[19]Kalinowski W C,Simon H A. Models of man:social and rational[J]. American catholic sociological review,1957,18(3):236.

[20]埃班·古德斯坦,斯蒂芬·波拉斯基.环境经济学(第5版)[M].郎金焕,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245-254.

[21]STEWART,R B. A new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J]. 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1,29(1):21-182.

[22]COLEMAN J L. Efficiency,exchange,and auction:philosophic aspect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J]. California law review,1980,68:221-249.

[23]LATIN H. Ideal versus real regulatory efficiency:implementation of uniform standards and“fine-tuning”regulatory reforms[J]. Stanford law review,1985,37(5):1267-1332.

[24]OGUS A I. Regulation 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M]. UK:Hart Publishing,2004:154.

[25]KAHN A E,BREYER S G. Breyer?s 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J].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13(2):589-591.

[26]ORR L. Incentive for innovation as the basis for effluent charge strateg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6,66:441-447.

[27]PORTER M E,van der LIND C.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1995,9(4):97-118.

[28]PORTER M E. America?s green strategy[J]. Scientific American,1991,264(4):193-246.

[29]HIGLEY C J,LVQUE F. Environmental voluntary approaches:re? search insights for policy?makers[J]. Cava?concerted action on vol? untary approaches,2001,22(1):71-78.

[30]文松山.再論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J].中国标准化,1996,(4):7-9.

[31]潘翻番,徐建华,薛澜.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进展及未来展望[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30(1):74-82.

[32]Bayerisches staatsministerium für umwelt und verbraucherschutz. TA Luft?technische anleitung zur reinhaltung der luft[EB/OL].[2020-9-5]https://www. umweltpakt. bayern. de/luft/recht/bund/ 41/ta?luft?technische?anleitung?zur?reinhaltung?luft.

[33]WILLIAMSON H,HULPKE H. Das vorsorgeprinzip[J]. Environ? mental sciences Europe,2009,12(2):91-96.

[34]CommissionEuropean.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commission?s proposal for the revision of industrial emissions legislation in the EU[EB/OL]. Brussels:European Commission,2007-12-21[2020-9-5].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 en/MEMO_07_623.

[35]张明顺,张铁寒,冯利利,等.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66.

[36]KRUPNICK A,MAZUREK J,BOYD J. Intel?s XL permit:a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EB/OL]. 1998.http://core.at.uk/reader/ 9308124.

[37]ASSELT M,EVERSON M,VOS E. Trade,health and the envi? ronment:the European Union put to the test[R]. London:Rout? ledge,2014:25-46.

[38]PAHL D. EPA?s program for establishing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new stationary sources of air pollution[J]. Journal of the air pol? lution control association,1983,33(5):468-482.

[39]GRUENSPECHT H K,STAVINS R N. New source review under the Clean Air Act:ripe for reform[J]. Resources,2002(147):19-23.

[40]中国经济网.全国已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EB/OL].[2020-12-30]http://www.ce.cn/cysc/stwm/gd/202012/ 30/t20201230_36173287.shtml.

[41]USEPA. RACT/BACT/LAER Clearinghouse(RBLC)Basic Infor? mation[EB/OL].[2020-10-05]https://www. epa. gov/catc/ract? bactlaer?clearinghouse?rblc?basic?information.

[42]SRIVASTAVA RK,VIJAY S,TORRES E. Reduction of multi? pollutant emissions from industrial sectors:the U.S. cement indus? try[M]. Springer Netherlands,2011:241-272.

[43]ICF. Integrated Planning Model Overview[Z]. 2010.

[44]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3):4-16.

[45]甘藏春,田世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46]张翔.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以德国法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18(03):143-154.

[47]张平,张鹏鹏,蔡国庆.不同类型環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比较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26(4):8-13.

[48]沈晓悦,李萱.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思路探析[J].社会治理,2017(1):110-118.

Structure of emission standards system for stationary sources of air pollution: principle, framework and approach

WANG Yaqiong1,ZHAO Yingjiong2,WANG Ying3,SONG Guojun1

(1.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 Natural Resourc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 Xianyang 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Xianyang Shaanxi 712000,China;3. Hebei Dezheng Law Firm,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China)

Abstract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overall trend of system reform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combined with the basic pattern of multiple standard setting subjects,the coexistence of mandatory and recommended effects determin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Act of 2018,based on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referr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ombined with the rapid progress of China?s emission permit system reform and the established better information mecha? nism compared to tha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European Union,this study 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of China?s fixed source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system,which is composed of mandatory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recommended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group emission standards and enterprise emission standards,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emission permit system implementa? tion,air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progress. In specific,the framework incorporates the following aspects:①Mandatory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are based on the existing state?of?the?art technology as the bottom line emission standards,not directly linked with the ambient air quality.②The recommended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are based on advanced technology,and are more stringent than the mandatory 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They are regulated by the state,but the local gov? ernments select the appropriate emission limits through the permit procedure,which focuses on the improvement of local ambient air quality.③Group emission standards and enterprise emission standards are the most stringent,but they have more freedom in the stan? dard?setting procedures and the presentation of emission limits. Market entities should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emission standards,so that the supply of emission standards should be greatly increased. These standards should be the main driving force to promote fixed source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progress.

Key wordsstationary source;emission standards system;technical development;pollutant discharge permit system

(责任编辑:张士秋)

猜你喜欢
技术进步
陕西省产业结构与技术进步协调性研究
政府干预、金融集聚与地区技术进步
制度创新是产业革命发生发展的关键
湖北省十二市全要素生产率的比较分析
数字电影放映技术的应用研究
金融创新与技术进步协同演进及金融中介效率
近十年来“李约瑟之谜”研究综述
钢领钢丝圈的发展趋势与应用
胶辊胶圈的技术进步与使用管理中相关技术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