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烟未来监管方向

2021-03-01 12:52梁杰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7期
关键词:方向监管现状

摘 要:2019年10月3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面授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首次在销售人群限制上做了要求,算是紧急性针对未成年人群吸食电子烟做了限制。2021年3月22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附加第65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当中,但目前也仅是初步明确了电子烟产品的监管大方向,而具体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产业链条的管理等,目前仍在制定当中。

关键词:电子烟;现状;监管;方向

电子烟如今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烟民的一个流行话题,它从“出生”开始,便以其时尚科技的外观、多样的口感以及号称较小的对个人的危害便开始在烟民中兴起一阵风潮,新的电子烟民的加入与部分老烟民的转向电子烟的使用,让电子烟类产品在卷烟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作为传统卷烟的替代品,电子烟市场占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但是随之而来的,传统法律领域却未能及时跟进对电子烟类的监管,电子烟类产品的无序管理、行业的虚假宣传、电子烟产品的质量安全管控一直处于空白阶段,电子烟从“出生”就一直处在灰色地带。因此,本文将从电子烟国内外现状、电子烟管控中的问题以及监管方向探讨电子烟发展的未来。

1 电子烟国内外发展情况

1.1 国内电子烟发展情况

电子烟于2003年由韩力申报发明专利,2004年中国如烟公司成立了首个销售电子烟的企业。此后,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兴制品,在短短的17年时间,在全球飞速发展。2020年,我国电子烟产品产量增长至1.03亿套,电子烟配套产品产量约为14.35亿个。我国电子烟行业规模总计约58亿元。

我国吸烟人口基数已经超过3亿人,人群吸烟率达到了尽三成,是名副其实的全球吸烟大国。而与之配套的,2019年数据显示,我国电子烟创业注册企业已经达到20余家,其中,2018年开始,电子烟行业创业企业注册就开始井喷式增长。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并没有生产电子烟的上市企业,在电子烟市场中,我国主要处于产业供应链的前端和后端,面对规模日益增长的电子烟市场,我国作为电子烟的初生国家,显然需要保持住先发优势,努力成为电子烟市场发展大国,而配套的行业监管,就是维护电子烟良性发展的基石。

1.2 国外电子烟市场监管现状

早在2010年左右,国际电子烟市场主要大国就已经开始针对电子烟监管进行了一系列政策探讨。国际市场上针对电子烟产品的分类主要集中在医药制品或者是烟草产品,而根据分类的不同也交由不同的专业对口部门来出台政策、实施监管。而在政策层面,主要集中在产品生产标准、生产批发许可、销售人群限制等方面。2018年,美国爆发电子烟肺炎,俗称白肺病,进一步迫使卷烟监管力度更进一步,对电子烟的口味管理也由此诞生。

1.3 我国电子烟监管新政策

2019年10月3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面授电子烟侵害的通告》,首次在销售人群限制上做了要求,算是紧急性针对未成年人群吸食电子烟做了限制。2021年3月22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附加第65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当中,但目前也仅是初步明确了电子烟产品的监管大方向,而具体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产业链条的管理等,目前仍在制定当中。

2 电子烟产品简介

电子烟目前缺乏统一标准的定义。它主要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主要由烟油、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电子烟严格来说有两种类别,一种是开放式电子烟,烟机和烟油是分开销售的,需要自己将烟油注入空烟弹和烟机,优点是可以自行制作喜欢口味的烟油;一种是封闭式电子烟,是相对主流的电子烟模式,烟油事先灌装在烟弹当中,有换弹或者是一次性使用的特性。

电子烟产业链主要就在于雾化体系和烟油,雾化设备就是烟机和烟弹两样,核心材料就是发热芯,目前在雾化设备方面,我国积累的经验较为丰富,水平也比较高。烟油原料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保护包含尼古丁,这也是将电子烟分在医药制品或烟草制品的区别。

3 目前我國电子烟行业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法规管理滞后的风险

如前所述,电子烟作为新兴产品存在仅有17年的发展历程,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开启,传统卷烟市场和电子烟市场都面临着销售模式的巨大变化,在对电子烟的整个成分研究、生产过程研究、销售模式研究等各类领域,目前我国的配套法律制度均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在对电子烟市场的管理方面目前也仅是明确了由烟草专卖局作为专门的执法管理部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第24条,关于无证销售50条以上卷烟视为违法的规定,电子烟的销售就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如何界定电子烟的违法销售行为,需要进一步确认。

3.2电子烟行业虚假宣传的乱象

无论是传统卷烟还是电子烟,在吸食过程中都是会产生焦油等危害物质。目前,电子烟已经被确认为卷烟类产品,接受了《实施条例》和《广告法》的共同管理,自然也和传统卷烟一样,将不再能做广告宣传。但因其仍然出于多家生产企业门下生产,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在市场监管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各类变相宣传仍然大量存在,且宣传内容存在夸大、虚假成分,对于电子烟目前也没有强制使用“吸烟有害健康”等强制性标语。

3.3 电子烟危害元素的无法把握

电子烟长期以来欧变宣传为“无毒、无害”等形象,因为形象的炫酷、各种香精添加剂的使用,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尝试使用电子香烟。但多项数据证明,年轻人吸食电子香烟往往是吸食传统香烟的开始,其他的危害还有添加剂超标滥用、劣质电子器件爆裂、突然着火等危险,2018年爆发的电子烟肺炎事件证明,对于电子烟添加剂的危害性我们了解程度依然不够。

4 电子烟监管方向探讨

4.1 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

以工信部《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加快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快对《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修改,尽快针对电子烟相关生产方式及特性的研究,配套出台专门的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进行规范。从生产销售环节来说,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以及推广宣传方式都必须做出明确说明,在产品醒目位置需要标识“吸烟有害健康”等标语;从产品转运输环节来说,则需要明确产品转运数量、方式,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必须严格按照专卖品进行管理。除开烟草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管理、税务相关法律,也需要协调配合尽快进行调整。

4.2 加快形成对电子烟产业的科学论证及研究

在生产领域,我国目前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但是,对于电子烟产品的规格、标准、添加剂使用的科学研究,更多的是经验主义,而无足够的科学依据。作为一款只加热不燃烧的化学合成的产物,面向的消费群体目前是整个人群。一旦标准空泛,没有有效的依据引导企业按规则生产,对吸食人群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没有足够权威有效的标准认证机构前,不法商家往往是通过买通、勾结相关的杂牌协会、机构,开具产品“无毒、无害”等证明,更有违法企业直接通过二手电子烟设备改造,降低成本,坑害消费者。国家烟草管理机构作为烟草产品的监管主体单位,显然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职能,成立相关机构,制定电子烟市场准入标准。

4.3 加强对烟草专卖执法的严肃性

在无确切证据及科学依据之前,地方烟草专卖执法机构,应该依据《实施条例》进行扩大解释,全面禁止电子烟产品的广告推广、赞助及销售。在相关的《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没有做明确的修改之前,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限制电子烟产品在各地方销售点及网络平台的销售,這既是出于对广大社会群众负责任的精神,也是正确规范卷烟市场的应有之义。另外,作为一种新型的卷烟专卖品,电子烟销售也应配发专门的营业执照,无证照经营需被视为违法行为。

4.4 加强对市场的正确宣传

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各类商家基于盈利目的的电子烟宣传内容,如电子烟“无害”论,有电子烟“有益戒烟”论,更有甚者,部分商家借鉴了槟榔行业中关于“枸杞槟榔”补益的说法,宣传其烟弹中加入了多种补益材料,对身体“有益”。作为烟草管理单位,显然需要在基于客观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补上向公众宣传的官方空白面,以烟草管理部门为唯一的普及、宣传口,向公众推广电子烟的专业知识,消除市场上长期充斥的电子烟无毒、无害、是戒烟神器的错误认识,向大众标明电子烟就是卷烟的常识,其依然是有害的、会成瘾的。

4.5 加强多部门的协同配合

在国外,如日本、英国等电子烟销售先进国家,将电子烟纳入了“医药产品”进行管理,依据是烟弹中的添加成分属于传统医药领域管理范畴。足以说明,电子烟的管理,属于一个多部门参与的领域。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说,纳入卷烟制品,接受烟草专卖管理,同时,协同医药、市场监督进行管理,共同探索电子烟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依据、模式,如此,电子烟管控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李磊,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中国烟草学报2018,24(2)

[2]樊美娟.赵乐.崔华鹏等,电子眼中化学成分风险研究进展,中国烟草学报,2018,24(3)

[3]坚尚,青少年使用电子烟未来吸烟的可能性或更大[j],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17,24:8

[4]孙冰,50%-80%的利润率电子烟,无人监管的资本宠儿?[j],中国经济周刊,2019(6)

[5]埃里克.费尔德曼,争议中国电子烟监管[c]//中国烟草学会,中国烟草学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汇编——烟草法律法规主题,中国烟草学会,2016:10

作者简介:

梁杰,男,汉族,湖南娄底人,19880703,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专卖稽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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